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会劳动保护的内容和工作方法
劳动保护的概念及内容
(1)劳动保护的概念。劳动保护是指为了保障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从法律、制度、组织管理、教育培训、技术、设备等方面采取的一系列综合措施。劳动保护是一门政策性、技术性很强的综合学科。它以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健康为目的,研究劳动环境中一切对劳动者的不安全、不卫生因素,并采取一系列综合性防治措施,为劳动者创造安全、卫生的劳动环境。
(2)劳动保护的内容。
①劳动保护中的科学管理。劳动保护中的科学管理是指从立法和组织管理措施的角度来研究如何处理好生产(经营)活动中人与物和人与人之间的各种关系,包括:
第一,劳动保护立法。包括:《宪法》、《刑法》、《劳动法》、《工会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
第二,劳动保护管理体制。当前我国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和劳动者遵章守纪”相结合的劳动保护管理体制。
第三,劳动保护的科学研究。
②劳动保护中的安全技术。安全技术是指为防止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在技术上、设备上、组织管理上采取的各种措施。内容包括:
第一,安全技术的分类。安全技术可分为产业安全技术和设备安全技术两类。
第二,伤亡事故的种类。包括:航空事故、海损事故、交通事故、生产事故、政治事故。
第三,伤亡事故的程度。包括:轻伤、重伤、因工死亡。
第四,工伤事故的概念及构成要素。
工伤事故的概念:是指在工作时间、工作区域范围内受到外力作用而发生的与生产(工作)有关的伤害事故(包括人身伤害、中毒、中暑等)。
工伤事故的构成要素,一是工作时间(含加班加点)内发生的;二是工作地点,即发生在生产(工作)岗位上或生产(工作)活动所涉及的区域内;三是工作性质,即因从事生产(工作)而引起,或与生产(工作)有关,或从事对社会有益的工作(活动)而引起。
③劳动保护的劳动卫生。劳动卫生是指为保障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身体健康,防止职业性疾病的发生,在技术上、设备上、组织管理上,以及在医疗上采取的各种措施。内容包括:
第一,生产性有害因素的种类包括:
物理因素:高、低压,高、低温,电磁辐射,电离辐射,噪音,震动等。
化学因素:各种化合物和毒物。
生物因素:被病毒感染的生物。
第二,生产性毒物进入人体的途径:主要经呼吸道、皮肤进入人体,也可经消化道进入。
第三,职业病的概念和种类:
概念:职业病是指由职业危害因素所引起的特定疾病。
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职业病的种类为10类115种。
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概念及重要性
(1)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概念。工会劳动保护是指工会依据法律赋予工会的职权,监督企业和有关方面贯彻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发动职工参与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督促企业不断改善劳动条件,维护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健康的合法权益。工会劳动保护的主要目的是预防和减少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维护职工群众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保障企业生产顺利进行,促进国民经济快速、稳定、健康地发展。
(2)工会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的重要性。
①做好劳动保护工作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策和重要的政治任务。
②做好劳动保护工作是发展国民经济的重要保证。
③做好劳动保护工作是国家法律赋予工会的一项重要职责。
工会开展劳动保护工作是国家法律赋予工会的一项重要职责。我国《劳动法》、《工会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对工会劳动保护的权利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劳动法》第七条规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工会法》第六条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第二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都明确规定了工会在这方面的职权、范围。
④做好劳动保护工作是工会维护职能的具体体现。
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劳动者最基本的权益是生存权和健康权,因此工会维护职工在工作中不受到伤害,就是维护劳动者最基本的权利。
⑤做好劳动保护工作是保障劳动者家庭幸福和社会安定的需要。
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任务
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任务主要是:参与企业劳动保护规章制度的制定,依法维护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培训;监督企业对事故隐患和职业病危害作业点进行整改;参加对生产性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验收;参加伤亡事故和各类侵害职工安全健康权益事件的调查处理;为职工维护自身劳动安全卫生合法权益提供帮助和服务。
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方法
(1)贯彻落实《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责任制(试行)》。2005年6月22日,中华全国总工会颁发了《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责任制(试行)》,要求各级工会组织和工会劳动保护干部要做好以下工作:
①增强责任感,发挥工会组织在国家安全生产工作格局中“群众监督参与”的重要作用,履行法律赋予工会的监督职责,为推动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作贡献。
②组织开展群众性监督检查活动,排查隐患,督促整改。企业工会要组织职工开展“查隐患、堵漏洞、保安全”活动。
③引导和教育职工遵章守纪,增强安全生产法制观念。
第一,要坚持不懈地在职工中开展安全卫生宣传教育,增强职工安全生产的法制观念,自觉遵守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
第二,服从企业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三,坚决抵制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发现危及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及时报告并立即组织撤离危险场地。
④建立事故隐患举报制度。发动和鼓励职工对事故隐患进行举报,并认真受理职工的举报,及时向企业反映重大事故隐患信息,督促有关方面采取切实措施消除隐患。
⑤注重发挥劳动保护维权机制的作用。
第一,大力推行“一法三卡”,改善企业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一法”是指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监控办法,“三卡”即安全检查提示卡、危险源点警示卡和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信息卡。
第二,帮助、指导职工签订具有安全卫生实质内容和条款的劳动合同,坚决杜绝生死合同。
⑥继续深入开展“安康杯”竞赛活动。要不断创新“安康杯”竞赛活动形式,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平安”的文化氛围,做到“五结合”:
第一,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监督组织网络建设相结合。
第二,与企业全过程、全方位、全员安全管理相结合。
第三,与监控、整改事故隐患相结合。
第四,与合理化建议、群众性技术创新相结合。
第五,与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相结合,使“安康杯”竞赛活动逐步成为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一项系统工程。
⑦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制。企业工会主席对企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副主席负直接领导责任;工会劳动保护部门(或专兼职人员)负直接责任,履行九项职责。
(2)建立健全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机构。1985年全国总工会颁发了工会劳动保护工作三个《暂行条例》,即《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暂行条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工作暂行条例》、《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暂行条例》。1997年和2001年,全国总工会重新修改并颁发了上述《三个条例》。修改后的《三个条例》明确规定:在县级以上总工会组织中设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在企事业工会及所属的分厂、车间(科室)中设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或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在工会小组设立“劳动保护检查员”,并对他们的生产、职责、职权等作了具体规定。
①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的建立及职责。
第一,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的建立。
《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二条规定:“企事业工会及所属分厂、车间工会设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或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小组)。乡镇工会、城市街道工会及基层工会联合会也可以设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一般来说,企事业、车间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下的,可建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小组。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的委员数量根据企业、车间职工人数的多少来确定。一般由5~15人组成。主任委员1人,由工会主席或副主席担任;副主任1~2人,由行政干部和工会副主任或劳动保护干部担任;委员若干;女职工相对集中的单位,应设立女职工委员会。人数少的企业、车间可组成3人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小组。
第二,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的职责。
监督和帮助本单位贯彻落实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安全管理、安全投入等是否到位;劳动条件、作业环境是否符合国家标准。督促企业整改发现问题,落实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调查研究本企业劳动安全卫生状况,向行政和有关方面反映职工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提出工会的意见和建议,督促和协助企事业单位解决劳动安全卫生方面存在的问题,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
参加涉及职工劳动安全卫生与健康规章制度的制定,参与本单位劳动安全卫生措施、计划和经费投入等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劳动安全卫生的决策、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本单位集体合同中关于劳动保护、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工伤保险等条款的协商与制定,同时对条款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制止“双违”行为;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组织或协同行政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参加“三同时”审查验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查清事故原因和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并监督和协助企业采取防范措施。
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职业病危害,并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要求企事业行政或现场指挥人员采取紧急措施,包括立即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
宣传国家的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组织职工开展安全生产教育。
监督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标准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定期对职工进行健康检查;监督企事业单位定期对职业病人的诊断、治疗和康复的责任,督促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及职业病损害赔偿;监督和协助企事业单位落实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有关规定。
(3)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的建立及职责。
①设立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工、交、财贸、基本建设等行业的企事业生产班组中,设立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经民主推选产生。应选择具有一定的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勇于坚持原则,有较强责任心的职工担任。
②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的职责。
第一,协助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帮助成员成为遵章守纪的模范,创建合格班组。
第二,维护职工的知情权,让职工了解作业场所的安全状况是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义不容辞的责任。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应主动调查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和企事业相应的防护措施,带头行使劳动者对作业现场有害因素的知情权。
第三,督促和协助班组开展安全教育工作,特别是本班组人员的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和技术技能是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的教育职责。
第四,制止“双违”行为,企业中的许多事故都是由于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所引发的,因此要在职工中树立“违章作业就是自杀,违章指挥就是杀人”的安全意识,使职工自觉抵制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第五,督促解决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应经常对生产设备、防护设施、工作环境进行监督检查,及时了解、掌握和发现工作现场、岗位所存在的致伤、致病和不良工作条件的危险和各种隐患,对于发现的隐患要及时报告,对隐患的整改要穷追到底,监督整改的全过程。
第六,紧急避险,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在生产过程中一旦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应立即报告,并组织职工采取必要的避险措施。在无法确定事故发生的时间,又有事故发生迹象的情况下,必须依照“安全第一,确保万无一失”的原则,采取积极的措施制止事故的发生,或将事故影响和损失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第七,事故抢险和现场急救,如果发生了工伤事故,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要迅速参加抢险、急救工作,协助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上报。
第八,监督企业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和个人防护用品,并有义务代表工人提出改善劳动条件和环境的建议。
(4)将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纳入民主管理和集体合同制度中。
①行使职代会在审查企业劳动保护中的同意或否决权。2006年12月11日,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四届执行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职权”第一款规定:职工代表有权听取审议企业生产经营、安全生产、重组改制等重大决策以及实行厂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集体(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职权”第四款规定:监督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等法律法规、实行厂务公开、执行职代会决议等情况;“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职权”第三款规定:监督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等法律法规、实行厂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和执行职代会决议、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处分和辞退职工的情况。依据上述规定,各类不同性质企业中的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在审查用人单位的劳动保护时,主要审议两个方面,一是审查、监督用人单位是否提取了劳动保护措施经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劳动保护措施经费从企业的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中提取,一般企业提取10%~20%,粉尘危害程度严重的企业提取20%~30%;二是审查、监督劳动保护经费是否用于改善了职工的劳动条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劳动保护措施经费一定要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为他用。
②工会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协商签订单项劳动保护集体合同。单项劳动保护集体合同的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