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案件在刑事案件中算是情节很轻微的了,也正好适合许士元来练手。许士元估计杀人放火的大案子还是不少的,但是很明显不适合现在的自己来掺和。
就算是个民商法的律师,这种初级的刑事案件许士元也是知道怎么搞的。但是这是96年,97年的《刑法典》还没出来,最高院1997年11月4日通过、1998年3月17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还没出来。许士元前世开始处理案件都是千禧年之后的事了,对96年的刑法还真记不清了。
《解释》第4条规定,“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后面又修改成了入户盗窃不需要定金额。
说白了就是,如果现在是2019年,入户盗窃和多次盗窃不论金额,只要有这个行为就可以定盗窃,就算只偷了2块钱都算是盗窃。
按照这个案件的情况,这是96年,鼠妖盗窃金额无非就是半扇排骨。半扇排骨才几个钱啊?满打满算也不到20块钱啊!根本够不上盗窃罪的入罪标准。
但是鼠妖是入户盗窃,如果根据《98解释》的内容来定,入户盗窃是不需要定金额的。
在一般盗窃罪的定罪标准中,至少要达到数额较大才定罪,具体数额则是不同城市有不同城市的标准。
比如京城的标准会比西部山区的标准高,在京城要偷1000块钱才算是盗窃,但是在西部山区,盗窃罪的入罪标准可能就只有500块了,毕竟人均收入不同,法律也不会太僵化。
问题是,现在入户盗窃的司法解释还没出来,显然不能这么定,可是超自然管理办法也没出来,没规定鼠妖的行为犯盗窃罪,难道就放了这个鼠妖?
许士元想来想去,肯定不能这么干。如果不用定罪,陈院长也不会让自己看卷宗,下午还去见受害人了。
想到这里,许士元抱着卷宗就奔陈院长办公室去了,许士元估计,陈院长是想从使用魔法手段犯罪来定这个罪。
“使用魔法手段犯罪?倒也是一个方向,但是我们的相关规定还没出来呢。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今年年末把超自然管理条例制定好了可以这么定,现在肯定不行,要不然我们和秦桧有啥分别?”陈院长听了许士元的想法以后说。
“不过你刚才提到的入户盗窃不论金额,我觉得还是可以的,我们超自然条例修订的时候可以写进去。入户盗窃其实侵犯了两个法益,一个是财产权,一个是住户安宁权,是不能轻易放过。”这一点陈院长还是肯定的。
“那我们下午怎么去见被害人啊?好像什么罪都不能定,被害人估计不答应吧?”许士元问。
陈院长笑道:“盗窃罪定不了,我们还不能给他定个口袋罪吗?我们臭名昭著的口袋罪其实都是定的妖怪们,不然你以为我们这几年怎么过来的?不过你觉得这个案件里被害人是谁?是那个狗妖还是狗妖他家主人?”
许士元仔细一想,好像不太对!鼠妖偷吃排骨,偷的是主人家的排骨呀!犬妖在他们家的地位就是个宠物而已,连被害人近亲属都算不上,论地位那是真的就是一条狗,我国法律好像还没规定过狗有什么民主权利吧?
狗在法律上的地位是没有的,它属于人类的财产。如果许士元杀了别人家的狗,那撑死了定故意毁财罪,也不可能定故意杀人(狗)呀?所以狗告耗子偷东西本来就是个笑话。
“狗肯定没有所有权,就连代为保管都算不上,那他岂不是也不能成为被害人?”许士元问道。
“没错,但是我还是把这个狗妖归到了被害人的行列。因为以后肯定会有很多这类的案件,我们必须要在这半年内决定下来,作为宠物寄住在人类家里的妖怪到底算不算家庭成员,能不能和主人一样享有民主权利。当然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游行示威之类的权利,宠物肯定是不能有的。”陈院长说道。
“就是说,针对这类的案件,比如狗妖猫妖看家看到小偷,把小偷打跑了,能不能报案?”许士元明白了,这才是这个案件的重点。
陈院长点头:“毕竟我们是超自然组织,简单的盗窃问题那用我们解决?刑法能解决就交给刑法解决了,我们现在的当务之急是解决刑法解决不了的问题。你回去考虑考虑,这类案件到底合不合适由狗妖来告发,下午跟我去见见那只狗子,听听当事人怎么想的吧。”
许士元点点头出了陈院长办公室,回办公室的路上哭笑不得。没想到自己都要管狗子的民主权利问题了,真的是当个屁大的委员,操着米国总统的心。
米国总统不就天天不干正经事,不管自己国内的问题,天天关注别的国家的人权问题吗?自己现在也开始向着那个世界上最有权力的人学习了,人的事儿还没管过来,先去管狗的事了。
但你要说这事儿不重要?倒也不能这么说,毕竟妖族已经明确表示要融入人类社会了,那妖族的问题,现在就是人类的问题了。
许士元甩了甩脑袋,打算回办公室,从书里找找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