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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社会保险(1)

1.何为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工伤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家属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费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费用。

现代意义上工伤保险已从早期单纯的工伤补偿发展为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工伤康复三位一体的社会保险制度。1964年在第48届国际劳工大会上通过的《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津贴公约》和《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津贴建议书》均明确提出,实施工伤保险的目的,是当受雇人员发生不测时,为其提供医疗护理、现金津贴,进行职业康复;为残疾者安排适当职业;采取措施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病。

2.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哪些政策?

2004年6月,劳动保障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精神,发出了《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明确了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政策。主要包括:

凡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他们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对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先行办理工伤保险的,各地经办机构应予办理。

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3.社会保险具有哪些特征?

我国宪法第四十五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社会保险是所有劳动者都能享受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国家对劳动者应尽的义务。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一种形式,是一项社会事业,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劳动者在丧失劳动能力后能继续获得必要的生活保障。在这一点上,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有着本质的区别,社会保险的对象是靠工资维持生计的劳动者,包括第一、第二、第三产业的工人、农民、各行各业的服务工作者,事业单位人员,国家公务员等。

4.外出务工人员可以享受哪些社会保险?

从我国社会保险的实践来看,外出务工人员尤其是农民工的社会保险权利甚至工伤保险权利都得不到保障,这既有我国社会保险立法方面的原因,也有执法方面的原因,同时和用人单位以及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意识不强也有关。

从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来看,外出务工人员(包括农民工)只要和用人单位建立了固定的劳动关系,和其他职工在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上没有任何差别。外出务工人员可以和其他职工一样享有工伤、医疗、失业、生育、养老等各项保险待遇,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具体的社会保险覆盖范围上,各个省份的规定会略有差异。例如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无论何种所有制性质、无论规模大小、无论生产经营地在城乡,凡是已经工商登记注册的企业,都应参加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将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纳入工伤保险范围,但鉴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国家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劳动者都享有社会保险的平等权利,同时又都对社会保险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是社会保险的基本原则,劳动者只有履行了依法参保依法缴费的法定义务后,才能依法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5.外出务工人员应承担哪些社会保险费用?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这里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2)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3)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并可以规定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

6.外出务工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的具体比例多少?

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费用的计算方法是:

养老保险金=工资×6%(个人交纳比例)十工资×25%(单位交纳比例);

医疗保险金=工资×1%(个人交纳比例)+工资×5.5%(单位交纳比例);

失业保险金=工资×l%(个人交纳比例)+工资×1%(单位交纳比例)。

应当注意的是,上述比例数字只是一个大约的标准,具体比例是由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规定的。

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7.参加社会保险对外出务工人员有哪些好处?

很多外出务工人员在参加社会保险上存在认识误区,认为参加社会保险要交纳费用,自己又不一定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因此,参加社会保险的积极性不高。但是,社会保险是根据国家法律规定或有关社会政策,筹集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年老、患病、生育、负伤、残废、死亡和失业的时候给予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其目的在于解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其资金来源于企业、劳动者个人的缴费以及政府的财政补贴,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必须缴费且是大头,个人只是缴小头,部分项目比如工伤保险由单位负担全部费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还建立了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单位缴费还要划出一部分进入个人账户。社会保险待遇每年还随社会平均工资调整,如社会平均工资负增长,社会保险待遇则不变,即只升不降低。因此,社会保险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参加社会保险不但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也是劳动者的义务。

8.社会保险费由哪个机构统一征收?

社会保险费用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定,既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但无论由税务机关征收还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都必须是一个机构征收;同时,三项社会保险费也要集中统一征收,在征收后,实行分账管理。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禁止任何形式的协议性缴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以任何形式减免社会保险费。严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从缴费单位征收实物。

9.工伤保险的基本特征有哪些?

工伤保险有四个基本特征:

1.强制性。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一种,是由国家通过立法来强制执行的。在立法规定的范围内,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并为职工缴纳费用。

2.非营利性。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一个险种,以保障工伤职工权益为目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工伤保险业务,为工伤职工服务,不收取费用。经办机构的业务经费由财政部门拨付,工伤保险基金全部为工伤职工所用。

3.保障性。工伤保险注重对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保障,并通过及时的救治和康复,给予一次性和长期待遇来实现。

4.互济性。工伤保险通过向各用人单位征收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基金,用于工伤职工救治、康复和经济补偿,体现了互助互济的特点。

10.在工伤保险上用人单位有哪些义务和权利?

用人单位的基本义务在《工伤保险条例》中作了规定:

1.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2.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预防工伤事故发生,减少和避免职业病的危害。

3.发生工伤时,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4.履行工伤认定申请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义务。

5.支付按规定应由单位支付的有关费用和工伤职工待遇。

6.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

用人单位的权利也在《工伤保险条例》中作了规定:

1.用人单位参保后,在职工发生工伤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工伤待遇。

2.举报和监督的权利。

3.对工伤认定受理或者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有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11.工伤职工享有哪些工伤保险的权利和应承担哪些义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工伤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1.依法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包括治疗康复待遇、伤残待遇或者工亡待遇。

2.了解单位和本人的参保情况。将单位的参保情况进行公示,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其目的是为了保障职工的参保知情权。

3.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申请主体包括职工个人及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单位工会等。

4.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主体包括职工个人及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等,而职工个人是重要的申请主体。

5.检举控告,包括对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保障部门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检举控告。

6.解决劳动和社会保险争议。根据争议性质的不同,职工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或者仲裁与民事诉讼,解决工伤保险方面的争议,使自己的合法权益能够获得保障。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职工承担的相应义务:

1.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减少事故和职业病的危害。

2.发生事故和职业病伤害后,积极配合治疗和康复。

3.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

12.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共分为几个类别?

2003年10月,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出了《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对行业划分,费率确定和费率浮动作出规定: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CB/T4754—2002),将行业划分为3个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如银行业、证券业等),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如房地产业、铁路运输业等),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如石油加工、煤炭开采等),分别实行三种不同的工伤保险缴费率。

13.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费率和数额如何确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工资总额“是指每一个企业、每一个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的总额。

“缴费费率“是指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8条规定的行业差别费率以及行业内的费率档次所确定的每一个企业、每一个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缴纳的实际费率。

14.职业病包括哪些类型?

2002年4月,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的《职业病目录》(卫法监发[2002]108号)规定,职业病包括如下10类:尘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肿瘤以及其他职业病,共115种。

15.在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危害方面,用人单位有哪些义务?

从源头来看,工伤保险的宗旨不限于工伤的救治和康复,工伤的预防更为重要,只有工伤预防做好了,职工才能减少因工伤亡,工伤保险制度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良性循环。

工伤预防的责任主要在用人单位。根据《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危害方面的主要义务有:

1.项目设计评估中需包括安全、卫生方面的内容;

2.制定安全、卫生生产的应急预案和措施;

3.要取得或者达到相应的安全、卫生生产条件;

4.保证安全、卫生生产的资金投入;

5.负责安全设备的配置与维护;

6.配备符合条件的安全、卫生生产管理专职人员;

7.提供安全、卫生防护用品;

8.落实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

9.设置安全、卫生警示标志;

10.进行安全、卫生生产的培训教育;

11.在上岗前事先告知职工有关安全、卫生危害的情况;

12.做好特种设备、危险物的安全生产工作;

13.做好职工宿舍的安全、卫生工作;

14.对职工进行定期健康检查等。

16.职工在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危害方面有哪些义务和权利?

在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危害方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职工在这方面的职责主要包括:

1.遵守单位有关安全、卫生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

2.接受安全、卫生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相关知识,提高安全、卫生生产技能;

3.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安全、卫生防护用品;

4.发现安全、卫生生产隐患,及时报告。

职工在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方面的权利包括:

1.有获得生产危险情况的知情权;

2.有权获得劳动安全、卫生防护设备等。

3.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不安全现象、行为有批评、检举、控告权;

4.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享受相应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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