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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劳动合同(2)

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是指法律规定各种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必须考虑,不具备这些条款,劳动合同不成立和生效。必备条款又包括以下几个具体方面: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用人单位是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没有用人单位,劳动合同不会订立,也不会成立。劳动合同明确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才可能将劳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落实到用人单位身上,在产生劳动争议时,有利于劳动争议的解决和处理。同时,有利于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用人单位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对劳动合同的管理和监督。用人单位的名称是指用人单位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用以确定和代表自身,并区别于其他法律主体的文字符号和标记,用人单位都有名称;用人单位的住所是指他们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用人单位都必须有住所;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指用人单位的法人代表,也就是用人单位对外发生法律关系时,由法律规定代表其作出法人意思表示的人;用人单位的负责人是指法律规定代表用人单位对外作出用人单位意思表示的人,并不是每个用人单位都是法人,不是法人的用人单位由其负责人对外代表用人单位作出用人单位的意思表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者是劳动合同的另外一方当事人,没有劳动者,劳动合同也不会订立,也不会成立。劳动合同明确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才可能将劳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落实到劳动者身上,在产生劳动争议时,有利于劳动争议的解决和处理。同时,有利于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用人单位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对劳动合同的管理和监督。劳动者的姓名是指经户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正式用名;劳动者的住址是指劳动者长期生活和活动的主要场所;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号码是指由公安机关发放,证明居民身份的法定证件号码;劳动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是指除居民身份证以外能证明劳动者身份的其他有效证件的号码,如护照、工作证、军官证、学生证等等有效证件的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限是指劳动合同的有效期限。劳动合同期限分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明确了劳动合同开始时间,也明确了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明确了开始时问,没有明确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是终身劳动合同,除了劳动合同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外,当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当事人约定解除的条件出现时,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能解除。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劳动合同终止。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内容是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和职责,劳动者从事何种工作、从事这种工作要达到的目的、从事这种工作有什么要求等等。劳动合同明确劳动者从事什么工作,可以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明了工作的类别和范围;明确劳动者从事工作要达到的目的,可以明确衡量劳动者是否完成工作任务;明确劳动者从事工作的要求,可以明确划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不同的工作地点,实行不同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明确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可以明确劳动者将来要适用什么标准。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合同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作出明确的约定,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休息权,提高劳动效率。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为履行劳动义务,在法定限度内应当从事劳动或者工作的时间。工作时间不仅包括作业时间,还包括准备工作时间、结束工作时间以及法定非劳动消耗时间;不仅包括在岗位上的工作时间,还包括依据法规或者单位行政安排离岗从事其他活动的时间。休息休假,是指法定的劳动者得免于履行劳动给付义务而自行支配的时间。休息范围包括日常休息时问和休假。日常休息时间也简称休息,包括工作日内不计入工作时间的间歇时间和计入工作时间的问歇时间,以及两个工作日之问的休息时间和两个工作周之问的休息时间。休假包括劳动者依法享受的各种假日。

(六)劳动报酬。劳动报酬,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工资和其他报酬。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情况,确定不同劳动岗位的具体劳动报酬。在劳动报酬的给付形式上,可以采取灵活的方式,如计件工资、计时工资、效益工资等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必须以货币形式支付,在定期的时间支付。

(七)社会保险。劳动者以劳动为谋生手段,如果劳动者完全或者部分丧失了劳动能力,就会暂时或者永远丧失劳动机会,就会面临失去生活来源的危险。为了确保劳动者的生存和劳动力的再生产,劳动者应当得到一定的物质帮助,使其至少在丧失劳动能力和劳动机会而不能劳动或者暂时终止劳动时能维持基本生活需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依法在劳动合同中对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和死亡保险、农民工社会保险等保险的缴纳方式、缴纳数额等作出明确的约定。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劳动保护是指用人单位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预防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而采取的有效措施。国家对劳动保护标准有规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保护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国家对劳动保护标准没有规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可以自主约定劳动保护的标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约定劳动保护时,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保护标准应当能保证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劳动者可以对劳动保护提出特殊的要求,并与用人单位协商,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条件,是指劳动者完成劳动任务的必要条件。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不能低于集体合同中规定的劳动条件,约定的劳动条件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该约定无效。劳动者需要特殊的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没有给劳动者提供各项必需的劳动条件的,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对于一些特殊的行业或者职业的劳动者,需要给予他们特别的保护,一些法律、法规将对他们和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作出特别的规定。当法律、法规为了保护他们的利益,规定了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这些事项也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约定条款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自由选择议定的条款。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条款。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议定劳动合同条款时,要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

10.劳动合同在什么时候生效?

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就是指劳动合同在什么时候生效。劳动合同生效的时间有两种:

(一)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后,形成了劳动合同文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后,如果劳动合同没有产生无效的原因,劳动合同生效。

(二)附生效期限和附生效条件的劳动合同在期限到来或者条件成就时,劳动合同生效。期限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以将来的客观确定到来的事实,作为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条件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以将来是否成就的事实,作为法律行为的附款。附生效期限和生效条件的劳动合同,在生效期限到来前、生效条件成就前,劳动合同不生效。

11.何为劳动合同试用期,制定试用期意义何在?

劳动合同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适合自己的要求进行了解的期限。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是劳动合同的一个条款,不是一个独立的合同,也不是一个独立的期限,其包含于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经过一段时间后订立劳动合同,说前面没有订立劳动合同而使用劳动者的期限为试用期的,该说法不能成立。

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可以使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有一个相互了解和考核的时间,在这段时间内,双方当事人相互适应和磨合,相互了解和考察,最后确定是否固定稳定的劳动关系,这有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试用期作为劳动合同期限中一个特殊的时期,对调整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帮助用人单位以最低的成本争取优秀的劳动者,促进劳动者的风险意识和竞争意识的提高,最终提高劳动者的综合素质和企业的综合竞争能力,都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但是,试用期是劳动合同中的一个约定条款,由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自由约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法律地位虽然平等,事实上与用人单位相比却处于严重的劣势,试用期等内容基本上由用人单位单方决定。在这种情况下,任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用人单位势必会依仗其强势地位,任意规定试用期,并随意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从而得以大量使用廉价劳动力,侵害劳动者的权益,破坏劳动力市场公平和公正的秩序。规范试用期,防止用人单位以试用期损害劳动者的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12.劳动合同试用期期限如何确定?

(一)确定劳动合同试用期的方式。有人建议以劳动者工作岗位的性质不同规定可以约定不同的试用期期限,如非技术性岗位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技术性岗位的试用期不超过二个月,高级技术岗位试用期不超过六个月。考虑到现实中的工作岗位千差万别,难以用统一的标准加以确定,没有采用。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清楚明白,便于统一,也反映了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对方的期望,以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不同规定不同的试用期限,方便易行,也符合实际。劳动合同期限长,劳动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影响较大,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有较长的时间进行了解,以清楚对方是否适合;劳动合同期限短,劳动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影响较小,就没有必要约定较长的试用期期限。

(二)劳动合同试用期的期限长短。用人单位偏好和劳动者约定较长的试用期期限,给予劳动者较低的劳动报酬。为了防止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过长的试用期期限,损害劳动者的利益,依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期限的不同,将劳动合同试用期的期限分为三种。第一,试用期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第二,试用期期限不得超过二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第三,试用期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约定的期限无效。

13.试用期间,劳动者工资如何确定?

一、约定试用期的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国家的规定

为了促进社会财富的创造,保护劳动者的利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国家的规定。

(一)劳动者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国家依法规定的,劳动者在法定时间或者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在最低限制内应当支付的足以维持劳动者及其平均供养人口基本生活需要的劳动报酬。所谓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用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当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当在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同时还应当适当考虑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人民政府规定。确定最低工资标准可以采用比重法或者恩格尔系数法。所谓比重法,就是根据城镇居民统计调查资料,确定一定比例的最低人均收入户为贫困户,统计出贫困户的人均生活费用支出水平,乘以每一个就业者的赡养系数,再加上一个调整数。所谓恩格尔系数法,就是根据国家营养学会提供的年度标准食物谱及标准食物摄取量,结合标准食物的市场价格,计算出最低食物支出标准,除以恩格尔系数,得出最低生活费用标准,再乘以每一就业者的赡养系数,再加上一个调整数。最低工资标准是劳动者最基本的生活需要费用,在试用期的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应当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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