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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章 附录(2)

第十四条凡须经理事会讨论之案件,应先提交秘书,并由秘书编列议程附同原案交主席,逐件付众讨论,并将讨论情形随时记录决议与否,并立即填具决议证交列席各理事签印,并于闭会后补送未列席理事签印,再用通知单发交各常务理事或关系人,待办理状况之报告书收到后附入原案

《世界佛教居士林办事细则》第十五条理事会开会时,预通函监察员及各部主任列席旁听,惟无表决权但遇必要时除理事外得谢绝其他职员旁听,惟监察员概不得谢绝之

《世界佛教居士林办事细则》第十六条理事会开会时,如有议案与出席或列席者发生关系时,本人应请避席

《世界佛教居士林办事细则》第十七条常会或临时会由秘书秉承主席召集之,倘有理事三分之一以上之连署,得请求召集特别会议

《世界佛教居士林办事细则》第三章常务理事及常务理事会

《世界佛教居士林办事细则》第十八条常务理事之职权如下

(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代表全体理事常时到林,主持林务

(二)经常务理事会互选,得兼任正副林长、各部部长及理事会秘书

(三)组织常务理事会裁决林务

《世界佛教居士林办事细则》第十九条常务理事会之讨论事项如下

(一)理事会决议或交付事项

(二)无须理事会解决之次要事项

(三)扩充林务之方法

(四)提交理事会议案之证书

(五)各部有互相关系之事务

《世界佛教居士林办事细则》第二十条常务理事会秘书由理事会秘书兼任之

《世界佛教居士林办事细则》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规定每逢初一、初八、十四、二十三日下午五时举行,倘有紧要事务得由秘书召开临时会

《世界佛教居士林办事细则》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开会以常务理事之过半数即五人以上为法定人数,其议决权以出席人过半数为标准

《世界佛教居士林办事细则》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开会时以林长为主席,林长缺席时得互推临时主席一人主持之,对于议决案之处理方法与理事会同

《世界佛教居士林办事细则》第四章各职员之职权

《世界佛教居士林办事细则》第二十四条林长之职权如下

(一)主持对外交接事项对内督率一切事项

(二)委任各处会等之干事

(三)核准办事员之任免及薪资

(四)核准对外各项通告

(五)核准百元以上之经常费及十元至五十元之特别用费

(六)连署各部之收据及各项之报告

(七)批阅重要来函签印一切公文函牍

(八)主席职员会议及召集之

《世界佛教居士林办事细则》第二十五条副林长辅助林长襄助林务,林长缺席时得代行其职权

《世界佛教居士林办事细则》第二十六条部长之职权如下

(一)主持本部内各项重要事务

(二)推举本部各项主任

(三)核准本部内各项干事之任免

(四)因部务烦剧得请秘书一人助理之

(五)得兼任本部内任何一项主任或代理之

(六)审核本部内各项规则及各项事务之报告

(七)支配本部内各项办事之经费

(八)审核提出本部内各项预算及决案

(九)连署本部内各项收据

(十)核署本部内各项五十元之支款

(十一)主席本部之部务会议并召集之

(十二)监察本部内各项事务

(本条内所称种各项指各该部所属之处会等而言)

《世界佛教居士林办事细则》第二十七条主任之职权如下

(一)主办本处应办事宜

(二)推举本处干事而指导之

(三)推荐本处办事员及酌议加减其薪资

(四)指导本处职员办事及管理该处员役

(五)编造本处之预算及决算

(六)编制本处之报告及统计

(七)签署关于本处经费之收支单

(八)主席关于本处事务会议并召集之

(九)起草关于本处之规则

(十)重要事项须咨商各主管部部长,取得同意后理处之

(本条内所称本处即各处会等之省称,下仿此)

《世界佛教居士林办事细则》第二十八条干事之职权如下

(一)秉承本处主任办理各该处规定之事务

(二)指导办事员及监督各该处林役

(三)出席关于本处之事务会议

(四)本处事务应行兴革之处,得随时报告主任核办之,惟关于本处全体者,须本处事务会议决定

《世界佛教居士林办事细则》第二十九条学校校长及教职员之职务,由学校规则内另行分别规定

《世界佛教居士林办事细则》第五章职员会、部务会及各处事务会

《世界佛教居士林办事细则》第三十条职员会以林长、部长、主任及干事组织之

《世界佛教居士林办事细则》第三十一条职员会应议事项如下

(一)章程及规则之布告

(二)办事成绩之报告

(三)对于林务兴革事项之提议

(四)关于本林全体事项之计划

(五)其他应行整理事项

《世界佛教居士林办事细则》第三十二条职员会每半年举行一次,于春秋两季中,由林长召集之

《世界佛教居士林办事细则》第三十三条职员会之开会以全体半数以上为法定人数,并以出席者过半数决议之

《世界佛教居士林办事细则》第三十四条职员会开会时推记录一人,担任议事记录;设有秘书时,由秘书担任之

《世界佛教居士林办事细则》第三十五条职员会所有案件文簿由总务部文牍处保管之

《世界佛教居士林办事细则》第三十六条部务会以部长及本部内主任干事组织之

《世界佛教居士林办事细则》第三十七条部务会应议事项如下

(一)本部内各项经费之支配

(二)本部内各项互相关系之事件

(三)本部内各项成绩之报告

《世界佛教居士林办事细则》第三十八条部务会议每三月举行一次,由本部部长召集之

《世界佛教居士林办事细则》第三十九条部务会之开会以全体半数以上为法定人数,并以出席者过半数决议之

《世界佛教居士林办事细则》第四十条部务会开会时推记录一人,担任议事记录

《世界佛教居士林办事细则》第四十一条各种会议关于议决证之办理,参照理事会规则

《世界佛教居士林办事细则》第四十二条各处事务会议之细则在各处章则内另订之

《世界佛教居士林办事细则》第六章林员大会

《世界佛教居士林办事细则》第四十三条林员会每年四月举行一次,由林长召集之

《世界佛教居士林办事细则》第四十四条林员大会之目的如下

(一)林务状况之报告

(二)同志感情之联络

(三)佛学知识之交换

(四)佛学修辞之切磋

《世界佛教居士林办事细则》第四十五条林员大会开会前由总务部林员处分发通告

《世界佛教居士林办事细则》第四十六条林员赴会者须各佩带林章及证书以便招待

《世界佛教居士林办事细则》第四十七条林员大会开会秩序由理事会议定之

《世界佛教居士林办事细则》第四十八条林员大会开会后得组织聚餐会以资联络

《世界佛教居士林办事细则》第七章办事员

《世界佛教居士林办事细则》第四十九条办事员须有相当之经验及切实之保证,并信仰佛教而身体健全者为合格者

《世界佛教居士林办事细则》第五十条办事员之任用由该处主任之推荐,得理事会之同意由林长核委之

《世界佛教居士林办事细则》第五十一条各处办事员受该处主任之管理及干事之指导,办理本处事务

《世界佛教居士林办事细则》第五十二条办事员每日办事时间由主任随时规定公布遵守,在办事时间不得擅离职守

《世界佛教居士林办事细则》第五十三条办事员一概不给膳宿

《世界佛教居士林办事细则》第五十四条办事员因病请假随时,由理事会分别酌量情形,决定其给薪与否

《世界佛教居士林办事细则》第五十五条办事员之犯规怠职,应受相当之惩罚者,由理事会准核处置之

《世界佛教居士林办事细则》第五十六条办事员之勤劳优异应受相当之奖励者,由主任保举后理事会核准之

《世界佛教居士林办事细则》第五十七条办事员在林内任何时间不得违犯下列各项

(一)酗酒鸦片

(二)赌博及类似赌博之举动

(三)殴斗或口角及妨害公众秩序之行为

《世界佛教居士林办事细则》第八章经费及账略

《世界佛教居士林办事细则》第五十八条本林经费经捐款人指定归某处会等用者,不得移作他处会用

《世界佛教居士林办事细则》第五十九条本林经常开支之预算经理事会核准过后,由各处会等遵照办理不得超过之

《世界佛教居士林办事细则》第六十条如有特别费用未列入预算者在十元以内,由各部部长签领之;十元至五十元由林长签领之,并均须交理事会追认;唯数在五十元以上者,须先得理事之通过

《世界佛教居士林办事细则》第六十一条一切常年费及捐款均由收支处发给正式收据,并由会计处主任及林长三方面之署印方为有效,但零星杂费之收据则由收支处主任及主管处主任签印

《世界佛教居士林办事细则》第九章附则

《世界佛教居士林办事细则》第六十二条凡未经过本规则规定者,应按照本林章程办理之

《世界佛教居士林办事细则》第六十三条本规则如有未处理事宜,得有理事会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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