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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误成夫妻”麻烦多,忍气吞声很可悲

@新规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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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本条新规的出台,对于那些因为某些“失误”而成为夫妻的人来说,无疑是一个很公正的解决方案。尤其在农村,还有那些不懂婚姻法的男女,在缺乏正确的婚恋观时与他人产生了虚假婚姻关系,或者发生了事实婚姻,这如许复杂的情况在过去很难解决,现在都好办了。

#反方:虽然这条规定明确了某些人因为登记程序存在瑕疵而需要撤销结婚登记的事实,但在现实案例中,很多登记程序上的瑕疵也不好区分。这条规定对于某些问题的指向性也还不够具体,目前也不过是指明了一个方向,不知道在司法实践时效果如何,仍然需要进一步完善。

#作者观点: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有些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的案例,一直存在处理困难的情况。这条新规的出台让人忍不住叫好,至少许多过去不好依法判定的案子,如今都有了一个法律上的明确依据。对于本条新规在司法实践时的具体实施,理应朝好的一面看。

在现实生活中,总不乏这样一群人,不知道合法的结婚年龄,不知道何种情况是犯了重婚罪,甚至不知道户口和身份证是不能轻易外借的,由此导致一部分当事人在结婚问题上惹出麻烦,甚至弄虚作假,欺骗婚姻登记机关。

还有些可笑而荒唐的情况是,在一些婚姻登记机关,由于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等原因,使得某些不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当事人也成功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成为了夫妻。可事实上,不符合婚姻法规定而结成了夫妻的当事人,一旦婚姻出现了问题,法律上是否承认其具有法律上的婚姻效力,对于当事人能否维护自身权益至关重要。但从理论上来说,对于任何形式弄虚作假情况下的登记结婚,或者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员违法登记的,都应当给予处罚。然而就是因为这些错误,往往有许多当事人的利益受到了损害却无法得到赔偿。

安然是个北漂族,她的家乡不在北京,却从二十岁起来到北京生活,一直没有北京户口。安然的老家在福建省的一个小农村里,她虽然反感家乡那边的婚姻包办习俗,但拧不过父母的大腿,几次被催促回乡结婚,不得已同意父母先给自己物色结婚对象。

2010年春节临近的时候,安然在电话里听闻父母给自己物色了一个小伙子,家庭条件不错,长得也精神,就打算替她做主。安然和这人见都没见过一面,当然不能同意父母的决定,当即就说:“等我回去再说。”

但是因为工作的关系,安然几个月都没能回去,到了四月份的时候她总算能请到假,赶回了家乡。结果一到家听到父母的话就懵了,原来她的父母在没有征求她同意的情况下,就以她的名义与那个相中的小伙子订了婚,还在2010年3月26日给她办好了结婚证!安然当时就一口气冲上脑门,差点没昏过去,她立刻赶到当地的婚姻登记所,对工作人员说:“这个结婚证不能作数的!我当天在北京上班根本就不在场,是我爸妈私自把我的身份证和户口本拿过来,给男方领取的结婚证!”

然而工作人员告诉她,证件齐全,这没有什么问题啊,她和对方的婚姻关系是有效的,怎么能解除呢?安然百般解释也不能说服他们,心里非常痛苦,无法面对这个事实,“我不在场的情况下居然就莫名其妙和人结婚了?”她觉得自己将来的生活和婚姻没有希望了,回到家就和父母大吵一架,说坚决要解除这段婚姻关系!

花了几天的时间做父母的工作,父母终于理解了安然的心情。安然为了解决这件事,只好来到当地法院,想问问自己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她认为,虽然她和那个小伙子都已经达到婚龄,但他们根本不存在事实上的婚姻,却结婚了,自己的声誉蒙受了极大的负面损害。另外自己不曾亲自到场办理结婚登记,这个婚姻就该是无效的婚姻!婚姻登记所告诉她要解除婚姻关系,可以申请离婚,但安然怎么也想不通,自己怎么就变成离婚的女人了?这绝对接受不了。但是当地的人民法院无奈地告诉她,对于她要求认定该婚姻无效的情况,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的规定,结婚的双方必须出自真实意愿,在完全出于自愿的前提下去办理结婚手续,双方也必须亲自到场办理结婚登记才行。不过现实的情况是,经常会出现一方当事人不能亲自到场办理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越权管辖的情况,还有人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证明进行登记,当事人提交的婚姻登记材料虚假等问题。这都是属于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过去怎么去补救或更正这些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大争议。安然的这种情形就不符合婚姻无效或可撤销的法定要件,在2010年那个时候的法律救济上没有直接的依据,属于存在法律空缺,所以没办法给她处理。

安然回到北京继续工作,但这件事实上不存在的婚姻令她心中不安,直到2011年的9月,她终于发现了转机。她看到《解释(三)》中“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规定,欢喜不已,立刻找到律师咨询,自己该如何撤销当初那场荒谬的婚姻登记。

律师告诉她,这一条规定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了补救措施,她的案件虽然不属于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范畴,现在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程序或行政诉讼程序进行救济,从而纠正之前存在的结婚登记程序中存在的明显瑕疵。安然松了口气,不久后终于恢复了自由之身。

除了安然这种结婚登记时的瑕疵问题,其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中涉及的问题,适婚年龄的年轻人也应当提高重视,不要明知故犯,去做一些有可能损人害己的事情!不过很有意思的是,对于近亲不能结婚这条规定,目前在网上居然流传起一个令人大跌眼镜的说法——近亲结婚是有好处的。支持这种言论的人,首先摆出的一个事例,就是众所周知的香港富豪李嘉诚的美满婚姻。

1963年,李嘉诚已经35岁,这个年纪也该结婚了,家里人都在催促。李嘉诚头脑发达,对待爱情也很忠贞,他爱上的女人不是别人,而是自己的表妹庄月明,庄月明当时也已经31岁,两人把结婚的事摆在了桌面上。他们对爱情的执着得到了庄静庵夫妇和庄碧琴的祝福,在香港也没有明确的“近亲不允许结婚”婚姻法条文,于是李嘉诚和庄月明结婚了。李嘉诚和庄月明有情人终成眷属,也得到了各方的祝福。

那个时候的李嘉诚还没有今日这种社会地位,但也算小有成就,他对于庄月明十分疼爱,不惜花费63万港元给妻子买下了一幢花园洋房,这幢房子就是李嘉诚如今仍旧居住的深水湾道79号3层。李嘉诚拿出63万港元在当时并不容易,但他对妻子是很有诚意的,愿意花费那样一大笔钱为妻子营造一个幸福的家庭。庄月明在结婚之后,在长江工业公司工作,说一口流利的英语和日语,作风勤勉而谦虚,不仅令同事们尊敬,也成为了李嘉诚在事业上的极好助力。1964年8月他们的大儿子李泽钜出生了,1966年11月他们的第二个儿子李泽楷也出生了,两个儿子都很健康,并没有出现任何近亲结婚而导致子女智力低下、身体缺陷等情况!甚至有人觉得,李嘉诚正是因为和表妹庄月明结婚,才生了两个既聪明又勤奋好学的儿子。

殊不知李嘉诚一家的事例只能算作幸运的个别事例,有些人或许不信,但就为了证实这个几率问题你敢大着胆子打算冒险尝试?科学研究证明近亲结婚的确隐患很大,我国的婚姻法将相关规定纳入无效婚姻中,真的是无中生有吗?现实中的失败事例可比成功事例多得多,在农村有些天生具有某些“残疾”的婴孩,都是因为不懂婚姻法,不遵从这些条款的规定,到头来才知道自己的婚姻是无效的,结果不仅连累了双方也坑害了孩子!

因为不懂法而误成“夫妻”的事情实在太多了,许多事原本都是可以避免的,但仍旧有一部分人因为对有关法律缺乏了解而酿成了大错。在婚姻上抱有侥幸心理是非常可悲的,不该结婚的却硬要结婚,年龄不够还借人证件去结婚的想法更加要不得,损人害己外带牵累子女,真是自作孽不可活!与其悔不当初,不如在结婚之前多读读法,理解清楚所有的条文,不要知法犯法,让婚姻成为一场闹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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