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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消费税法

第一节 纳税义务人、征收范围、税目及税率

我国现在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是于1993年12月13日由国务院颁布,于1994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消费税是1994年税制改革中新设的一个税种。主要对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征收的一种税。从2006年4月1日起,消费税的征收范围进行了有增有减的调整。

在流转税中,消费税与增值税相配合,形成双层调节。增值税发挥普遍调节作用,以保证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为主要功能。消费税作为特殊调节税种,其宗旨是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增加财政收入。目前,确定征收消费税的有14种消费品。消费税实行价内税,一般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从1995年1月1日起,金银首饰由生产销售环节征税改为零售环节征税;从2002年1月1日起,钻石及钻石饰品由生产、进口环节改为零售环节征税;从2003年5月1日起,铂金首饰由生产环节改为零售环节征收)。在以后的批发、零售等环节中,由于价款中已包括消费税,因此不必再缴纳消费税。消费税是一种间接税,其缴纳的税款最终都会转嫁到消费者身上,由消费者承担。

一、纳税义务人

税法规定,凡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为《消费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应税消费品(不包括金银首饰、钻石、铂金及钻石饰品)的单位和个人,都属于消费税的纳税人。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从事商业零售金银首饰的单位和个人。委托加工(另有规定的除外)、委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委托方也是纳税人。

这里所说的“境内”是指应税消费品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合伙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其他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和包括中国公民与外国公民在内的其他个人。

消费税的具体纳税人为:

(1)生产、销售(包括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以生产、销售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由生产者直接纳税。

(2)委托加工的应税产品,以委托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以进口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由海关代征税款。

二、征税范围

《消费税暂行条例》选择了14类消费品列举征收,具体可归纳为5个类别:①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和焰火等。②奢侈品和非生活必需品,如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化妆品等。③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摩托车、小汽车等。④不能再生产和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等。⑤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产品,如酒精、汽车轮胎等。

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可以根据国家经济发展变化和消费结构的变化情况适当调整。

三、税目

消费税税目采取列举方式,即凡征税的消费品才列入税目表,不征税的不列入。现行消费税共设置了14个税目,有些税目下又设置了子目,如烟、酒及酒精、成品油、小汽车这4个税目都设有子目。14个税目具体是指:烟;酒及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成品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

四、税率

消费税税率采取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形式。比例税率为10档,最高税率为45%,最低税率为3%;定额税率为8档税额。

(一)卷烟的适用税率

(1)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卷烟应当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牌号规格的卷烟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没有同牌号规格卷烟销售价格的,一律按照卷烟最高税率征税。

(2)委托加工的卷烟按照受托方同牌号规格卷烟的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征税。没有同牌号规格卷烟的,一律按卷烟最高税率征税。

(3)白包卷烟、手工卷烟、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的企业和个人生产的卷烟,一律按照45%卷烟税率征税,并按照定额每箱150元计算征税。

(4)自2004年3月1日起,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按以下办法确定:

1)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其中,关税完税价格和关税为每标准条的关税完税价格及关税税额;消费税定额税率为每标准条(200支)0.6元;消费税税率固定为30%。

2)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大于或等于50元人民币的,适用比例税率为45%;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少于50元人民币的,适用比例税率为30%。

(二)酒的适用税率

(1)外购酒精生产的白酒,一律按粮食白酒税率征税。

(2)用薯类和粮食以外的其他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一律按照薯类白酒的税率征税。

(三)若干征税项目的税率减免及相关规定

(1)经国务院批准,金银首饰(包括铂金首饰)消费税率由10%减为5%。其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不在上述范围的应税首饰仍按10%的税率征税。

(2)对“汽车轮胎”税目中的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对翻新轮胎停止征收消费税。

(3)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暂按应纳税额的30%征收消费税;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

(4)高档手表是指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只在10000元(含)以上的各类手表。

(四)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的规定

纳税人生产或销售两种税率以上的应税消费品时,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的,按最高税率征税。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按消费品中适用的最高税率来计算征税。

第二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分为从价定率、从量定额、从价定率与从量定额混合计算三类计算方法。

一、从价定率计算方法

在从价定率计算方法下,应纳税额的计算取决于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和适用税率两个因素。其基本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适用税率。

(一)销售额的确定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中价外费用包括价外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款项不属于价外费用:一是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二是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三是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即承运部门的运输发票开具给购货方并且由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其他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征税。

(二)含增值税销售额的换算

应税消费品售价和价外收费都应当是不含增值税在内的价格。如果是含税的销售价或价外费用,在计算消费税时应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价格。换算公式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在应用该换算公式时,消费税纳税人应根据自己缴纳增值税适用的增值税率或征收率来选用上述公式中的税率或征收率。

【例1】某化妆品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月5日向某大型商场销售化妆品一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10万元,增值税额1.7万元;1月20日向某单位销售化妆品一批,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增值税销售额4.68万元。该化妆品生产企业1月份应缴纳的消费税额为(化妆品适用消费税税率为30%):化妆品的应税销售额=10+4.68÷(1+17%)=14(万元)。

应缴纳的消费税额=14×30%=4.2(万元)。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的一年期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应当指出的是,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增值税的收入,在征收消费税时需换算为不含税收入,然后并入销售额征收消费税。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结算的当天或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二、从量定额计算方法

在从量定额计算方法下,应纳税额的计算取决于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和单位税额两个因素。其基本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一)销售数量的确定

销售数量是指应税消费品的数量。具体规定为: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数量。

(二)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

《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实行从量定额征收时,黄酒、啤酒是以吨为税额单位,汽油、柴油是以升为税额单位。在实际销售过程中,一些纳税人会把吨和升这两个计量单位混用,为了规范消费品的计量单位,准确计算应纳税额,吨与升两个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如下:

酒类:啤酒1吨=988升。

黄酒1吨=962升。

石油制品类:汽油1吨=1388升。

柴油1吨=1176升。

石脑油1吨=1385升。

溶剂油1吨=1282升。

润滑油1吨=1126升。

燃料油1吨=1015升。

航空煤油1吨=1246升。

【例2】某石化公司7月份销售汽油1000吨,则该石化公司7月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为: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1000×1388×0.2=277600(元)。

三、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混合计算方法

现行消费税征税范围中,只有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采用混合计算方法。其基本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销售额×税率+应税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四、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1)卷烟从价定率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为调拨价格或核定价格。调拨价格是指卷烟生产企业通过卷烟交易市场与购货方签订的卷烟交易价格。核定价格是指由税务机关按其零售价倒算一定比例的办法核定计税价格。

1)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某牌号规格卷烟计税价格=零售价格1+45%。

2)不进入烟草交易市场,没有调拨价格的卷烟,由省级国家税务局按下列公式核定:某牌号规格卷烟计税价格=零售价格1+35%。

实际销售价格高于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的卷烟,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的卷烟,按计税价格或核定价格征收消费税。

非标准条包装卷烟应当折算成标准包装卷烟的数量,以其实际销售收入计算确定其折算成标准条包装后的实际销售价格,并确定适用的比例税率。

(2)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例3】某摩托车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6月份将生产的某型号摩托车30辆,以每辆出厂价12000元(不含增值税)给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门市部又以每辆16380元(含增值税)售给消费者。计算摩托车生产企业6月份应缴纳消费税税额(摩托车适用消费税税率为10%)。

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16380÷(1+17%)×30×10%=42000(元)。

(3)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及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销售额。

【例4】某汽车制造厂以自产小汽车(2000毫升气缸容量)10辆,换取某钢厂生产的钢材200吨,每吨钢材3000元。该厂生产的同一型号小汽车销售价格分别为9.5万元/辆、9万元/辆、8万元/辆。计算用于换取钢材的小汽车应纳消费税额(以上价格不含增值税,小汽车适用消费税率为5%)。

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9.5×10×5%=4.75(万元)。

五、外购应税消费品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

计算为避免重复征税,对纳税人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已税消费品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允许按当期所用已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扣除应缴纳的消费税税款,二者允许扣除的范围及方法基本是一致的。

(1)准予扣除的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款仅限于以下情况:

1)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3)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不包括在零售环节征税的金银饰)及珠宝玉石。

4)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5)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汽车轮胎(内胎和外胎)生产的汽车轮胎。

6)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的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如用外购两轮摩托车改装三轮摩托车)。

7)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8)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9)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10)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11)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2)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的扣除按以下方法处理:

1)对于用外购的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2)对于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因税款已经由受托方计算代扣代缴,可直接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计算准予扣除的已纳消费税税款。

纳税人用外购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外购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

对自己不生产应税消费品,而只是购进后再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工业企业,其销售的化妆品、鞭炮焰火和珠宝玉石,凡不能构成最终消费品直接进入消费品市场,而需进一步生产加工的,应当征收消费税;同时允许扣除上述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

允许扣除已纳税款的应税消费品只限于从工业企业购进的应税消费品,对从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一律不得扣除。

【例5】某烟厂4月外购烟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款为8.5万元,本月生产领用80%,期初库存的外购烟丝2万元,期末库存烟丝12万元,计算该企业本月应纳消费税中可扣除的消费税额(烟丝的消费税税率为30%)。

①本月外购烟丝的买价=8.5÷17%=50(万元)。

②生产领用部分买价=50×80%=40(万元)或:生产领用部分买价=2+50-12=40(万元)。

③准予扣除的消费税=40×30%=12(万元)。

六、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对外销售,而是自产自用,应按照规定计算应纳税额。所谓自产自用,就是纳税人生产应税消费品后,不是直接对外销售,而是用于自己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或用于其他方面。

(一)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将自己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时,不纳税。例如,卷烟厂生产出烟丝,烟丝已是应税消费品,卷烟厂再用生产出的烟丝连续生产卷烟,这样,用于连续生产卷烟的烟丝就不缴纳消费税,只对生产的卷烟征收消费税。当然,生产出的烟丝如果是直接销售的,则烟丝还是要缴纳消费税的。

(二)用于其他方面

纳税人将自己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其他方面包括以下几点:

(1)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

(2)用于在建工程。

(3)用于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

(4)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三)组成计税价格及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时,应纳税额的计算应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纳税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但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①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②无销售价格的,如果当月无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应按照上月或最近月份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是: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是指应税消费品的产品生产成本,利润是指根据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例6】某企业将生产的成套化妆品作为年终奖励发给本厂职工,查知无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其生产成本为15000元。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该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为5%,化妆品适用税率为30%,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15000+15000×5%)÷(1-30%)=22500(元)。

应纳税额=22500×30%=6750(元)。

七、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含义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纳税人在财务上是否做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受托方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二)委托加工业务的消费税的处理

对于符合税法规定的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应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但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品,一律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对于受托方未按规定代收代缴消费税税款的,由委托方补缴。委托方补缴应纳消费税税款计税依据是:如果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经直接销售的,应按销售额计税;如果尚未销售或不能直接销售的,应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率)。

对于委托加工后直接出售的应税消费品,如果受托方在交货时已代收代缴消费税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三)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的计算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受托方在计算应缴税款时,应按照同类消费品的价格计算,没有同类消费品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缴纳。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是: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应纳消费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受托方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

上式中的“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即委托加工合同上注明的材料成本。“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材料的实际成本,不包括增值税税金)。

【例7】甲企业委托乙企业加工一批应税消费品,甲企业为乙企业提供的原材料实际成本为7000元,支付乙企业加工费2000元,其中包括乙企业代垫的辅助材料500元。已知适用消费税税率为10%,同时受托方无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试计算乙企业代扣代缴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税款。

(1)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7000+2000)÷(1-10%)=10000(元)。

(2)乙企业代收代缴消费税=10000×10%=1000(元)。

第三节 进(出)口应税消费品消费税额的计算

一、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1)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的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率)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公式中的“关税完税价格”是指海关核定的关税计税价格。

(2)实行从量定额征收的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3)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混合征收办法的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应税消费品数量×单位税额。

【例8】某公司从国外进口一批化妆品,经海关核定,关税的完税价格为1000万元,进口关税税率为40%,消费税税率为30%。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

①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1000+1000×40%)÷(1-30%)=2000(万元)。

②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2000×30%=600(万元)。

二、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计算

(一)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的范围

1、出口应税消费品退税的适用范围

出口货物退还消费税的政策只适用于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购进并直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以及外贸企业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外贸企业受其他非外贸企业(包括非生产性的商贸企业和生产企业)委托代理出口的应税消费品,不予退税。

2、出口应税消费品免税的适用范围

出口货物免征消费税的政策适用于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性企业自营出口或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的应税消费品,依据其实际出口数量免征消费税,不予办理退还消费税。

(二)出口退税率的规定

计算出口应税消费品应退消费税的税率或单位税额,依据《消费税暂行条例》所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执行。这是退(免)消费税与退(免)增值税的一个重要区别。当出口的货物是应税消费品时,其退还增值税要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其退还的消费税则按该应税消费品所适用的消费税税率计算。企业应将不同消费税税率的出口应税消费品分开申报和核算,凡划分不清适用税率的,一律从低适用税率计算应退消费税额。

(三)出口应税消费品退税额的计算

外贸企业从生产企业购进货物直接出口或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应退消费税税款,分两种情况处理:

(1)属于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应依据外贸企业从工厂购进货物时征收消费税的价格计算应退消费税款,其公式为:应退消费税款=出口货物的工厂销售额×税率。

上述公式中“出口货物的工厂销售额”不包含增值税。对含增值税的价格应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2)属于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应依据货物购进和报关出口的数量计算应退消费税税款。其公式为:应退消费税税款=出口数量×单位税额。

(四)出口应税消费品办理退(免)税后的管理

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退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进口时予以免税的,报关出口者必须及时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已退的消费税税款。纳税人直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国外退货,进口时已予以免税的,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暂不办理补税,待其转为国内销售时,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消费税。

第四节 征收管理

一、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销售时纳税,进口消费品应于应税消费品报关进口环节纳税,但金银首饰、钻石、铂金及钻石饰品在零售环节纳税。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以货款结算方式或行为发生时间分别确定。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

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

(1)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

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应税消费品移送使用的当天。

3.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4.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

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办理报关进口手续的当天。

二、消费税的纳税期限

按照《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决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如果纳税人不能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依法纳税,将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消费税的纳税地点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外,应当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体经营者外,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代收代缴消费税税款。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机构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回纳税人核算地或销售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消费税。但经国家税务总局及所属省国家税务局批准,纳税人分支机构应纳消费税税款也可由总机构汇总后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购买者退回时,经所在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退还已征收的消费税税款,但不能自行直接抵减应纳税款。

思考题

1、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如何计算?

2、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如何计算?

3、用外购的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如何处理?

4、出口应税消费品应退(免)税额有哪些规定?

5、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如何征税?

6、不同销售方式下,消费税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7、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应如何处理?

练习题

1、某汽车制造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A型小轿车,出厂不含税单价为每辆95000元。3月份购销情况如下:①向当地汽车贸易中心销售80辆,汽车贸易中心当月付清货款后,厂家给予了8%的销售折扣,开具红字发票入账。②向外地特约经销点销售50辆,另收取包装费和售后服务费每辆1000元,并支付给运输单位10000元,取得运输单位开具给汽车制造厂的运费发票上注明运费8000元,装卸费2000元。③逾期仍未收回的包装物押金67000元。④将本厂自产的一辆A型小轿车用于本厂后勤生活服务。⑤购进小轿车零部件、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5800000元,税款为986000元。⑥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小轿车零件90000元,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⑦本厂直接组织收购废旧小轿车,支付收购金额80000元。已知小轿车的消费税税率为5%,计算该企业应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税额。

2、某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如下:①期初库存外购已税烟丝80万元,当年外购已税烟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支付货款金额1200万元、进项税额204万元,烟丝全部验收入库。②领用外购已税烟丝400万元,生产卷烟1500箱(标准箱,下同),全部对外销售,取得含税销售额4563万元。支付销货运输费用60万元,取得运输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③领用外购已税烟丝850万元,生产卷烟3500箱,销售3000箱给某烟草批发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7500万元。④经烟草专卖机关批准,签订委托代销协议,委托某商场代销卷烟200箱,每箱按不含税销售额2.6万元与商场结算(烟丝消费税税率为30%;卷烟消费税税率定额税率为每标准箱150元,比例税率为45%)。计算卷烟厂应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税额。

3、A酒厂2月份发生以下业务:①从农业生产者购入粮食支付收购价款30万元,委托B酒厂生产加工成白酒,酒厂收取加工费11.4万元。加工的白酒计30吨,当地无同类产品市场价格。②A酒厂将收回的白酒直接对外出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60万元,销售粮食白酒收取包装物押金1万元。③向本市销售自制粮食白酒20吨,并向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为30万元。另外,收取包装物押金0.234万元,并单独入账核算,上述款项已收妥。④销售酒精10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0万元,货已发出,款项已收到。⑤销售啤酒100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32万元。⑥从农业收购部门购入粮食、玉米等生产原料80万元。⑦支付给运输单位的购货运输费4万元。(消费税税率:粮食白酒比例税率20%,定额税率0.5元/斤;酒精5%;啤酒250元/吨。)计算B酒厂应代收代缴消费税、应纳增值税和A酒厂应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税额。

4、某外贸公司当月从日本进口280辆小轿车,每辆关税完税价格为14万元,关税为8.8万元,消费税税率为5%,该外贸公司将进口小轿车当月全部出售,每辆售价(不含税价)26万元,计算该外贸公司进口轿车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增值税税额和销售轿车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5、某中外合资化妆品公司(一般纳税人)9月购进香水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为30万元,本月货到并验收入库。该公司用其中的10万元香水精,委托一日化厂加工化妆品,本月化妆品公司收回并支付加工费及增值税金,日化厂代收代缴了消费税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加工费6万元(包括代垫辅料1万元)。该公司将收回的化妆品80%售给某特约经销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为40万元,货款已收到。另领用外购香水精18万元,领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化妆品2万元,生产成套化妆品售出,专用发票已开出,注明价款为90万元,货已发出,并办妥银行托收手续。

根据上述资料计算化妆品公司和日化厂各自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和消费税税额(化妆品税率为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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