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上述对浙江省城市农民工的自由权利(这是公民权利的核心)、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包括以受教育权为核心的文化权利)的考察评估,我们现在可以作如下小结:
第一,从纵向比较来看,浙江省城市农民工的自由权利、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都比过去有了改善与发展,特别是近年来,改善与发展的速度较快;但是,从横向比较来看,即将城市农民工作为一方,将具有城市户籍的城市居民作为另一方进行比较,则农民工的各项权利还明显处于欠缺状态,也就是说,农民工的公民权是不完全的,这既体现在有关的政策措辞中,也体现在农民工对各项权利的实际享有状况中——当然,这并不否认,农民工群体本身也存在分化,不否认,作为受雇者,农民工与具有城市户籍的受雇者也具有处境上的共通性。
第二,就浙江城市农民工这个群体本身而言,从我们的调查评估可以看出,其自由权利、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的发展是不平衡的。自由权利和政治权利的改善和发展远不如社会权利。事实上,自由权利、政治权利、社会权利三者和市场的关系是不同的:自由权利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直接顺应市场对自由劳动力商品之需求的产物;政治权利既直接是公民生活的一个意义领域,也表明公民可以通过国家来扞卫自身的权利,防止包括市场在内的力量对权利的侵害与扭曲;社会权利则是国家和政府直接对于市场作用之结果的一种抵消与平衡。不过,不管自由权利、政治权利、社会权利三者和市场的关系如何不同,它们作为权利,最终都需要国家的正式肯定。我们说自由权利和政治权利的改善和发展远不如社会权利,主要是指,来自国家的对于前两者的这种正式肯定滞后于来自市场逻辑的正面要求与反面压力。
第三,从公民权的发展与保障的角度看,上述自由权利、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的不平衡,是非常值得关注的。因为,作为“权利”的社会权利,是处身于特定的历史脉络之中的,是“与基础性的法律(即以自由权为核心的公民权利——引者)和政治权利之以往的历史、制度化状况以及当今的实践紧密相连的。”尽管纯粹从技术的角度看,社会权利可以脱离市民权利(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而孤立地从其自身出发得到发展和施行,在20世纪早期,一些极权社会中的统治者就曾这样剥离特定的脉络关联而鼓励发展社会权利,但其目的正是要“诱买”人们对于市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进而对于完整的公民权的要求。事实上,马歇尔早就指出,“社会权利”的起源至少可以追溯到1601年英国颁布第一个有关济贫的法律——《伊丽莎白济贫法》,但问题是,在18世纪之前,这些不依赖于当事人的市场价值的实际收入没有被纳入公民权的完整的、有机的结构,通常仅仅只是缓解贫困和制止流浪的手段,是旧势力维护旧秩序的方式。它不是公民权的不可分割的有机部分,而是剥离于公民权的,甚至是对公民权的偷梁换柱的置换:“《济贫法》不是把穷人的权利要求看做公民权利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而是把它看做对公民权利的替代——只有当申请者不再是任何真正意义上的公民时,他的要求才会得到满足。”真正现代意义上的公民权是一种“复合的、联系于特定脉络关系的身份,表达的是现代社会中……个人自主和社会公正、平等与包容的观念。
在这种语境下,社会权利最好理解为是服务于市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所预设和表达的个人自主的,赋予这种个人自主以实质性的意义,而不是帮助表达这种个人自主。”换言之,作为表达现代社会中个人自主和社会公正、平等与包容的观念的公民权之有机组成部分,以自由权为核心的市民权利(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是互倚的。一方面,政治权利是自由权利的补充,社会权利又是政治权利和自由权利的补充,另一方面,作为“权利”的社会权利反过来又依赖于政治权利和自由权利,剥离了自由权利和政治权利而孤立发展的社会权利,很容易蜕变为系于统治者的仁慈恩德的恩赐施舍,而丧失作为“公民权利”的正当性。由此观之,当自由权利、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发展不平衡时,当自由权利、政治权利的发展滞后时,孤立发展的“社会权利”及其意义就有蜕变的危险。或许可以这样说,在这种情况下,“社会权利”之生存论视野下的意义尽管毋庸置疑,但其在公民权视野下帮助实现个人自主、表达社会承认的意义就要大打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