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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新中国人权法治发展六十年

经长期奋斗,1949年新中国成立、尤其是1978年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中国人权保障法制逐渐完善,人权保障事业显著发展,其巨大成就为世人瞩目。今天,在新的起点上,全国人民正遵循“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按照党的十七大描绘的蓝图和《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为更充分享有人权而进一步创造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条件。

一 中国人民长期为人权而奋斗

从文字记载看,自跨入文明社会的门槛起,基于生存欲望的本性,中国人民就开始了争取权利的斗争。但是,比较自觉地争取现代意义上的人权,是受西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关于“天赋人权”观念的影响,并是在反对西方帝国主义和殖民主义及其在中国的代理人的斗争中逐步发展的。17世纪从英国开始的西方国家工业化进程,大大激发了资本向外扩张的欲望。他们以坚船利炮在亚、非、拉寻找原料基地和商品销售市场。进入19世纪,其扩展已达登峰造极的地步。而此时的清王朝,由于不能适应形势实行变革而日趋衰落,与西方国家的实力差距进一步拉大。号称“日不落帝国”的大英帝国,早已觊觎中国这块丰富的原料基地和潜力巨大的广阔市场。它开始以鸦片为武器,妄图摧毁中国人的肉体和意志。一旦遭到抵抗,便公开兵戎相见,发动侵略战争。1840年鸦片战争后,英、美、法、葡、德、俄、日等列强单独或联合对中国发动侵略战争,在刺刀威逼下,强迫清政府与之订立了一系列不平等条约,使中国主权丧失,民族危难,人民受辱,家园遭蹂躏,沦为西方列强的半殖民地。残酷的现实教育了中国人认识西方国家以人权为幌子的侵略意图,看清了他们宣扬的所谓人权的本质。由此,为了争取民族独立,为了能真正享有人权,包括人民群众和文臣武将在内的无数仁人志士,前仆后继同帝国主义及其在中国的代理人展开了艰苦卓绝的斗争。

(一)鸦片战争后爱国人士和维新派争取人权的斗争

从鸦片战争开始,中国人民奋起反抗帝国主义,争取自由和人权,涌现了许多民族英雄,留下了可歌可泣的事绩。鸦片战争期间,有坚决主张禁烟抗英的民族英雄林则徐、邓廷桢、关天培等;中法战争期间,有爱国老将冯子材,督办台湾事务大臣刘铭传等;中日甲午战争期间,有水师提都丁汝昌,军舰管带邓世昌、林永升等。他们有的为国捐躯献出生命,有的虽战功卓著却蒙冤被贬谪边地,但都始终临危不惧,大义凛然。林则徐在遭贬赴新疆途中仍自勉并示家人:“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趋避之。”与此同时,广大人民群众在抵抗外国武装侵略、捍卫民族独立的斗争中也发挥了重要作用。1841年5月,广州三元里人民为抗击英军奸淫抢掠“不呼而集者数万人”,开创了群众自发大规模反抗外国侵略的武装斗争先例。1895年,台北人民听到台湾及附属岛屿割让给日本侵略者,鸣锣罢市,表示抗议,同时发布檄文:“愿人人战死而失台,决不愿拱手而让台。”他们与总兵刘永福率领的黑旗军共同抵抗日军侵略,军民浴血奋战,抗击了日军两个近代化师团和一支海军舰队,日军死伤达32000人之多。[55]1900年八国联军侵华时,义和团及部分清军与侵略者展开了殊死战斗,在京津和东北等地对英俄军队进行了沉重打击。

尽管前方军民同仇敌忾,浴血奋战,并在一些战争中痛击了敌人,但由于清政府腐败衰弱,结果一次又一次丧权辱国、割地赔款。在此亡国灭种之际,康有为、梁启超、严复、谭嗣同等资产阶级维新派,以“天赋人权”为立论,著书立说,上书言事,鼓吹以民权限制君权,变法维新。康有为说:“吾中国四万万人,无贵贱,当今日在覆屋之下,漏舟之中,薪火之上,如笼中之鸟,釜底之鱼,牢中之囚,为奴隶,为牛马,为犬羊,听人驱使,任人宰割,此四千年中二十朝未有之奇变。”[56]梁启超指出:“吾国四千余年大梦之唤醒,实自甲午战败割台湾偿二百兆以后始也。”[57]他还说:“人权者,天授者也,故人人皆有自主之权,人人皆平等。”[58]他们传播人权、平等的理念,对外反对帝国主义侵略,对内反对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严复立足进化论指出,君是民立的。人民立国君,是由于各种相欺相诈的纠纷威胁其生命财产安全。人民忙于“耕织工贾”,所以才“择其公且贤者,立而为之君”[59]。以此大力批驳“君权神授”。谭嗣同指出:“君末也,民本也。天下无有因末而累及本者,亦岂可因君而累及民哉?……君也者,为民办事者也;臣也者,助民办事者也。”[60]君和臣如不为民办事,依天下之通义,则可易其人。取而代之的应是民主。“凡政体之合于真理者,惟民主制为然。”[61]维新派的精神是可贵的,理论是先进的,在当时起了启蒙作用。尽管他们推动光绪皇帝实行的新政远比其理论和缓,但仍极大地激怒了守旧势力。正当康、梁等满腔热忱地策动光绪推行新政之时,慈禧等却已磨刀霍霍。结果,谭嗣同等六君子被杀,其他一些头面人物有的逃往异国他乡,有的丧失斗志,成为保皇党。康、梁维新变法虽然失败,但他们著述中阐述的思想,却继续在知识界传播并在人民群众中产生影响。

(二)辛亥革命前后资产阶级革命派争取人权的斗争

康有为、梁启超变法维新失败,谭嗣同被杀,使孙中山为首的资产阶级革命派进一步看清了慈禧等统治集团的坚持封建君主制度的本质,激发了以“国民革命”推翻清政府、争取人权的决心。孙中山在《中国问题的真正解决》一文中,列举了统治者侵犯人权的种种罪状。其中指出:“他们把我们作为征服了的种族来对待,不给我们平等的权利。”[62]他说:“主权在民,民国之通义”[63],“天下者,天下人之天下,非一二族所独占”[64]。邹容在《革命军》一文中更是大声疾呼:“杀尽专制我之君主,以复我天赋之人权。”他说:“吾侪何为而革命?必有障碍吾国民天赋权利之恶魔焉,吾侪得而扫除之,以复我天赋之权利。”[65]1905年,孙中山将其组织和领导的同盟会纲领概括为三民主义,即民族主义、民权主义、民生主义。民族主义包括“驱逐鞑虏,恢复中华”,就是推翻清政府,建立民族独立的国家;民权主义,即推翻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建立民国;民生主义,即平均地权,进行社会革命。他期望“举政治革命、社会革命毕其功于一役”。在三民主义号召下,1911年10月革命党人在武昌发动起义,推翻了统治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1912年1月1日,孙中山就任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宣布《大总统令》;同年3月,制定《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大总统令》明确宣布:“天赋人权,胥属平等”[66]。《临时约法》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肯定了资产阶级共和制度,肯定了公民的政治、经济等多项民主权利与自由。孙中山领导的辛亥革命结束了封建帝制,建立了资产阶级共和国,沉重地打击了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促使了亚洲人民的觉醒。列宁曾指出:“中国人民的革命斗争具有世界意义,因为它将给亚洲带来解放并将破坏欧洲资产阶级的统治。”[67]

辛亥革命推翻帝制、倡导主权在民、维护人权,成为中国近代历史上的丰碑。但由于未发动群众等原因,在帝国主义支持下的封建军阀势力的胁迫下,却以失败而告终。袁世凯为首的北洋军阀篡夺了胜利果实。之后,他又以卑鄙的手段刺杀在国会选举中获胜的国民党领袖宋教仁,解散国民党,撕毁《临时约法》,就任可以无限期连任且可推荐继承人的大总统。在自认为一切准备就绪之时,竟冒天下之大不韪,公然复辟帝制。为达此目的,他政治上投靠帝国主义;经济上维护帝国主义、封建地主阶级和买办资产阶级利益;文化思想上尊孔复古,向全国发布《通令尊崇孔圣文》,在中、小学恢复尊孔读经,在全国恢复跪拜礼节、祭孔典礼,宣扬“三纲五常”。这种倒行逆施,使孙中山认识到,“假如只有白纸黑字之宪法,绝不能保证民权,俾不受军阀之摧残……宪法之成立,唯在列强及军阀势力颠覆之后耳”[68]。由此,以他为首的革命派与封建军阀展开了更坚决的斗争。

在革命党人武力反抗袁世凯等封建军阀斗争的同时,一批先进知识分子,如李大钊、陈独秀、鲁迅、蔡元培、胡适等发起了思想领域具有启蒙作用的新文化运动,提出“破除迷信”、“打倒孔家店”的口号。李大钊认为,孔子之学说“是专制政治之灵魂”,“是历代帝王专制之护身符”,所以“历代君王,莫不尊之祀之,奉为先师,崇为至圣”[69]。陈独秀指出:孔子学说所宣扬的宗法伦理,“一曰损坏个人独立自尊之人格;一曰窒碍个人意思之自由;一曰剥夺个人法律上平等之权利(如尊长卑幼同罪异罚之类);一曰养成依赖性戕贼个人生产力”[70]。为了打破这种局面,新文化运动的主将们都反对君主专制,倡导人的解放,人性的解放。陈独秀说:“破坏君权,求政治之解放也;否认教权,求宗教之解放也;均产说兴,求经济之解放也;女子参政运动,求男权之解放也”。[71]他还说:“解放云者,脱离夫妻之羁绊,以完其自主自由之人格之谓也。”[72]胡适认为:“社会最大的罪恶莫过于摧折个人的个性,不使他自由发展。”[73]要实现个性自由,必须坚决反对专制,重视民主宪法和法治。李大钊鲜明地指出:“宪法者,现代国民之血气精神也”;“宪法者,现代国民自由之证券也”;“宪法者,中华民国国民全体信条也”。[74]陈独秀认为只有制定和实施宪法才能保障人权。他说:“个人之自由权利,载诸宪章,国法不得而剥夺之,所谓人权是也。”[75]新文化运动是在知识分子中展开的,但它很快在全国传播开来,对启发人民觉悟产生了积极影响。

就在新文化运动开展之际,1917年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传来了马克思主义。马克思主义揭示了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严厉批判了资本主义制度和资产阶级人权观念的虚伪性,阐明了关于阶级斗争、无产阶级和被压迫民族革命以及无产阶级专政的学说。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到目前为止的一切社会历史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压迫者和被压迫者,始终处于相互对立的地位,进行不断的、有时隐蔽有时公开的斗争,每一次斗争的结局都是整个社会受到革命改造或者斗争的各个阶级同归于尽”。为了争取“整个社会受到革命改造”,他们在《宣言》中还指出,无产阶级要通过革命使自己成为统治阶级,并以统治阶级的资格消灭阶级对立和阶级本身存在的条件。“这个斗争现在已经达到这样一个阶段,即被剥削被压迫的阶级(无产阶级),如果不同时使整个社会永远摆脱剥削、压迫和阶级斗争,就不再能使自己从剥削它压迫它的那个阶级(资产阶级)下解放出来”。[76]列宁立足于俄国实际情况发展了马克思主义。他指出:“在当代革命中,东方各民族为了不再仅仅充当别人发财的对象而参与决定世界命运的时期到来了。”[77]十月革命胜利证明,经济文化落后的国家也可以用社会主义思想指导自己走向解放之路。

新文化运动在思想领域的启蒙,十月革命后马克思主义在中国传播,加深了中国知识分子和人民群众对封建主义的腐朽和帝国主义、殖民主义侵略本性的认识。当1918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跻身战胜国行列的中国不仅未得到战败国的相应赔偿,而且在巴黎和会上,中国代表提出的废除外国在华势力范围、撤退外国在华驻军、取消日本强加给中国的“二十一条”竟被拒绝,会议还决定将德国在山东获得的一切特权转交给日本。这种强盗逻辑,激起了全国人民的极大愤怒。1919年5月4日,北京学生走上街头。当学生运动遭到北洋政府镇压,上海工人和商人便起而声援学生运动,举行罢工、罢市。这场运动迅速扩及20多个省区,100多个城市。五四运动成为中国近代史上一场真正彻底的反对帝国主义和反对封建主义运动,成为中国人民革命、也是争取人权斗争新阶段的开始。

(三)中国共产党和爱国民主人士争取人权的斗争

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引下,在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影响下,经历五四运动的洗礼,新文化运动的一部分领导人,与风起云涌的工人运动和学生运动相结合,在北京、上海、武汉、广州、湖南、湖北建立了共产主义小组,并于1921年7月1日在上海召开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成立了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党以根本改变中国各族人民被剥削、被压迫的地位,维护各族人民权利为己任,更加有组织有领导地同帝国主义和封建军阀进行不屈不挠、艰苦卓绝的斗争。从中国共产党诞生至新中国建立,经历了第一次、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抗击日本帝国主义侵略战争和人民解放战争。其间,曾与国民党两次合作。这一历史阶段斗争大体可分为三条战线。

1.广泛号召和组织人民群众为捍卫民族独立争取人权而斗争

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明确指出:中国人民争取权利的斗争,必须反对“资本帝国主义和军阀官僚的封建势力”[78]。根据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精神,北京、广州、上海、山东和江西等地先后成立了“争取人权同盟”。党组织相继领导了1922年9月安源路矿大罢工,11月汉口英租界4家洋花厂罢工,10月开滦煤矿罢工,1923年2月京汉铁路大罢工。在京汉铁路大罢工中,针对军阀吴佩孚的血腥镇压,党组织响亮地提出了“为自由而战,为人权而战”的口号。京汉铁路罢工虽惨遭镇压,但却锻炼了工人阶级。由此开始,中国工人运动此起彼伏,如火如荼。通过斗争,维权觉悟不断提高,规模日益扩大,并且提出的口号更加明确。由于许多要求事关民族生存和群众利益,不断得到学生、市民的同情和支持。诸如1925年的“五卅”运动和同年6月的省港大罢工,得到市民和学生的支持,增强了影响力,极大地震撼了帝国主义和封建军阀在上海、广州和香港的势力。

不过,斗争的进程证明,中国这样一个农村人口占90%以上的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要取得胜利必须发动农民。“在这种情形之下,‘耕地农有’便成了广众的贫农所急切要求的口号。”[79]“农民问题是国民革命的一个中心问题,国民革命能否进展和成功,必须以农民运动能否进展和成功为转移。”[80]为了发动农民,彭湃等在广东海丰县通过艰苦工作,建立农会,开展了轰轰烈烈的农民运动。毛泽东等在广州举办“农民运动讲习所”,并亲自到湖南进行调查,领导和组织农会,打土豪斗劣绅。湖南、湖北、广东等省区农民运动兴起之地方,广大贫苦农民不仅获得了经济权利,而且改变了政治地位,精神上也得到了解放。大革命时在全国蓬勃兴起的农民运动,有力地支持了反对封建军阀的战争。它的持续发展,还为后来武装斗争和根据地建设奠定了坚实基础。

1931年九一八开始,日本帝国主义大举侵略中国,“领土一省又一省地被人侵占,人民千万又千万地被人奴役,城村一处又一处地被人血洗,侨胞一批又一批地被人驱逐,一切内政外交处处被人干涉”[81],中华民族到了生死存亡的紧要关头。为了拯救祖国,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1935年8月1日发表了《为抗日救国告全体同胞书》(八一宣言),号召全体同胞团结起来,“为祖国生命而战!为民族生存而战!为国家独立而战!为领土完整而战!为人权自由而战!”接着,党领导了“一二·九”学生运动,在全国掀起了要求停止内战、抗日救亡的斗争。抗日战争胜利后,蒋介石依靠美帝国主义撑腰,悍然发动全面内战。党领导解放区人民大力支援前线,领导国民党统治区的工人运动、学生运动和各阶层人民斗争,有力地支持了革命战争的胜利。

应当指出,与中国共产党组织和领导人民群众为人权斗争的同时,面对蒋介石1927年“四·一二”背叛革命大肆屠杀共产党人和镇压工农革命运动,面对1931年九一八之后日本帝国主义大举侵略,一批爱国人士,如宋庆龄、蔡元培、鲁迅、杨杏佛、胡适、罗隆基、潘光旦、徐志摩等,在北京、上海等中心城市也开始进行人权斗争。

这批人士大多曾留学外国,接受美、欧、日等国教育。他们回国后,有些人受马克思主义影响,倾向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斗争;有些人不理解、甚至反对马克思主义和共产党人领导的武装斗争,但却痛恨国民党的贪污腐败、蒋介石的独裁统治,坚决反对日本帝国主义的野蛮侵略。基于此,胡适、罗隆基等人大力呼吁人权,呼吁人权的法治保障。他们指出:“人权,简单地说,就是一些做人的权利。人权是做人的必要条件。”人权与民权不同,人权是做人所必需的应然权利,而民权则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亦即法定权利。[82]为了保障人权,就要建立人权保障的法治基础。胡适提出:“在今日如果真要保障人权,如果真要确立法治基础,第一件应该制定一个中华民国宪法,至少,至少,也应该制订所谓训政时期的约法。”他大声呼吁“快快制订约法以确定法治基础,快快制订约法以保障人权”[83]。这一批人士,虽然在政治上希望在国民党独裁统治和共产党革命斗争之间走中国根本无法实现的所谓第三条道路,但在人权理论宣传上却起到了启蒙作用。此后不久,一直以不同形式同蒋介石军事独裁进行斗争的宋庆龄等,于1932年12月在上海成立了“中国民权保障同盟”,并分别在上海和北京设立分会。上海分会由鲁迅等九人负责;北京分会由胡适等九人负责。“人权保障同盟”以“唤起民众努力与民权之保障为宗旨”,其任务是:“一、争取释放国内政治犯,反对目前到处盛行的监禁、酷刑和处决的制度。本同盟首要的工作对象是大量的无名囚犯。二、予政治犯以法律的辩护及其他援助,调查监狱的状况和公布国内剥削民权的事实,以唤起舆论的注意。三、协助关于公民权利,如出版、言论、集会和结社自由的斗争。”由于发起和参加此一时期人权活动和中国民权保障同盟的人士在国内、尤其是在学界,具有很高的地位和威望,他们的活动很快产生了重大影响,并成为中国整个人权斗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国民党的白色恐怖,杨杏佛被杀及罗隆基等被监禁,虽然一度使他们进行的斗争遭到挫折,但在日寇加紧侵略,国家民族面临危亡的形势下,不久便又重新活跃起来。这些人士中的大部分,在后来的解放战争中参加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统一战线,在国民党统治区的人民民主运动中发挥作用,继续为中国人民解放事业作出了贡献。

2.以武装斗争捍卫民族独立、自由和人权

面对帝国主义和殖民主义的野蛮侵略和压迫,中国的封建统治者、新旧军阀表现得十分软弱,但对本国人民争取独立、自由斗争的镇压却毫不手软。尤其是当他们之间在华的利益实现某种结合,中国统治者成为帝国主义的代理之后,这种镇压就更加疯狂。正如列宁所说:“各反动阶级通常都是自己首先使用暴力,发动内战,把刺刀提到议事日程上来。”[84]“伟大的革命即使像法国大革命那样以和平方式开始,也是以反革命资产阶级所发动的疯狂战争而告终。”[85]形势逼迫人民必须拿起武器,以武装的革命打败武装的反革命和帝国主义。

1927年,当北伐进军到长江流域,胜利在望的时候,蒋介石在上海发动“四·一二”政变,对共产党人“宁肯错杀一千,也不放过一个”,大肆屠杀革命者,实行白色恐怖。针对蒋介石的屠杀,同年8月党领导的军队在南昌举行武装起义。起义军几经周折,与湖南秋收起义的农民武装相结合,在井冈山组建了工农红军。这支军队和党在其他地区领导的革命武装是人民的军队。尽管其生存条件恶劣,并有蒋介石指挥的国民党军队围剿堵截,却能不断壮大,在极为艰苦的条件下创建了井冈山、鄂豫皖和陕北根据地,有力地捍卫了各根据地的人民权利。

1931年,日本侵略军发动“九·一八”事变,首先占领东北,继而侵入华北,企图将中国变成其独占的殖民地。1937年卢沟桥“七·七”事变,抗日战争爆发,同年9月第二次国共合作正式形成。为了民族生存,为了不做亡国奴,党领导的工农红军改编为“八路军”、“新四军”,在东北组建抗日民主联军,他们与包括国民党军队将士以及地方武装在内的全国军民一同奋起抗击日本侵略者。当时,正如《义勇军进行曲》发出的呼唤:“起来!不愿做奴隶的人们,把我们的血肉筑成我们新的长城。中华民族到了最危险的时候……我们万众一心,冒着敌人的炮火,前进,前进!”“把我们的血肉筑成我们新的长城”,说明了中国人民不怕牺牲的大无畏的精神,也形象地说明了这场战争反侵略的正义性。抗日战争,比之于北美独立战争,比之于1789年法国大革命,持续时间更长,规模更大,更加波澜壮阔。由于日本政府与德国、意大利法西斯结成轴心,入侵东南亚和南亚诸国,中国军队在本土和远征国外抗击日本侵略,就成了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组成部分。这样,中国抗日战争的胜利,不仅有效地捍卫了中国各民族人民的独立与自由,使台湾回到祖国怀抱,同时也有力地支援了被日、德、意法西斯军队侵略的国家,为国际人权事业作出了贡献。

经过八年艰苦抗战,全国人民殷切期望和平民主,建设国家。为此,毛泽东亲赴重庆与蒋介石谈判。但蒋依仗数百万美式武器装备的军队,在国共重庆谈判签订的“双十协定”和下达的停战令墨迹未干之时,便重新点燃战火,发动全面内战,妄图将人民军队“速战速决”。由于内战不得人心,尽管背后有美国人力、物力的支持,国民党军队在战场上仍不能不节节失利。与此同时,国民党统治区也爆发了大规模学生运动和“反饥饿、反内战、反迫害”的人民群众运动。在腹背受敌的情况下,曾几何时尚气势汹汹的国民党军队,经过三年解放战争便被赶出了大陆。残余力量在蒋介石带领下逃入大海,龟缩台湾。

3.在各革命根据地不断推进有关人权保障的法制建设

人权有普遍性也有特殊性;表现为应然权利,也表现为法定权利和实然权利。作为革命和建设纲领的内容,往往是从人权的普遍性和应然角度提出,而在一定时空条件下,将其变为实际享有的权利,又不能不考虑其特殊性。为了将这种应然权利变为实际享有的权利,必须将其变为法定权利,予以法制保障。正因如此,在革命根据地建设中,尽管由于战争发展,多数地区并非处于较长时间稳定状态,但是党仍然注意人权保障的法制建设。如:在国民党反动派对当时中央苏区持续军事“围剿”和经济封锁的情况下,1931年11月召开的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934年1月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进行了修订。其主要内容是:苏维埃政权属于工人、农民、红军士兵及一切劳苦民众;苏维埃政权辖区内的工人、农民、红军士兵及一切穷苦民众和他们的家属,不分男女、种族、宗教,在法律前一律平等;凡上述公民年满16岁以上,均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直接派代表参加各级苏维埃大会,讨论和决定一切国家的和地方的政治事务;苏维埃政权以彻底改善工人阶级和农民生活为目的,制定劳动法,在城镇宣布八小时工作制,规定最低工资标准,创立社会保障制度,在农村颁布土地法,主张没收一切地主阶级的土地,分给贫农中农;宣布中国民族完全自主独立,不承认帝国主义在华政治上、经济上一切特权,与一切反革命政府订立的不平等条约无效,将中国从帝国主义压榨下解放出来;保证工农劳苦群众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自由和信仰宗教自由;保证实行妇女解放,承认婚姻自由,使妇女逐渐得到脱离家务束缚的物质基础,参加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生活;保障工农劳苦民众有受教育的权利,应开始实施完全免费的普及教育;对居住在苏维埃区域内的外国人,一律享受法律所规定的一切政治上的权利。

抗日战争爆发后,为了团结抗击日本帝国主义,党领导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在敌后抗日根据地,颁行了一系列保障人权的法律法规。其中重要的有:《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山东省人权保障条例》、《晋冀鲁豫边区保障人民权利暂行条例》、《晋西北保障人权条例》、《修正渤海区人权保障条例》、《渤海区人权保障条例执行规则》等。这些法律和法规明令保障人民的生命权、人身权、财产权和政治权利;保障人民行动、居住、迁徙自由;保障人民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信、信仰、宗教与政治活动之自由。各人权法规特别强调人身权的法律保障。如规定:“人民之身体、财产及其他一切之合法自由权利,非有法令的根据,任何部队、机关、团体及群众武装不得任意侵犯。”[86]“除司法机关及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其职务外,任何机关、部队、团体不得对任何人加以逮捕、审问、处罚。”“逮捕人犯不准施以侮辱、殴打及刑讯逼供、强迫自首,审判采证据主义,不重口供。”[87]“因犯罪嫌疑被捕者,至迟24小时内送解该管审判机关,该受理机关须依法24小时内进行审讯。”“审判机关处理民刑案件,自传到之日起,简易案件不得逾十五日,复杂案件不得逾三十日,必为判决之宣告。”[88]

革命根据地关于人权保障之法律以及人权概念,按当代观点,可能感觉有不周详之处,如人权主体,苏区只规定工农、红军士兵及一切劳苦民众,抗日战争时期才扩及地主、资本家。但考虑到当时处于战争环境,敌我斗争之尖锐复杂,人们不能不为根据地建设中如此重视人权而叹服。人身权的司法保障更是实例。此领域的人权保障,解放战争时期,在《哈尔滨特别市政府布告——为禁止非法拘捕、审讯及侵犯他人人权等行为事》、《豫皖苏边区行政公署训令各级政府切实保障人权、严禁乱抓乱打肉刑逼供》等法令中得到了承传。注意人权保障的法制建设,是在日寇和国民党反动派对各根据地加紧封锁、围剿,暗中派特务破坏的情势下,获得人民群众大力支持,不断发展壮大的重要原因。而根据地建设则是新民主主义革命以农村包围城市,最终夺取全国胜利的重要基础。

鸦片战争之后,中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三位一体欺压中国人民,帝国主义成为封建势力和官僚资本势力的靠山,争取民族独立不仅是人权的应有之义,而且是实现人权的前提。1949年人民革命的胜利,推翻了压在中国人民身上的三座大山,宣告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在中国统治的结束,中国人民从此站起来了。在上述历史过程中,尽管各人民团体、各革命党派政见不完全一致,但在爱护祖国、捍卫民族独立大方向之下却能团结起来,各民族无数优秀儿女为之献出了青春和生命。毛泽东在天安门广场的人民英雄纪念碑碑文中写道:“由此上溯至一千八百四十年,从那时起,为了反对内外敌人,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自由幸福,在历次斗争中牺牲的人民英雄永垂不朽!”这向世人昭示,一切为中国人权而斗争的仁人志士都将名垂青史,受到后人的纪念。

二 新中国人权事业历史性的发展

新中国建立,中国人民一洗一百多年来蒙受的屈辱,为人权事业掀开了新篇章。与新中国成立前不同的是,以往全国范围的政权由封建军阀和国民党反动派掌握,中国共产党主要是领导人民通过各种斗争形式争取人权。新中国成立后,许多时候虽然继续领导人民争取人权,但主要是通过国家政权为人权实现创造条件,保障人权。毛泽东回顾革命历程时曾说过,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规律,我们摸索了很长时间,付出了重大代价才认识和掌握,希望认识和掌握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规律,不要花那么长时间。但事情并未如愿,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过程中,也走了不少弯路,人权建设方面也不例外。党和人民从中既获得了经验,也汲取了教训。

(一)五十年代人权建设的巨大成就

50年代国家在人权建设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就。立法方面,首先于1949年9月制定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宣告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在中国统治的结束。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国家,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它为中国的独立、民主、和平、统一和富强而奋斗。《共同纲领》规定了政权机关的性质和运作原则;规定了军事政策,经济政策,文化教育政策,民族政策和外交政策;肯定了人民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权利;具有临时宪法作用。依据《共同纲领》,1950年4月颁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同年5月颁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1953年3月颁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这些法律首先解决当时人民权利保障最迫切的问题。

《婚姻法》明确规定,废除旧的包办强迫、男尊女卑的封建婚姻制度;确立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建立民主和睦、互爱团结的新家庭。它规定,实行一夫一妻制,男女结婚必须双方完全自由,达到法定年龄,履行登记手续。婚后夫妻间权利和义务平等;子女权利受法律保护,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旧婚姻制度下,妇女受父权、夫权双重压迫,婚姻不自由,婚后在家庭中地位低下。《婚姻法》的实施,首先是对占全国人口总数1/2的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解放,同时也是对受旧婚姻制度束缚的男性的解放。《土地改革法》的宗旨是:“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藉以解放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89]为了贯彻这一方针,党制定了“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中立富农、有步骤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生产”的政策。《土地改革法》的贯彻实行,使新中国成立时仍受封建土地制度束缚的3亿多农民获得了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除个别少数民族地区外,在全国实现了孙中山先生几十年前提出的“耕者有其田”的理想,大大提高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生活水平。

在全国贯彻婚姻法,农村开展轰轰烈烈土地改革运动的同时,城市开始安置失业工人和接收国民党政府职员,开展将受封建把头剥削和压迫的工人解放出来的民主改革运动。城乡民主改革,极大地鼓舞了全国人民的革命热情和生产积极性,有力地支持了抗美援朝战争,挫败美国支持下的蒋介石军事力量对沿海城市轰炸,以及美国军舰对我领海100多次侵犯,消灭了盘踞在大陆的100多万政治土匪,肃清了一大批暗藏的国民党特务分子,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1952年,国民经济恢复到历史上的最高水平。1953年,国家开始大规模经济建设。1954年,通过全民讨论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54年《宪法》是经人民代表充分讨论通过的“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它以《共同纲领》为基础,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如:年满18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有宗教信仰的自由。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法院决定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不受逮捕。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公民有居住和迁徙自由。公民有劳动权利,国家通过发展经济,逐步扩大劳动就业,改善劳动条件和工资待遇;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劳动者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举办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群众卫生事业,以保证劳动者享受这种权利。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国家设立并逐步扩大各种学校和其他文化教育机构,以保障公民享受这种权利。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对于从事科学、教育、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予鼓励和帮助。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生活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公民对任何违法失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书面控告或者口头控告的权利;由于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受到损失的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宪法充分肯定公民的基本权利,规划国家发展的美好蓝图,鼓舞了全国人民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积极性。1955年,全国实现了农业合作化以及对手工业和个体工商业的改造,1956年,基本实现了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改造。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促进了工农业和整个国民经济发展。1957年,第一个五年计划提前完成,工农业总产值达到1241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1952年增长67.8%。其中,工业总产值704亿元,增长128.6%,农业总产值537亿元,增长24.8%。[90]全国出现了市场繁荣,物价稳定,人民生活显著改善的大好局面。

不过,尽管宪法对公民权利作了充分肯定,尽管国家工农业和整个国民经济得到发展,但在法制建设和人民权利保障方面却存在一些问题。董必武1956年在八大发言中指出:“开国以来,党领导人民为人民的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进行了数也数不清的工作,成绩是空前未有的,但是不少地方或部门进行工作中,我们经常发现有违法乱纪,侵犯人民民主权利的现象;甚至有人自命特殊,以为法是管老百姓的,而自己可以超越于法律之外。”[91]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几次运动,如“镇压反革命”和“三反”、“五反”成绩是主要的。但由于运动发动于前,法律规范制定于后,在运动的前期,往往只有比较笼统的政策而无具体法律。在“挤脓难免带点血”的思想指导下,很难不发生过火行为和扩大化现象。1955年开展的“内部肃反”中错定的“潘汉年、杨帆反革命集团”和“胡风反革命集团”最为明显。他们都是曾为革命作出重大贡献或追随党多年的好同志,却被冤枉为“反革命”。这两个案件被株连的人,后来虽得到昭雪,但为时已晚,在历史上留下了深刻的伤痛。

(二)50年代后期之后人权建设的进展与出现的严重问题

1956年,我国继续进行大规模社会主义建设。从那时开始直到“文化大革命”前夕的十年中,虽然由于1958年的“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的错误,国民经济发展遭到严重困难,但经1960年贯彻中央关于“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形势得到扭转。情况正如党中央后来所指出的:“我们虽然遭受过严重挫折,仍然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以1966年同1956年相比,全国工业固定资产按原价计算,增长了三倍。棉纱、原煤、发电量、原油、钢和机械设备等主要工业产品的产量,都有巨大增长……工业布局有了改善。农业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开始大规模地展开,并逐步收到成效。全国农用拖拉机和化肥施用量都增长六倍以上,农村用电量增长七十倍。高等学校毕业生为前七年的四点九倍。经过整顿,教育质量得到显著提高。科学技术工作也有比较突出的成果。”[92]这些发展为我国人民享有经济、政治、文化等各项权利提供了比以往更好的条件。本来,1965年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就宣布,我国国民经济将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要努力把我国逐步建成一个具有现代农业、现代工业、现代国防和现代科学技术的社会主义强国。但是这一宏伟目标由于“文化大革命”而没能实现。1966年5月开始持续了十年之久的“文化大革命”,“使党、国家和人民遭到建国以来最严重的挫折和损失”。只是由于全党和广大工人、农民、解放军指战员、知识分子、知识青年和干部的共同斗争,才使“文化大革命”的破坏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十年之中,“我国国民经济虽然遭到巨大损失,仍然取得了进展。粮食生产保持了比较稳定的增长。工业交通、基本建设和科学技术方面取得了一批重要成就,其中包括一些新铁路和南京长江大桥的建成,一些技术先进的大型企业投产,氢弹试验和人造卫星发射回收的成功,籼稻杂交水稻的育成和推广,等等”[93]。

这十年最严重的问题是已确立的宪法原则不少方面遭到破坏,人权保障出现了一系列问题,甚至极为严重的问题。

——1957年“反右派斗争”严重扩大化,将数十万知识分子、爱国人士和党的干部错划为“资产阶级右派分子”。文学艺术界和政法界(包括在读的青年学生)数量尤多。这些人虽说是“作为人民内部矛盾处理”,但在批判从严的口号下,一开始就无视其人格尊严,进行无情批斗。之后,多数调离原来工作岗位或下放劳动。在“阶级斗争为纲”的年代,将他们同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坏分子并列,统称“地、富、反、坏、右”。即使已摘掉“帽子”的,也称“摘帽右派”,仍被歧视。

——1958年,党的主要决策者忽视客观经济规律,夸大主观意志的作用,急于求成,轻率地发动“大跃进”和农村人民公社化运动。“大跃进”中全民炼钢,原料不足,拆毁公共设施和毁坏私人财物;能源不足,大肆砍伐林木。人民公社化运动中,瞎指挥、浮夸风、“共产风”打乱生产秩序,挫伤农民劳动积极性,加上自然灾害,农业大幅度减产,再加上苏联政府背信弃义,撕毁合同,要账逼债,致使国家经济自1959年至1961年发生了严重困难。河北、山东、安徽、河南、陕西、四川等省,许多人营养不良,一些地方出现了不正常死亡现象。

——1959年,庐山会议错误地发动对彭德怀进行批判,把彭德怀、黄克诚、张闻天、周小舟等一批坚持正确意见的领导同志定为“反党集团”。之后,从中央到地方开展“反右倾”,不少敢于反映当时实际情况、对所谓“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提出批评意见的人士,被视为“右倾”加以批判。“反右倾”进一步破坏了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使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中出现的错误雪上加霜。

——1963年到1965年,在部分农村和少数城市开展的社会主义教育运动,把一些基层干部此前因执行“左”的政策的问题及一些作风问题,都认为是阶级斗争或阶级斗争在党内的反映,发动群众“整顿”,使不少基层干部受到打击。后来又将其中一些人视为“党内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进行批判斗争,对他们造成了重大伤害。

——1965年,在反对修正主义和资产阶级思想的口号下,在文艺界和学术界发动大批判。长时期以来,不仅人权被视为异端邪说,连人道主义、人性论等也成为学术界不敢涉猎的禁区。

——1966年,自上而下发动的“文化大革命”,是50年代后期逐渐发展起来的“左”倾路线的进一步发展。这场“革命”,借解决党和国家肌体中的阴暗面问题,提出打倒“党内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反动学术权威”,对不少国家干部、知名学者、文艺界人士、学校教师等,戴高帽子游街示众,大肆侮辱。全国范围出现“停课闹革命”、“停产闹革命”,冲击党和国家机关,夺取国家权力,不少地方发生武斗,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工作秩序和学习秩序。相当一部分人民群众、各级政权的领导人直至国家主席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财产、甚至生命都遭到侵害。“历史已经证明,‘文化大革命’是一场由领导者错误发动,被反革命集团利用,给党、国家和各族人民带来严重灾难的内乱。”[94]

(三)新中国成立后至“文革”结束人权建设出现问题的思考

新中国成立,中国人民获得了自由、解放,成为自己国家的主人。这是最重要的人权。新中国成立后至“文革”结束的二十多年中,随着经济、政治和文化事业的发展,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总体上不断提高,与之相应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权利也获得了基本保障。不过,如前文指出的,在不同时期对不同人群的权利曾有所侵犯。其中有些还是大规模的、严重的。回顾这段历史令人痛心,然而却是真实发生的,是事实。究其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二十多年中,国家一直处于应对局部战争和战备状态,是阶级斗争扩大化、人权被忽略的重要外部原因。

新中国成立之初,大陆的广东、广西、海南和一些边疆地区尚未完全解放,战争仍在继续。因此,《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二条宣布:“中央人民政府必须负责将人民解放战争进行到底,解放中国全部领土,完成统一中国的事业。”当时,有约100多万武装土匪盘踞于湖南、湖北、四川、云南、广西、贵州等省山区。窜逃于台湾的国民党反动派,在美国的支持下派飞机轰炸大陆沿海城市,并不断深入内地骚扰。1950年朝鲜战争爆发,美国派兵侵入朝鲜,接着,派飞机轰炸我国东北。为了抗美援朝保家卫国,我志愿军赴朝作战。此时,美国公然派兵侵入我国台湾,命第七舰队游弋于台湾海峡,不断到沿海挑衅。美国还策动西方国家对我国实行经济封锁,妄图将年轻的共和国扼死于襁褓之中。在中朝人民的奋力抗击之下,美军遭受重挫。美国将军不得不承认,出兵朝鲜是在错误的时间、错误的地点、同错误的对象打了一场错误的战争。1953年,被迫在停战协定上签字。但其侵略本性不改,不久,又接替法国殖民主义者大规模继续越南战争。为避免“唇亡齿寒”,中国慷慨地提出将自己作为越南的后方,以大量人力物力支援越南人民的反侵略战争,直至70年代美国撤军。越南战争尚未结束,中国与苏联两党间的意识形态分歧,扩大至国与国交恶。苏联在中苏边境陈兵百万,并派兵进驻蒙古人民共和国。中国不仅受到威胁,在黑龙江珍宝岛等地还与苏军发生了武装冲突。后来,更大规模武装冲突虽然避免,但紧张关系依然持续,直到80年代。中国历史上是被侵略的国家,十分珍惜来之不易的民族独立。美国等国的战争行为和以战争相威胁,不能不使中国保持高度警觉和戒备。这种警觉和戒备心态,对于凝聚民心,动员广大群众保卫祖国,投入建设事业有一定益处。但也容易使大多数从战争环境下成长起来的一代领导人,怀着强烈阶级斗争观念和指挥战争的思维,来观察和决策国家发展问题。结果,“把已经不属于阶级斗争的问题仍然看作是阶级斗争,并且面对新条件下的阶级斗争,又习惯于沿用过去熟悉而这时已不能照搬的进行大规模急风暴雨式群众性斗争的旧方法和旧经验,从而导致阶级斗争的严重扩大化”[95]。“文化大革命”中,甚至提出“以阶级斗争为纲”,“实行全面专政”,最终伤害了大量无辜群众和干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有关权利成为具文。

其二,传统文化中封建专制主义和家长制的负面影响,是人权建设出现问题的重要思想根源。

中国从两千多年前秦始皇统一到清王朝覆灭,一直奉行封建君主专制制度。这种制度下,封建皇帝是最高统治者。在古人“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96]的思想影响下,各级官吏只是皇帝的代表和奴仆,封建家长,作为君主专制制度的基础也被法律授予相应权力。清王朝被推翻后,北洋军阀和蒋介石只是将皇帝更换了一个名称,他们统治下的“民国”仍实行专制独裁,毫无民主可言。这种背景下,1949年建立的新中国,很难完全摆脱旧传统的影响。正如邓小平所言:“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97]封建专制传统和家长制,在制度运作和干部思想作风上都有明显反映。主要表现在权力过分集中。“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就是在加强党的一元化领导的口号下,不适当地不加分析地把一切权力集中于党委,党委的权力又往往集中于几个书记,特别是集中于第一书记,什么事都要第一书记挂帅、拍板。党的一元化领导,往往因此而变成个人领导。”[98]由于制度上权力过分集中,得不到有力的监督和制约,在领导干部中很容易滋长家长制作风。“他们的权力不受限制,别人都要唯命是从,甚至形成对他们的人身依附关系。”[99]很显然,这种情况下,国家政治生活将会出现“把上下级之间的关系搞成毛泽东同志多次批判过的猫鼠关系,搞成旧社会那种君臣父子关系或帮派关系”[100]。正是由于以上种种情况,严重影响了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对一些重大问题不能做出正确决策,即使决策错误造成严重问题,诸如“文化大革命”、“打倒一切”、“全面内战”,不少优秀干部、包括一些开国元勋直至国家主席被迫害致死,也得不到有效抵制。致使这场所谓“革命”持续十年之久,终于铸成了历史上罕见的浩劫。

其三,未全面理解马克思主义关于人权的论述,是人权建设出现问题的思想认识原因。

长久以来,孔子的“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101]的论断,一直在中国、尤其是知识界有深刻印象。“五四”运动“打倒孔家店”,只是不再把老夫子的话当圭臬,但他的一些论断蕴含的哲理却仍然有其生命力。中国共产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之后,毛泽东思想与马克思列宁主义一起成为指导党和国家的理论基础。尽管毛泽东提出“反对本本主义”,但人们为使自己言行立于“不败”之地,仍然习惯于到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著作中寻觅依据。由于在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的鸿篇巨制中,关于人权的基本观点和理论阐释,往往是通过批判资产阶级人权观念和揭露资本主义人权制度的本质表述的,诸如:“所谓人权无非是市民社会的成员的权利”[102],“平等地剥削劳动力,是资本的首要的人权”[103],“人权本身就是特权”[104],“人权之一的是资产阶级的所有权”[105]等。由此,一些人就把这些关于资产阶级人权是虚伪的、狭隘的论断,当成对人权一般性的评价而走向认识误区。其实,马克思主义从来就历史地肯定资产阶级人权的进步意义。马克思曾热情称赞美国《独立宣言》为世界历史上“第一个人权宣言”[106]。恩格斯曾称赞美国宪法“最先承认了人权”[107]。马克思还指出:当资产阶级开始了自己的统治时,“人权已经不再仅仅是一种理论了”[108]。列宁也曾指出:“资本主义和封建主义相比,是在‘自由’、‘平等’、‘民主’、‘文明’的道路上向前迈进了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一步。”[109]不仅如此,他们关于建设社会主义,进而实现共产主义的理论,总是将其与实现人的权利,人权和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一起论述的。马克思、恩格斯曾指出:“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110]他们还指出:“共产主义是最近将来的必然形式和能动原理,但共产主义并非人类发展的目的——而是人类社会的形式。”[111]“共产主义是关于无产阶级解放的条件的学说。”[112]在这里,之所以引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只是想说明忽略他们关于人权的全面论述,既导致了认识错误,也在实践中带来了危害。大约从50年代中期开始,在我国理论界和政治生活中,就将人权一概视为资产阶级的口号加以摒弃。以至于在制定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开展的一系列运动中,提出了一个又一个鼓舞人心、引人向往的远大目标时,却不注意提出保障人权的具体标准。当时,不要说对那些从权利保障提出要求的人,即使在实践中考虑物质利益者,也往往被视为“资产阶级思想”受到批判。人权理论研究成为人们不敢涉足的禁区。

其四,缺少法律保障是人权建设出现问题的制度原因。

前文谈到,1954年宪法设专章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其内容受到世人广泛赞誉。但不久有关原则和条款不仅未能贯彻落实,反而遭到破坏,主要原因是未制定相应法律,实施得不到切实保障。一般情况是,宪法条文比较原则,在行政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可操作性不强,要使之得到贯彻,必须有相应法律将其具体化,然后由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执行。然而,1954年宪法制定后,行政、民事、经济、刑事等方面的法律却迟迟未能制定,执法也存在诸多问题。早在1956年9月,董必武在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发言中就指出:“现在无论就国家法制建设的需要来说,或者是就客观的可能性来说,法制都应该逐渐完备起来。法制不完备的现象如果再让它继续存在,甚至拖得过久,无论如何不能不说是一个严重的问题。”接着,他列举了实践中不重视法制的诸多表现。其中有:“少数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对于国家法制有不重视或者不遵守的现象,并且对于这些现象的揭露和克服,也没有引起各级党委足够的重视”;一些地方党委存在党政不分的现象,“党委往往直接发号施令,代替了部分地方国家机关的行政工作”;“有些地方对于违法犯罪的人犯,只注意他们是否违法犯罪,而不注意严格履行法律手续的现象,还没有完全克服”,“有些司法人员有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手续拘捕人犯,限制被告人刑事辩护和上诉的权利,有些监所和劳动改造单位的管理人员,违反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违反革命人道主义的原则,虐待犯人的现象也是有的”。[113]董老高瞻远瞩,深谋远虑,意见切中时弊。可惜未被党中央主要领导所重视,1957年“反右派”运动便置宪法于不顾,大范围破坏法制。1958年甚至说出《人民日报》社论就是法这种无视法律的话。而“文化大革命”中,荒谬到“红卫兵”的一纸“通令”,竟然成为不少单位和人员诚惶诚恐遵守的“法”。致使出现“和尚打伞,无发(法)无天”的现象。一些人为所欲为,一些地方打、砸、抢、抄、抓盛行,公民的财产、人身、生命权得不到保障,国家、社会陷入混乱。

其五,未全面进行感恩教育及感恩教育与权利主体意识教育失衡,是人权建设出现问题教育方面的原因。

“人权是与生俱来的”。这是指道德权利,应然权利。要将其变为人们享有的权利,亦即实然权利,要通过斗争,通过前赴后继长时间斗争。我们今天享有的权利和幸福,有父辈之恩、兄弟姊妹之情、朋友同志之义,特别是革命先烈流血牺牲付出生命和青春换来的。“滴水之恩,涌泉相报”,对于他们为民族独立、自由、幸福和人权而作出的巨大牺牲与贡献,过去、现在和将来都应永志不忘。这可以增加我们民族的凝聚力和自豪感。对于近代以来领导伟大革命斗争的领袖,如孙中山、毛泽东等,感恩戴德、鞠躬致敬也是应该的。但这种感恩可以演变为崇敬、崇拜,却不应发展为迷信,不应由此冲淡个人、群体和人民的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否则就容易在一些问题上失去判断力,甚至分不清是非。《国际歌》是无产阶级战斗的号角。歌词道:“起来,全世界受苦的人!满腔的热血已经沸腾,要为真理而斗争!……不要说我们一无所有,我们要做天下的主人……从来就没有什么救世主,也不靠神仙皇帝,要创造人类的幸福,全靠我们自己!”这朴素的语言,贯穿着马克思主义的历史观: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是自己的解放者。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尽管理论如此讲,宪法如此定,由于很长时间未全面进行感恩教育,感恩教育与主体权利意识教育在实践中又往往失去平衡,以至于出现伦理道德失范和无视人格尊严的现象。加之,缺少法律和政策知识,被侵权者不知维权,侵权者却习以为常。甚至出现这种荒谬情况:权利被严重侵犯,应落实的政策尚未完全到位,被侵权者就已感激涕零。再加之缺少健全的监督和问责制,侵权者又不能反省自律,对于造成的冤案,常常视为“此一时彼一时”,过去对某些事和人那样处理是正确的,现在对其落实政策也是正确的。在这种思想影响下,很难避免侵犯人权的事件不一再发生。

新中国成立至“文化大革命”这段历史,尽管50年代后期开始我国在人权建设道路坎坷,党和政府犯了诸多错误,甚至像“文化大革命”那样的严重错误,但是,中国人民的命运发生的巨大变化,中国人权事业实现的历史性进展,却是谁也否认不了的客观事实。如前所述,1950年,《婚姻法》的贯彻,使广大妇女和命运相同的男人摆脱了千年封建包办婚姻的束缚。《土地改革法》的实施,在老解放区1亿多农民已分得土地的情况下,新解放的地区的3亿多农民也分得了土地。当时全国总人口约4.5亿,就是说在我们这样一个农业大国真正实现了“耕者有其田”。这极大地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除三年自然灾害之外,我国粮食和油料作物产量保持了增长。在农村土地改革的同时,城市的民主改革使在封建把头和不法资本家压榨下的工人获得了解放,成为工厂的主人;党和政府以果断措施在全国取缔了妓院等卖淫行业,消灭毒品的贩卖和吸食。通过宣传教育和防控,有效控制了血吸虫、疟疾、肺结核等各种传染性疾病,大大提高了人民的健康水平和预期寿命。1953年开始的大规模工业化建设,1956年第一个国民经济发展五年计划的提前完成,鼓舞了全国人民社会主义建设积极性。之后由于工作失误和苏联政府的背信弃义,工业生产和国民经济发展虽曾遭挫折,但经过努力仍保持了发展势头。1966年与1956年相比,全国工业固定资产仍大幅度增长。即使在1966年开始的十年“文化大革命”中,农业仍保持增长势头,工业交通、基本建设和科学技术也取得了一批重要成就,氢弹试验和人造卫星发射回收成功,是在帝国主义和敌对势力不断骚扰,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制裁、封锁下取得的。我国人民在党的领导下战胜种种困难,保卫了国家安全和维护了民族尊严。有比较才有鉴别。在旧社会曾遭受帝国主义欺侮和受阶级压迫的人,对于获得的自由解放有更深切的体会。不少外国朋友对此也有公正评价。90年代初,一位曾访问过我国的发展中国家学者曾说,中国人民1949年以来在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方面达到的水平,特别是人与人之间实现的平等,他们的国家再过50年也很难赶得上。这样的评价是客观的、公正的。

三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人权发展的新篇章

1976年10月,“四人帮”被粉碎,1977年7月,邓小平正式恢复在党政军的职务,1978年12月,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和改革开放方针,“开始全面地认真地纠正‘文化大革命’中及其以前的‘左’倾错误”[114],决定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使我国经济、政治、文化和人权保障事业出现了新局面。

(一)人权领域思想解放的历程

1.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人权理论研究在徘徊中发展

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对于“文化大革命”中发生的多起打、砸、抢、抄、抓及迫害人致死,甚至错杀等事件,许多人开始从人权角度思考问题。党中央雷厉风行、果断地采取政策法律措施平反大批冤假错案,对被错误处理及其受株连的亲属予以恢复名誉。与此同时,国家加强了立法工作,制定了《刑法》、《刑事诉讼法》等一批急需的法律,恢复被“砸烂”的司法机构。经济方面,先后在农村和城市启动改革,解决人民群众的温饱问题。至90年代初,全国人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利的享有在实践中已得到很大改善。但是,由于思想禁锢太久,理论界对于直接论述人权仍然心有余悸。除徐炳先生率先在《光明日报》发表《论人权与公民权》一文外[115],多数文章则是从“人民权利”或从某一类人的权利展开论述。诸如《加强法制建设,保障人民权利》[116]、《保障人民权利是革命法制的优良传统》[117]、《给文艺工作者以法律保护》[118]、《论罪犯的法律地位》[119]、《再论罪犯的法律地位》等。尽管如此,由于党中央机关刊物和一些主流媒体发表了《人权是资产阶级口号》等导向性文章,使刚开始的人权理论研究,只能在艰难中徘徊前进。

2.1991年人权领域思想解放和理论研究步入新阶段

1991年1月,江泽民在欧、美科学家致周光召的来信上批示:人权问题,回避不了,要认真研究和宣传。这一批示有其深刻的背景。从国内形势看,随农村、城市改革进行和经济快速发展,利益出现多元化。以宪法为主要内容的普法教育展开,群众的民主法制和权利意识大大提高。针对当时在维护权利方面的问题,江泽民曾说:“我们要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正确而通俗地解释民主、自由、人权等,使我们的干部、群众特别是青年学生受到教育。”[120]从国际形势看,80年代末90年代初,东欧剧变,苏联解体。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的中国,成为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在人权领域首要的攻击目标。他们以多种媒体演出反华大合唱,妄图妖魔化中国。致使许多人对中国人权状况产生疑惑。欧、美42名科学家就是其中的一部分。他们致信时任中国科学院院长的周光召,指责中国人权状况,声言中国如不改善,将发动世界各国科学界人士断绝与中国来往。江泽民阅看此信后,很快作了上述批示,并将其转交时任中央政治局常委、主管意识形态工作的李瑞环和时任中央对外宣传小组组长的朱穆之。同时,还要求时任中国社会科学院院长的胡绳对人权理论组织研究。

中央领导的批示打开了人权理论研究禁区的大门,使理论界不再囿于“人权是资产阶级口号”这一论断。1991年春,这一批示传达后,中央宣传部、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共中央党校等单位相继召开了系列座谈会。由此,延续了十余年的人权理论研究徘徊状态才算结束,人权领域的思想解放步入新阶段。

在此阶段,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共中央党校等单位的人权理论研究活动,中央宣传部组织编辑的大型《人权研究资料丛书》,特别是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的《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在国内外产生了重大影响。

第一,中国社会科学院和中央党校的人权理论研究。时任中国社会科学院院长的胡绳教授接受了中央关于人权理论研究任务之后,将任务交给了法学研究所。胡绳院长指出,人权研究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主要为完善我国人权保障制度服务,同时也为国际人权斗争和交流服务。他依据邓小平关于“大胆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的理论,提出人权研究要与人类文明进程的科学成果相结合。为了完成这一重要任务,法学研究所在召开了一系列内部座谈会的基础上,于1991年6月在北京举办了全国性的大型人权理论研讨会。参加研讨会的除法学、哲学界的学者,还有包括外交部官员在内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此之前,中央党校的董云虎、刘武萍等同志已作了较扎实的资料搜集和研究。他们编著的《世界人权总览》一书,设《人权概观》篇,对人权概念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法学所举办的研讨会,发言踊跃,气氛热烈,较集中讨论了“人权的概念”、“人权的历史发展”和“人权研究的意义”等问题。为期两天的研讨会在大范围进行了思想发动。综合与会者的讨论,作为主办单位的法学研究所,于1991年6月撰写了《关于人权的概念》、《高举社会主义人权旗帜》和《划清人权与侵犯人权的界限》三个报告呈送中央。

报告的主要内容是阐明“人权”概念与“人民的权利”和“公民的权利”概念的区别。“人权是人依其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享有和应享有的权利。”其主体是人。它既包括本国的人民和公民,也包括无国籍的人、难民和其他外国人,即所有的人。这里所说的人是以个人为主体,同时包括集体,集体人权是个人人权的延伸。这一概念客体是人们应当享有的权利。应有权利体现了依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发展人类共同的愿望和追求,是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利不断完善的动力和先导。它科学地揭示了人权的本原。人权来自人的自然属性,也是社会关系综合发展的产物。人权有共性也有个性。其共性是基于人的共同利益产生的理想和需要,为全人类共同享有。其个性是由各个国家民族文化传统、地理环境、社会经济政治制度以及发展水平所决定。在国与国之间表现为不同质的人权制度和民族特征;在一国之内,阶级与阶级对抗的条件下,人权有明显的阶级性。这是由于政治、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总是通过法律手段谋求本阶级的特殊利益。共性与个性是相互影响相互渗透的。我们在制定人权政策时,既应注意个性,也应注意共性,过分强调一方面而忽视另一方面,都可能造成失误,在实践中招致不良后果。报告指出:充分保障人权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要求,与共产主义实现全人类彻底解放相吻合。我国宪法本身就是一份权利保障书,全面规定了公民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权利。过去受“左”的思想影响,不愿谈人权,认为是“资产阶级口号”,不利于我国人权保障事业和国际人权交流与斗争。今后我们应高举人权旗帜。为此,应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结合中国实际建立自己的人权理论体系。在此过程中,要注意西方国家以人权为借口干涉别国内政的伎俩,对于一些国家政府和官员干涉我国内政、妄图妖魔化中国的言行要坚决予以反击。

为了更扎实地推进理论研究,以对中央决策提供准确信息,中国社会科学院决定从1991年起用两年时间对北美、西欧、中欧和南亚诸国的人权理论研究和制度建设进行考察。考察团由王家福、刘海年分别率领,分四批进行。[121]这组被称为“破冰之旅”的考察消息一经传出,便在国际媒体界引起了注意。有说是中国在人权领域进一步改革开放的征兆,也有说是中国共产党的“老谋深算”,为同西方国家进行斗争作准备。驻北京的一些国际媒体甚至提出随团采访。在整个考察过程中,考察团在所到国家,受到了人权研究学者、人权活动人士、非政府组织、国会议员和政府官员的认真接待,收获颇大。回国后撰写的系列报告,较准确地反映了世界主要国家的人权制度状况及学者和官员的人权观念,受到中央领导和有关部门的重视。中国的改革开放是自上而下推动的,人权制度建设也不例外。这些报告和全国性的人权理论研究,为中央完善人权保障制度决策提供了有价值的信息和参考。

第二,中央宣传部理论局牵头组织的《人权研究资料丛书》。在中宣部召开的贯彻中央领导关于加强人权问题研究的座谈会上,各单位普遍感到缺少资料。为了推动这一研究,中宣部理论局决定组织相关单位编选《人权研究资料丛书》。《丛书》共六个部分、七本:1.《世界各国人权约法》,由中共中央党校负责。鉴于此前董云虎、刘武萍主编的《世界人权约法总览》已较全面收入了国际人权公约等文献,为避免过量重复,此书补充选录了各国宪法中有关人权保障的内容。2.《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由中央马恩列斯著作编译局负责。此书较全面地摘录了马恩列斯著作中关于人权的论述。3.《中国人权建设》,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负责。此书分人权保障立法和人权保障实践两个部分,较详细地介绍了中国人权的状况。4.《发展中国家与人权》,此书由法学研究所负责。其内容是介绍主要发展中国家的人权观、人权制度,参加人权公约的情况以及亚、非、拉等区域性人权公约的内容等。5.《西方国家人权学说》,由北京大学负责。此书按年代介绍了西方国家具有代表性的学者和政治家的人权观念,由于篇幅大,分上、下两册。6.《社会党和民主社会主义人权观》,此书分两个部分介绍了社会党国际和苏联、东欧各国的人权观。全套书约400万字(如将董云虎、刘武萍主编之《世界人权约法总览》计约700万字)。中央宣传部在编选开始时提出了“客观、全面、翔实、准确”的编选原则,以使这套丛书能全面真实地、原原本本地反映关于人权问题的主要理论、观点和文献。其价值,正如时任中宣部理论局局长的靳辉明教授为该书撰写之《总序》所言:“毋庸讳言,在一段时间里,我们对人权问题的研究不够重视,缺少了解,甚至有些同志不加分析地视为资产阶级的东西不予理睬,另有一些同志则盲目照搬西方的人权观念,自觉不自觉地接受西方资产阶级人权观的影响。这些都是不正确的。”[122]“这套书的编选和出版,无疑是有重要意义的,因为它是我国第一套关于人权研究的比较全面、比较系统的资料,对人权理论研究、人权建设的实践和外交领域的斗争,都有重要参考价值。”[123]当然,它还有另外一层意义:这部《人权研究资料丛书》是由党和国家意识形态主管部门——中央宣传部理论局组织编选的,过程中动员了北京相关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以及中央和国务院有关单位的力量。这对人权研究实际上是进一步发动。

第三,我国政府的第一个白皮书——《中国的人权状况》。中央领导关于人权问题研究的指示传达不久,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决定起草和发表一份阐释中国人权状况的白皮书。为什么要发表这样一份白皮书,朱穆之在白皮书发表后答记者问时说:“半个多世纪以来,中国人民在各方面取得了伟大成就,其中一项就是人权。这是中国人民取得的很了不起的一项成就……现在中国人民的人权状况和新中国成立前相比,真是有天壤之别。这方面的情况,由于没有很好介绍,国内不少人特别是年轻人也不甚了解,国外的人了解就更少……我们发表《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将有助于国内人民和国际社会较全面、系统、准确地了解中国人享有人权的事实。”[124]白皮书的起草工作由朱穆之直接领导,曾建徽、周觉协助。下属一个写作小组,由时任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一局局长李源潮负责。[125]其指导思想是:以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为指导,结合中国实际;坚持实事求是,既讲成就和进展,也不讳言不足;采取历史对比,摆事实、讲道理的方法。起草过程中,新闻办公室请中央各部委和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提供了关于中国人权建设的资料和数据,并邀集了中央几十个与人权密切相关部门的负责同志以及专家学者举行多次座谈,就白皮书的观点、框架和写作问题交换意见,真正做到了集思广益。经反复推敲修改的白皮书,气势磅礴,高屋建瓴,论证充分,以理服人。

白皮书除前言之外分10个部分:生存权是中国人民长期争取的首要人权;中国人民获得了广泛的政治权利;公民享有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中国司法中的人权保障;劳动权利的保障;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少数民族的权利保障;计划生育与人权保障;残疾人的人权保障;积极参与国际人权活动。它指出各种权利是相互联系的不可分割的,但各个国家依其历史文化和发展水平,在不同时期实现权利将会有所侧重,这是必然的,也是无可非议的。白皮书前言开宗明义指出:“享有充分的人权,是长期以来人类追求的理想。从第一次提出‘人权’这个伟大的名词后,多少世纪以来,各国人民为争取人权作出了不懈的努力,取得了重大成果。”“旧中国长期处于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压迫之下,广大人民群众没有人权可言。深受其苦的中国人民,一百多年来,一直把推翻‘三座大山’的压迫、争得人权作为自己的奋斗目标,为此前赴后继,不怕流血牺牲,进行了长期的艰苦卓绝的斗争。”请注意,《序言》将人权称为“伟大的名词”,“是长期以来人类追求的理想”,中国人民一直把“争得人权作为自己的奋斗目标”,“进行了艰苦卓绝的斗争”。这就充分肯定了人权,充分肯定了人权的普遍性,也肯定了人权的特殊性。白皮书特别强调生存权和发展权,是由于中国人民从切身经验中认识到,生存权是享有其他权利的前提。不争得生存权,任凭帝国主义侵略、压迫和掠夺,中国人民有什么人权可言!推翻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后,还要解决人民的衣、食、住、行,以使人民的生存权有可靠保障。为此,就要重视发展权。这就是为什么中国说“发展是硬道理”的原因所在。当然,发展不仅指经济发展,还包括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中国在建设中正是抓住了这一主要矛盾,才使得人权保障水平日新月异不断提高。

《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总结了历史,展示了现实,瞻望了未来,摆事实,讲道理,极具说服力。它的发表,国内为之一振,国外为之一震,在国内外引起了巨大反响。邓小平说:“这是一篇大文章,一篇好文章。”其基本观念标志党和政府对人权认识步入新境界,成为国家人权制度建设新的里程碑。

(二)人权法制建设逐步完善

从根本上说,社会主义建设的目的就是使人们享有充分人权。这在新中国成立之初的《共同纲领》、1954年《宪法》和其后的几个国民经济发展五年计划纲要中均得到了体现。只是由于前文所述的原因,走了一段弯路。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路线,拨正了航向。在中央领导下进行的全国性的人权研究,深化了对人权的认识,提高了人权制度建设的自觉性,使人权法治日益完善。

1.人权的宪法保障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宪法对人权保障有重大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依据全国人民的意愿,1982年宪法突出了公民的基本权利的保障。1980年8月,邓小平在《关于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讲话中指出:“中央将向五届人大三次会议提出修改宪法的建议,以使我们的宪法更加完备、周密、准确,能够保证人民真正享有管理国家各级组织和各项企业、事业的权利,享有充分的公民权利。”[126]1982年《宪法》继承了1954年宪法的优点,对公民的权利作了全面的、广泛的规定,并将“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从1954年宪法第三章改为第二章,放在更加显著的位置。2.1982年宪法颁行后,依据改革开放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建设发展的需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先后通过了四个宪法修正案,对宪法的一些重要内容作了修正。四个宪法修正案共31条,其中涉及对基本国情、国家根本任务和目标的新确认;涉及从实行计划经济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变革;涉及非公有制经济的宪法地位;涉及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涉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确立,等等。这些内容,在原有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加强了对公民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权利的保障。3.“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成为宪法原则。人权从本原上说是一种道德权利。权利的实现当然受社会经济和文化条件的制约。一旦条件具备,政府就有义务将其从道德权利变为法定权利,进而经过努力成为人们实际享有的权利。“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特征,也体现了我国宪法的价值取向。“宪法和法律至上”这一观念的确立,将进一步促使我国立法机关按照人民的意愿协调各方面关系,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将激励和鞭策政府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时,尊重群众,平等待人,提高人权意识和服务质量,真正成为人民的勤务员。

2.政治权利的法律保障

政治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国人民的政治权利主要表现在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监督以及选出的代表如何代表人民行使权利。宪法和法律规定了公民的选举权。法律规定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和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一律由差额选举产生。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人民政府正职领导人员、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也由差额选举产生,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差额选举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选举制度,有利于将更合格人员选为代表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国家权力。为了加强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其违法和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上述规定的贯彻落实,提高了人民代表大会组成人员的素质和参政、议政能力,提高了国家权力机关、行政和司法机关的工作效率。

3.人身权及其相关权利的法律保障

人身权是关于人身、人身健康、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等权利。它是享有其他基本人权的前提。我国宪法和法律十分重视人身权的保障。《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由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并规定: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公民的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依据《宪法》,1979年9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这两部法律加强了对人权的保障。其任务是:正确应用刑法,惩罚犯罪,同一切犯罪行为进行斗争,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民主权利和其他一切权利。《刑事诉讼法》明确禁止刑讯逼供,对于拘留、逮捕、搜查、取证等涉及人身自由和安全的强制方法和手段作了严格规定。违反规定,“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127]。为了适应客观形势的需要,根据我国司法实践并吸纳国外的有益经验,1996年和1997年我国先后对《刑事诉讼法》和《刑法》进行了修改。有关人权保障的两点重要修改是,《刑法》总则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刑事诉讼法》总则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为保证司法公正,《宪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在不断实践过程中,国家还通过修改法律,通过司法体制改革,逐步建立和完善了公开审判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辩护制度、法律监督制度、死刑复核制度、诉讼代理制度和司法救助制度。司法是人权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国家民主进程的标志。上述一系列法律和制度的完善,使我国人权得到了更可靠的保障。

4.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法律保障

重视人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保障,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我国《宪法》的重要特色。在经济权利方面,《宪法》规定:“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还规定:“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依据《宪法》,国家制定了《民法通则》、《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矿产资源法》、《煤炭法》、《节约能源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合同法》等,以保障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的财产权、知识产权;制定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以保障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保障其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运行。在社会权利和文化权利方面,《宪法》规定,国家通过发展社会生产力,“合理安排积累和消费,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国家建立健全同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依据《宪法》,国家制定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生产安全法》、《矿山安全法》、《工会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职业病防治法》,以及《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失业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等,以保障劳动就业、生产安全和退休、失业职工以及城镇居民的基本生活。国家制定了《产品质量法》、《食品质量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药品管理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利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沙治沙法》等,以保障人民的生存环境和健康权。国家制定了《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法》、《国防教育法》、《教师法》、《科学教育普及法》、《体育法》等,以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提高公民的文化素质和科学技术知识。

5.少数民族权利法律保障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有56个民族。汉族占全国人口的92%,其他55个民族占8%。国家一贯重视各民族平等和团结。毛泽东曾指出:“国家的统一,人民的团结,国内各民族的团结,这是我们的事业必定要胜利的基本保证。”[128]1982年《宪法》在1954年《宪法》的基础上,对少数民族的事务和权利作了更详细的规定。《宪法》“总纲”:“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维护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各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除“序言”和“总纲”,第三章“国家机构”中专列“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一节。宪法138条正文中,有28条涉及少数民族的规定。依据宪法,1984年制定了《民族区域自治法》。它标志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进入法制化阶段。依照《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自治机关既有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共性,也有其特殊性。诸如: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中,应当由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公民担任。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实行自治区主席、州长、县长负责制。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机关的其他组成人员,要尽量配备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自治机关享有较其他地方国家机关大的地方法规和单行条例的制定权和经济管理权。少数民族参加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各级权力机关的权利,一直受到特殊照顾。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代表每届均大大高于占全国总人口8%的比例。为了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国家和经济发达地区持续加大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支援,使少数民族地区的国民生产总值和居民人均收入增长速度连年高于内地各省。随着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权利一定会得到更快发展。

6.妇女、儿童和残疾人权利法律保障

妇女、儿童和残疾人属于弱势群体,其权利保障一直受到关注。妇女占全国总人口的1/2,是建设社会主义的重要力量。儿童是国家的未来,他们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希望。《宪法》明确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依据《宪法》规定,国家颁行《婚姻法》、《继承法》、《选举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对于妇女、儿童的权利保障作了规定。为了加强对妇女、儿童权利的保障,国家于90年代初颁行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母婴保健法》。依照宪法和法律,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文化权利、劳动权利、财产权利、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利。《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并规定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各项工作原则,以及家庭、学校、社会和司法机关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的职责。为了贯彻落实以上两个法律的规定,国务院颁布了《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权利纲要》。法律和纲要的实施,有效地发挥了妇女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中的作用,她们在社会生活和家庭领域的平等地位得以实现;有效地保障了儿童的生命健康权、受教育权和司法方面的特别权利。

中国人口多,残疾人的数量大。其数目大约是总人口的6.34%,超过8300万。对残疾人的权利保障,事关社会安定和经济持续发展。《宪法》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和社会保障残疾军人的生活,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依照宪法,国家制定了《残疾人保障法》,适应形势发展需要2008年又进行了修订。其他法律,如:《选举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婚姻法》、《继承法》、《兵役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都有保障残疾人权益的专门条款。此外,国务院和有关部门还专门制定了保障残疾人的行政法规和规章。诸如:《中国残疾人事业五年工作纲要》、《关于发展残疾人教育的若干意见》、《残疾人就业条例》、《全国残疾人三项康复工作实施方案》、《关于残疾人个体开业给予免征税照顾的通知》、《关于对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征税问题的通知》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权力机关还制定了保障残疾人权益的地方性法规。法律明确规定,禁止歧视、侮辱、侵害残疾人;禁止虐待和遗弃残疾人;对于侵害残疾人人身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构成犯罪行为的,依刑法规定从重处罚。法律的实施,有效地保障了残疾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保障了残疾人的财产权和其他民事权益;保障了残疾人在家庭生活中的平等权利;保障了残疾人受教育权利和就业优惠权利。国家建立了残疾人联合会,除台湾外,所有省、市、县均建立了地方组织。它们为残疾人权利保障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国人权保障制度的特点是真实性。经改革开放30年的努力,人权保障法律体系基本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政治体制改革不断深化,为人权保障提供了更坚实的基础。现在各种权利保障均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水平。政治权利和自由方面,人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历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的参选率都高达90%以上。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社会事务和经济文化事业;有言论、出版、结社、游行示威自由,有宗教信仰自由;实现了通过包括通信、会议、报刊以及互联网等形式对人民代表,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经济权利方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速发展,2008年国内生产总值超过30万亿元,跃居世界第三大经济体。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由1990年的1378元增至2008年的15781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由1990年的686元增至2008年的4761元;城镇居民银行储蓄存款余额,由1990年底的7034亿元增至2008年底的21.7885万亿元;城镇居民住房不仅面积扩大,质量提高,而且成为居民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就业和社会权利方面,最近五年全国平均每年城镇新增就业1000多万人,农村劳动力转移1000多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5%以内,基本解决了下岗工人再就业和城镇新增劳动力的就业问题。近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不断提高,城镇养老制度不断完善,2008年参保人数超过两亿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4亿人。农村全面建立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断完善,参合农民8.14亿人,参合率91.5%。文化权利方面,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已全部免除学杂费,全部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困难的寄宿生提供生活补助。从2008年下半年开始,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也免除学杂费。在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同时,国家大力发展中、高等职业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2008年,中、高等职业教育在校生超过3000万人;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和研究生达到2149.5万人。教育发展,推动了经济、文化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为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创造了条件。

(三)制定《国家人权行动计划》

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人权法治的发展可以看出,每前进一步都得益于在党中央领导下思想解放和观念更新。人权保障是党和政府长期为之奋斗的目标,也是党执政的基础。如前文所述,我国人权法治建设的成就是巨大的,但无论从党的宗旨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或者与我国社会经济、文化发展达到的水平相比,都存在诸多问题尚待解决。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人权法治,推进人权保障事业,根据我国宪法关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遵循《世界人权宣言》和国际人权公约的基本精神,响应联合国关于制定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倡议,我国政府于2009年4月发布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从中国实际出发,坚持各类人权相互依赖与不可分割的原则,依照国家法律,全面推进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协调发展,促进人与环境和谐发展。这部重要文献在导言之下共分五个部分。第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保障”部分列举了:“工作权利”、“基本生活水准权利”、“社会保障权利”、“健康权利”、“受教育权利”、“文化权利”、“环境权利”、“农民权益的保障”和“四川汶川大地震灾后重建中的人权保障”等;第二,“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保障”部分列举了:“人身权利”、“被羁押者的权利”、“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宗教信仰自由”、“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第三,“少数民族权利”、“妇女权利”、“儿童权利”、“老年人权利”、“残疾人权利”等;第四,“人权教育”部分;第五,“国际人权义务的履行及国际人权领域的交流与合作”部分等。上述内容有如下特点:

其一,总体上说它是我国宪法和法律关于保障人权规定的具体化,明确规定了两年内相关领域的具体目标,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相关内容多用数字显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相关内容提出了具体要求,都有很强的可操作性,便于检查监督。

其二,第一、第二部分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保障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保障的写法和内容,均与1966年联合国通过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相衔接。前者我国业已加入,后者已经签署,尚待审议批准加入,我国宪法和法律基本与之相吻合。这两部分涵盖的领域十分广泛。《国家人权行动计划》除列举了各种权利的保障,在经社文权利部分单列了农民权益的保障和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灾后重建中的人权保障。这是由于农民问题涉及的人多,四川汶川特大地震人权保障问题突出,应受到特别重视。在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部分强调了严禁非法拘禁、超期羁押、刑讯逼供,强调获得辩护权和公正审判的权利,以期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此外,宗教信仰自由、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这既是社会主义民主和人权保障应有之义,也是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

其三,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权利的保障,涉及的权利主体,人权学界称之为“脆弱群体”,即在社会上易受伤害和被忽视的群体。对于他们的权利保障,国际人权公约多列为重要部分。这一群体的权利具有综合性特点,既涉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也涉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既关注他们的衣食住行,也关注他们的教育、就业,还关注他们的民主权利和司法保障。对这一群体的权利保障情况,在国际上被视为一个国家人权保障水平的标志。

其四,人权教育,这是《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一个亮点。“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之后,如此系统地提出依托现有义务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体系和国家机关内的培训机构,以及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有计划地开展形式多样的人权教育,普及和传播法律知识和人权知识,这是第一次。前文在反思我国前30年人权建设出现的问题时曾谈到多方面原因,这些在我国现实生活中虽已大为改观,但其影响并未完全消除,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仍然是靠教育。通过教育提高全体公民的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和公平正义的理念,提高全体公民的素质,提高全体公民的权利主体意识,敢于维护个人和集体的权利,监督公共权力。从眼前和局部看,这种权利观念和意识的提高,可能会因公民的维权要求产生某种社会矛盾,但从总体和长远看,只要在教育过程中抓住重点,党和国家干部以身作则、走在前面,则有利于化解、缓和矛盾,减少冲突,有利于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

其五,关于履行国际人权义务及国际人权领域交流与合作。这一部分表明了我国对《世界人权宣言》和已参加的国际人权条约的基本态度,也是我国对国际社会的承诺,加强与国际人权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有利于我国融入国际社会,提高我国的软实力。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有深厚的群众基础和强烈的社会需要。我国在实现小康、人民解决温饱之后,适应人民群众要求,党和政府及时提出了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将民生和人民权利保障进一步列入重要日程。《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正是这一举措的体现。所以,一经提出制定,便得到了国家机关、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及其他非政府组织的积极响应。实现《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关键在行动。它明确规定:“各级政府以及政府各部门将依照‘各司其职、分工负责’的原则,将本行动计划纳入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职责积极认真地予以落实。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政府组织、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本行动计划的宣传,参与推动本行动计划的落实。”与此同时,国家还成立由国务院相关职能部门以及立法、司法机关组成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联席会议机制,以负责统筹协调计划的执行、监督与评估工作,从而为计划的实现提供了组织保证。可以充分相信,随着第一个《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实施和实现,随着新的人权行动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我国的人权保障事业将一步一步达到新水平。

(四)积极参与国际人权保障交流与合作

人权保障主要是主权国家的内部事务,但由于侵犯人权的行为从中世纪西欧的神权统治,到后来殖民主义、帝国主义弱肉强食,对弱国、小国侵略,再到20世纪发生的两次世界大战,德国法西斯和日本军国主义对人权的蔑视和摧残,使得人权问题同时具有明显的国际特征。1945年6月,在旧金山通过的《联合国宪章》开宗明义宣告:“我联合国人民,同兹决心,欲免后世再遭今代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堪言之战祸,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创造适当环境,俾克维持正义,尊重由条约与国际法其他渊源而起之义务,久而弗懈,促进大自由中之社会进步及较善之民生,并为达此目的,力行容恕,彼此以善邻之道,和睦相处,集中力量,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129]为了加强国际范围的人权保障,联合国大会于1948年12月专门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宣言》进一步指出:“鉴于对人权的无视和侮蔑已发展为野蛮暴行,这些暴行玷污了人类的良心,……鉴于联合国国家的人民已在联合国宪章中重申他们对基本人权、人格尊严和价值以及男女平等权利的信念,并决心促成较大自由中的社会进步和生活水平的改善,鉴于各会员国业已誓愿同联合国合作以促进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遵行,鉴于对这些权利和自由的普遍了解对于这个誓愿的充分实现具有很大的重要性,因此现在大会,发布这一世界人权宣言,作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以期每个人和社会机构经常铭记本宣言,努力通过教诲和教育促进对权利和自由的尊重,并通过国家和国际的渐进措施,使这些权利和自由在各会员国本身人民及在其管辖下领土的人民中得到普遍和有效的承认和遵行。”[130]我国是《联合国宪章》初始签字国,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的常任理事国;我国代表是联合国通过之《世界人权宣言》的起草组成员。当我国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尚未恢复时,1955年5月,周恩来总理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扩大会议上就指出:《万隆宣言》的“十项原则中也规定了尊重基本人权、尊重《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这些都是中国人民的一贯主张,也是中国一贯遵守的原则”。1971年,当我国在联合国及其安全理事会的合法席位恢复后,便以积极参加国际人权保障事业的各项活动而获得赞誉。

1.派代表出席联合国及其下属组织有关审议人权问题的各种会议和人权文献的制定工作

中国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恢复后,一直派团出席联合国大会及经济社会理事会会议,对包括人权在内的各种议题进行审议。中国于1979年、1980年、1981年分别派代表团作为观察员出席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会议。1981年中国当选人权事务委员会成员国之后一直连任该委员会成员,并发挥了重要作用。2006年联合国新成立人权理事会取代人权委员会,中国又当选为理事会成员国。中国代表多次参加了包括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家属权利国际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个人、团体和社会机构在促进和保护世所公认的人权和基本自由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宣言》、《保护民族、种族、语言、宗教上属于少数人权利宣言》等文献的起草和制定工作。中国在联合国《发展权利宣言》起草中发挥了巨大作用。中国认为人权既是一项个人权利,又是一项集体权利,在发展中国家,发展权应受到优先重视。中国为人权概念的丰富和发展作出了贡献。在积极参加国际人权保障活动的同时,中国政府先后批准参加了25个国际人权公约。其中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儿童权利公约》、《关于难民地位国际公约》等核心人权公约。中国政府严格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按时提交履约报告,完善本国的人权保障法律和制度。

2.反对国际人权领域的双重标准,主张以平等对话代替对抗

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利用近代以来在国际事务中的支配地位,一直以自己国家利益为基点对待国际人权问题。最突出的一点就是在人权问题上长期奉行“双重标准”。所谓“双重标准”,就是在事关人权问题上,对自己、对自己的盟友或自认的潜在盟友是一个标准;对他们认定的敌对国家或潜在对手用另一个标准。实际上,当今世界所有国家都存在这样或那样有待解决的人权问题。而美国等一些国家,却利用他们的祖上从亚洲、非洲、拉丁美洲许多国家攫取的不义之财打下的基础和形成的一些“优越条件”,居高临下地对中国和一些发展中国家指手画脚,将意识形态引入人权领域,妄图将自己的价值观和制度模式强加于人。为此,他们很长时间把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当成政治角斗场。美国国务院还连年发表所谓“国别人权报告”,俨然以国际人权警察身份指责别国,干涉一些国家主权范围内的事务,全然不顾自己在海湾、在中东、在世界许多地方明里暗里大肆侵犯人权的行径。为了维护国家和民族的尊严,对美国等国的行为,中国进行有理、有利、有节的斗争。从国际人权保障大局出发,还特别提出在人权领域国与国之间,或国家与国家组织(如欧盟)之间进行平等对话和交流。中国的倡议得到世界主要国家的响应。从90年代至今,中国与欧美澳各大洲一些国家的双边与多边对话、双边与多边国际交流已进行了数十次。实践证明,通过对话和交流,增进了相互了解和一定程度谅解,其效果得到了广泛认同。

3.主持国际正义,参与人道主义救援,推动建设和谐世界

基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社会主义本质特征,中国一贯主持国际正义。早在50年代,中国与印度、缅甸等国共同倡导互相尊重领土主权、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得到了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认同。中国在对外关系中遵循了这些原则,并在捍卫民族独立和反对霸权主义、制止大规模侵犯人权方面不懈努力,赢得了第三世界许多国家的信任与支持。恢复联合国合法席位后,作为安全理事会的常任理事国,在解决柬埔寨、巴勒斯坦和阿拉伯被占领土等棘手的国际问题上,主持国际正义,使问题得到解决或朝着合理解决方向进展。为解决一些国家和地区出现的人道主义危机,应联合国的要求,中国向海地、柬埔寨、苏丹达尔富尔等18个国家派遣了维和部队和警察共2000多名。其数量之多在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中居于首位。他们的表现得到了联合国有关组织的肯定。为了使《世界人权宣言》所载的权利和自由能获得充分实现的“社会的和国际的秩序”得以建立,中国呼吁建立国际新秩序,推动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所谓和谐世界,是在国际关系中弘扬民主、和睦、协作的世界;是在政治上相互尊重、平等协商、不干涉别国内政、共同推进国际关系民主化的世界;是在经济上相互合作、优势互补、共同推动全球经济朝着均衡、普惠、共赢方向发展的世界;是在文化上相互借鉴,求同存异,尊重不同民族文化的多样性,共同促进人类文明繁荣进步的世界;是在安全上相互信任、加强合作,坚持以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共同维护和平稳定的世界;是在环境保护上相互帮助,协力推进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家园的世界。中国的主张一经提出,便得到了许多爱好和平、尊重人权的国家和人民的支持。完全可以相信,随着时间的推移,一定会得到更加广泛的响应。

中国人民争取人权历经坎坷。新中国成立,为人权法治奠定了良好基础。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坚持改革开放的方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和人权法治保障均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水平。尽管如此,我们绝不应自满,不能停步不前。这是因为我国人民对人权保障怀有强烈期望,同时,国际人权保障事业的发展也将不断对我国提出新的要求。我们必须继续前进。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政治报告,全面阐释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方针,是中国人权建设的新宣示。遵循十七大的方针,党和政府已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治国理政的重要原则,只要我们坚持这一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在思想理论上加深对人权重要性的认识,在新的起点上继续努力奋斗,就会使13亿中国人的人权保障达到更高水平,从而为国际人权保障事业作出更大贡献。

(本文原载《南都学坛》2009年第1期,标题为《中国人权法治建立与发展》,经补充修改以现标题收入《新中国法治发展60年》,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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