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表明,对企业而言,一旦工会能成为企业管理的渠道,能提高企业的效益,他们是非常支持的,因为工会成了企业管理的重要资源。不过,单位亦非常明白,工会的首要目的不是为了提高企业效率,而是把他们“组织起来、切实维权”。一旦工会不是站在资方一边,而是站在劳方一边的话,工会就会成为“对抗”企业的力量,对企业来说,这等于是“养虎为患”。所以,企业的做法往往是让工会形成对行政主管和企业领导的高度依赖,而不是让它们去依赖会员——广大的农民工,这样工会虽然组织起来了,但它们难以成为切实维权的组织,难以代表职工的权益,这种依赖不除,工会的制度性弱势不可避免。有研究者称工会的这一现象为,“这边看看像党委的什么人,那边看看像行政的什么人,左看右看就是不像工人的什么人。”
农民工自己是否愿意加入工会,其实涉及工会能否满足农民工组织权的问题。如果说,现行的工会组织能够满足农民工的组织权(正如工会所说的“组织起来,切实维权”),那么农民工是愿意加入工会的;但现实情况是,现有的工会组织离农民工的组织权还有很长的一段距离。一方面,相当多的农民工认为加入工会还是有一定的好处的,如工会搞搞旅游、发放一些福利、做一些免费培训及其法律方面的指导,等等。我们在调查中发现,有58.5%的农民工认为加入工会比不加入工会要好。这表明,相当一部分农民工还是愿意加入工会的。但是我们在调查中,也发现了农民工的两个疑问:一是工会维权能力薄弱,尤其是当农民工与企业或老板发生利益纷争时,工会的维权形同虚设。由于工会的制度性弱势,当农民工权益受到侵害时,其维权能力甚低,这导致了农民工在权益受到损害时,首先想到的不是工会而是找政府部门和老板直接谈。我们的调查亦证明了这一点。当我们问及,“当你的工资拿不到时,你会怎么办”时,找老板的占42.3%,找劳动监察部门的占31.5%,找老乡或朋友集体声援的占11.4%,找媒体声援的占11.2%,找工会解决的只有3.6%。这表明,当前农民工并不认为工会能够切实有效地维护他们的权益。浙江宁波一位王姓农民工的话颇能代表农民工对待劳资纠纷的态度,他说:
我们所在的这个地方,一般都是私营企业为主,企业规模不是很大,制度也不太健全。2008年以来,在金融危机的影响下,螺帽的出口不太好,没有什么订单,企业经常停停干干。发工资也不像以前那么准时了,以前都是每个月的10号,上个月到25号都没有发。没办法,我们只能去找老板,只有他说了才算。你要是去问工会,它会跟你说,我去帮你向老板问问。到底有没有问,其实我们也不知道,工会一般也不给我们回复。像这样的事,想明白点,只能找老板,老板说发就能发,他不说话,那就只能去找劳动监察大队或者媒体记者。这些都比工会有用多了。
第二个问题与第一个相关,既然工会在维护职工权益方面能力有限,交纳一定的会费加入工会又有什么意义呢。我们的调查发现,62.6%的农民工认为交纳工会费对他们生活有影响。2006年,浙江省农民工月平均收入为1218元,比全国966元的平均水平高出252元,但这一收入对生活成本较高的浙江城市而言,生存压力依然巨大。在这样的基础上增加任何一笔费用,对农民工来说都是一种负担。加之农民工由于流动频繁而在很大程度上不能享受工会能带来的好处。这两个疑问纠结在一起,就提出了一个尖锐的问题,工会拿什么吸引农民工入会?尽管有58.5%的农民工认为加入工会比不加入工会好,但这只是农民工对加入工会“聊胜于无”的心态;超过30%以上的农民工加入工会,在很大程度上也只是政府和工会推动的行为,而不是农民工的自发自愿行为;搞搞旅游、发放一些福利、做一些免费培训等等,确实能在一定程度上吸引农民工,但这些“蝇头小利”即使没有工会存在,其他管理部门照样可以做。正如苏黛瑞所说的那样,对于进入城市中的农民流动者(农民工)来说,根本问题不在于直接去争取维持生计的收入、福利、服务等,而是争取获得这些待遇和机会的“资格”,也就是争取“公民权”。毫无疑问,当工会不具备农民工权益聚合、表达和维护功能的情况下,工会对农民工的吸引力依旧会显得苍白。
所以,当前我们所看到的农民工加入工会的场景,往往是政府热情倡导,工会积极推动,单位尽相配合,但要为我所用,农民工则是聊胜于无,缺乏主动性。要建构让“农民工满意、企业满意、工会满意、政府满意”的四满意效果的农民工加入工会模式,依然有很多障碍要克服。
6.4农民工之于自组织——动力及问题
20世纪70-90年代,随着“全能国家的失败”和“全能市场的失效”,人们发现“自组织”是一种最自然、成本低而收益高的人类关系协调机制。所谓农民工自组织是指农民工自下而上建立起来的组织和群体,有时它是正式的组织体系,如一些农民工的NGO组织,有时它又是某种“凝聚”,如一些比较松散的“同乡会”、“老乡会”等。由于我们国家对NGO的管理十分严格,特别是注册登记方面限制得非常严厉,农民工组织想以公开的农民工自我组织等名义注册可能性比较低,因而,发展也比较缓慢,农民工加入的不多,甚至很多农民工都没有听说过这样的组织。目前,农民工加入自组织的主要形式是各种各样的同乡会,由于同乡具有地缘和生活背景相似性的特点,容易“凝聚”人心,从而形成非正式的群体关系。在我们所做的调查中,有12.6%(农民工加入自组织的比例是15.4%)的农民工加入的是这样自组织。
农民工之所以愿意加入这样的自组织与以下几个因素是分不开的:一是广大农民工有组织权的意愿,但政府和社会主导的现有工会组织模式难以满足农民工的需要。在一个“资强劳弱”的市场格局下,在一个政府对资本的保护甚于对劳工的保护制度格局下,劳工的权益,尤其是劳工中最为弱势的农民工权益往往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而现有的工会组织体系,由于存在着制度性的弱势——工会组织对行政主管和企业领导的高度依赖,工会组织无法代表职工的利益,集体谈判、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缺乏组织,因而难以切实有效地维护广大农民工权益。浙江余杭某塑胶企业一来姓工会主席说:
我们工会主席是兼职的,由董事长任命,在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指导下开展工作。说句心里话,我们也想为工人,特别是那些来打工的农民工谋取利益,但我们也不能不听企业领导的。要是不听企业的,饭碗都保不住。这是说心里话了。不光我们这个企业是这样子,我们余杭、萧山的企业都是这样的。我们企业在劳资关系方面做的比较好。但是一些私营企业碰到劳资纠纷的情况,工会一般不可能站到农民工一边,因为私营企业里工会其实根本没有什么权力。老板要工会存在的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管理农民工,而不是和老板作对。要是工会和老板作对,工会主席也就做到头了。这一点,做工会主席的人其实都懂。
从这位来姓工会主席的话中,我们可以看到,工会的制度性弱势正是由于制度性本身造成的,如工会主席的任命方式、由谁来领导工会主席等制度性问题,要让工会主席不站在企业主一边,必须破除这样的制度设置。然而,这种制度设置是与整个政治制度相关的,如干部的任命制、缺乏竞争性民主等,在这样的背景下,出现农民工对工会组织的不信任感也就不足为奇了。但是另一方面,单个的农民工个体在维权的过程中,其成本非常高昂,因为单个的劳工在面对单个的资本时,具有天然的不对等性。个体的劳工只有联合,才能对付资本,取得讨价还价的能力,这就使得他们寻求组织成为必要。二是同乡会这一组织有效地衔接了农民工的社会资本。前几年,通过对格兰特诺维特和边燕杰等对“强弱关系”的研究和林南的“社会资本”理论的介绍,使得国内对农民工外出、地位获取、利益表达、组织网络等与社会资本或社会关系两者之间的关联的研究达到了汗牛充栋的地步。对于农民工而言,由于缺乏政治资本、经济资本、文化资本,要在城市里生存和适应,一个重要的武器就是利用好既存的社会资本,尤其是社会资本中的“关系”资源。农民工之所以在社会中大量使用社会关系,与其说他们特别善于利用关系,还不如说城市或工厂中的各种制度安排难以依赖和使用,这使得他们除了利用关系没有其他办法。
同乡会在这一点上有着很好的契合性,通过同乡这种地缘关系拉近彼此的空间和心理距离,从而易于组织或群体的建立。我们在浙江义乌所调查的安徽同乡会的一些农民工表示:我们在外地打工其实很不容易,来到一个陌生的地方谋生,容易孤独,工作其实也不太稳定,流动很大。一般我们很少与本地人联系,我们与他们实际上生活在两个世界,他们谈的是如何买车买房,我们则是关心企业能及时给我们发工资,那里可以买到便宜一点的东西。但一起来打工的就不一样了,尤其是来自同一个地方,大家能说到一块,老家县里怎么样了,玉米今年缺不缺水等。同乡就是这样,特别能谈得来,特别能相互帮忙,我们关系好的,基本上都是同乡。
三是同乡会这一组织能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农民工组织权的需要。同乡会这种群体或组织由于具有极强的“熟人社会”特性,彼此之间联系较为密切,这使得同乡会在维权时具有较大的号召力。我们在浙江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做的调查发现,有一个“河南同乡会”,其活动能量很大。如我们在调查时,刚好几个河南籍的老乡被厂里拖欠工资了,同乡会号召明天不上班的老乡集体到厂里去找老板,第二天中午老板就乖乖地把拖欠的工资还给了这几个工人。
此外,这个同乡会还通过提供工作信息、提供短期帮助等方式来提高自己的声誉,同乡们对这一组织的认同度也比较高。被拖欠工资的王某向我们说到,“找同乡会比找工会管用多了,我们现在碰到这样的事,不再像以前那样闷声不说了,我们要找同乡会,得到我们应该得到的东西”。这表明,通过同乡会去维权,同乡们逐渐意识主张自己的权利的重要性,也就是说,同乡会这种组织体系起到了权利培养和权利保障的作用,这是自组织培养公民权的重要内涵。
但是,我们也不能过高地评价这种自组织体系,当前,它还面临着诸多难题。一是行动的合法性基础。由于制度性的障碍,大部分的农民工组织都是没有经过注册的,而没有注册的组织,很容易被定性为非法组织,随时面临着被政府部门取缔的风险。上述的“河南同乡会”就是这样一个没有注册的不受法律保护的组织。二是难以和政府进行合作,共同维护农民工权益。一方面,农民工自组织的非法身份使得政府不愿合作或对合作有所顾虑;另一方面,这些农民工自组织也认识到,虽然政府有相当多的资源可以共享,可他们认为双方的工作理念和行动方式有冲突因而很难合作。三是这些自组织的作用还比较有限,在保障农民工权利方面还不尽如人意。一方面,在维权方式上,靠的是“抱团作战”的方式来迫使资方让步,依靠的是人多力量大,而不是靠组织的制度性方式来谋求权利,这种集体行动的方式往往面临着风险,如产生群体性事件、触犯相关法律等。另一方面,它是一种事后维权模式。由于自组织模式难以作为一个独立的力量参与政策、立法过程,因而难以从源头上实现和保障农民工的公民权。
据我们在杭州、宁波、金华等地所做的调查均发现,这些同乡会组织在政策制定和实施上的参与都是空白。当然,这不是由于这些组织不想参与,而是某些制度性的障碍阻碍了他们参与政策制定的可能性和现实性。在中国这样一个强调威权“父爱主义”的国家中,党和政府相信自己能够解决好农民工组织权问题(如把农民工纳入既有工会组织中来),因而,农民工自组织能够发挥作用的也只是工会的必要补充,所以,农民工自组织是要在一定的可控范围内活动的,而不能跃出这一范围。当然,这也不是说,农民工自组织就没有存在发展的空间,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个补充,对国家或社会来说,是不可或缺的,它对于凝聚农民工之间的团结和整合,对于约束企业的不良行为和侵权行为,对于工会维权职能和工作方式的转变,都是一个很重要的促进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