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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宪法篇 保障公民权利与义务的无敌法王

平等权

“男性优先”是否合法

【案例】

某公司招聘项目经理,经过严格的初试、笔试和面试,综合测试下来,林小姐得了第一,张先生第二,但是最终录取的却是张先生。林小姐找到公司负责人讨要说法,负责人则称此项目经理职位男性优先,林小姐不能接受此说法,认为该公司侵犯了其平等权。那么,该公司所称的“男性优先”是否合法?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该公司所称的“男性优先”是不合法的。项目经理并不属于对性别有特殊要求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该公司以“男性优先”对公民以区别对待,明显是对女性的歧视,该公司的说法侵犯了林小姐的平等权。

【法条链接】

《宪法》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十三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公民住宅权

为追查丢失物品,就能随便搜查公民的住宅吗

【案例】

某村村委会丢失了一台办公用电脑,为尽快查个水落石出,村党支部书记林某召开了党支部及村民委员会会议。在林某的建议下,会议决定,对全村进行普遍搜查。于是林某召集村中10名年轻人,在他的带领下,挨家挨户地搜查了每个村民家庭。请问,村党支部书记林某带人搜查村民家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吗?

【法律解析】

林某的行为,触犯了《宪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公民的住宅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搜查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采取的一种侦查措施,它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林某虽身为村党支部书记,但他无权侵入公民的住宅并实施搜查行为。

【法条链接】

《宪法》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非法侵入他人家中需承担责任吗

【案例】

小宫是一家私企职工,女友小兰与其分手之后,小宫一直对其纠缠不休。后来,小宫听说小兰有了新男友并与之同居,不禁又气又恨,为索“情债”,小宫跑到小兰家,小兰开门后见是小宫,拒绝让他进入,小宫强行进入小兰屋内,小兰一直要求其离开,小宫就是赖着不走。无奈之下,小兰只好拨打110求助。那么,小宫的行为合法吗?

【法律解析】

小宫的行为触犯了《宪法》第三十九条“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的规定,小兰拒绝小宫进入时,小宫强行进入,并且在小兰一直要求其离开的情况下,小宫依然不肯离开,侵犯了小兰的住宅权,小宫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条链接】

《宪法》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具备怎样的条件才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案例】

村子里马上就要进行换届选举了,上初中的小强(14岁)曾经听老师说过公民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此,小强非常想知道,自己也能参加选举吗?到底具备什么条件才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呢?

【法律解析】

我国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因为小强只有14岁,不符合年龄规定,无法取得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法条链接】

《宪法》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人权与人身自由权

什么是人格尊严

【案例】

孙女士去一超市购物,当其离开该店时,店门口警报器一直在鸣响。于是,该店一女保安员上前阻拦孙女士,并将孙女士强行带入保安室,女保安用手提电子探测器对其全身进行检查,还要求孙女士脱去裤子接受检查。孙女士拒绝无效,在女保安及另一女文员在场的情况下,被迫脱裤接受检查,然而女保安并未在孙女士身上搜出任何物品。后来孙女士将女保安告上法庭,认为其侵犯了她的人格尊严。那么,什么是人格尊严呢?

【法律解析】

人格尊严是公民对自身和他人的人格价值的认识和尊重,它要求公民尊重他人的价值,同时也要求他人尊重自己的价值,从而使公民能够作为与他人平等的社会成员而与他人进行正常的交往。人格尊严是和个人的存在相伴随的,它是不可剥夺的,即便是因为违法犯罪而受到制裁的公民,其人格尊严同样应该受到尊重,而不能受到侮辱。

【法条链接】

《宪法》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宗教信仰自由

拜佛求神属于宗教信仰吗

【案例】

村民龚某身体一直不好,听朋友说某寺庙的菩萨很灵验,于是去该庙里拜佛求神,希望可以借助菩萨的保佑,恢复自己的健康。请问,他这是信仰宗教吗?

【法律解析】

不是,这是搞封建迷信的行为。我国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而且禁止任何人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现实生活中,我们应正确区分宗教信仰和封建迷信。宗教与封建迷信是有着明显区别的。宗教是一种特定形式的思想信仰,宗教还是一种一定形态的文化现象。而封建迷信主要是指那些迷信职业者利用封建社会遗留下来的巫术,进行装神弄鬼、妖言惑众、骗钱害人的活动。

【法条链接】

《宪法》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受教育的权利与义务

接受义务教育仅仅是公民的权利吗

【案例】

在社会上一些不良现象的影响下,有的家长形成了“读书无用论”的思想,他们认为孩子花钱读书,即使能考上中专、大学,也找不到工作,跳不出农门,孩子还不如不读书,趁早打工赚钱。还有学生家长认为,接受教育是孩子的权利,孩子可以放弃此项权利。请问,接受义务教育仅仅是公民的权利吗?

【法律解析】

接受义务教育不仅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法条链接】

《宪法》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第二条 第二款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女大学生在校怀孕,学校能将其开除吗

【案例】

2005年5月,某高校大三女生吴某因与男友同居而怀孕。此事被学校知道后,校领导认为此事严重影响了学校声誉,于是责令吴某及其男友写出深刻检查,后又以吴某对错误认识不到位、严肃校纪为由对吴某做出勒令退学的处罚。请问,女大学生在校期间怀孕,学校有权将其开除吗?

【法律解析】

受教育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法律没有规定在校期间怀孕就要被剥夺受教育权,因此,在本案中,学校可以对吴某及其男友进行惩戒,但却无权以严肃校纪、校规为由,勒令她退学,否则就侵犯了公民的受教育权。

另外,自2005年9月1日起,我国《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正式实施。根据这两个规范性文件,大学生在校期间不仅可以享有性权利,而且还可以结婚。因此,女大学生在校期间怀孕的,学校不能将其开除。

【法条链接】

《宪法》第四十六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通信自由权

为了解思想动向,老师能拆看学生的私人信件吗

【案例】

某省级示范学校高三班主任程某因担心学生早恋会影响学习成绩,对学生的日常举动严加监视。她以了解学生的思想动向为由经常私自拆看学生的信件,甚至还将学生的大多数信件扣留,不转交给学生本人。班主任程某的这种行为合法吗?

【法律解析】

程某的行为不合法,侵犯了《宪法》赋予公民的通信自由权。通信是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联系方法,通信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的民主权利,因此我国《宪法》规定保护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隐匿、毁弃、非法拆开他人信件都是对公民民主权利的侵犯,即使是老师,也无权对学生的信件私自拆看或者扣留。侵犯他人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宪法》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私藏女友信件,是否侵犯了女友的通信自由权

【案例】

小军一直很介意女友小婷和其前男友阿江保持联系,尽管阿江和他们并不在一个城市,只是节日时互致祝福卡,小军也很不高兴。一次,小婷在小军的书里发现了一封去年阿江给自己寄来的生日贺卡,于是质问小军为什么一直没有交给自己。小军称去年阿江寄贺卡给小婷,自己从物业处经过时看到就替小婷取了回来,但是小军认为小婷不应再和阿江保持联系,才会将信件扣押,这没有什么不对。小婷很是生气,觉得自己的通信自由权受到了侵犯。

【法律解析】

根据《宪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而本案中,小军私藏小婷的信件,侵犯了小婷的通信自由权。

【法条链接】

《宪法》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妇女权益保护

丈夫虐待妻子,妻子应该怎么办

【案例】

钢铁厂职工胡某与某中学老师李某是夫妻。胡某是个大男子主义思想严重的人,他一直用“三从四德”的一套来管束妻子,不但要求妻子工资、奖金全部交给他,而且每日还要为他做饭、炒菜、打理家务,稍不如意便恶语相向,李某稍有争辩,胡某就对其拳脚相加。妻子李某受不了丈夫胡某的虐待,她应该怎么办?

【法律解析】

丈夫胡某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侵犯了李某在家庭中的平等权及人身权利。李某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可以向胡某所在单位和其他组织反映情况,要求对胡某进行批评教育。如果胡某虐待妻子的手段和情节恶劣,李某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刑事自诉,要求对胡某的行为进行制裁,也可以向法院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将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作出切实保障妇女权益的判决和调解。

【法条链接】

《宪法》第四十八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丈夫不同意妻子人工流产怎么办

【案例】

小丹在一家公司做职业模特,两年前结婚的时候,丈夫就提出要个孩子,但是小丹希望过几年再要,以免影响自己的职业发展。现在,小丹终于怀孕了,丈夫和婆婆都很高兴,但是小丹偷偷瞒着丈夫,和自己的母亲到医院做了流产,丈夫知道后,认为医院在没有征得自己同意的情况下,就为妻子做了流产手术,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这是我国法律上给予妇女的特殊保护,妇女自行终止妊娠的这项人身权利,有权独立行使,不需要经过丈夫同意。医院根据妻子的要求,为其实施引产手术,是履行正常的医疗职责,因此,医院的行为没有过错,医院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宪法》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 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

学生上课不认真,老师能体罚吗

【案例】

上三年级的小军非常调皮,上数学课期间,他不认真听课,还经常主动找其他同学讲话。数学老师很头疼,批评了小军多次,但小军仍是如此。一怒之下,数学老师罚小军去操场外面站立。请问老师能体罚学生吗?

【法律解析】

学生上课不认真,老师可以批评,但不能体罚,对此,我国多部法律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条、第六十三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老师体罚学生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品德、智力、体质的规律和特点;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六十三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未成年学生旷课、逃学,学校应怎么处理

【案例】

五年级学生小海学习成绩较差,每次考试都不及格,他觉得自己在同学面前抬不起头,于是产生了厌学的心理。有一段时间,他经常逃学,独自一人去校园外面玩。后来小海逃学的事被学校知道了,请问学校应该怎么处理?

【法律解析】

学校应该尽快和未成年学生小海的监护人及时取得联系。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下简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六条规定,中小学生旷课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其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或者在24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或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法条链接】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六条 中小学生旷课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

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其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或者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或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未成年人能否进入娱乐场所

【案例】

暑假期间,8岁的小明来到表姐家玩。一天,表姐的几个大学同学来邀请表姐去舞厅跳舞,小明听到后,也想跟着表姐一起去玩,可是表姐告诉他,未成年人是不可以进入娱乐场所的。请问小明能进入舞厅玩耍吗?

【法律解析】

不可以。禁止未成年人进入娱乐场所,是为了保护他们的身心健康。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电子游戏场所只有在国家法定假日才能向未成年人提供。否则,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给予警告、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或罚款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部门可以吊销其营业执照。

【法条链接】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六条 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公民的基本义务

政府处罚不愿服兵役者是否合法

【案例】

20岁的男子秦某是2008年冬季征兵的应征公民,入伍应征体检及政治审查都合格。但他听别人说当兵很苦,因此不愿服兵役,并于同年12月外出,从而逃避了兵役。为此,秦某所在县政府征兵办公室根据有关法规,对他做出“给予一次性罚款1500元”“劳动部门两年内不予以开具招工证明,乡政府、村民委员会3年内不安排其进乡、村办企业工作”的处罚。请问,县政府征兵办公室对秦某的处罚决定合法吗?

【法律解析】

县政府征兵办公室对秦某作出的处罚决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服兵役是我国公民的宪法性义务,每个适龄青年都应依法服兵役,履行自己的神圣义务。秦某作为适龄青年,身体合格,政治审查也合格,但因为怕吃苦而逃避服兵役。这一行为是对《宪法》的破坏,必须受到严厉的惩处。

【法条链接】

《宪法》第五十五条 保卫祖国、

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下简称《兵役法》)第三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

第六十一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

(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

(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在两年内不得被录取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职工,不得出国或者升学。

战时有第一款第(二)、(三)项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民为什么要向国家纳税

【案例】

2006年,某著名歌星因涉嫌偷税漏税被公安机关正式逮捕。由于有一部分明星偷税漏税,北京一些重点城区地税局的所得税科都有一本明星纳税档案,以对演艺界的高收入人群进行重点监控,同时对公众普及纳税知识,举办有关纳税知识的讲座,在这些讲座上常能看到一些大腕儿明星认真听课的身影,普通公众及明星依法纳税的意识得到了提高。那么,公民为什么要向国家纳税呢?

【法律解析】

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向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刑法》中也专门规定了涉税的犯罪,同时,国家还制定了一系列有关税收征收管理的法律,以保障税收征管的顺利进行。税收的本质是无偿性的、强制性的;其用途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偷逃税款的行为不但违反了《宪法》所规定的基本义务,且其实质是侵吞公众财产,扰乱正常经济秩序,践踏公平竞争原则,因此要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条链接】

《宪法》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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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静,原是2030年某科学试验室的试验对象,因天赋异禀,被试验室囚禁多年。终于有机会逃了出来,却最终命丧悬崖!苏静依,平南候府的嫡出小姐,却是被庶姐欺凌,被姨娘整治。一次人为的意外,命丧黄泉。再次睁开眼睛,当她,变成她,将会掀起怎样的后宅风暴?当身赋异禀的苏静依再次站立在众人眼前时,会有怎样令人惊艳的表现?她重活一世,学医术、开药房,悬壶济世!且看她斗庶姐,整姨娘,救生母!再看她护亲兄,斗祖母,保候府!三看她嫁皇子,斗小三,护老公!他,李赫!是宫中最不受宠的皇子!一次偶然,遇见了她!从此,他奋发图强,建势力、组商旅!只想为她撑起一片天地,护她一生无忧!本文一对一!女主温柔美丽,天赋异禀!男主腹黑、强大!绝对的溺宠、纵宠、极宠!男主宠爱女主,宠到没原则、没底线、没天理!看她和他一起收异族!平叛乱!使全国最为贫穷的封地逐渐走向富饶繁华!将一盘散沙的几大势力拧成如铁索般坚硬无催的力量!片段一:某王爷在书房看书,一名侍卫急匆匆地跑来:“王爷,苏小姐说她的猫儿饿了,所以把淑妃赏的两只孔雀命人杀了,烤来吃了。”某王爷头抬也不抬道:“知道了,问问她,那只猫儿吃不吃的饱?味道可还满意,若是喜欢,再进宫跟淑妃要两只给它吃。”侍卫无语了。片段二:某王爷正在军中指挥练兵,一侍卫匆匆赶来:“王爷,王妃说猫儿的家太小了,所以将猫儿养在了文新院。”某王爷看也不看他:“王府是王妃当家做家,她爱在哪儿养在哪儿养,这种事来回我作甚?”侍卫哭丧着脸道:“可是王爷,刘小姐住在那个院子,已经被王妃的猫儿吓的晕过去了。”某王爷气得脸上一阵铁青,侍卫心道,王爷终于发怒了,这才对嘛。女人嘛,不能总是宠着。果然,王爷怒道:“你们是白痴吗?让她马上搬走,若是吓着了王妃的猫儿,我饶不了你们!”侍卫风中凌乱了,王爷没发烧吧?就王妃那只’猫‘?刘小姐能吓到它?不被它吓死已是万幸了!片段三:某王爷正在书房练习书法,一名侍卫进来禀报:“王爷,王妃说今日有亲戚从京城来,王妃要带他去四方馆,她就不陪王爷用晚膳了。”某王爷皱皱眉,面露不悦,却是说道:”既然如此,今晚就将晚膳摆在这儿吧,多派些人跟着王妃,小心伺候!“侍卫听了连忙应下,轻吁了一口气,刚要退下。某王爷又问:”来的是王妃的兄嫂,还是她的表姐呀?“侍卫小心翼翼道:”都不是。是,是王妃的义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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