其次,在获得权力的过程中,关于权力的合法性传播也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
革命的意识形态首先在革命的领导集团中传播,要想动员更多的人加入到反抗现存秩序的队伍中来,革命的先行者们还要把革命理论通俗化,然后再以朴素的、能为一般民众接受的形式传播开来:从“王侯将相宁有种乎”、“迎闯王、盼闯王,闯王来了不纳粮”到“打倒帝国主义”、“打土豪、分田地”、“减租减息”等,都是反抗现存秩序、确立未来新政权合法性的理论通俗化过程。这个过程多由参加革命的“知识分子”来完成,这为未来新政权的合法性打下了基础。这表明新政权的合法性是离不开“知识分子”及其传播作用的。
再次,在获得权力后,传播依然被重视,这种对权力合法性的传播不仅没有减弱,甚至还强化了,以至于出现了新的“灌输式”传播。这种“灌输式”的传播也因为已经获得的国家权力而成为可能。借助革命期间的成功经验,再加上革命成功后不断向社会基层扩张的国家权力,这种“灌输式”的传播演变成一种“强制性”的传播,伴随着一个又一个的“运动”,把新社会的理想、路径、方法等传播到乡村,乡村中的每个人或多或少都会接受这些信息,并做出相应的反应。
以农业集体化为例来看这种国家权力的强制性传播。“分散、孤立的个体农户,本来就无法与强大的国家政权力量相抗衡。土改后中国农村中地富、乡绅势力彻底被消灭了,从土改中多少获得益处的贫雇农及部分中农则怀着感激的心情接受了自上而下贯彻的各种政策,虽然他们并不很理解。即使有个别的牢骚意见,也被视为敌对阶级的反抗而遭到斗争和逮捕,如陈家场附近村的一位村长就遭此厄运。”“由于提出批评和反对意见的人被划为坏分子,由于党——国家坚决认为集体化是摆脱贫困的唯一道路,因此农民们保持沉默。”不仅是农民无法阻止快速的农业集体化,阻止快速集体化的干部有可能被扣上右倾主义者的帽子,不仅是农村的干部不敢提出反对意见,就连像邓子恢那样的高级干部也会因为与最高领导人的意见不合而“犯错误”:“中央农村工作部的一部分同志,首先是邓子恢同志犯了错误。他这一次所犯的错误,性质属于右倾的错误,属于经验主义性质的错误。”作为中共农村工作部负责人的邓子恢因为犯了这种“右倾错误”而被毛泽东称为“小脚女人”,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也因此被取消。
这种“灌输式”的国家权力传播模式的确立,依赖于新中国政权打破了清末新政以来国家政权“内卷化”的状态,把国家权力真正深入乡村,完成了“国家政权的现代化建设”。美国学者杜赞奇认为,20世纪上半期,中国的地方国家政权是内卷化了的,新中国成立后,铲除了国家经纪人体制,完成了国家政权的建设任务,在杜赞奇看来,共产党政权的建立标志着政权“内卷化”扩张的终结。中国革命的胜利和土地改革的完成真正铲除了“土豪劣绅”生存的社会基础,为国家权力进一步扩张提供了机会。1949年后共产党利用其强大的组织能力,在每个村子建立党支部,在每个乡镇建立党委,把国家权力扩张到社会基层,并打破了此前的国家政权的内卷化状态。党和党的化身的毛泽东居于国家权力的核心地位,围绕这个核心,有党领导的政府和军队、党领导的意识形态。1950年代的土地改革、抗美援朝、镇压反革命、三反五反及反右运动等都极大地强化了国家权力,而1958年的“大跃进”是国家权力向社会基层扩张的又一里程碑,它不仅促使国家权威向城乡的全面渗透,而且在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都建立、巩固和强化了国家权力。党政平行的双轨结构建立了纵向的、直达社会底层的权力控制网络,并辅之横向的各种党的外围组织,把社会各界纳入到国家治理体系中。这样网格状的权力控制体系为此后“运动式的国家治理”模式提供了保障。在土地改革、农业合作化、大跃进、大办集体食堂、四清等运动中,这种“灌输式”的传播始终与权力运用相伴随。
由于无处不在的强大国家权力是这种单向传播的坚强后盾,农民个人的疑惑、不解乃至不满无法公开表达,怀疑、批评的声音也缺乏向上传播的渠道与机制,当然横向传播也面临同样的制度性障碍。因此,在这种传播模式中,几乎是一种单方面的传播,传播互动中的反馈机制被人为弱化。
但是,灌输式的传播无法造就真正的“单面人”。因为,即使在农业集体化时期,疑惑、不满的情绪无法公开表达,但这种情绪在人与人之间、个人与组织之间,乃至组织与组织之间的传播也还不能完全断绝。这种私下传播的不满,甚至有时候把不满的情绪变成不满的行为,或多或少地会削减权力的合法性。
农民对快速农业集体化的不满表现多种多样,个体的消极反抗行为首先会社区层面进行传播。这种行为的传播首先是人际传播,然后通过模仿、暗示与传染,在农村社区内,这种行为变成了一种不约而同的集合行为(collective behavior),例如在合作化运动高潮的1955年,中国农村部分地区,在农民对快速合作化的反抗就是在“自家的牛”变成“集体的牛”之前,把牛杀掉、吃肉。这种现象在全国部分地区蔓延,政府不得不专门采取措施来应对。“关键在今后两年,主要在今后五个月,就是今冬明春。从今年十一月到明年三月,请你们各位注意,务必不要出大问题,不要发生死一批牛的事。因为我们现在拖拉机还很少,牛是个宝贝,是农业生产的主要工具。”当然,消极怠工是最常见、风险最小的反抗行为,这种行为的人际传播也最难以遏制。“当土地不再是农民自己的、他们又仅从完成的生产任务中取得报酬时,他们就对生产应付了事,随意地翻地和播种。”在人民公社制度稳定以后,“农民的劳动所得全归公社所有,个人不能直接占有,就如同他们不能决定自己的劳动一样。……农民利益被剥夺,造就了农村中广泛的消极怠工以及对土地的不负责任,虽有种种爱国爱党爱社会主义的教育,亦不能扭转此种每况愈下的局面。”常被称为“热爱土地”的农民甚至会用这样一种方式来对待土地:“几乎每个犁地的社员都要躲开土地的边角只在地的当中转圈,其本意在于减少自己的劳动,但这样一来,就把公社的土地犁成园地,因而使公社的土地面积大为减少。”个体的消极怠工,会感染到群体,群体的消极怠工就会对权力的合法性提出质疑,有时候这种消极的怠工还会演化成积极的抗议,“会议已开了十来天,议程已完结,可就是散不了会,原因是春小麦已经黄熟,正待收割,而农民们要求把庄稼地分包到户,不然就不下地收麦,……区党委的意见是一致的:坚决不准把耕地分包到户!上级不准包,基层要求包,会议就这样僵持着。”这种积极的抗议行动对权力的挑战会促使权力更替或变革,以增进其合法性。1978年以后的改革虽是自上而下,但对权力的质疑、抗议(来自权力内部或来自权力外部的)也是促进权力变革的重要因素。
三、改革开放以来国家治理模式的新变化
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期的改革,因为在短时间内迅速改善了农民的物质生活条件而获得了广泛的肯定,也成功地应对了由于农业集体化失效而带来的对权力的质疑。政府对农民传播模式也发生了新的变化。这种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由于改革的不确定性——摸着石头过河——而带来国家治理模式的变化,国家权力的单向传播机制开始向双向转播机制转变。
由于改革的不确定性,在农村集体化失效后,农业的生产关系到底要改到何种状态,政府并没有严格的设计,只要能促进农业生产力的进步,都是可以尝试的,即所谓的“不管白猫黑猫,抓着老鼠就是好猫”。始于安徽凤阳小岗村的“分田到户”实际上并无多少创造性可言,只是一群饥肠辘辘、衣衫褴褛的农民在饥饿驱使下的本能行为——“既然求生的本能在公社的制度里面已经无法实现,严宏昌们便转而想到‘分田到户’,也即把集体的土地分给各家各户去耕种,其收获的多寡全由自家承担。”把这种行为赋予很伟大的意义在于“他们实际上是不知不觉地为存在了近二十年的人民公社划了一个句号”。此后,这种在全国各地以不同形式要求变革的努力终于得到了权力回应,1978年12月13日,中共中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议》,不再严厉禁止以前被视为洪水猛兽的“包产到户”,而是认为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这样做。“农民从这个历史性会议上得到的全部实惠就是‘可以’二字。后来几年的事态发展证明,这对于他们来说已经足够。”
其次是由于信息技术的快速进步和社会控制的松动,权力内部的横向传播与影响、农民个体之间、群体之间的传播频率、频次都大为加快。信息技术的快速进步,带来了国家治理模式的变革,具体变现为国家权力在行使过程中的权力传播、反馈等机制的变化。除了信息技术的快速进步这个因素外,社会控制的松动,国家权力内部的横向传播与影响、农民之间、群体之间的传播频率与频次都大为加快了。社会控制的松动首先表现在“包产到户”后,农民人身自由的增加,农民从事农业、副业生产的自由增加了,农民可以在不同地域之间进行流动。流动类型经历了从“单飞候鸟型”到“夫妻双飞型”、再到“举家外出型”的变化,不仅全国有超过1亿多的流动人口,还有超过两千万的流动儿童。
再次,国家权力从乡村的部分退缩也促进了农民个体间、群体间的交流与沟通。20世纪50年代以后建构的农村管理体制是一个自上而下的高度集中的统一的体制,作为对近代中国一盘散沙状况的反映,这种管理体制向社会的各个领域扩张权力,曾一度控制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实践证明,政府权力的无限扩张最终只能是政府质量的贫困化,政府管了许多“不该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情。农民在这种体制中被高度组织化了,当然,农民在这种体制中只是“被组织”,而不是“自组织”。在“被组织”的时候,更多是“灌输式”的单向传播,只有在“自组织”中,自由的、开放的、互动的传播才成为可能。
改革开放后国家的乡村社会的管理体制有所松动,1988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及1998年正式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该法明确了政府的权力边界,其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该法第四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该法的第三条则规定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了村民委员会、地方政府、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三者之间的关系,明确了乡、镇一级政府是国家政权的最基层的权力机构,而村委会则是村民自治组织。
国家权力边界的确立,让农民获得了一定程度的自由,包括生产经营自主权、外出务工、经商等,尤其是农民在全国范围内的流动,促进了人与人之间、群际之间的广泛交流。
但是,国家权力的合法性问题并没有因为改革开放而消逝,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又遇到了新的挑战。因为信息时代个体、群体对权力的质疑、反抗更容易被传播,从而形成更广泛的影响,这种质疑、反抗也容易被认同、被暗示、被感染,甚至被模仿,因而也增加了巩固权力合法性的难度。权力的合法性不是一劳永逸地能够解决的问题,而是一个不断变革的动态过程。权力的合法性与权力的来源、运用与传播都息息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