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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婚姻家庭篇 为家撑起保护伞

结婚

精神病患者可以结婚吗

【案例】

小杨计划今年与女友小周登记结婚,但是女友患有间歇性精神病,小杨听朋友说患有精神病的人是不能结婚的。对此,小杨感到疑惑,他认为女友的病并不是经常发作,意识清醒的时候表示愿意和自己结婚,难道不可以吗?那么,他们能否结婚呢?

【法律解析】

可以结婚。间歇性精神病人如果在精神状态正常时,能够对婚姻做出基本正确的判断,能够基本预见结婚的行为后果,具有婚姻行为能力,应能够登记结婚,缔结的婚姻应属有效。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民法通则意见》第六十七条 间歇性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确能证明是在发病期间实施的,应当认定无效。行为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应当认定无效。

服刑期间可以结婚吗

【案例】

吕某在一起打架斗殴事件中致使他人重伤,被法院认定犯有故意伤害罪,判决三年有期徒刑。吕某和女友的感情一直很深,加上吕某的母亲希望儿子能够尽早结婚,以完成自己的心愿。于是吕某和女友商量之后决定结婚,可是吕某正在服刑。请问,他们可以结婚吗?

【法律解析】

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服刑或者接受劳动教养的人能否结婚,但是根据《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这就规定了结婚这一重大的民事行为具有人身属性,不能由他人代理,正在服刑期间的人由于丧失了人身自由,无法亲自实施结婚这一法律行为,因此不能结婚。

缓刑、假释的人,在缓刑或者假释期间,他们的恋爱与结婚问题,只要合于婚姻法规定的条件,是可以允许的。根据有关规定,正在接受劳动教养的人可以结婚,但是必须持有劳动教养管理部门出具的结婚登记准假证明,才可申请结婚登记。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吗

【案例】

小马和小魏都达到了法定结婚年龄,他们按照当地习俗办了婚事,在家里请了宾朋好友和乡亲们吃席,举办了结婚仪式,但两人一直没有到所属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那么,他们的婚姻合法吗,受法律保护吗?

【法律解析】

依据《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定,小马和小魏虽然按习俗办了婚事,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法律对这种事实婚姻的保护是有限的。根据《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定,小马和小魏两人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如果在婚姻关系上发生问题,那么他们必须在补办结婚登记的前提下,婚姻才能得到法律保护,而且婚姻关系的效力可以追溯至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其关系为同居关系,为不合法婚姻。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四条 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婚姻的无效与可撤销

什么情形才可以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案例】

刘某在2004年与丈夫领取了结婚证,现在想与丈夫离婚。刘某的户口簿和身份证上的出生日期是1984年,而她实际出生日期是1988年,也就是说,她结婚的时候还不到法定年龄。她现在想到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那么,法院会支持刘某的申请吗?

【法律解析】

根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但是,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八条的规定,刘某提出申请时已经达到了法定的结婚年龄,所以法院不会支持刘某提出的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刘某如果想与丈夫离婚,可以采取协商或者离婚诉讼途径解决。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婚姻法解释(一)》第八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婚姻被法院确认无效以后能否提起上诉

【案例】

小翠20岁的时候与同村的小壮结婚,一年以后,小翠觉得两人不合适,于是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法院审理后判决小翠与小壮的婚姻无效。但是小壮不想跟小翠离婚,想要上诉。那么,婚姻被法院确认无效以后还能否提起上诉?

【法律解析】

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九条的规定,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或另行诉讼。但对于婚姻效力的判决,当事人不能提起上诉,因此小壮与小翠的婚姻被判无效后,小壮不能提起上诉。

【法条链接】

《婚姻法解释(一)》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受男友威胁而结婚的婚姻可以撤销吗

【案例】

赵某与女朋友吴某交往了4年,正当赵某以为两人即将结婚,并已经开始着手准备婚礼时,吴某告诉赵某,自己从来没有结婚的打算,并且以性格不和为由提出分手。赵某情急之下,威胁吴某与其结婚,声称如果吴某不答应,就杀她全家。吴某受迫之下,无奈与赵某结婚。婚后,吴某无法忍受赵某的折磨,半年以后请求法院撤销婚姻。法院会受理吗?

【法律解析】

法院会受理并会支持吴某的诉讼请求。根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本案中,吴某是因为受到赵某的胁迫才与之结婚的,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可撤销婚姻的情形,法院会受理并支持吴某的请求,作出婚姻可撤销的判决,保护吴某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父母可以代替子女申请撤销婚姻吗

【案例】

黄某容貌姣好,性情善良,村子里一个横行霸道的恶棍张某多次提出想要与黄某结婚,黄某每次都拒绝。张某于是威胁说如果黄某不同意结婚,就放火烧了黄某家,令黄某及其全家不得安宁。黄某无奈之下便与张某结婚,但是婚后张某时常打骂黄某,黄某为了家人的安全均隐忍不言。黄某的母亲见女儿生活如此痛苦艰难,便向法院申请撤销张某与黄某的婚姻。那么,黄某的母亲有权代替女儿申请撤销婚姻吗?

【法律解析】

黄某的母亲无权代替女儿申请撤销婚姻。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也就是说,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只能是由受到胁迫一方的婚姻当事人行使,其他任何人,包括父母、兄弟、姐妹以及其他亲属都不能代为行使。

【法条链接】

《婚姻法解释(一)》第十条《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有时间限制吗

【案例】

高某(女)到外地打工,受到当地青年潘某的胁迫与之结婚,婚后潘某经常对高某凌辱打骂,并将其软禁。2年以后,高某千方百计出逃成功,想要到法院申请撤销两人的婚姻,又担心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有时间限制,过了2年的时间,法院还会受理吗?

【法律解析】

本案中,高某在结婚后被剥夺了人身自由,不能及时向法院提出申请,因此,根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高某在恢复人身自由后1年内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会受理并支持高某的诉求。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离婚

丈夫被判刑,妻子能否要求离婚

【案例】

高某由于犯罪被判长期徒刑,妻子何某觉得丈夫品行不端,不想再和他一起生活下去,于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遭到了公公婆婆等人的极力反对。在丈夫被判刑的情况下,妻子何某能否要求离婚呢?

【法律解析】

我国《婚姻法》把“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判决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标准,规定了5种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有关司法解释中规定,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视为感情确已破裂情形。

本案中,高某被判刑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妻子何某要求离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因此,妻子何某可以要求离婚。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 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视为感情确已破裂情形。

丈夫下落不明,妻子能离婚吗

【案例】

李某的丈夫三年前南下打工,此后杳无音信,李某和家人多方查找都没有找到,警方协助寻找也始终没有结果。李某于是想要离婚另组家庭,可由于丈夫一直找不到,她不知该怎么离婚。丈夫下落不明,妻子能否离婚呢?

【法律解析】

夫妻一方如果离家杳无音信满两年,另一方想要离婚,可以按照宣告失踪程序宣告其失踪后,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果对方杳无音信满四年,另一方想离婚,可以按照宣告死亡程序宣告死亡后,两人的婚姻关系自然消灭。本案中,李某的丈夫外出打工,三年时间里杳无音信,下落不明,李某可以依法宣告丈夫失踪,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二十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必须要军人同意,军人的配偶才能要求离婚吗

【案例】

小郭的丈夫小陆在解放军某部工作,二人刚结婚时感情还可以,并且生有一儿子。后来,小陆认识了女青年小苏,二人来往频繁,多次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后来此事被小郭知晓,小陆向小郭表示,自己今后一定与小苏断绝来往,好好过日子。但是背着妻子,小陆仍然偷偷与小苏不断接触。小郭觉得挽回小陆无望,于是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但是小陆坚持不肯离婚。那么,必须要军人同意,军人的配偶才能要求离婚吗?小郭的离婚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法律解析】

我国法律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这是对军人的婚姻给予的特殊保护,对于稳定军心、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军人婚姻关系中,有时军人本身有过错,如类似本案的情况,如果再按这一规定执行,对于非军人一方就不公平了。所以《婚姻法》规定,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以此作为对军人婚姻特殊保护的例外规定。本案中,现役军人小陆与情人小苏多次发生不正当的性关系,应认定军人小陆有重大过错,所以法院应判决准予小郭与小陆的离婚请求。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离婚以后,还能要求赔偿吗

【案例】

冯女士和于先生协议离婚,并且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就在冯女士和于先生离婚后不到3个月,冯女士得知有个女人刚刚跟于先生生下了一个孩子。离婚时冯女士就猜测丈夫在外面有情人,没有想到这真的是事实。一怒之下,她决定起诉前夫,要求赔偿。现在二人已经离婚,还能到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吗?

【法律解析】

冯女士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因为冯女士和于先生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不到一年,所以,冯女士依然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父母与子女关系

离婚后养子女该归谁抚养

【案例】

白某和妻子房某在2004年收养了一个女儿,办理了收养手续。后来他们又生育了一个儿子。2008年,他们因感情破裂而离婚。现在白某不想同时抚养两个孩子,他只想抚养他的亲生儿子。请问,他能不能和养女解除收养关系?

【法律解析】

根据有关法规,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本案中收养关系成立,白某与养女之间形成父女关系,在养女未成年以前,他不能只抚养亲生儿子而拒绝抚养养女,他和前妻房某都有共同抚养该养女的法定义务。如果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第二十六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离婚后如何计算子女的抚育费

【案例】

孟某和姜某2001年结婚,2002年姜某生下一个女儿,为了照顾女儿,夫妻二人2003年在市区买下一套房子,后来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时,孟某考虑到女儿年纪小,主动将女儿让给姜某抚养。协议中规定,房子归姜某,姜某给孟某5万元补偿,孟某每个月给女儿生活费500元。但是这5万元姜某一直都没有给孟某,孟某以此为由也没有给过女儿生活费。现在前妻姜某因孟某不支付女儿生活费而将其起诉至法院。请问,孩子的抚育费应如何计算?

【法律解析】

孟某不能以姜某未支付5万元补偿金为由而不履行他应尽的法定义务。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非婚生子女有权要求亲生父母履行抚养义务吗

【案例】

董某在与妻子婚姻存续期间,与情人发生不正当关系而生下一女。为了不破坏自己的家庭,董某不肯认领这个孩子,而让情人独自抚养,孩子的相应权利得不到实现。请问,非婚生子女有权要求亲生父母履行抚养义务吗?

【法律解析】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一样,同样有权要求自己的亲生父母履行抚养义务。在实际生活中,非婚生子女的地位是很尴尬的,通常得不到父母的承认,生活也没有保障。针对此问题,我国法律有非常明确的规定,非婚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从立法上确实保护了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大学生没有生活来源,能要求父母给付抚育费吗

【案例】

孙某(20岁)读大二的时候,父母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协议商定让女儿跟随母亲生活,父亲每月给付抚育费,直到女儿完成大学学业。后来父亲以女儿已成年为由,拒绝给付抚育费。正在上大学的成年子女可以要求父母给付抚育费吗?

【法律解析】

上大学的成年子女可以要求父母给付抚育费。对于已满18周岁的成年人但仍然是在校的大学生,因其没有工作,没有经济来源,不能独立生活,其父母如有给付能力,仍须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 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放弃继承权的子女可以不赡养父母吗

【案例】

沈某父母均已年迈,需要沈某兄弟的赡养。一天,沈某找到哥哥商量,自己能不能放弃继承权,同时也不赡养父母。请问,沈某可以这样做吗?

【法律解析】

不可以,沈某这样做是违法的。赡养父母是法定的义务,即使沈某宣布放弃继承权,他也不能因此就不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 第一款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子女有权利干涉父母再婚吗

【案例】

20年前,万某妻子去世,万某独立将一双儿女抚养长大,现在儿女已经长大成人。2008年,万某结识寡居多年的杨某,两位老人决定走到一起。但双方子女,以顾及家族的颜面为由,阻止两位老人的婚事,并声称如老人再婚,他们就不承担对老人的赡养义务。请问,子女有权干涉父母的婚姻吗?

【法律解析】

子女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老年人再婚后,子女要继续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本案中双方子女阻止两位老人的婚事是违法的。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三十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已成年子女强行向父母索取财物是违法的吗

【案例】

30岁的段某一直赋闲在家。他时常与社会上的朋友吃喝玩乐,有时将狐朋狗友带到家中胡闹,甚至打骂父母,向年迈的父母强行要钱。段某的行为违法吗?

【法律解析】

段某的行为已经违反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要受到行政处罚。如果情节严重,可以追究段某的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 第一款 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的财产,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

第四十八条 家庭成员有盗窃、诈骗、抢夺、勒索、故意毁坏老年人财物,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夫妻间财产关系

婚前父母为子女买的结婚用房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吗

【案例】

陶某与谢某经过长时间的交往决定结婚,陶某的父母非常高兴,遂于二人登记结婚前出资购买了一栋别墅作为儿子结婚用房。后来二人因感情不和而协议离婚,谢某认为陶某的父母为他们购的别墅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应该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请问,该别墅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吗?

【法律解析】

该别墅是否属于夫妻财产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本案中,陶某的父母为陶某结婚出资购买的别墅,依法应被认定为对陶某的个人赠与,属于陶某的个人财产。如果陶某的父母明确表示该别墅是对陶某和谢某的共同赠与,则应视为夫妻共有财产。

【法条链接】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结婚未登记,分手时能否分到一半房产

【案例】

2007年元旦,阿琳和丈夫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没有去民政部门领取结婚证书。办理结婚仪式后,他们用两人的存款购买了一套房子,交款收据上写的是丈夫的名字。现在阿琳和丈夫因感情问题离婚,她可以分到一半的房产吗?

【法律解析】

因为他们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不属于法定夫妻关系。如果阿琳想分到一半房产,需要与男方协商经其同意;如果男方不同意,阿琳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必须提供证据证明他们在同居期间购房的房产,阿琳也出了一半的房款。另外,如果所购房屋已经办理房产证书且房产证书上只写了男方一个人的名字,则阿琳不能分到该房产,只能要回出资的房款。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婚姻法解释(二)》第一条 第二款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男女未婚同居,分手后财产怎样处理

【案例】

徐某与李某同居多年,后来两人因性格不和而分手,在财产分割问题上起了争执。请问,未婚同居的男女,分手后财产该怎样处理?

【法律解析】

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男女未婚同居分手后产生财产分割问题,如果两人经过协商对财产的分割达成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如果产生了争议,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作出判决。

【法条链接】

《婚姻法解释(二)》第一条 第二款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离婚时,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案例】

女子吴某所住的村子地处偏僻,人们受封建思想影响很深。后来,吴某与同村的罗某结婚,婚后1年,吴某生下一个女孩儿,丈夫罗某将女婴扔进了深山,孩子不久就死了。吴某得知此事后,痛不欲生,于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损害赔偿。吴某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吗?

【法律解析】

吴某可以要求损害赔偿,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一方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行为的,另一方离婚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案中吴某刚出生的孩子被丈夫罗某扔进了深山,直接导致了孩子的死亡,他有遗弃家庭成员的恶劣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应该作出赔偿。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夫妻个人财产损坏,离婚时可要求以共同财产抵偿吗

【案例】

鲁某与牛某因感情不和而协议离婚。妻子牛某在结婚前有一个梳妆台,结婚后一直使用,此时梳妆台因为老化,坏了。牛某要求用夫妻共有财产抵偿梳妆台的损失。这样的要求合理吗?

【法律解析】

这种要求是不合理的。即使牛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也不会支持。我国《婚姻法》的有关司法解释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的,离婚时不得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本案中,牛某的梳妆台是牛某的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自然消耗、灭失的,因此不能用夫妻共有财产抵偿。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 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离婚时一方隐匿了财产怎么办

【案例】

马某与何某离婚已经3年了。马某于不久前偶然得知前夫在与自己解决离婚纠纷时,将一部分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转移到前夫父母的名下。于是,马某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再次分割这部分财产。法院会受理吗?

【法律解析】

法院会受理。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在于体现平等自由、公平诚实,是调整婚姻关系的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在结婚的时候适用,在离婚的时候同样适用。何某将一部分夫妻共有财产转移到父母名下,致使在分割财产的时候,夫妻共有财产属于不完整的状态,侵害了马某的合法权益,对马某来说是不公平的,对此法院会依法受理并支持马某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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