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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一体化”与领袖原则:法西斯专制统治

在囊括行政和立法大权之后,希特勒便开始依靠《授权法》,颁布各项法令,在合法的外衣下,逐步建立法西斯的专制统治。法西斯专制统治的重要特征就是实现“一体化”和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贯彻“领袖原则”。

希特勒攫取绝对权力后,首先通过政治的“一体化”来加强中央集权,建立法西斯的专制统治。

魏玛共和国虽然不是一个联邦共和国,但它给予了地方相当大的自治权。魏玛共和国的每个邦都有自己的宪法、议会和政府。在中央立法机关方面,除了有经普选产生的德国国会外,还有由各邦政府代表组成的联邦议会,起咨询议会的作用,相当于英国国会的上院。希特勒上台后,加强了中央集权的倾向,通过“一体化”逐步剥夺了地方的自治权。在1933年1月的选举后,各邦的大部分政府解体。随后,取消了各邦议会,各邦政府必须服从中央政府,由各邦代表组成的联邦议会也被解散。3月31日,《各邦与帝国一体化第1号法令》出台,要求各邦制定与德国中央政府相一致的法律。该法令还规定,邦议会、市议会、市区和乡镇议会一律按3月5日国会选举票数比例组成。根据这一法律,除纳粹控制的普鲁士邦外,其他各邦议会都进行了相应改组,取缔了共产党议员的席位,使纳粹党在实际上控制了各邦议会。到1933年11月12日,德国国会中661个席位全部被纳粹党占据,实现了立法机关的一体化。

4月7日,希特勒颁布了《各邦与帝国一体化第2号法令》,在他最信任的纳粹分子中任命了18个邦的总理。在普鲁士,则由议会主席行使邦总理的权利,从而剥夺了巴本的总理职务。1934年1月30日,在希特勒就任总理一周年之际,纳粹当局颁布了《国家重建法》,解散所有的邦议会,完全取消各邦的自主权,使邦政府直属于中央政府。该法规定中央任命的各邦总理拥有完全的权力,可以任命部长、官员、军队首领、司法头目,接受主教的宣誓。《国家重建法》从法律上确认了纳粹的中央集权制,实现了行政机关的一体化。

纳粹德国的司法机关在形式上保持着一定的独立性,但一系列的附加规定使司法独立成为一句空话。1933年12月颁布的《党和国家统一法》规定,纳粹党及其附属机构冲锋队、党卫队的成员违法,由纳粹党和冲锋队的机关进行审理。1934年7月,当局又颁布法令成立人民法庭,取代国家法院审理反纳粹的政治案件。至此,司法部门实际上也被纳粹党所控制,实现了司法机关的一体化。

在实现行政、立法、司法机关一体化的同时,纳粹还企图实行社会一体化,对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进行控制。

纳粹社会一体化的一个重要步骤就是解散原来的工会组织,取而代之的是法西斯的“德国劳工阵线”。在希特勒当政之前,德国工会大多数属于“自由工会”和“基督教工会”两大工会联合会,这两大工会联合会的会员占德国工会会员的85%。1933年4月21日,被希特勒委以“接管工会”重任的罗伯特·莱伊命令5月2日对“自由工会”进行统一整顿,并要求党卫队和冲锋队与警察配合展开行动。5月2日,在精心策划下,冲锋队和党卫队占领了全国各地的“自由工会”机关所在地,工会被迫解散,工会领袖遭到逮捕,财产被没收。5月3日,纳粹党新闻社宣布,“基督教工会”已经“无条件接受阿道夫·希特勒的领导”(施泰尼格尔编:《纽伦堡审判》(上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年中译版,第139页。)。5月10日,“德国劳工阵线”宣告成立,莱伊为负责人。纳粹党规定,除了“德国劳工阵线”外,不允许有其他任何工会组织存在。“德国劳工阵线”集中了14个体力工人组织和8个雇员组织,每个组织都由莱伊任命的官员领导。劳工阵线不仅是纳粹德国惟一的工会,它还是纳粹政权推行社会政策的工具,控制着社会福利、工人合作社、工人贷款银行等等。纳粹党强迫全国2000万靠工资生活的职工加入这一组织。除工人外,“德国劳工阵线”也有企业主参加,以标榜在纳粹德国不存在阶级矛盾。实际上,它的任务是使工人完全服从于企业主,成了控制工人的工具。

作为一个靠左右舆论、煽动群众起家的政党,纳粹党深知操纵社会舆论导向的重要性。这方面的工作主要由纳粹的“喉舌”戈培尔负责。1933年3月,戈培尔被任命为教育和宣传部长,统管教育、文艺和新闻出版等工作。

戈培尔在文化领域强行贯彻“领袖原则”和被纳粹曲解的“德意志民族精神”,实行文化生活的总体制原则。为此,1933年的9月22日成立了“德国文化协会”,由戈培尔亲自任主席。该协会的领导还包括纳粹的理论家罗森贝格和希姆莱等人。该协会标榜是为了推行德国文化的政策,但实际上是纳粹党对文化领域进行全面控制的工具。协会章程规定,只有雅利安血统的和“同国家态度一致的人”才有资格参加该协会,而那些没有参加协会或被协会开除的人,不能继续从事本职工作,也不能发表作品和参加演出。

纳粹政府对新闻、广播、电影等大众传媒的控制同样也十分严格。在纳粹看来,报纸不再是对公共舆论的反映,而是一种可供利用的政治宣传工具。从1933年夏开始,纳粹政府便对报刊实行严格的监督和控制。依照纳粹制订的法律规定,只有符合种族和政治条件的人才能取得编辑资格,从事出版工作。为了不让舆论发出不同的声音,戈培尔本人亲自过问一些重大新闻的编发。如果某家报纸出现违背政府精神的论调,刊物将被停办,而编辑本人亦免不了坐牢狱之灾。历史悠久、颇具影响力的《柏林日报》、《法兰克福报》在纳粹的高压之下,也于1936年和1943年停办。纳粹还把广播和电影事业完全置于纳粹国家的控制之下,决策大权由戈培尔把持,完全成为纳粹进行政治宣传的工具。

教育是实现纳粹政治目标的重要工具,也是纳粹党进行重点控制的部门。从1933年4月开始,纳粹通过一系列教育法令,排挤了在大学中所有具有自由思想的教师,扼杀了学校里自由探讨的学术氛围。教育的内容充斥着法西斯的种族理论、反犹主义和“生存空间论”,从而使学校成为法西斯的军事训练所。为了强化法西斯教育,各级学校都建立了“希特勒青年团”。“希特勒青年团”是纳粹党控制青年,对青年进行思想统治的重要组织。该组织在1933年还只有10万名成员,到二战爆发时,发展到800万人。此外,纳粹还建立了“阿道夫·希特勒学校”,由纳粹党和青年团经办,主要突出政治教育,培养学生对希特勒个人的绝对服从精神。

通过在政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推行一体化,希特勒建立起了纳粹党的专制独裁体制。在这样一个独裁国家里,“领袖原则”是最好的体现。

“领袖原则”是纳粹德国政治体制的基础,也是希特勒建立法西斯专制独裁统治的重要理论依据。它来源于尼采的“超人”哲学。这种理论认为,超人是历史的缔造者,有权统治别人,而大多数人只能充当超人实现其意志的工具。“超人”哲学在纳粹党理论家们眼里就具体化为“领袖原则”。

“领袖原则”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作为纳粹党和国家最高领导人的“元首”享有无限全权和绝对的权威。二是作为纳粹党分支机构和地方领导人以及政府各部门的头目的各层领导,由希特勒任命并对其负责,在本地区和部门内行使绝对权力。这是一个以希特勒为大独裁者,大批政府官员和纳粹党官员为小独裁者共同组成的权力结构。在这一权力结构的统治下,有两个极端。一个极端是作为总独裁者的希特勒拥有无限权力,他的意志就是法律,任何人不得违背。元首希特勒发布命令,然后命令被传到下面,由相关部门负责实施。按照这样的模式,希特勒想要做什么事情都能够做到。同样,第三帝国所作的一些最重大的决定,特别是外交和军事方面的决策,也完全由希特勒一个人制定。另一个极端是人民群众完全丧失了基本的人权。在第三帝国里,已不存在公民自由。人民群众在政府的高压之下,哪怕流露出一点的不满言论,轻则遭到一顿毒打,重则遭到逮捕或被投入监狱、集中营。

纳粹之所以能建立并维持其独裁统治,靠的是恐怖手段。在纳粹统治之下,国家暴力机器在规模和权力上都得到了空前的扩张。纳粹上台后,除了接管原有的警察部门外,又组建了秘密警察(盖世太保),专门对付所谓的“政治犯”。党卫队曾经为纳粹夺取政权立下了汗马功劳,纳粹上台后,党卫队成为一支警察辅助力量。在镇压冲锋队的“二次革命”之后,党卫队在德国取得了独一无二的地位,成为纳粹德国的“中坚力量”。它的首脑希姆莱兼任警察首脑,这样就在德国建立了以党卫队为核心的警察恐怖体制。党卫队及其下属的警察组织则通过散布在各地的恐怖机构,凌驾于任何法律之上,对德国人民进行野蛮压迫和严密控制。凡是被列为打击对象的,就会被关进集中营,备受折磨。1933年3月22日,在慕尼黑附近的达豪建立了第一座集中营。第一批被关押的是共产党人和社会民主党人,随着时间的推移,集中营中关押了越来越多被纳粹认为是不受欢迎的人,如反社会分子、同性恋者、吉卜赛人和犹太人等。被关押在集中营的人数仅从1935年到1938年3年间便从3500人上升到2.5万多人。在党卫队的控制之下,集中营成了独立于法律之外与警察局和司法机关并行的司法机构。大批的人未经任何司法程序就被实施了所谓“保护性看管”,被关押进了遍布全国各地的集中营。对共产党人的镇压尤为残酷,1933年1月,30多万共产党员中,有一半以上被关进了监狱或集中营,在1933年到1945年间,他们之中有3万以上的人遭到纳粹的杀害。

希特勒上台短短几年的时间内,通过大量的法令,依靠警察恐怖手段,在德国建立起一套以“领袖原则”为指导,实行“一体化”的法西斯专制独裁统治的政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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