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于1999年颁布《失业保险条例》,使失业保险制度更加规范和完善。在参保范围和缴费方面政策规定,城镇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地方财政补贴。在享受条件方面政策规定,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需要具备三个条件: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在失业保险金标准方面政策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确定本地区失业保险金标准。对享受期限的具体规定是: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期限最长为12个月;满五年不足十年的,最长为18个月;十年以上的,最长为24个月。在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方面政策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可以领取医疗补助金;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其遗属可领取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还可享受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参加失业保险。用人单位按规定缴费,个人不缴费。职工连续工作满一年,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根据工作时间长短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
在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同时,国家积极探索失业保险对促进再就业的有效办法。加强失业保险服务和就业服务的有机衔接;及时进行失业登记,积极提供就业信息,全面开展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帮助失业人员在技能、心理方面提高竞争就业的能力;增加失业保险基金对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的投入;通过直接组织培训和政府购买成果的形式,广泛开展技能培训,增强失业人员的再就业能力。
工伤保险及相关政策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指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由于工作原因所发生的或在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遭受的意外伤害,或因接触粉尘、放射线、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引起的职业病后,由国家或社会给负伤、致残者以及死亡者生前供养的亲属提供必要的物质补偿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这种物质补偿一般以现金形式体现。
工伤保险和职业安全卫生工作,关系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近年来,我国各种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呈多发趋势。《工伤保险条例》的颁布是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一个里程碑,对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预防工伤和职业病、保持企业和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随着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制度的建立,政策规定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应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个人不缴费。工伤保险实行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基金筹集模式,由地级以上城市建立统筹基金。政府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在保障待遇方面政策规定,工伤保险实行“无过失补偿”的原则。待遇项目主要包括:工伤医疗费用;根据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确定的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伤残护理费;因工死亡劳动者直系亲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死亡补助金等。给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主要条件是: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区域内,因工作原因发生意外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
政策还规定国家统一制定和颁布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实行劳动能力鉴定制度,因工负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且影响劳动能力的,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包括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在省级和设区的市一级设立由政府有关部门、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等方面代表组成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伤残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向市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随机抽取专家进行鉴定,提出鉴定意见,并据此作出鉴定结论。此外,政策还要求进一步加强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
生育保险及相关政策
生育保险是在生育事件发生期间对生育责任承担者给予收入补偿、医疗服务和生育休假的社会保障制度。
我国的生育保险基本上是一种职工生育保险,其覆盖对象主要是城镇就业职工。生育保险改革与其他社会保险改革相比,显得比较滞后,随着社会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推进生育保险改革,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势在必行。
我国生育保险制度改革的方向,即:生育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目标是将用人单位负担生育费用的模式,转变为实行生育费用社会统筹。
1988年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颁布《南通市全民、大集体企业女职工生育基金统筹暂行办法》,率先试行生育费用社会统筹,揭开了女职工生育保险社会化改革的序幕。此后,各地相继开展了生育保险制度改革,纷纷颁布地方性法规,开始实施女职工生育基金的社会统筹。1994年原劳动部发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作为《劳动法》的配套文件,规定生育保险的对象和范围包括城镇各类企业的女职工。1995年国务院发布《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纲要》在生育保险上的目标是:20世纪末“在全国城市基本实现女职工生育费用的社会统筹”。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主要内容是:
(1)实行《试行办法》的目的是“为了维护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她们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均衡企业间生育保险费用的负担”。
(2)企业按不超过工资总额1%的资金向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保险基金的收缴、支付和管理。
(3)生育保险基金支付项目有生育津贴、与生育有关的医护费用和管理费,其中,生育津贴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之后,原劳动部1996年又在《关于贯彻实施(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的通知》中提出要求:“全国80%左右的县(市),到本世纪末实现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并将保险覆盖面扩大到城镇各类企业。
今后一个时期,生育保险工作的主要任务是:适应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从实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以及实现男女平等目标出发,按照加快形成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资金来源多元化的、社会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法制建设,不断规范和完善生育保险政策,提高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稳步推进生育保险制度改革。
5.职工生活福利工作的实施细则
做好职工生活福利工作的重要性
(1)提高生活福利待遇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社会主义社会生产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国家重视对职工生活福利提供基本保障,努力提高职工生活水平,并在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例如,《劳动法》第七十六条中,就规定“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休养和疗养提供条件。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这就要求党和政府、企事业行政和工会等各方面都要重视做好群众生活工作,在发展生产的过程中,努力改善和提高职工群众的生活水平,保障劳动者的权利。
(2)做好职工生活福利工作是企业工会的重要职责。我国工会是党领导下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工会的性质规定了工会是职工利益的重要代表者。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为职工群众的生活福利提供了保障。但是,党和国家在制定有关社会生活和福利方面的政策时,一般从全局出发,而且职工生活方面的许多问题也不能完全靠政府解决。因此,企业工会要从维护职工群众的利益出发,把搞好职工生活工作作为自己的重要职责,发挥工会群众组织的优势,主动关心职工生活,帮助职工群众解决生活中的困难。
(3)做好职工生活福利工作是深化改革的需要。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然要全面深化改革,从而使社会利益重新调整。各种改革方案和措施的制定和实施,都将间接或直接地影响到职工群众的物质利益。因此,企业工会要深入调查研究,反映职工群众的意愿和要求,及时提出可行性建议,参与到各项改革决策和实施的全过程中去,维护职工的物质利益,保障职工生活。也只有在改革中,保障职工的利益,改善职工的生活福利,才能使职工感受到深化改革才是自己的真正利益之所在,从而转变观念,理解改革、支持改革、投身改革,真正成为改革的主力军。
职工生活福利工作的指导方针与基本原则
(1)职工生活福利工作的指导方针。党和国家在改善职工生活方面的总方针是,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职工的生活。
根据这一总的指导方针,企业工会在职工生活工作中,需要正确处理好生产与生活的关系。即既要强调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改善职工生活,更好地激发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又要考虑社会生产或企业经济所能承受的能力,量力而行。否则,不仅不利于发展生产,而且也会影响职工生活福利事业的正常发展。
企业工会在贯彻职工生活工作的总方针时,要着重处理好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一般来说,既要维护国家和企业的总体利益,坚持从有利于发展社会经济和增强企业活力来考虑,同时又要切实了解职工的实际生活,根据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努力改善职工生活福利。
(2)职工生活福利工作的基本原则。
①坚持需要与可能相结合的原则。在职工生活工作中,既要深入实际充分了解职工群众在生活福利上的愿望和需求,同时又要考虑现实的可能性,包括国家的政策允许范围及企业的经济承受能力,坚持把职工的需要与实际的可能有机地结合起来。在现实生活中,职工群众的需要呈现多样化,并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生活福利水平的提高而变化发展。所以,只有深入实际了解职工的需要,才能有针对性地做好生活工作。但是,职工的需要有合理与不合理之分,这要求根据需要与可能相结合的原则区别对待。
对职工不合理的需要(包括不正当和不现实的需要),要通过教育引导,使职工提高认识,正确对待。对合理的需要,也要根据需要与可能相结合的原则去处理。如果是目前暂时解决不了的,则说明情况,力求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如果是当前能够解决的,则应努力抓紧去办。
②坚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原则。艰苦奋斗、勤俭节约,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长期方针,也是职工生活工作的重要原则。根据这一原则,企业工会在职工生活工作中应注意做到:
第一,根据现有条件尽可能多地解决职工生活福利中的难题,使职工得到实惠。
第二,区别职工生活工作中的轻重缓急,提倡急事急办,先重后轻。
第三,节约办事,合理使用资金,杜绝浪费、提倡艰苦奋斗、勤俭节约,要避免那种以此为借口而漠视职工群众生活疾苦的错误倾向,而要急群众所急,多办些“雪中送炭”的好事、排忧解难的实事。
③坚持发动和组织职工群众自己谋福利的原则。我国工会组织历来就有依靠职工群众力量,解决职工生活问题的好经验、好传统。实践也证明,职工的生活福利事业,群众生活福利中的各种问题,只要动员和组织群众,就会办得更多更好。例如,组织各种形式的生活互济互助,照顾特困职工的困难等。这些活动的开展,发扬了工人阶级自力更生、团结互助的优良传统,开拓了解决职工生活困难的有效途径。
④坚持民主管理的原则。群众生活工作要充分实行民主管理。职工当家作主、民主管理企业,是社会主义企业民主政治建设的内容之一。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有权讨论决定集体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及其他集体福利事项。搞好集体福利事业的民主管理是做好群众生活工作的重要保证。应注意不断总结实践经验,使其日臻完善发展。
职工生活福利工作的基本内容
(1)协助监督行政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企业在制订生产发展计划时,企业工会要督促协助行政同时制订职工生活福利发展计划。行政在研究福利费使用方案时,企业工会应积极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应把集体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及其他集体福利事项交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组织职工搞好生活福利事业的民主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发动生活后勤服务人员开展竞赛,提高服务质量。
(2)广泛开展职工帮扶和群众互助互济活动。广泛开展职工帮扶和群众性的互助互济活动,搞好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要经常进行家访,了解掌握职工物质文化生活变化情况,对维持最低生活有困难的职工,采取经济补助、贷款帮扶等方式,主动帮助职工解决一些个人难于解决的问题。
(3)开展群众性的防病防伤工作。开展群众性防病防伤工作的内容包括:
①建议企业行政建立健全职工病伤情况的统计分析制度,研究病伤原因,根据病伤情况及原因,研究制定有效的预防措施。
②协同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配合行政安全技术部门对设备安全进行检查。
③协助与监督医疗卫生部门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降低发病率,提高治愈率。
④协助医疗卫生部门开展群众性保健工作,对于有害身体健康工种的人员、炊事员、保育员定期进行身体检查,进行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严格控制传染病、多发病。
(4)运用法律手段保障职工群众的生活福利权益。企业工会要通过劳动立法和运用法律武器保障职工福利,支持职工群众的合理要求,保护职工的正当利益。工会要积极参与有关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条例的研究、制定工作,积极参与福利制度的改革,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搞好民主管理、组织生活检查等方式,认真搞好群众监督,反对不关心职工疾苦的官僚主义和损害职工利益的不正之风,保障党的有关改善职工生活的方针政策正确地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