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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私有财产权 私有经济与民主政治

一、民主政治概述

(一)民主政治的历史渊源

1、民主政治在人类历史上的发展轨迹

西方现代民主政治制度,是新兴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的斗争中提出并逐步建立起来的。但民主却是一个古老的概念,民主政治是几千年来人类孜孜追求的不灭理想。人类社会最初的民主政治萌芽于原始社会。在原始社会中,氏族成员地位平等,族长由成员选举产生,并不享有特权,氏族公社重大事务由氏族成员共同决策,共同遵守执行,社会秩序依靠族长的权威和习惯维持。不过这种原始民主,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民主政治,它只是一种全体社会成员自我管理的形式,而不是政治统治。

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以后,才出现了真正意义上的民主政治。迄今为止,人类历史上主要存在过三种性质的民主政治形式,即古希腊雅典奴隶制国家的民主制度、资产阶级国家的民主制度和社会主义国家的民主政治制度。

“民主”一词起源于古希腊,希腊文是demo kratia,原意是指“民众掌握和做主”,也可理解为“多数人的统治”或“人民的权力”,即人民自己管理自己的事务。公元前6世纪的古希腊雅典城邦内出现了人类历史上的第一次民主政治。依照雅典民主制度,雅典城邦政府的官员直接从公民中选举产生,所有公民都是享有权力者,通过参加公民大会,公民集体掌握行使国家最高权力;法律由公民直接参与制定,具有至高的地位和权威。雅典民主政治制度衰落以后,在人类长达千余年的历史中,君主专制集权一直占统治地位。君主政体必然导致政治上的集权、专制和政治地位的不平等,使民主政治失去存在与实行的前提。

人类历史上的第二种民主政治形式是资产阶级民主政治。在西欧封建社会末期,出现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萌芽,随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极大地冲击了封建政治特权、等级制度。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要求市场上的自由交易与主体平等,其蕴含的自由和平等精神,反映到政治思想领域中来,就要求建立民主政治制度,保障自由与平等。与此同时,资产阶级思想家先后提出了“天赋人权”、“社会契约”和“人民主权”等理论学说,主张人生而自由、平等、独立,具有生存和追求幸福的天赋人权;主权属于人民,国家和君主行使的是人民托付给他们的权力,而且人民可以随时收回权力或对权力进行限制。这些思想为资产阶级民主政治制度的建立奠定了理论基础。资产阶级取得政治统治后把资产阶级民主制度作为一种国家政治制度确立下来,资本主义国家通过宪法和法律,规定了“国民主权”、“三权分立”、“议会制”、“两党制或多党制”等资产阶级民主形式。资产阶级民主政治使所有公民在形式上获得了一律平等的权利,是剥削制度下最完备的民主政治形式,它同以往一切阶级统治相比是一个重大的历史进步。但资产阶级民主有其不可克服的局限性。马克思、恩格斯在充分肯定资产阶级民主所具有的历史进步作用的同时,也深刻揭露和批判了它的局限性。资产阶级革命使商品经济摆脱了政治权力的控制而得以自由发展,但在资本主义社会,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虽然在政治上形式平等,在经济上实际却不平等,这是资产阶级民主局限性的症结之所在。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人类迄今为止最高形式的民主政治,它使“多数人的统治”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得到实现,使民主具有真正的意义。它建立在无产阶级专政与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之上,真正实现了人民当家做主。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在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的直接指导下建立的。马克思主义创始人通过批判地继承包括资产阶级民主理论在内的人类文明的一切优秀成果,总结无产阶级革命斗争的实践经验,创立了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阐明了民主的科学理论,尤其是国家与社会的关系。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认为,“决不是国家制约和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制约和决定国家”。从社会决定国家的历史观出发,马克思主义创始人阐述了无产阶级民主的几个基本原则:社会参与国家、社会制约国家、社会收回国家。对于国家权力的来源,马克思主义创始人认为,在私有制社会,“每一个企图代替旧统治阶级的地位的新阶级,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就不得不把自己的利益说成是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而一旦这个新阶级取得统治地位,它就把劳动群众作为奴役的对象,否定他们参与政治的主体地位。但在社会主义制度中,无产阶级和其他劳动人民群众确立了在社会中的主体地位,整个社会消灭了剥削和阶级压迫,社会成员可以普遍地、全面地、平等地参与国家政治活动,共同决定国家权力的构成。这样,国家政权不再为一个阶级垄断,而是成为整个社会的真正代表。在无产阶级的专政条件下,人民通过普选制的民主选举产生国家权力机构,并委托少数人执掌国家权力,使之成为社会的公仆。为防止国家权力的异化,还需要社会有效地制约国家,监督国家权力机构和国家官员的行为。马克思主义创始人认为,只有消灭了社会的阶级对抗和私有制,在社会普遍参与的基础上所形成的国家权力才可能自觉接受社会的制约,解决国家权力的制约问题。为了保证社会对国家权力实行全面的和有效的控制,马克思提出了“议行合一”的原则,认为制约国家权力,不仅仅是对国家权力进行分权以制衡,更重要的是在社会普遍参与的基础上确立人民代表大会对国家其他一切权力机关的领导地位。国家权力来自于社会与人民,其最后的归宿还是回到社会,这首先表现为无产阶级打碎资产阶级国家机器,建立无产阶级政权,吸引社会中最广大的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消除阶级统治,国家成为全社会普遍利益的真正代表,直至国家自行消亡,“当国家终于真正成为整个社会的代表时,它就使自己成为多余的了”,国家消亡的过程就是人民参与国家政治管理的过程,是政治民主化,其实质也就是“社会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的过程。社会收回国家,是马克思主义创始人从社会历史发展考察中所得出的必然结论。

2、中国人民对民主政治的追求与实践

古代中国在政治上实行集权,商品经济也不发达,没有近现代意义上的民主思想和民主制度。“民主”一词在中国古籍中最早见于《尚书》,但却是“作民之主”或“为民作主”之意,与现代民主观念迥然不同。只是到了近代,受西方外来文化的影响,才开始将民主理解为“人民统治”,从此,建立民主政治制度,实现民族独立和国家富强就成为中国人民的理想和政治追求,经过几代人为之进行的艰苦卓绝的不懈斗争,经历了一系列的失败和挫折,最终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建立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中国人民开始接触民主、认识民主、学习民主,是在近代遭受西方资本主义列强的入侵之后,向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学习以求救亡图存的结果。“自从一八四O年鸦片战争失败那时起,先进的中国人,经过千辛万苦,向西方国家寻找真理。洪秀全、康有为、严复和孙中山,代表了在中国共产党出世以前向西方寻找真理的一派人物。”1851年,洪秀全领导农民起义,建立了太平天国,提出了建立“有田同耕、有饭同吃、有衣同穿、有钱同使,无处不均匀、无人不饱暖”的社会等主张。这是最初的反封建的民主要求。

以康有为、梁启超为代表的维新派主张在不推翻君主制度的前提下发展资本主义,建立君主立宪政体。尽管维新派发动的戊戌变法由于封建顽固势力的强大很快就失败了,但它起到了民主思想的启蒙作用。以孙中山为代表的资产阶级革命派,坚决主张推翻封建专制制度,并发动了轰轰烈烈的反封建武装革命,推翻了清王朝,废除了几千年的封建帝制,建立了资产阶级共和国。但仍未能改变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性质,未能实现人民当家做主。

1919年的“五四”新文化运动高举“民主”和“科学”的旗帜,将爱国主义和民主、科学精神相结合,促进了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传播。1921年7月,中国共产党召开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从此中国共产党诞生。翌年7月,党的“二大”明确提出了反帝反封建的民主革命纲领。1931年,在江西革命根据地建立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是中国第一个人民民主政权的雏形。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标志着中国人民争取民主的初步胜利。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为建立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实现人民当家做主,进行了大量的探索,取得了巨大成就;但也发生过曲折和失误,尤其是“文化大革命”使社会主义民主遭到了严重破坏。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开创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恢复并健全了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核心,以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民族区域自治等一系列民主制度,使我国民主制度开始健康发展。

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坚持和发展毛泽东思想,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中,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理论体系,阐明了民主与社会主义的关系,指出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提出了民主的制度化、法制化和政治体制改革理论,强调用党内民主推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民主。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继承、丰富和发展了毛泽东和邓小平的民主理论,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并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完善民主监督与法制建设,提出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这是对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的进一步发展。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的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念,正是我国民主政治制度逐步走向成熟的标志。

中国人民经过不懈求索逐步创立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但我国民主制度还有许多不成熟、不完善的地方,需要我们继续探索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建设与发展之路。

(二)民主政治的内涵

尽管人们频频谈到民主政治,但民主政治是什么,至今并没有一个一致的概念。从人类社会政治的历史演进来看,民主政治是与君主政治、专制政治相对的一种政治现象,其本身也是一个不断进化、完善的事物,因而人们对民主政治的认识也在争议中不断发展完善,并形成了不同流派。

在西方学术界,对于民主含义的理解也是观点纷呈。古典民主论认为民主就是按人民的意志进行统治;多元民主论认为民主就是多种利益集团的相互作用;参与民主论认为民主就是人民参与政治决策;精英民主论认为民主就是人民投票决定权力的归宿,如约瑟夫·熊彼特(J.Schumpeter)在1942年出版的《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和民主》一书中,就采用了精英主义的民主理论。他认为,民主是政治精英竞取权力和人民选择政治领袖的过程。民主的标志是选举,政治精英掌握政治权力,但其合法性源于人民的选择。“民主的方法是为了做出政治决定而做的制度上的安排。在这种安排下,想获得决策权的人要在人民的选举中通过竞争而产生。”而马克思主义强调民主的阶级性,把民主作为一种国家形式来定义。早在1845年至1846年,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就指出,民主是一种与专制制度相对立的国家形式。列宁坚持并发扬了这一观点,并对民主进行了精确的概括:“民主是一种国家形式,一种国家形态。因此,它同任何国家一样,也是有组织有系统地对人们使用暴力,这是一方面,但另一方面,民主意味着在形式上承认公民一律平等,承认大家都有决定国家制度和管理国家的平等权利。”因此,民主具有国家的一般特征,也是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实行阶级统治的工具,但是一种与专制制度相对立的国家形式。民主只能是阶级的民主,不可能有超阶级的、抽象的民主。“民主就是承认少数服从多数的国家,即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一部分居民对另一部分居民有系统地使用暴力的组织。”

我国理论界对于民主的理解有以下几种:①国家形态说,认为民主就是以多数人的意志为政权基础的国家形态。②政治统治说,认为民主就是以人民为主体的政治统治;民主就是以民意为基础的政治统治。③组织形式说,认为民主就是统治阶级平等地执掌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④制度说,认为民主就是统治阶级按照多数人的意志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制度;民主就是由统治阶级中多数人管理国家的制度。⑤制约说,认为民主就是人民群众对政府权力的制约。⑥机制说,认为民主就是按照预定程序作出决策或改变决策的机制。有学者指出,虽然各人的理解不同,但其争论的本质都是围绕权力如何分配展开的,即民主的基本点在于如何平衡国家(政府)与人民之间的权力,如何确定国家和人民之间的关系。

虽然学说上对民主含义的理解众说纷纭,但在现代社会,民主已成为人类社会普遍的价值观念,遵循着一些基本的价值取向与原则,如主权在民、普选制、代议制、限任制等。大体来讲,民主与专制相对应,民主就是按照人民即多数人的意志分配和行使权力,通过一定程序实现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制度。

至于民主政治,民主和政治从词源上来讲,原本是一个词,民主一词形成于公元前5世纪,此后大约至一个世纪以前,它一直是个政治概念,也就是说,民主只意味着政治民主,但随着时代的发展,民主的内容进一步地宽泛化,我们也从非政治意义上谈论民主,例如社会民主、工业民主和经济民主等,但民主主要还是指一种政治制度,民主和政治结合到一起,以与“君主政治”和“少数人的统治”作根本上的区别。“政治民主是限定政府与人民的关系从而保护人民的自由的立宪安排”。它是指以“主权在民”为核心,政治安排取决于民意,人民选举政府官员,公民的权利能够得到有效保证的政治制度,近代以来,它是世界各国人民普遍追求的理想政治状态。

民主政治作为一种政治制度,其内含的精神是尊重基本人权、自由与平等,基本要素是实行多数决定。所谓基本人权,就是人之为人所应该有而且必须享有的权利,主要内容有生命权、自由权、安全权、财产权、平等权、自决权、和平权、发展权等。基本人权是人作为社会存在所必需享有的权利,是人的本质的基本构成要素,否则人就不具有独立的人格,不具有人的尊严与价值。基本人权不可转让、不可被剥夺,也不能为法律所否定,是人类应有的共同权利。基本人权是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的基础,是法定权利的渊源,也是法定权利构建合理性判断的标准。基本人权可派生出其他具体权利,如以个人生命权或生存权为基础,法律要规定健康权、名誉权等。民主政治的平等,是指人民应该不因民族、阶级、社会地位、受教育程度、性别、政治观点有所差别而平等地参与对国家的管理,政治权力的行使要平等地体现全体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但由于受各种主客观条件的制约,现实政治生活中,民主不可能是完全平等地代表所有人的意志和利益,民主只能是体现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实行多数统治,这一方面是因为集体智慧超过个人智慧,“就多数而论,其中每一个别的人常常是无善足述;但当他们合而为一个集体时,却往往可能超过少数贤良的智能”。另一方面,出于正义,“人人都应该根据这一同意而受大多数人的约束。这是自然和理性的法则”。对于自由,是指要保护社会成员的自治,政府公权力不能任意介入属于私人领域的事务,政府不能剥夺个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干涉公民个人的私生活,要保障公民合法的言论、集会、结社自由,参加选举或不参加选举的自由,以及信仰自由。任何一种民主政治不是所有人都能平等地参与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民主要尊重和代表大多数人的意志与利益,但另一方面也要保护少数人的意志和利益,不能剥夺他们的权利,社会公共权力要尊重和保护少数人意志和利益,这也是民主政治自由精神的应有之义。民主政治要体现多数统治原则,体现平等的自由,也即民主政治应是平等原则与自由原则的结合。

尽管由于社会性质的不同,不同类型民主政治的性质、内容和形式各不相同,但民主是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结果与趋势。民主政治的类型可以不同,但不同社会中民主政治都要求监督和制约公共权力,调整社会矛盾与利益关系,保持社会平衡安定。因此,各个不同民主政治模式的基本特征可以总结为:①民主政治必须是责任政治。责任政治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人民所赋予的职权必须合理行使与履行,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的一种政治机制。权力和责任相对应是责任政治的基础,这就要求把权力行使者的责任承担与追究固定为一种制度制约机制。实行责任政治也是国家行政管理权责一致原则的内在要求。在民主政治原则下,人民授权政府进行统治,人民是权力的真正所有者,因此,受委托的权力执行者就有责任对其行为过程及其结果向人民负责。比如,在西方实行议会制的国家,实行责任内阁制,内阁政府由议会产生,对议会负责并受议会监督。所谓责任内阁是指内阁政府组成人员对其主管的部门的失误负单独责任,自请辞职或被撤职;对政府的共同决策失误则要负连带责任,可能引起内阁政府全体成员的总辞职即倒阁。我国宪法规定了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制度,由人大选举产生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他们必须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这就是我国宪法规定的责任政治,有关机关的责任不仅包括辞职、免职、撤职与降职的政治责任,还包含着法律责任。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一切不法行政行为、司法行为,如果侵害了公私财产、造成了人身伤害、危害了公共利益和安全等,也要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刑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及行政责任。②民主政治是开放政治。民主政治强调政治的公开与透明,要求政治对人民充分开放。当代各国由于人口众多,都无法实行直接民主形式,代议制的间接民主却产生了权力的所有者和权力执行者的分离,因此,如何使权力执行处在人民的监督之下,防止权力的滥用就成为民主政治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就是实行开放政治,国家机关的有关活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有关情况向公众公开,保障政治透明和公民的知情权、知政权,以利于人民监督。开放政治使政治权力的行使始终处于人民的监督之下,抑制裙带关系、权钱交易等非正常的活动。③民主政治是法治政治。法治是民主政治的内在要求,民主政治的真谛是人民能够控制政府,对国家机关及其官员进行有效监督,而只有要求政府依法行政,遵守人民制定的法律,才能防止政府行为的恣意,实现对政府的控制。所以法治程度越高,民主政治就越发展。这就要求树立“法律至上”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并使得这一观念深入人心,贯彻到社会的政治生活中去。④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是权力的公共性。君主制的权力为君主所垄断,贵族制的权力为贵族所垄断,民主政治制度中权力为更多的乃至所有社会成员所共享。权力的公共性表现为社会成员的公共参与管理,它是民主的本质。但现代民主的形式是以代议制为核心的间接民主。在古代共同体式的社会中,如古希腊,由于地域小、人口少使之能够采取直接民主的方式。古代民主作为一种由公民对公共事务直接决策的体制,最为明显和直接地体现公民参与的特点。而在地域广、人口众多、社会公众事务复杂的庞大的现代社会中,直接民主方式已经失去了可行性,代议制成为必不可少的民主形式,同时代议制民主还解决了民众参与政治能力参差不齐的问题,并且避免了全民参与的低效问题,是民主在现实中的理想形式。

二、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现状

(一)我国民主政治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中国共产党通过长期的武装斗争和革命,推翻了“三座大山”和国民党政权,在我国建立了全新的政治体制模式,巩固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经过社会主义改造,又建立了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开创了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但由于经验的不足和历史的因素,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经历了曲折徘徊,从1957年反对“右派”的斗争开始,中国共产党建立的民主政治体系逐步发生“左”的倾斜。特别是1966年以后,发生了史无前例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新中国的民主政治发展进程在这个阶段被打断了,而且发生了政治倒退。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至今,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稳步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快速发展并不断完善。我们在维护基本政治稳定的前提下,积极地探索和改革,稳步推进,从而使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政治建设取得了很大进展。但我国是一个新生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还存在诸多不完善的地方,综合起来,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民主政治制度与政治体制不完善

“没有强有力的政治制度,社会便缺乏确定和实现自己共同利益的手段。”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与这一国体相对应的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同时还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这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在政治实践中,我国的这些民主政治制度得到了逐步完善,但目前也存在着不容忽视的许多问题。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人民当家做主、管理国家、实现民主的根本制度。我国的长期实践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能够充分反映和代表全体人民的总体利益,能够与全体人民建立起密切的联系,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但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还不够完善,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①代表选举制度的不完善。目前,代表选举制度存在的问题有:一是选民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厌选”情绪。群众厌选是觉得选举没什么用处,只是走走形式而已;领导厌选是觉得选举耽误时间、浪费精力。二是选举中人为干扰、选举程序中暗箱操作现象严重。一些领导以“组织手段”将选民联名的代表候选人“酝酿”下去,以保证政党和人民团体提名的候选人当选。有些地方领导采用不同形式,或明示或暗示,要求代表、尤其是党员代表必须选举内定的人选,以组织手段代替代表意志。②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制度的力度不够强,人大的监督工作还显得比较薄弱,被动监督多,实际监督的内容少,监督手段不足。③代表问题。一些地方人大代表的素质比较差,参政议政能力不强。有些代表文化程度较低,代表人民利益意识和民主法律意识不强。而人大代表接受监督也存在问题,代表并没有受到选民或原单位的有效监督,甚至一些选民或原选单位不知道选出的代表是如何在代表大会上代表他们的愿望和要求的。有的代表多次不能出席代表大会,也不参加大会和闭会期间的活动,有的代表在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内从未发过言,也没有参与提出过议案,其代表行为仅为参加选举和表决,没有发挥代表的应有作用。

(2)党政关系不顺。党政关系,是指执政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在中国,中国共产党是居于领导地位的执政党。中国共产党对国家机关(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实行“一元化”的领导,这种政治体制的格局和构架决定着我国民主政治的建设情况。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党政关系中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问题有所缓解,但仍然存在党政关系不尽合理的问题。权力过分集中于执政党组织,而国家机关、其他政党、社会团体等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权力不足。党在国家权力机关之外掌握着事实上的国家权力,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人大和政府的权威;党组织耗费大量精力处理日常行政事务,分散了党对路线、方针、政策的调查研究,削弱了党的政治领导作用。如何正确处理党政关系,已成为我国民主政治建设中的一个重大课题。在我国,共产党与国家政权机关之间的关系集中表现为党与人大,特别是全国人大之间的关系。有的学者认为党与人大之间的关系是“党对人大实行领导”,这种提法很容易使人们对人大的性质和地位产生误解。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如果以领导与被领导来界定党和人大的关系,必然会得出党是凌驾于人大之上并向其发布命令、指示的特殊权力机关的结论。这显然不符合人大的性质。人民当家做主就成了“党为人民当家做主”。共产党组织不是国家机关,其执政权力只有通过法定的程序和国家权力机关来行使。如果强调党与人大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党可以并能够直接对人大行使权力,而不是通过人大对国家事务实行领导,就混淆了共产党的执政权力与国家权力的区别。

(3)政治协商制度不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它是中国人民自己的创造。实行这一制度,可以在充分发挥民主党派作用的同时保证共产党的领导,在广泛发表意见的同时保持人民意志的统一。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这一制度未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一些党组织和政府的领导,不能正确看待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在我国民主政治建设中的作用,对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以政治协商会议为形式所进行的各种监督重视不够。特别是某些领导干部的官僚主义和“家长制”作风,更不愿接受其他民主党派的监督。在实际运作过程中,由于民主协商制度还没有完全走向规范化、制度化,一些地方的政治协商工作有着很大的随意性,影响了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与民主监督的热情和积极性。同时,由于民主党派的民主意识、参与意识长期以来得不到加强,参政议政、加强监督能力也有所欠缺。

2、民主机制不健全

邓小平同志认为,民主关键在于制度,在于机制。“要从政治现象的整体上去考察其运动的规律,所谓从整体上考察,就是把政治现象作为各个组成部分的有机结合体去进行考察,考察它运行的原因、动力、功能和运行中与其他事物交互作用的状况等等。”我国民主机制还不健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利益表达机制不健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协调和整合机制对于协调与处理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关系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实践中,广大人民利益表达的对象不明确,在社会转型时期,利益主体的多元化使利益要求的分化和差异增大,但我国目前仍然沿用计划经济时代的利益表达方式,即选出代表向组织反映,致使许多人对利益的要求没有合适的诉求对象,从而产生了对政府的不满情绪;利益表达的渠道不畅通、利益表达的程序繁杂,致使一部分人的利益表达受阻;另外,政府对群众的利益要求缺乏相应的应对机制。对人民群众的正当上访要么是回避不见,要么就是采取压制的手段,这也是利益表达机制不通畅的表现。

(2)民主监督机制不完善。民主监督机制是保证政治廉洁、消除权力腐败、提高决策科学化的重要手段。我国的监督体制已形成了执政党对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人大对行政、司法机关的监督,司法监督,社会舆论监督等多个层次。但是,对于社会和民主政治发展的需要来说仍显得明显不足,我们更多强调的是国家机关的内部监督和党委监督,而人民的直接监督过多地停留在制度层面,未在实践中加以完善和发展,自下而上的监督少,监督缺乏民主性和公开性,专门的监督机构缺乏应有的独立地位。许多监督形式缺乏制度和法律保障,制度化的监督方式又缺乏可操作性,以致监督中的随意性削弱了监督的力度。

(3)权力制约机制不健全。法国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如果权力在运行过程中缺乏有力的制约与监督,就难以保证权力在运行过程中不发生异化。权力不仅需要监督,而且需要制约。因为对权力的监督总是在一定时间段和一定程序中进行的,而权力的行使则无时无刻不在进行。因此,对权力进行适当的制约就成为民主政治发展的客观要求。我国政治体制的弊端之一,就是对权力的授予和运行没有确定有力的制约机制,导致权力滥用的现象比较严重。建立权力运行的制约机制,是民主政治建设的必然要求。

3、公民政治参与不充分

衡量民主政治发育程度的重要因素之一是看民众政治参与的广度、深度和参与质量。在西方资产阶级的民主观中,无论是卢梭的人民主权论,还是林肯的“民有、民治、民享”,其核心思想是民主就意味着参与,政治参与是现代民主政治的核心,是衡量民主政治发展程度的基本标准。对于政治参与,亨廷顿认为,“政治参与是平民试图影响政治决策的活动”;约翰·伯恩斯认为,“政治参与被界定为个体公民旨在影响公共事务的活动”;“政治参与指的是平民或多或少以影响政府人员的选择及他们采取的行动为直接目的而进行的合法活动”。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文化的繁荣、政治的进步,我国公民的政治参与程度不断提高,参与的范围和质量都呈良好的发展趋势。但是,由于政治体制的不完善,加之传统集权政治、专制文化的影响,我国公民的政治参与仍然存在很多问题,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民主政治的发展和民主政治的实行质量。

首先,政治参与的民主运行机制和程序不健全。现代民主政治以民选、民主管理、公民享有平等政治权利等为原则,具有极大的历史进步意义。然而,这些原则的实现需要相应的机制予以保障。我国在公民政治参与上建立了诸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信访制度等等,并取得了显著的成绩。然而这些制度在执行的具体措施和执行过程中还存在许多问题,如在一些地方,选举走过场而流于形式,不是真正反映民意或代表民意;在党的政治生活中不能充分吸取民主党派、无党派著名人士的意见,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本应是群众自治方式,但在运行过程中行政化倾向较为突出,未能真正实现人民群众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制约了群众当家做主的能动性的发挥等,最终影响了政治现代化的进程。在一些地方,一些下岗失去生活保障的职工、被摊派过多的个体经营者,尤其是农民,由于无法通过正常渠道表达需求,不得不通过非制度化形式参与政治,上访、静坐甚至群体冲击政府机关等现象时有发生,从而影响了社会政治稳定。这涉及政治参与的第二个问题,即非理性参与问题。非理性政治参与是指公民不是利用国家为其提供的制度化途径或渠道来表达利益诉求,而是通过过激行为达到政治参与的目的,如越级上访、群体上访、聚众闹事、冲击公共机关、散布非法言论等。非理性政治参与行为是当前影响我国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之一。造成非理性政治参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公民参与能力看,政治素质和参政技能差是非理性政治参与的主要原因;从外部社会看,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期,制度不完善、规范缺失、公平诚信缺失是造成非理性政治参与的根本诱因,而制度化参与渠道不通畅是非理性政治参与的关键原因。当前,我们要理性看待公民的非理性参与行为,消除其背后的原因,完善制度,引导公民走向理性政治参与。最后,动员型政治参与的比重过大。“动员型政治参与也称为被动参与,它的最主要的特征是公民在参与政治时并不抱有任何影响政府决策的明显意图。”动员型参与在革命战争年代曾是发动群众的一种重要方式,改革开放以来,动员型参与有所减少,但其在生活中还是比较广泛,如每周例行的政治学习、表明政治态度、参加职代会,等等。在动员型参与中,参与主体处于一种被动状态,只是为参与而参与,表面上看轰轰烈烈,实际上并不反映矛盾也不解决问题。目前,我们应该实现动员型参与向自主型参与的转变,减少动员型参与在公民整体政治参与中的比重。

4、基层民主制度不完善

基层民主制度是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一环。基层民主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它是体现人民当家做主的最直接、最有效的形式,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基础性工程。它是指“人民依法通过基层社区和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或集体的形式参与国家、经济和社会事务管理的政治制度”。基层民主制度在我国的存在和发展,与我国经济、政治、文化、教育以及人民群众整体素质的不断提高息息相关。目前,我国基层民主制度主要体现于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制度的实施,他们分别是城乡群众性自治制度,尽管中国城乡基层自治制度建立的时间不同,城乡的社会结构不同,并且发展也极为不平衡,但从制度变迁的初始路径看,中国的城市居民社区自治与农村村民自治仍然存在许多共同之处。比如,两者都是由于经济体制改革所引起的国家与社会的分离,开始出现一个自由自主社会空间而发生的;都是为了解决国家与社会分离过程中出现的紧迫性公共问题而对治理体制的变革;治理体系变革的重要特点是向基层社会和公民让渡和下放部分治权,以实现对社会的有效整合;通过自身的管理,以达到社会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并由此启动了社会民主化进程。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国城乡居民自治推动了中国基层民主政治的发展。

经过不懈努力与长期发展,目前我国城乡的社区自治组织建设呈现出整体推进、全面拓展的大好局面,但从总体上说,目前的基层民主体制还处于初始阶段,还存在不少问题,有待于进一步的改革和完善。

(1)基层自治组织的行政化倾向问题。我国实践中基层自治组织的行政化倾向诱发了社区自治组织的合法性危机。从理论上讲,社区自治组织一方面是社会成员自治的方式与渠道,另一方面是沟通政府与民众之间信息的桥梁。然而,目前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社区自治组织却对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呈现出全方位依赖,政府主导和决定了社区自治组织的工作,社区组织也成了政府的手臂延伸,成为代表政府管理社会的力量,从而使社区自治组织日益与社区居民脱离,正在逐渐失去其自治性,而成为具有行政性质的组织。一些学者提出,衡量社区自治组织自治化程度的主要指标包括法律框架、章程制定、人事权归属、经费来源、日常决策权归属、运行方式、激励机制、监督制度、自治组织的主观倾向等九项。而从目前社区自治组织的职能看,根据《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社区自治组织的主要任务是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一些力所能及的群众工作。但在现实生活中,这种协助却成了硬性任务,一些基层政府部门(主要指乡镇政府、区县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往往把工作任务压给社区自治组织,把社区自治组织视同为一级管理组织。社区自治组织成为基层政府不能离开的基层。在实际工作中,承担了税收、计划生育等工作。社区自治组织所承担的职能过多,其实际功能渐渐向行政组织靠拢,并在很大程度上接受上级政府机关的指挥和考核。社区自治组织工作年度目标的确定、检查考核以及阶段性工作往往也由基层政府确定、布置,并要接受各种各样的评比检查和达标活动。结果使社区自治组织无暇顾及社区的公共事务和社区居民提出的各种要求。从人事和财政来看,基层政府基本上控制了社区自治组织干部的任免和社区自治组织的经济来源。社区自治组织的候选人、尤其是主要负责人的候选人基本上都是由基层政府组织部门考查审定,经基层政府党政班子认可后才交给居民代表选举,并在基层政府组织部门的指导下和社区自治组织支部书记的主持下,通过组织保障候选人当选,使居民、村民的选举成为形式,当然也难以指望他们代表居民、村民的意志。从经济来源看,社区自治组织的日常活动经费,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政府的财政拨款。在这种情况下,社区自治组织对政府的依赖不断加深,社区自治组织的活动也就很难摆脱政府的控制与指令。社区自治组织的行政化倾向导致社区自治组织不能充分代表城乡基层社会,自治功能下降。

(2)居民参与不充分问题。社区自治需要居民的广泛参与,具有突出的社会化特征。居民充分参与有助于发挥居民的主动性、自觉性,促进社区发展与自治,使社区居民真正成为社区的主人和社区发展的主体,进而促进社区范围内有效的组织结构和运作机制的形成。然而,目前的现实情况是居民参与普遍不足,参与机制很不完善。这一方面是因为现代居民对社区的依赖降低,在现代社会中,居民拥有独立的经济来源、经济利益和生活空间,他们可以通过快捷的交通手段、便利的通讯技术取得自己所需要的一切资源,而无需像过去一样通过邻里关系取得。当社区无法提供居民需要的资源时,他的选择是迁出而不是考虑如何参与社区的发展。正如美国学者加诺威兹所说,在现代社区中,“个人总是倾向于从社区中寻求比他本人所能贡献的还要多的东西。他与社区的关系是,当社区不能满足他的需要时,他就会迁出这个社区”。一方面,社区自治组织的行政化倾向和居民的“搭便车”心理也严重削弱了居民参与的积极性。

(3)选举问题。选举不规范问题严重影响了社区自治的质量。民主选举是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而民主选举必须通过法制加以保障。现实中民主选举原则被扭曲变形,一些基层干部对社会自治组织只重视自己指派的代表,将社区自治组织视为自己的下级机构,习惯于自上而下的任命制,而不习惯于自下而上的民主选举制。当自己的意志与居民的意见发生矛盾时,就采用强迫命令,以保证自己信任的人当选,甚至公然违反法律程序,直接任命社区自治组织干部。还有一些基层干部在社区自治组织选举中法制观念淡薄,不依法办事,以权压法,导致选举违法案件时有发生。而严重破坏民主选举的贿选等腐败现象在选举中的存在,尤其是在村委会选举过程中,不少地方都出现过贿选、家族势力操纵选举等现象,使民主选举变味,而选举产生的社区自治组织也不能真正代表居民的利益。

(二)我国民主政治建设中存在问题的原因

社会主义民主是人类历史上最高类型的民主,是充分保证人民当家做主、实现人民自己管理国家的政治形态。但我国民主政治建设还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正确认识和检讨目前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分析其原因,是推动我国民主政治建设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我国民主政治存在的问题,从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基础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是在生产力十分落后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起点上建立起来的,而且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因此决定了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实际状况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根本要求之间还存在着较大的差距。从我国国家地位来看,“中国这一票是第三世界的,是名副其实地属于第三世界不发达国家的”。由于当代中国政治发展的定位是发展中国家的现代化,当代中国政治发展的后发国情内在地要求权力的高度集中,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民主政治建设的种种问题。从传统来看,集权的旧文化传统影响了我国民主政治建设。我国几千年的封建专制统治使国人民主意识淡薄,专制意识浓厚,历史遗留给我们的是高度集权的政治文化,而且这种深厚的文化积淀带给我们的影响不可能在短期内消失殆尽,它不可避免地对我国的经济、政治、文化等方方面面的发展起到阻碍甚至破坏作用,尤其妨碍了民主制度的正常运行,成为阻碍民主推行的绊脚石。

三、私有财产权、私有经济与民主政治的相互关系

私有财产权、私有经济与民主政治在历史上就有着密切的联系,可以说是一荣俱荣,一衰俱衰。历史上民主政治总是与发达的商品经济相伴而生的。封建专制集权政治的结束,资本主义民主的发展壮大就是伴随着资本主义私有财产权、私有经济的发展壮大而进行的,同时资本主义民主政治的建立与完善也保障和促进了私有财产权与私有经济的发展。在我国,私有财产权、私有经济与民主政治也是相互促进、相互影响的。私有财产权、私有经济的发展为民主政治的建设奠定物质基础,促进民主政治的发展,而民主政治为私有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政治与法治环境,保障其发展;反过来,民主政治的不健全也会制约私有经济的发展和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私有经济的萎缩也会导致民主政治发展的动力不足。这里笔者主要论述两者之间的积极影响。

(一)民主政治为私有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政治

法治环境,保障其发展长期以来,制约我国私有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是来自政府对私有经济的侵犯,政府对私有经济“卡、拿、要”,乱罚款、乱摊派,而法律又对私有经济、私有财产权保护不足,导致私有经济、私有财产权发展存在的环境极差,许多私有经济人士不敢放心大胆地发展私有企业。而民主政治内在地要求实行法治,限制政府权力,遵循责任政治、开明政治的原则,保障公民私有财产权权利,从而为私有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政治与法律环境。

1、民主政治中的有限责任政府

有限政府是指民主政治之下的政府是权力有限的政府。实行有限政府原则,是因为政府的权力是从人民那里取得的,它不能超出“人民赋予”的那个权力界限,“政府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只存在某种限度之内”,这一权力的限度就是政府活动的领域界限。从实证上讲,政府权力只限于法律明确规定的范围,法律无明确规定的权力,政府不得行使,也就是要求政府依法行政。政府的权力不可能遍及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政府应为公民以及其他各种非政府主体的自治、自由留下广泛空间。民主政治对政府权力的限制,是为了防范它过分扩张,保护公民权利。相反,专制政治中却不存在有限政府,专制政府都是全能政府和无限政府,它的权力没有固定的界限,也不受法律的约束,法律仅仅是政府统治和管理的工具,政府行为不存在违法问题。民主政治要求有限政府,借此来遏止政府的专断与恣意,以保护公民的权利与自由,这样势必使公民的私有财产权、私有经济能有一个广泛的发展空间与足够的自治权利,私人可以自由决定其财产经营事务而不受外力的非法干扰。

民主政治的另一个根本标志是责任政府,它与“人民主权”相联系。在民主政治生活中,实行人民主权原则,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有权以一定程序选择一部分人组成政府来行使公共权力,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因而政府施政必须对人民负责,建立一个既有限又负责任的政府。责任政府是指政府负有履行职责的义务,如果政府没有履行应尽职责,就要对此负责。另一方面,政府做了不应该做的事,超出了其职权范围,侵犯了人民的权利,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政治责任。政府责任的确定与追究,限制了政府权力,防止了权力的滥用,使其有效负责地行使职权,不敢贸然侵犯公民的权利。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律制度以及法律对政府权力界限与责任、程序的规定,即体现了责任政府的理念。责任政府为防范政府侵犯私有财产权树立了一道篱笆,有效地保护着私有经济的发展。

2、民主政治中权利与权力的关系

民主政治与权力和权利的关系密切,公丕祥先生指出:“现代民主政治作为国家制度,具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政治意义上的民主,因而民主与权力相联系而存在;二是法律意义上的民主,故而民主又与权利相联系。”民主政治与专制政治的一个明显不同也是权力与权利的关系问题。在社会政治生活中,权力常常表现为一定的国家机关的职能或功用。而权利通常是指个人的权利。民主政治的真谛就在于保障社会主体的权利,因为在社会生活中,如果社会主体不具有作出决定和行为的自由权利,那么就无民主可言。权利的法律意义,就在于它是具体的权利主体按照自我意志来满足其个人利益的行为的法律可能性。对于公民个人来说,只要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都可以作为,即法不禁止即自由。它意味着社会主体的自主性,意味着必须运用法律手段,切实保障社会主体的权利,它是现代民主政治的最高目的和最终归宿。对于国家及政府来说,只有法律明文规定或允许的,才可以作为,否则就是滥用权力,即法无授权不得为。它意味着国家权力的内容、行使范围、运行方式等,都必须由法律明文加以规定,超越法律规定而行使的权力,是非法的、无效的。这是因为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如果不对权力进行法律上的限制,只能导致权力的泛滥。国家的合法性源于社会为了公共利益而进行的权力委托,政府的职能和权力是有限的,政府不应是全能政府,这是民主政治的核心观念之一。作为代表国家的公共权力和代表公民个人的私有权利,它们共同构成民主政治运作的基础性力量,它们是既对立又统一的矛盾结构体。从历史发展的轨迹来看,在专制政治中公共权力始终处于强盛的支配地位,而私有权利大多处于弱小的被支配地位,在民主政治中则要使两者处于一种均衡状态,这就要求我们处理好对公共权力的限制和对私有权利的保护。

民主政治要通过法律规定民主制度,民主政治的目标之一是法治政治,法治需要法律至上权威,而民主政治中法律的价值目标和精神是限制权力与保障权利。法治给予国家权力和个人权利真正的定位。首先,是对政府权力的限制。在法治中,权力虽然作为一种支配力量而存在,但它必须受到法律的控制。法律具有最高效力和普遍权威,无论是制定法律的统治阶级还是作为守法的普通国民都必须遵守。法治在此意味着国民守法必须以管理者守法、护法为前提。法治不仅以法律统治老百姓,更要以法律约束管理者,法治就是对权力的限制,即“使法律成为政府的主人,而政府成为法律的仆人”。以法律支配或限制权力的另一面,就是保障人的权利与自由,这也是民主法治的终极关怀和最高原则。法律充当了个人权利的保护者和促进者,法律的实体价值是“在一种社会组织结构中,通过法律的形式,以保障人的自由或人权为根本依归,确定权利的合理定位,自由的合理界限及范围以及权利、义务的合理关系”。这种“权利本位论”体现了民主要求。在民主政治的要求下,要以尊重人、关怀人的价值和尊严为主旨来建构法治模式,法律应以权利为本位,以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保护个人权利不受国家权力的损害。这也是民主政治中民主精神的体现。

总之,民主政治对权利的保护和对权力的限制,正是私有经济发展所需的法治环境,一方面保障了私有经济的合法权利,另一方面使私有经济免受来自政府公权力的侵害。

(二)私有财产权是民主政治产生的基础

私有财产权导致民主政治的产生。古代凡是民主政治建立的地方都是商品经济和私有财产权发达的地方,而近代意义上的民主也一直被认为是与资本主义私有财产权联系在一起的;大多数的资产阶级民主理论家一般都认为私有财产权与民主之间有必然的联系。西方私有财产权制度的形成是中世纪农奴和封建主订立契约关系的结果。而民主制源于既有的政治权力对增长着的经济权利的妥协,在某种程度上是私有财产权演变的政治结果。从另一方面讲,对财产权、尤其是对人们私有财产权的重视和保护,本身就是民主的实质内容之一,它促成了宪政国家的诞生。如果一个社会连公民财产权都不保护,何谈政治权利?何谈民主?

近代英国代议制的产生即源于国家的财政问题。国王的征税由于缺乏某种形式的制约机构而招致广泛的抗议,结果为了赢得纳税人的合作,爱德华一世不得不建立一个机构,以使纳税人的代表能够对政府的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有所控制。这个机构即“议会”,它是近代议会的起源。历史上由税收引起的问题和斗争又导致了“大宪章”的产生,是一种政治力量的平衡。“大宪章”被后世的英国人视为民主的本质性含义,即统治者只有在被统治者的同意下才能进行统治,否则它将受到反抗。从这一点来看,民主制并不是民主理论的产物,而是一种“制度性的妥协”。我国是一个拥有五千年文明史的大国,却是一个民主、法治精神缺失的国家。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作为人的根本的私有财产都沦为君王一人之手的时候,民主、法治更成了海市蜃楼,只能是专制横行。没有私有财产权的地方,就没有民主政治的生存背景。而私有经济的发展是壮大私有财产权的唯一途径,可以说,只有大力发展私有经济,才能建立真正意义上的民主政治。

(三)私有经济的发展奠定民主政治的经济基础

民主政治的发展,需要相应的经济基础。马克思主义认为,经济是政治的起源和基础,政治是经济的集中反映和体现。民主作为政治上层建筑,是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的,“物质生活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历史上任何一种民主形态,无论是古希腊民主还是资产阶级民主,它的产生与发展都和商品经济的发展有密切联系,因为平等和自由是商品经济的本质特征,它内在地促进和要求民主政治的实现。

我国社会主义民主长期以来未能得到充分发展,除了党过去在指导思想上有重大偏差以外,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原来的社会历史条件先天不足,商品经济很不发达,缺乏民主政治传统。因此,在我国当前的社会主义条件下建设社会主义民主,首先必须创造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赖以存在与发展的经济条件。大力发展私有经济,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才能奠定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现实经济基础。长期以来,我国实行一种高度集权的、由国家干预一切经济活动的经济体制,实际上形成了一种超经济强制机制,其基础是国家所有制。国家所有制作为公有制的一种实现形式,尽管在对生产资料的私有制进行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发挥过不可替代作用,但在对社会主义经济和政治的长远发展中存在不可忽视的缺陷。在国家所有制的基础上,实行的是一种高度集权、由国家干预一切经济活动的经济体制,用行政领导方式来组织社会经济过程。在这种高度集权的经济体制中,国家和社会的一体化,国家超常干预社会,人民仍然必须依附于国家,经济实际成了政治的附庸,对政治权力的谋取必然成为谋取经济利益最有效的捷径,导致官僚主义长期难以根绝。国家所有制还严重地遏制了商品经济的发展,遏制了经济平等的现实基础。

建立在国家所有制基础上的高度集权的管理体制是产生官僚主义的温床。而商品经济的衰弱使整个社会的民主意识弱化,使经济领域中的平等关系和平等观念无从形成,从而影响政治平等的形成,这都严重影响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所以,要发展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大力发展市场经济,实现国家和社会的二元化,还经济权利给社会,使社会摆脱对国家的全面依附,这对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具有决定性意义。而私有经济的发展对于商品经济的形成具有决定性意义,只有大力发展私有经济才能促进商品经济的繁荣。私有经济组成的市场经济主体,在经济上是自由、平等的,随着经济生活对社会生活的全面影响,自由、民主、平等观念就能深入人心,市场所显现出来的经济平等为政治平等开辟道路,经济上的自由平等反映到政治思想领域中,必然升华发展为政治上的自由、平等观念、意识,形成民主政治的运作根源。

要想真正实现民主政治,那么民主政治社会的主体必须具有独立的政治人格。而独立的政治人格必须建立于独立的经济人格之上。而独立的经济人格的形成又取决于对生产资料的所有关系,只有社会成员有自己的财产,实现具体的个人占有,才能使所有的社会成员都有自己独立的经济利益。所以发展私有经济,壮大私有财产权,才能使人民在拥有自己的独立经济地位的基础上,进而主张独立的政治地位,形成对民主政治发展的动力和压力,促进民主政治的实现。私有经济越发展,个人自由与社会平等就越多地得到实现,人的独立人格、价值、尊严也就越充分地获得肯定,这一过程也就是民主政治进步和发展的过程。

总之,私有经济的发展,不仅是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基础,而且是民主政治的坚实基础。私有财产权、私有经济的充分发展是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基础和动力,也是民主政治充分实现的最基本的、首要的途径。

四、私有财产权、私有经济的发展对民主政治的影响和作用

(一)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目标

党的“十六大”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确立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目标,并明确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有机地统一起来。”“人民当家做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让人民当家做主,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目的。我们党领导人民进行民主政治建设的根本目的,就在于要使广大人民群众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江泽民同志曾指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保证人民充分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民主政治建设要“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

(二)私有财产权、私有经济的发展对民主政治的促进

当前,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进展顺利,但政治体制改革却步履艰难。进一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建设民主政治,一方面依靠政府的自觉行动,另一方面,也是更重要的,私有财产权、私有经济的发展会进一步促进民主政治的实现。私有经济的发展必然壮大私有财产权,私有财产权是建立民主政治的基础,也会对民主政治的建设形成促进力。以私有财产权为基础的市民社会与国家政府之间在张力中相互限制、相互促进、相互制约,是一个对立统一的体系。一方面政府想通过权力从民间获取财产,另一方面人民则会通过多种手段来抵制政府的恣意和专横。人民出于保护私有财产的要求,必然要求限制政府权力,实行责任政治,执政者迫于民意的压力而以成文法的方式限制自己的权力。此时,民主政府、民主政治才会应运而生。“在某种意义上,财产权因其具体性而成为对政府权力之限制的理想标志或焦点。对私有财产的侵犯是国家侵犯私人权利特别明显的一类,某人的财产对于国家权力的合法范围能够形成一种实实在在的客观界限。但这只体现了财产权自相矛盾的一部分。财产权被认为是权利的象征,是对政府权力范围的独立限制。同时,在所有基本权利中,财产权也许又最为明显地产生于国家的创设。如果政府的目的之一是保护财产权,那部分地因为,如果没有政府机构,财产权(比如,与良心自由不同)就不可能存在。因而,财产权是政府权力的界限,但这一界限却是政府自己划定的。也许正是这样的紧张关系(或张力),两者相互制约才成为可能,同时也成为双方历史演进的动力。”

具体来说,私有财产权、私有经济发展对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意义有以下几方面:

1、促进自由与民主

政治民主必须在经济民主的基础上才能形成和发展,经济民主是民主政治建设的根本动因;而经济民主最本质的特征就在于国家对个人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和尊重。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民主的发育与完善必须依赖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正是由于市场经济活动中所蕴涵的民主原则或民主精神的影响,才催生了现代政治民主。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不可能真正实现民主化的政治,而只能形成集权政治;市场经济的民主原则就是现代政治的民主原则。实践证明,私有经济是市场上最有活力的主体,而市场机制的真正建立与运行离不开私有经济的发展,国务院在《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中指出,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使两者在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是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方针,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

自由与民主是一个相辅相成的统一体。自由是民主的前提和目的,而民主则是自由的重要保证。自由强调个人权利神圣不可侵犯,个人享有的权利不受他人和国家权力的干涉,个人自由是民主制度得以有效运行的前提条件,而民主则是在尊重个人权利的基础上的多数决定,是为了保护个人权利实现的一种政治制度,民主原则必须以自由原则为前提。自由在经济上表现为承认个人财产所有权与其他个人权利一样神圣不可侵犯,强调自由竞争、效率优先原则,而民主则意味着多数人的利益得到尊重与保障,强调公正、平等原则。我们要坚持在自由原则的前提下,强调民主的平等原则;在民主政治之下,公民享有各种自由权,如言论自由、信仰自由、出版自由、结社自由和参政自由等。在自由民主之下,人们享有的自由空间有了空前的扩大。财产权不仅是公民个人的经济权利,在某种意义上更是政治权利。正如经济学家弗里德曼所认为,没有经济自由,就没有政治自由,同样,没有财产权利,就没有政治权利。私有财产权为民主政治提供了最为牢固的基础,遏制了专制。私有财产权的确立分散了社会中的经济权力,因而避免了政治经济权力的高度集中,为民主创造了必要的经济条件。如果个人的财产很少,国家的财产很多,这样个人的自由就难以得到保障。由于个人在获得生存的物质资源上必然要仰国家之鼻息,这就造成了个人对国家的过度依赖,以至失去个人的独立人格,国家便成了唯一的主宰者。另外,名义上的政治自由,还需要一定的经济条件才能去行使这些自由。英国已故保守主义政治哲学家奥克肖特一针见血地指出,一旦生产资料归于单一的占有者之手,奴役就近在眼前。所以,私有财产权是民主政治的基石。20世纪90年代以来,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私有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活动中的民主精神和民主原则对人们社会政治生活的广泛渗透和影响,私有财富的壮大也引发了政治改革的迫切要求,导致政治民主迅速形成和不断发展。因此,政治民主是经济民主在政治形态上的集中体现。

个人的民主与自由建立在私有财产权之上,私有财产权的壮大直接促进民主自由的实现,世界上还没有一个国家不保护私有财产权却实现了真正的民主。所以,私有财产权、私有经济的发展将直接带动民主与自由的实现。

2、促进政治参与的扩大

政治参与是指“公民等政治主体为了争取实现和拥护自己的利益而参与社会政治过程,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去影响政治决策的行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就是人民真正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所有公民都有权参与国家机构以及国家事务的管理,任何一个公民都有成为专职管理者和选举管理者的平等权利与均等机会。政治参与不仅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手段,更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政治参与意味着国家机构在公民参与下建设,国家工作人员由公民按照民主程序选择,实现国家权力的回归。这样民主问题实质上就是公民如何和在多大程度上参与国家管理。美国学者萨托利讲道:“为了拥有民主,我们必须建立一定程度的人民统治,我们在什么时候能发现‘统治的人民’,发现进行统治或者担当统治角色的‘民’呢?答案是:在选举的时候。”

政治参与决定着民主政治发展的程度。近年来我国私有经济的发展,大大提高了私营企业主的政治参与程度。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首先源于经济利益的驱动,一个企业的成败与企业主的社会交往能力密切相关。企业主可以通过这种社会交往联系,获取大量有价值的信息,获取稀缺资源,捕捉市场机会,争取利润丰厚而风险小的项目和政策支持,从而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积极地参与到政治生活当中,对于私营企业主来说具有十分明显的现实利益。在政治参与的过程中,他们就有机会接触到政府成员以及各种知名人士,这样就有可能建立起必要的社会关系,为其利益要求创造制度内外的接触条件,使本企业在融资贷款、征地、减税等方面得到优先照顾,得以提高本企业的竞争力、抗风险能力和长远发展的潜力。政治地位的提高也有利于提高他们企业的知名度,增强人们对其企业及产品的信心,从而扩大销售量。在转型期的中国,行政力量在干预经济活动上的意愿和能力依然强大,政府对社会上资源汲取和利益分配的作用十分巨大,这对私营企业的发展有着巨大的影响。经济利益是私营企业主参与政治的首要动机,其政治参与的具体内容也主要集中在经济领域以谋求现实的利益,他们也需要通过政治参与使政府注意到他们的利益要求。其次,政治参与是为了谋求经济政治地位的平衡。目前,中国私营企业主阶层的经济地位获得了社会较高认可,但政治地位与经济地位还具有很大的不一致性,政治地位则相对较低。他们不会满足于这一“经济上的巨人,政治上的侏儒”的经济和政治不平衡地位。这种政治和经济地位的不平衡性激励私营企业主的政治要求。他们需要参与政治,通过政治影响力来维护其经济地位,需要一种与他们经济地位相适应的政治地位的公正感。最后,经济社会的发展催生了私有经济主体的政治自觉,培育了他们的民主意识,他们开始把政治参与当作一种社会责任。

私有经济主体的政治参与意识、积极性和能力相对较高。私营企业主阶层在实际的生活和工作当中,深深地体会到政治在社会利益分配中的巨大作用,认识到只有积极地参与到政治当中去,才能实现和维护自己的利益,所以一般都主动积极地参与政治。私有经济主体在社会中的经济地位一般都比较高,新的一代私营企业主的文化素质也较高,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激烈的竞争,也促使私营企业主们通过不断学习来提高自己的知识水平,随着市场竞争的优胜劣汰规律和知识经济的大力推动,私营企业主的整体文化素质不断地得到提高。良好的文化素质是人们进行政治参与的基础,相对较高的文化素质和较高的经济地位就赋予了私营企业主阶层以较强的政治参与能力。他们的政治参与必将提高我国民主政治参与的广度和深度,更进一步促进我国民主政治的发展。

3、强化公民的民主政治意识

人的生活包括精神生活与物质生活,人的追求也有物质追求与精神追求,但人的精神必须建立在物质基础上,财产正是精神的物质依托。物质追求是首要的要求,当人们还饥不择食、衣不遮体时,难以想象还有什么精神上的追求,还有什么政治要求。只有拥有了个人财产、解决了温饱之后,人们才会意识到自身的价值、自身的社会使命、自身作为国家的一员的公民意义,才可能在政治生活中有所作为。正如孟子所说: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没有对一定财产的支配,就不可能有独立意识的公民,也没有稳定而又充满活力的社会。民主政治的形成要有公民的广泛参与,而人们参与政治生活是出于对自身利益的关注;缺乏私利,公民对政治生活也就漠不关心。私有经济的发展,促使人们为了维护自己的经济利益而主动参与政治,参与政策的制定,要求对其利益进行保护,引发公民强烈的自主意识、权利意识、平等意识、法制意识和民主参与意识。

4、导致市场主体向政治主体转化,促进民主政治的实行

市场经济的发展催生了许多新的市场主体,私有经济的发展引发了市场主体结构的分化。每一个市场主体都有独立的经济利益,当大量私有经济主体介入市场必会引起剧烈的利益分化,产生新的利益格局。一旦市场主体意识到它们的利益与权利必须得到制度与机制的保障时,民主就会成为它们得心应手的工具。它们会通过直接或间接民主的方式参与民主过程,表达反映自己的利益要求;会通过各种民主形式,发挥自己在民主参与过程中的管理和监督作用,以实现或保证各自的利益要求。当它们在一定的政治体系内按照一定的民主形式依法实现各自的利益和权利时,就从市场主体转变为政治主体。随着私有经济中个体经济、民营经济和外向型经济的迅猛发展,这些新型的经济主体在原有的政治体系中没有既定位置,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便联合起来建立具有自治性质的社会组织,如个体劳动者协会、民营企业家协会等来参与影响政治。私有经济的发展导致多元政治主体的出现,遏制政治权利的集中,他们要求政治的民主化,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政治文明的促进力量。

5、限制政府权力的扩张与恣意

随着私有经济的发展带来民间财富的丰富,民间经济力量的壮大和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在一定意义上,将限制政府权力的扩张与恣意。私有财产权是抵制政府权力专横和扩张的坚固屏障。民主的真谛就是限制政府的权力,保护公民的权利。现代政府是权力受到制约的“有限政府”,政府存在的正当理由是保护公民的各种权利,尤其是财产权;为公民私有财产权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权力限制”是政府的应有之义。“政府征收的赋税应当在合理且民众可以承受的限度之内,否则毫无节制的苛捐杂税、乱摊派、乱罚款都是对公民财产权的赤裸裸的侵蚀,是一种打着‘合法’旗号对公民财产赤裸裸的公然夺取。”政府应当对公民的私有财产持一种尊重乃至敬畏的态度,非经正当法律程序和出于公共利益需要,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民间财富的壮大天然地要求政府对私有财产提供最为有力的保护,不能让个人的利益无端地牺牲给虚伪的“国家需要”。它要求形成一种制度安排,限制政府的权力,保护个人的自由,阻止一切专断的政治行为,及其对公民的生命权、财产权和自由权等基本权利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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