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退休账户:个人退休账户是面向任何有收入并且进行纳税的个人的退休储蓄计划。基本特点是个人出资个人管理,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条件。主要分为普通个人退休账户和个人退休特别账户。任何人都可以建立普通个人退休账户,每人每年投入的保险金没有最低限制但有最高限制。存入个人退休账户的工资是否享受延后纳税,取决于投保者收入税申报身份、扣除各种免税部分后的调整收入和参加具有税收优惠性质的退休金计划的情况。个人退休特别账户是1997年设立的一种新的个人退休储蓄账户。个人退休特别账户中的存款不享受延后纳税,但如果投保者持有个人退休特别账户满5年、年龄超过59.5岁时,通过这个账户获得的收入可免交个人所得税。个人退休特别账户的申请有一定的条件,个人申报所得税调整收入在95000美元以下和夫妻联合申报所得税调整收入在150000美元以下者可以申请个人退休特别账户。
医疗保险制度。美国的医疗保险制度开始于1935年的《社会保障法》。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杜鲁门当政时期,为建立一种统一的全民医疗保障制度提出了很多建议,例如扩大公共医疗和母婴保健服务、促进医学教育和研究、新建医院设施等,但都遭到了国会的否决。20世纪60年代,肯尼迪和约翰逊总统当政期间,主张建设完善的医疗保险制度。例如1965年,美国颁布了著名的医疗照顾和援助法案,这部法案把美国的医疗保障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具有社会保险性质的医疗照顾;另一部分是具有社会救助性质的医疗援助。虽然这部法案只针对老年人和特殊人群,但对于美国来说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令人可惜的是,美国到现在也没有建立起一套统一的医疗保障制度。
美国目前的医疗保障采用的“双轨制”。首先是政府为年龄在65岁以上的老人和残疾人提供医疗保险项目(Medicare);其次是政府通过税收优惠鼓励雇主为雇员购买私人医疗保险,目前90%的雇主为雇员购买了私人保险。
Medicare主要是对老年人提供的医疗保险项目,简称老年人医疗保险。这个项目为老人提供最基本的医疗保险费,包括住院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两部分。住院保险包括住院时的护理、出院后的护理和家庭护理等。补充医疗保险涉及门诊、急救服务、其他由医生开处方的医疗等。但这两种保险所提供的服务均不包括药品。享有老年人医疗保险住院保险是免费的,补充医疗保险可以报销80%。老年人医疗保险主要包括现金补助、医疗补助、住院治疗以及其他服务范围,如治疗、检验等。
私人医疗保险在美国占据主导地位,因为参加老年人医疗保险的条件十分苛刻,所以美国大部分民众参加私人的商业保险。美国的私人商业保险主要有健康维护组织(HMO)、优先供给者组织(PPO)、理赔模式商业医疗保险(Indemnity)和综合选择模式(POS)。
健康维护组织(HMO):HMO是美国私营性质的最大的商业医疗保险组织系统,成立于1973年,在全美约有1000多家分支机构。HMO保险费用便宜,投保人在缴纳保险费后,看病时只需支付少量挂号费,其他费用基本免费。保险公司专门签约的特定医疗机构为投保人提供医疗服务,并制订相应规则来控制开支。医疗机构为了吸引更多患者,也愿意以折扣价与保险公司签约。这种模式使得HMO可以将医疗保险费用控制在较低的水平,因此广受中低收入人群的欢迎。但HMO为了控制成本,规定投保者就诊的医生或医疗机构必须由保险公司指定,并且严格限制投保人就医的范围,因此经常发生医疗问题和争议,有的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优先供给者组织(PPO):PPO代表的是投保人的利益,就服务收费与医院或医生进行谈判或讨价还价,最终帮投保人选择低收费,并愿意接受监督的医院或医生。PPO同医院和合同医生谈判后,一般压低价格15%左右。由于PPO保险费较低,并且可以自由选择医院和医生(一般保险公司提供3家医院供选择),因此比较受美国民众的欢迎。
理赔模式商业医疗保险(Indemnity):这是美国最早期的商业医疗保险制度。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病人看病后不支付医疗费,而是由保险公司向医院支付医疗费用。这种保险模式由于是保险公司向医院支付费用,病人往往要求最好的医疗服务,所以容易造成医疗服务的不合理利用和医疗费用过高问题。
综合选择模式(POS):投保人有权利依据自身的需要选择不同的医疗服务,包括本保险公司之外的医疗机构和医生,个人的费用也会由此增加。
失业保险制度。美国最早有关失业保险的法律不是美国联邦政府颁布的,而是各州首先颁布的。1921—1933年,美国共有27个州通过了与失业保险相关的法律。1935年的《社会保障法》对失业保险的缴纳、失业保险津贴资格、失业保险费用的管理等进行了详细规定。20世纪60年代,肯尼迪和约翰逊总统当政时期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失业保险的参加者不断增加,失业保险津贴的标准也不断提高,覆盖全国97%工资收入者,逐渐建立起具有特色的联邦政府和各地方州政府双重立法的失业保险制度。
失业保险的范围:失业保险范围分为联邦政府和地方各州两部分。联邦政府规定,1年有20周雇佣人数不少于4人的非营利机构的雇员,州和地方政府的雇员,家庭佣人以及部分农场工人都有资格参加失业保险。地方各州失业保险范围:在过去20周中每周都雇用至少1人或过去两年中任何一个季度支付工资超过1500美元的私营工商企业的工人;在过去2年中至少有10周雇佣至少10人或在过去两年中任何一个季度支付工资超过2万美元的农场的工人;过去一年中有20周雇用至少4人的非营利组织的员工;各州或地方政府的雇员;由于外国商品进口过多受影响而失业的雇员;每季度支付工资1000美元及以上的家庭的雇佣人员等。
失业保险的管理:美国的失业保险一直由联邦和各州的劳动部门的就业和培训机构管理。劳工部的就业与训练署负责立法。劳工部负责监督各州政府执行失业保险的情况,各州收缴的失业保险金上交财政部,并设立各州专户。各地方州就业培训局下设执行机构,负责各辖区失业保险金的发放与职业介绍等工作。
失业保险的待遇标准:因为美国联邦政府授权地方各州制定津贴标准,所以各州都实行各自的津贴标准。各州的津贴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每周津贴额是由过去的工资收入决定的,且有高低限制规定。(2)失业保险金有最高最低限额,最低限度为5—73美元(因各州而异),最高限度为133—347美元(1995年标准)。(3)对于部分失业的工人,所有州都有减额津贴的规定。
失业保险资金的来源:美国失业保险金由国家税务部门通过国家税收方式,强制收缴。所有雇主均有义务为雇员缴纳失业保险金,但征收比例由各地方州确定。根据联邦、州失业保险法律,雇主向联邦缴纳雇员年收入的0.8%;雇主向所在州缴纳的失业保险税率由各州确定,平均为雇员年收入的2%。
社会福利。美国的社会福利分为现金福利和非现金福利两种。现金福利主要包括家庭补助和补充性保障收入。非现金福利则主要包括医疗补贴、食品补贴、儿童补贴、住房补贴、就业与培训补贴等。家庭补助是需要抚养儿童的贫困家庭的现金补助,这类家庭多是单亲母亲家庭。该项目的资金由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共同负担。补充性保障收入项目是一种面向老年人、残疾人和盲人每月发放的生活补助。领取补充性保障收入的条件是个人资产不能超过2000美元,夫妻财产不能超过3000美元。
自从1935年颁布《社会保障法》到现在,美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已经走过近80年的历程。一方面,社会保障制度已经融入到美国的经济、文化、社会之中,成为美国现代化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安全网;但另一方面,社会保障制度也逐渐陷入发展的困境之中,其中既有民主党不断扩大社会保障制度的范围带来的问题,也有民主党派不断紧缩社会保障政策带来的问题。各种问题交织在一起,终于使美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在80年代陷入危机之中。主要表现为:(1)财政出现危机,社会保障的赤字居高不下。美国在80年代经济出现衰退,从最初的最大债权国一跃成为最大的债务国。另一方面,社会保障的支出却占据政府财政支出的40%。(2)人口老龄化趋势加快。人口结构的变化导致社会保障的收支出现不平衡,和老年人有关的社会保险、社会福利支出大大增加。(3)社会保障对家庭的冲击。社会保障补贴标准过高导致家庭观念、道德观念的退化。许多年轻人认为赡养老人是政府的责任;单亲家庭增多,传统的中产阶级家庭模式趋于瓦解。单亲家庭的增多,导致美国家庭对社会保障和福利的依赖性加强,社会保障的负担日益沉重。因此自80年代以来,美国的各届政府都把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作为执政的重要内容。
20世纪80年代,里根总统上台,对社会保障法的修改是里根政府改革的主要措施。主要内容是削减一些福利项目、增加社会保障金、推迟退休年龄、提高领取社会保障津贴的标准。1993年,克林顿就任美国总统。克林顿采取措施继续推进美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他把削减社会福利支出和推行有工作要求的福利结合在一起。1996年通过的《社会福利改革法案》,结束了美国公共援助无期限的标准。克林顿政府还将努力方向集中在美国社会保障中最难解决的医疗保险制度。但由于各方的压力,克林顿的健康保险计划没能变成现实。克林顿总统之后的小布什政府也试图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改革,并且起草了改革方案,但是由于民主党派的反对,小布什政府的改革基本陷于停滞。2009年美国新一任总统奥巴马上台执政,他对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重点放在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上。经过不断修改的医疗保险改革法案,于2010年最终通过美国国会参议两院审核。尽管这个改革法案与奥巴马竞选时期提出的设想相比有很大的退步,但它毕竟迈出了美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最艰难的一步。
三、英国的社会保障制度
英国是世界上进行社会保障较早的国家。英国最早的社会保障开始于济贫活动。早在16世纪的都铎王朝时期,英王亨利八世就制定了济贫法,这部法令对乞讨资格进行了界定,只有无工作能力的老人与穷人才可以进行乞讨,并向他们发放有效行乞证。1601年,伊丽莎白济贫法颁布,这部法律是英国济贫法的集大成者,它规定由官方划出一条贫困救济线,在救济线以下的贫民可以接受救济,在各教区设立贫民院,并为失业者寻找就业机会。这部法律把以前惯用的“济贫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在英国历史上具有重大意义。英国历代的救济法案,基本是按照此法的原则进行修改和完善,从而奠定了英国现代保障制度的基础。工业革命期间,英国的贫富差距进一步加大,社会矛盾尖锐。为此,1782年英国议会通过了《济贫法修正案》(又称《吉尔伯特法》),规定贫民习艺所只可以接收老、弱、病、残以及无家可归的儿童,健壮的流民不能被接收,但可以为其提供衣食。1834年,英国议会通过了《济贫法修正案》,也就是英国历史上重要的《新济贫法》。新济贫法将保障公民生存规定为社会的义务,并对济贫管理机构进行改革。《新济贫法》奠定了现代救助立法的基础,形成了政府管理社会保障的传统,并成为以后欧美各国社会保障立法的基础。
从19世纪末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是英国现代保障制度形成的阶段。在这一阶段各种法律纷纷颁布。例如1897年英国颁布了《劳工伤害赔偿法》;1905年工党政府颁布《失业工人法》,救济失业的工人;1908年英国颁布《养老金保险法》,为年满70岁、收入较低的老人提供一份保险,以维持他们的生活,在英国历史上这是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为老年人提供生活保障。1908年英国颁布《儿童法》,1911年颁布《健康保险法》,1925年颁布《寡妇孤儿及老年年金法》。这些立法是工业革命以来,英国社会矛盾和政治、经济发展的产物,普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一定程度的重视,英国的现代社会保障制度逐渐建立起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