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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政党与政党制度研究

共产党人的首要价值追求及其实现路径分析

五四运动之后产生的中国共产党在争取国家独立和人民解放事业的进程中,以革命战争的方式实现着人民民主的伟大事业。共和国建立之后制定的第一部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性质和根本政治制度,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作为自己的基本原则,人民当家做主有了基本的政治法律保障。虽然此后政治发展历经挫折,但人民民主制度并未发生根本性变化。改革开放不久,民主就和富裕、文明一起被设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目标。同时,改革开放以来的历次党的代表大会都一再重申,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是中国共产党人在政治实践价值取向上始终如一的立场和观点。时代在变,党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实行的路线方针、战略策略都在变,党的自身也在进行着代际更替,但不变的是党的价值追求。

一 支持人民当家做主是共产党首要的不变的价值追求

共产党在政治上的价值追求是什么,从党的性质和肩负的历史使命以及时代对党的要求、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设定来看,可以说体现人类政治文明优秀成果的一切理念与准则如自由、平等、民主、法治、共和、公平、正义、人权等都是共产党人的价值追求,它是一个多样化、多层次的价值体系。在特定的历史时期,随着形势任务和党的阶段性奋斗目标的变化,一定会使党的价值体系中的不同选项出现排列组合与序列上的变化,但由其性质决定居于首要地位的价值追求却是不变的,它是党一切活动的逻辑原点,也是行为的目标指向。那么,处于首位的价值追求是什么呢?最早对此作出系统回答的是《共产党宣言》,马克思恩格斯在这一纲领性文献中第一次向全世界庄严宣布,共产党人的最近目标就是要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2]。马克思恩格斯将共产党人的首要价值追求定位于民主,即作为新型国家政治制度和无产阶级政治统治的民主,这就使共产党人与其他政党区分了开来。

共产党人进行的是一场全新的革命,它要建立的是历史上从未有过的普通劳动者掌权的国家,实现权力主体的革命性更替,而不仅仅是政权组织形式或者治国方略的转换,这一历史使命必然使民主成为党的首要价值追求。在共产党人的视域内,人类的民主理想要高于其他政治理念与准则,因为民主体现的是人民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是人民对国家政权的掌握。马克思主义认为,正是人民民主这一前提的确立才使自由、平等、人权、公平、正义等价值得以彰显,并赋予它们以真实性与合理性的品质,因此,民主具有优先于其他政治价值的地位。我们这样说并不意味着共产党否定和贬低人类政治文明的其他理念和准则的意义,而只是表明共产党人在奋斗目标的设定上与其他政党、政治力量之间存在着差异。

“人全面而自由发展”的终极目标也使民主政治成为党的首要价值追求。马克思恩格斯依据人类社会发展规律,为无产阶级和共产党人构建了一个科学形态的社会理想即共产主义。他们认为,共产主义作为人类历史上理想的社会形态,是“每个人全面而自由的发展”的全新社会。[3]依据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共产主义社会人的发展状态的设定,我们可以把从资本主义到共产主义的发展过程简约化为无产阶级“受奴役——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人全面而自由发展”的过程。这是一个使人成其为人的过程,也是一个人逐步掌握自己命运的过程。从这一过程我们可以看出,“争得民主”既是摆脱受奴役状态的根本出路,也与未来人自由而全面发展的目标相衔接。正是民主打通了从资本主义过渡到共产主义的路径。我们甚至可以说,促使这一过程逻辑地向前演进除了民主以外,没有其他选择。因此,共产党人和无产阶级在实现自己推翻资本主义,建设共产主义的历史使命进程中,以民主而不是以其他政治理念与准则作为首要的价值追求是必然的,也是必要的。

无产阶级革命的特定环境要求共产党人必须以民主作为首要的价值追求。按照马克思恩格斯的设想,无产阶级革命应当首先在工业发达国家进行,这就意味着,无产阶级面对的是民主制、共和制以及与此相适应的自由、平等、法治等原则都已确立起来并比较完善的资产阶级国家。这一设想的逻辑是:政权组织形式以及实现自由、平等、法治原则等并不是无产阶级革命所要解决的第一位的问题,而要解决的问题是实现国家政权从资产阶级手里向无产阶级手里的转移,以社会主义新型民主代替资产阶级民主。所以,以新型民主取代资产阶级民主就成为共产党人的自然而然的、首位的价值追求。与自由、平等、博爱、人权、法治等原则相比,民主所体现的是不同阶级或不同政治力量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的地位,因此,从资本主义到社会主义的变革从根本上来说就是民主性质的变革。资产阶级民主虽然比较完善,向人类解放迈出了一大步,但它仍然局限在纯形式的人的“政治解放”的界域,没有也不可能实现人的“社会解放”,真正“使人的世界和人的关系回归于人自身”。[4]因此,改变这种民主的性质并通过人的社会解放以建构新型民主就成为无产阶级的首要任务和价值追求。

现实中的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是在比西方资本主义更落后的国家的基础上进行的,但这并没有使共产党人在实践中改变自己的价值选项。中国共产党人始终遵循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共产党人的首要价值追求是民主的思想。我们从中国共产党人把建立共和国的两场革命命名为“旧民主主义革命”和“新民主主义革命”就可以看出这一点。辛亥革命推翻了君主制,但民主制却没有建立起来,君权被打倒了,民权并没有确立。在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基础上,专制仍然是政治的基本形态,于是,以民主取代专制制度就成为政治发展的基本诉求。共产党举起了民主的旗帜并承担起了实现人的政治解放和社会解放的双重任务,将资产阶级革命和无产阶级革命作为一个过程的两个阶段,并以民主主义作为统领两种性质不同的革命的纲领。不仅如此,中国共产党人在革命胜利前夕还宣布,未来新中国的政治建设仍然要遵循这一基本原则。1945年7月,爱国民主人士黄炎培先生到延安访问,他向毛泽东提出了中国共产党执政后如何跳出历朝历代兴衰更替的“周期率”这一重大问题并寻求解答,毛泽东回答说:“我们已经找到了新路,我们能跳出这个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起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懈怠。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将民主作为价值追求和制度安排以及政治实践的纠错机制是毛泽东和中国共产党人所坚持的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念。经过28年艰苦卓绝的斗争,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告诞生。人民是国家权力的掌握者,所有国家机关均被冠以“人民”二字就是对政权民主属性的彰显。改革开放后邓小平将民主政治作为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基本内容和目标之一提了出来,认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人民当家做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所有这些都表明,尽管时代条件和面临的任务不断发生变化,但不变的却是共产党人的价值追求。民主政治不仅是共产党人追求的根本政制安排,而且是一个在不断追寻过程中被赋予新意蕴的社会理想。

二 民主的维护和发展不能仅仅依靠民主自身来实现

以民主作为首要的价值追求,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更重要的是一个实践问题。在共产党的领导下,我国已经建立起了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体系,法律化的公民权利体系框架也基本形成。如何使法定的民主权利在实践中免受侵害,特别是公权力的侵害,切实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缩小实有权利与法定权利之间的差距,推动民主政治建设向更高层次发展并使其与社会主义本质的要求相一致,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也成为评判党及其领导的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状况的一个标尺。为解决这一问题,改革开放以来,在理论与实践层面我们曾经形成了三种不同的推进民主政治发展的路径选择,其一是自下而上的路径,即以基层民主主要是村民自治推动人民民主的发展。认为占人口大多数的农民经过村民自治的实践,其民主素质的提高、经验累积和制度创新必将为人民民主建设提供支持,甚至可能使村级直接民主向乡镇乃至更高层次发展,实现社会民主模式向政治民主的渐进与提升。其二是自上而下的路径,即通过从中央到地方渐次推进的政治体制改革以实现国家生活的民主化。这既是理论上的构设,也是较长时期我国民主政治发展的实践式样。其三是以党内民主示范和带动人民民主的思路。它是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一种更具现实意义的路径选择。在我国,共产党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的地位决定了党内民主对人民民主的影响更具直接性和关键性,人们期待着党内民主的发展能给人民民主提供示范、导向、动力和支持性条件,以便促进后者的更快发展。

三种路径选择都遵循着以民主维护、发展和推进民主的基本逻辑,它对于人民民主意识的养成、民主知识的积累、民主技能的训练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也有利于在实践中促进公民权利法制化进程,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有利于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使人民有效实现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利,当家做主。[5]但是,实践表明,三种路径选择也有各自的不足,就村民自治而言,它的承载力及其自身所具有的张力非常有限。国家不是村庄的扩大,不以国家权力授受关系和权力结构为活动指向的村民自治,与复杂的、作为政治统治制度的民主不具有同质性,因而以“自治”所产生的冲击力去“推动”政治民主并未达到人们期盼的目标。至于自上而下推动民主政治发展的路径选择,尽管也取得了一些成效,但就总体而言,由于切入点放在了中央国家机关的层面上,其敏感性强、震动大、难度大而客观上又不允许有试错机会的特点,从而使其成为一条在理论与实践的可行性上存在矛盾的路径选择。至于以党内民主示范和带动人民民主的思路,其理论上的应然性与实践上的逻辑并非完全对应。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是不同范围、不同特性、不同类型的民主,人民民主也不是党内民主的简单延伸与放大。同时党内生活对国家生活影响的全局性,使人们在促使其变化时更持审慎态度,由此决定以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的路径选择在实践上会遇到难以克服的障碍。除此以外,三种路径选择还有着共同的缺陷,即以民主推进民主的路径选择本身所具有的不可克服的缺陷:民主政治面临的问题大多是民主政治运行机制如权利约束权力机制、多数决原则、公民权利法制化、政治职业主义与委任制等自身带来的结果,而推动民主政治恰好要维护这些机制,因而三种路径选择必然使人们陷入一种自相矛盾的境地。

一方面,民主运行机制中主权与治权相分离所带来的问题是它自身不能完全克服和解决的。主权与治权相分离,意味着人民或者多数人是统治者,是国家权力终极意义上的所有者,而治权则由受人民委托的少数人来行使。民主的真正实现必须将多数的统治转化为少数的管理,即大众统治转换成精英的管理,不仅资本主义条件下的民主是这样,社会主义国家也是如此。如列宁所指出的那样:“说起来苏维埃机构是全体劳动者都可以参加的,做起来远不是人人都能参加”,“今天我们还没有达到劳动者群众能够参加管理的地步。”[6]管理者只能是少数人,而且必须实行职业主义原则,同时它的知识化、专业化诉求等都使普通民众远离国家事务的管理,民主更多的是对特定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选择而已。在历史上,列宁时代的俄国和毛泽东时代的中国都有将普通民众送入国家机关“掺沙子”的实践,但最后都是无果而终。[7]治权的行使者必须是精英,这是管理活动自身的发展逻辑。民主政治的可行性要求其必须遵循管理规律,实现主权与治权相分离。但这种分离却为少数人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提供了可能,出现对治权掌握者失控的现象,使民主政治自身走向毁灭。显然这一问题不能仅仅靠拓展公民权利、提升公民参与水平和加强公民监督等民主手段与机制予以解决。

另一方面,民主运行机制中权利与权力在实践中的天然的不对等关系使民主不能仅仅依靠自身力量实现发展。民主机制是以代议制体现的一种授权机制,即人民把自己的权力授予代表,由代表对国家事务进行管理的制度安排。正是这种授权机制才使得现代民族国家意义上的民主成为现实,也使街头民主走向议会民主,大大降低了民主的成本,提升了民主的理性成分。但是,授权机制却造成民众与官员在信息、政治地位以及其他权力资源占有上的不平等,从而就不可避免地使民众对官员的约束机制存在天然缺陷。民主的约束机制是授权机制的逻辑延伸,但它是一种权利约束权力而非权力约束权力的制度安排。应该说,作为授权机制,民主是要使权利成为权力的基础,使权力具有民主的性质,而不是要构筑一种确保权力处于权利规范之下的运行机制以及防止权力侵害权利的机制。实际表明,要有效地约束国家机关的权力,人民只有把权力授予若干国家机关,使它们分别行使并相互制约,通过国家机关之间的“互不信任”才能达到这一目的。这就是说,相对于民众权利对国家权力的约束而言,国家权力之间的相互约束更为有效。因为后者依靠的是国家权力这一强制力,它们在信息占有、治国能力以及其他资源拥有上旗鼓相当,是一种力量大体均衡和平衡状态的约束,因而有别于在此方面处于弱势的普通民众对国家权力的约束力。民主作为授权机制使权利成为权力的基础,但它却不能充分地保证权力始终处于权利的控制之下,也不能有效制止权力对权利的侵害,这充分表明,仅仅依靠民主机制并不能维护民主的有效发展。

实践证明,作为民主的产物的公共权力如果不受限制就会成为压迫民主的力量,只有使公共权力限制在公民自由得以维护的范围内,公民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才能真正实现自立自主,当家做主。

三 民主的正常运行需要其他制度的支持与保障

民主是我们的首要价值追求,但民主不是唯一的追求,民主也不是解决所有问题的唯一办法。实践证明,没有自由、平等、法治支持的民主在实践上就会偏离它应有的发展轨迹,理想与现实相去甚远,甚至只具有形式性意义。马克思曾设想无产阶级革命是在共和制、民主制以及与此相适应的自由、平等、人权、分权、法治等原则都已确立起来并比较完善的资产阶级国家进行并取得胜利。但是,历史发展并没有按照马克思设计的路线图走,而是落后国家的革命首先取得了胜利。落后国家在没有共和制,或者说没有真正的共和制,也没有与此相适应的自由、平等、人权、分权、法治等政治文化传统及相应的制度安排的条件下,如何维护和发展本国民主及其制度这是一个全新的问题。

在西方国家,历史上的资产阶级革命用以反对中世纪政治制度的旗帜是自由、平等、分权等,而不是民主,它们首先是要限制王权并达到与君主分掌国家政权的目的。它们不相信也不愿意让被称之为乌合之众的广大民众决定国家事务并掌握国家权力而实现民主,以避免所谓多数暴政的出现。只是到了19世纪中期,在自由、平等、分权、法治等原则制度化多年之后,当掌权者觉得民主制度的建立不可能对国家政权带来威胁,满足广大民众争取民主权利的政治要求更有利于资本主义社会的平稳发展,民主才扭扭捏捏地千呼万唤始出来,一种可控民主即自由民主成为基本的制度安排。

由此可见,西方国家政治发展的道路与后来马克思设计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发展道路完全不同。比如在英国,早在1215年6月15日,英王约翰就被迫签署宪法性文件《自由大宪章》,这张书写在羊皮纸卷上的文件在历史上第一次限制了封建君主的权力,以保障封建贵族的政治独立与经济权益,同时规定全体自由民享有自由权;伦敦及其他各城市享有自治权;国王征税必须同贵族会议商量并听取民众的意见;非经同级贵族依法审判,任何自由民不受拘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公权、放逐、伤害、搜查和逮捕等;由25名贵族组成一个委员会,监督大宪章的执行;国王如有违反,可对其采取剥夺土地没收财产等手段予以制裁,甚至还申明,如果国王违反规定,封建主有以武力进行反抗的权利。虽然《自由大宪章》在当时并未起重大作用,但因为它有着限制王权的作用,后来封建贵族在和国王的斗争中曾一再强迫国王重新颁布《大宪章》。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大宪章》被赋予新的意义,过去封建贵族对付国王的武器变成了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王权的工具。《大宪章》是英国宪法的基础,创造了法治这一理念并成为了英国君主立宪制的法律基石。1689年10月,议会通过了《权利法案》,确立了议会所拥有的权力高于王权的原则,国王日益处于“统而不治”的地位,标志着君主立宪制建立,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取得了胜利。但在此后的100多年间,政权基本上仍为土地贵族和金融资产阶级所把持,而真正能够享受到资产阶级民主权利的人十分有限。19世纪20—30年代,英国完成了工业革命,商业和运输业也有了很大的发展。因此,工业资产阶级的力量壮大起来,他们进而要求取得政治上的统治地位。1832年议会改革,他们的政治要求得到满足。但在议会改革运动中支持了资产阶级的工人阶级却一无所得,处于无权的地位。于是工人阶级掀起了一场争取普选权的运动。1837年由伦敦工人协会向国会提出被称之为《人民宪章》的一份请愿书,主张年满21岁且精神正常的男子都有普选权,秘密投票,废除议会候选人的财产资格限制,平均分配选区,国会每年举行一次改选。宪章运动最后还是失败了。直到20世纪初,英国才基本上实现了公民的普选权,资产阶级的代议制民主政治逐步得到完善。

西方国家民主制度的建立和其后的发展进程有两种值得注意的现象,一是除个别国家之外,它们的民主制度确立之后的政治发展一直比较平稳,没有出现过大的政治性事件,甚至没有大的政治波动,国内政治一直是和平的、有序的。二是除个别国家外,其民主的发展进程呈现出了一种自然而然的状态。在源远流长的古希腊文化传统的影响之下,民主制度在中世纪社会的土壤之中缓慢地成长了起来。就英国而言,从法治的奠基到民主制度的确立就经历了700年,即便是从资产阶级革命算起到20世纪初叶民主制度的确立也将近走过250年的历史。

为什么民主制度确立之后西方国家的政治发展比较平稳,我们以为,这与其民主制度产生之前首先实现自由、平等、人权、分权、法治的制度化分不开,正是有了自由、平等、人权、分权、法治的制度化,才为民主政治的建立与运行提供了制度体系,使民主成为可控的民主,使其优势得以发挥而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得以抑制。西方国家的政治发展道路难以模仿,但其经验值得重视。社会主义革命不可能像资产阶级革命那样首先举起自由、平等、博爱的旗帜,与封建君主分权而放弃人民当家做主,等到自由、平等、人权、分权、法治制度化之后再实行民主制度。社会主义的历史使命决定了它必须首先举起民主的旗帜。因此,社会主义革命必然有着自身的逻辑,那就是建立人民当家做主制度之后,积极培养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文化,并实现其制度化,以保障民主的正常运行。

现代社会走向民主的任何国家都不可能模仿西方国家那种自然而然发展的政治道路,相比较而言,社会主义更像是走了一条“建构主义”的发展道路。时代条件、历史任务和民众迫切的要求没有给走社会主义道路的国家提供更大的道路选择空间,尤其是社会主义革命的特性使它不得不走上首先建立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治制度,然后在此基础上尽快培养自由、平等、人权、法治等政治文化,并建立相应的制度,以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支持条件,使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尽可能地达到理想状态的政治发展道路。中国政治几十年来的经验表明,社会主义民主是我们正确的选择,人民当家做主是无可否认的最理想的制度。之所以在实践中人们对民主制度有各种各样的看法与不满,甚至产生了某种程度的抵触情绪,其根本原因在于我们把民主实践简单化情绪化了。民主不会随着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掌权自然而然地成为一种理想的政治制度,它的成长需要一定的文化支持和制度保障。但是,几十年来我们不但没有为民主制度发展提供它所需要的自由、平等、人权、限权、法治等政治文化环境,也没有基于这一文化环境的制度生成去支撑民主政治的正常运行,而是多少年来我们一直把民主的政治文化生态当作资产阶级特有的东西予以否定和批判,甚至民主制度本身应该遵守的一些准则也被蔑视。所以,我们虽然将民主作为首要的价值追求,但在没有其他制度作保障的情况下使民主制度单独发展和运作,并且以民主来解决民主发展中遇到的问题,于是出现了两种意料之外的结果:一是民主失去了对其创造物的控制,甚至使其反过来控制了民主本身;二是在许多情况下民主不是被看成一种价值,而是被当作工具,甚至成为少数人的工具,特别是“关键的少数”的工具。民主的工具理性长期侵蚀着民主的价值理性,动摇了民主信仰,导致了民主理念及其制度合法性的不断流失。

以自由、平等、人权、法治的制度安排支持民主,就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人民当家做主,是以人为本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基本要求和表现,它最终是要实现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提出与实践意味着民主仍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首要价值追求,今后我们在发展民主的同时,绝不能忽视核心价值观中的其他内容。充分认识它们之间的互补性,在实践中实现它们之间的相互支撑,共同作用,以它们构成的合力推动中国政治的发展。

四 推动民主的发展绝不可以忽略了共和制

我们的国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多少年来,人民具有的天然的神圣性使民主被送进了殿堂受到顶礼膜拜,但是共和却被无视、被冷落了,相信今天相当部分的国人对于什么是共和制可能是不甚了了。“人民共和国”表明,人民是国家政权的掌握者,民主是我们的国体;共和则是政权组织形式的规定性。它意味着民主与共和的不可分离性:民主依靠共和来保障,共和要以民主为基础,二者任何一方的缺失都会使政治生活的发展偏离正常轨道。

以民主推动民主发展的路径选择有自身不可避免的缺陷,弥补这一缺陷恰好是共和制具有的特性。共和制是关于国家权力配置的制度,因为它强调国家机关权力和职能的法定性与有限性,通过权力约束权力的机制来保障和实现公民民主权利,因此,它也被看成是维护和发展民主的制度,并成为民主的固定搭配。当然,不同国家民主与共和二者关系构成的具体模式并不相同,在有些国家,民主被镶嵌于共和之中,有些则是以共和服务于民主。民主作为共产党的首要价值追求和社会主义生命之所在意味着后者必然是我国政治生活的实践范式。这就是说,以民主推动民主虽然也是民主的发展路径,但以共和保障民主的发展并以此弥补以民主推动民主路径的不足则是一种现实的、必然的选择。

我国的共和制是在国家权力配置上实行分工合作原则的共和制,它以人大制度为依据设立国家机关,人大、政府、两院之间既不是分权制衡,也不是合而为一。宪法规定,我国的国家权力由人大统一行使。但是,这种统一行使并不是由人大直接行使一切国家权力。在实践上,国家权力从内容上被分解为两部分,一部分由人大直接行使,另一部分经宪法授权由其他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机关之间各有分工,在职责范围内互不干扰,但都对人大负责。为保证各个国家机关依法行使人民的权力,人大对其他国家机关行使监督权,而且这种监督又以不直接干涉和替代其他国家机关行使职权为界限。正是人大直接行使部分权力和监督其他国家机关依法行使权力这两方面的统一使人民授予国家机关的权力能够按人民的意愿行使,保障人民当家做主地位的实现。

尽管从逻辑上说,人大制度为民主政治的实现提供了制度保障,但在实际上,半个多世纪以来我国民主政治的发展却并不理想。原因何在?笔者以为,社会主义民主作为“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的新型民主[8],其特有的广度和深度,使得仅仅以国家权力配置意义上的共和制进行民主的维护和推动还是不够的。我们必须走出一条新路,这条新路不是在共和制之外另寻他途,而是要构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大共和”来推动民主政治的发展,使其达致与社会主义要求和人民群众期望相适应的状态。换句话说,在坚持我国以人大制度体现出来的国家权力配置意义上的共和制的同时,还必须将其提升到社会共和或“大共和”的层面,以便使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有一个根本的跃升。

所谓“大共和”是指以国家机关和人民政协二者关系体现出来的“国家”与“社会”高度统一的共和制,它是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与统一战线组织、执政党与参政党、国家机关与社会各界在管理国家政治、社会、经济和文化事务基础上分工合作、相互协商的新型共和制。人民政协不是国家机关,也不享有国家权力,它是一个按照界别组织起来的、共产党领导的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组织。但是,人民政协却有着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和权利,它有权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进行协商和就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有权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有权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进行协商讨论,通过调研报告、提案、建议案或其他形式,向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因此,人民政协是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参与国事、发挥作用的基本形式,它与人大、政府分工协作,各司其职,互为补充,相辅相成。如果说共和制原本是指国家权力配置意义上的“共和”,那么,不享有国家权力而拥有政治权利的人民政协的参政议政则意味着共和制超出了政治领域而具有了“社会共和”的性质。

社会共和高于政治共和,因为它使社会各成员、各利益群体、各社会阶层都享有参与政治的权利,依照法定程序与制度化的规范,通过商议、妥协、制约、合作等方式解决彼此之间的利益差异与冲突,实现利益的平衡和共赢,共享政府的保护与服务,体现了“国家是人民的事务”的原则。“大共和”是真正意义上的人民共和而与其他类型的共和制区分开来。因此,社会共和或大共和应该成为我们维护和发展民主政治的共和制的建构方向。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支持人民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职能,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建设;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完善民主监督机制,提高参政议政实效。”这是关于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利关系的新架构,是实现政治共和向社会共和提升的新设想,也是基于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和领导党的政治逻辑构建新型共和制的一个新思路。

总之,将政治共和提升到社会共和的层次,就会使作为手段的、程序意义的我国的“政治协商”上升为一种新的政治形态即“协商政治”,突破共和制仅仅与竞争式民主相匹配的西方模式。“协商政治”的本质在于合作,它既是党际之间、人民政协内部不同界别之间的合作,也是人民政协与国家机关之间的合作,即民与国、社会与国家之间的合作,而且这种合作反映的是作为“民”的政协的直接的、高层次的、深度的和有效的民主参与。以协商政治为特征的新型共和制意味着凡涉及到重大问题的公共决策,其制定与实施的整个过程都要进行不同意见之间的沟通与对话,以达成谅解和共识,因而其对民主政治发展的促进作用不容置疑。新型共和制的建构,也会使共和制摆脱其与生俱来的精英主义情结而成为向社会各界开放的制度安排。开放就会使共和制真正具有维护和推动民主政治发展的品质,为社会各界实现最大限度的政治参与提供平台。也就是说,与近代以来存在于西方国家的共和制不同,在我国,向社会各界和普通民众开放的新型共和制将会成为一个民主的“场所”,成为民主发展的推进器,弥补代议制条件下主权与治权相分离、权利与权力不对等所带来的制度缺陷,为国家和社会生活民主化提供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制度化框架。

原文发表于《宁夏社会科学》2008年第1期,第三部分是新增加的。

我国执政党利益整合范式价值取向的当代转换分析

中国共产党是当代中国国家和社会利益整合的首要主体。在国家层面上,执政党的利益整合主要是通过将自己的决策以建议的形式提交给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形成法律、法规,由相关国家机关执行实现的。同时党还通过直接行使国家权力或与国家机关共同行使权力进行利益整合。在社会层面,党通过自己的各级组织对社会实行直接领导,并以人民利益代表者的身份自主地行使着利益整合的权力。党在利益整合上的地位与作用使它比国家机关的利益整合更具根本性和权威性,从这个意义上说,我国国家与社会的利益整合在本质上就是执政党的利益整合。

利益整合范式的价值取向是指利益整合范式所具有的道德诉求、政治意图和社会理想。或者说就是它所要达到的目的,为了谁、让谁获益、使谁承担成本等。我们认为,以科学发展观的提出和构建和谐社会实践为标志,我国执政党利益整合范式的价值取向正在出现一些新变化。

一 利益整合范式的价值取向由“满足部分人利益”走向“共享改革成果”

“满足部分人利益”是我党在较长时期实行的利益整合范式的基本价值取向,它始于革命年代,存在于建设时期,即便是在改革开放后的大部分时间里这一取向仍然得以延续,直至科学发展观的提出,党的利益整合范式的价值取向才开始了由“满足部分人利益”向“共享改革成果”的转换。

革命年代具有“满足部分人利益”价值取向的党的利益整合范式是“剥夺剥夺者”,这是在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下产生的革命性利益整合范式。马克思主义认为,在资本主义社会,虽然工业革命使生产力的发展及其所带来的社会财富的增长是过去任何时代都不能比拟的,但生产资料占有制度的不合理却使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处于更为严重的对立与利益冲突之中。无产阶级只有运用革命手段“剥夺剥夺者”,建立社会主义制度,才能有效地解决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的固有矛盾。“剥夺剥夺者”就是要使劳动者创造的财富回到自己手中,改变财富占有的性质,使利益整合范式的价值取向由“满足少数人利益”转向“满足大多数人利益”。在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下,中国共产党自建立之日起就把“剥夺剥夺者”作为自己历史使命。

“剥夺剥夺者”利益整合范式以“满足部分人利益”为取向,它是敌对阶级之间进行的一场追求只有赢家和输家结局的零和政治博弈。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建立以后,剥削阶级作为一个完整的阶级被消灭意味着“剥夺剥夺者”的利益整合范式在逻辑上宣告终结。但是,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满足部分人利益”的理念并未随之消失,其表现就是在新的条件下我们创造的两种新的利益整合范式仍然以“满足部分人利益”为取向,其一是“继续革命型”利益整合范式,即在历次政治运动中制造新的“敌对势力”并对其进行剥夺以满足其他人的利益,它与历史上的利益整合范式具有同一性;其二是“城乡分离型”利益整合范式,即实行城乡二元体制,以根本大法及一整套成文与不成文的政策形式规定工农之间的权利与利益差别,以满足城市人口的利益需求,或者说是满足工业发展的需要。“城乡分离型”利益整合范式在性质、目标追求、价值取向诸方面虽然不同于“剥夺剥夺者”的革命性范式,但对农民在政治、经济、社会和教育文化等各方面权利的限制所体现出来的国民待遇不平等,则意味着限制一部分人权益以满足另一部分人利益仍然是利益整合范式的价值取向和实践逻辑。

改革开放后,让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成为党和政府的新国策。它是逐步的、有计划、有目的地以局部变革带动全局变革,从而使整个社会走向富裕的现实的路径设计,也是党的历史上第一次实行的主要以经济而非政治为直接发展目标的利益整合的新范式。几十年来,它既成功地推动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发展,取得了举世公认的伟大成就,又使市场经济本来就具有的贫富塑造功能大大强化,使一部分人和一部分地区率先实现富裕的利益整合目标得以迅速实现。到目前为止,虽然我们离“共富”目标尚有非常长的路要走,但是,部分“先富”却变成了现实而且产生了极大的社会效应并在一定程度上为共富提供了可能性支持。因此,对这一基本国策的意义必须给予高度的评价。但在这里我们并不是要对先富后富国策进行全面评价,而是要表明,这一国策在理念层面上仍遵守着“满足部分人利益”以进行利益整合的价值逻辑。不同之处在于,历史上的利益整合范式要“满足部分人利益”往往是以否定另一部分人利益为前提的,而“先富后富”利益整合范式则是让部分人利益在当下变成现实,将其他人利益的实现寄托于未来。同时我们还要看到,一部分人和一部分地区率先实现富裕满足了部分人的利益,这并不意味着必然会使社会成员平等地承担发展的代价,事实也证明未获利者或获利较少者的弱势群体却更多地承担了改革成本。社会发展现实及其所带来的问题和人们观念的变化,特别是改革开放累积起来的巨大社会财富等都呼唤着执政党变革自己的利益整合范式及其价值取向。适应这一需要,我们党不失时机地选择了全新的利益整合范式,这就是十七大文献规定的“共同建设、共同享有”,让全体国民“共享改革成果”。[9]这是党在利益整合实践中第一次将“共享”作为自己的价值取向,使社会全体成员的基本尊严、基本生存条件得到满足,让每个社会成员的基本发展条件得到保证,使每个社会成员的生活水准和发展能力都得到提升。我们以为,党的利益整合范式从“满足部分人利益”向“共享改革成果”价值取向的转换,是科学发展观指导之下我国执政党利益整合范式及其价值取向的具有划时代意义的转型,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的执政理念从追求阶级正义到社会正义的跃升。

二 利益整合范式的价值取向从代表大多数人利益转向依法维护所有公民的合法权益

代表和维护部分人利益是政党的一种天然属性。共产党与其他政党的不同之处在于,作为工人阶级政党它是大多数人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就是说其利益整合范式以“满足部分人利益”为取向的“部分”是指社会上占据人口多数的劳动者。当然,在特定条件下“部分”也可能是指少数人,如“让一部分人和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然后实现共同富裕”中的“部分”就是这样。但是,从这一国策的逻辑规定来看,这里的“部分”及其“富裕”只具有工具性意义,而“共富”才是体现共产党性质的价值追求。因此,这一路径选择仍然凸显了共产党所具有的代表大多数人利益的政治品质。

从现实需要来看,代表大多数人利益仍然是党利益整合范式应该遵守的价值取向。一方面这是社会正常发展的需要。经济成分多元化、社会分层化以及利益多样化已是今天我国社会的现实存在。这种分化与多元化使社会具有了竞争、向上和高速发展的活力与动力,同时分化的张力也带来了社会的不和谐。在这种形势下,执政党不可能通过维护少数人的利益来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而必须在多元利益整合基础上有效维护和实现大多数人利益,才能彰显执政者的正义性并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另一方面,从构建合法性的需要来看,执政党利益整合范式的价值取向必须具有代表大多数人利益的政治诉求。而谋求长期和连续执政的共产党尤其需要通过代表和实现大多数人利益来不断提升自己的政治合法性。就是说,党不但要使自己在国家政权的获取上具有初始状态的合法性,而且要在政权的维系上将初始状态的合法性转换为“政绩”基础上的现实合法性,并以国家政治生活的“可持续发展”为支撑再造未来的合法性,即造成民众对政权自觉服从的状态并使这种服从具有可持续的性质,要做到这一点党就必须始终代表大多数人的利益。

执政党掌握的国家权力是“公权力”,在这一条件下,如何使代表大多数人利益的政治理念与国家公权力掌握者必须具有的依法维护所有公民合法权利与利益的现代法治理念相统一是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也就是说,代表部分人利益的政党的天然属性和依法维护所有公民合法权利与利益的政府公权力应有属性二者之间的张力如何消解是摆在执政的共产党面前的新的历史课题。

代表大多数人利益是革命年代党所坚守的基本理念,因为当时社会的“大多数人”是指受剥削受压迫的人民群众,“少数人”则是指占统治地位的剥削者,大多数人利益就是人民利益。在这种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多数”与“少数”主要不是量的区别,而是“人民”与“敌人”的分野。因此,代表大多数人利益是共产党作为革命政党与其他政党区别的根本标志之一。在当代中国,“大多数人”与“少数人”的概念虽然被沿用,但其含义与区分标准已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他们只是指全体公民中不同部分的量的规定。由此决定,作为公权力掌握者的共产党也要维护“少数人”的利益,作为公民的一部分,他们的利益也必须纳入到党制定的相关决策之中,区别只是“大多数人与少数人”各自利益在决策中被体现的程度、所处位置或实现的时序安排不同而已。从这个意义上说,原来意义上的“大多数人利益”与今天作为劳动者的全体公民的利益具有同质性,那就是人民利益。而当这一利益整合的政治范式及其价值取向在国家层面上以法治范式及其取向展现出来时,就是共产党执政的人民政府必须依法维护每一位公民的合法权利与利益,如温家宝同志所指出的那样,“尊重每一个人,维护每一个人的合法权益,在自由平等的条件下,为每一个人创造全面发展的机会。”[10]当然,维护每一个人的合法利益也意味着还要维护那些被依法剥夺了有关权利而拥有其他法定权利的人的合法利益。[11]

既然共产党从自己的政治属性出发“代表大多数人利益”与其作为执政党在行使国家权力时从国家权力本身的属性出发依法维护所有公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是相通的,那么,就必须在实践层面处理好公民利益维护中的两种情形:在社会成员的利益不发生根本性冲突可以两全的情况下,必须依法维护所有人的利益;而在利益冲突不能两全的情况下,即自我利益与他人利益之间、与社会整体利益之间的冲突不可两全时,则应当遵循“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原则和为了整体利益“自我牺牲”的原则,但不能把这一特殊情况下的标准和原则当成一般情况下的终极标准和原则。只有这样,党“代表大多数人利益”的政治属性才能转向依法维护所有公民合法权益的执政党实践,使政治原则上升为法治规范并具体化为利益整合的实践形态,保证依法维护每一位公民的合法权利与利益具有可操作的性质。

将依法维护所有公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作为执政党的利益整合范式的价值取向,不但是在依法执政意义上对党“代表大多数人利益”政治原则的解读和诠释,也是依法治国基本国策规范之下党的利益整合范式价值取向的升华。

三 利益整合范式的价值取向从群体利益至上走向对个人利益的维护与彰显

个体与群体关系中最主要的是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就其存在的纯粹形态而言它有三种模式,即个人利益高于国家利益、国家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等。马克思主义的价值取向是集体主义的,主张个人利益对群体利益的服从。因此,在我国社会发展进程中,以群体利益至上为取向的集体主义原则一直是党和政府倡导和实践的社会主义、共产主义道德准则之一,是利益整合所遵循的基本规则。尽管它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形式化、口号化现象,但应当看到,经过几十年的宣传教育与实践,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和国家利益的价值观仍是多数国人的道德自觉。而且在今天,它还不断地为两个传统即中国古代文化传统和中国革命文化传统所强化。

尽管国家、集体对个人享有明显的优势地位仍然是我国各方面制度安排和社会实践的现实形态,但是,笔者认为,科学发展观的提出已成为党和政府重新审视个人与国家、个人与集体关系的转折点:我们不再像过去那样一般性地从政治和道德层面强调个人对集体和国家利益的无条件服从,在具体问题的处理上也不再笼统地以不同利益谁高谁低的预设理念作为处理利益关系的基本准则,而是依据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将个人与集体、个人与国家作为平等的法律主体,把依法处理国家、集体与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保障公民个人合法权利和利益作为利益整合的新范式。

第一,以“以人为本”引领个人与群体关系新模式的构建。如何处理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一直是政治的主题,也是各种政治理论赖以产生的逻辑起点。革命年代出于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夺取国家政权、实现阶级解放的需要,马克思主义的思想家都将群体利益至上作为自己理论的价值取向,其核心是强调集体本位,强调个体对于集体的服从和从属,认为当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矛盾时,必须牺牲个人利益。尽管有时也强调在维护集体利益的前提下兼顾和满足个人的正当利益,但后者往往被当作手段而不是目的来看待。我们以为,在当代中国社会,“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提出,其意义就在于它肯定了个体本位的存在。也就是说,要在利益关系中将单一的集体本位转向集体和个体的“双本位”,使个人获得与集体平等的地位,结束以人作为价值手段的历史而将其当作价值目标来追求。彰显个人利益,这是利益整合范式价值取向的新选择,是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新发展。同时,也是对那种“坚持人类个体具有至上价值的信念,反对任何社会团体和集体组织的控制”[12]的自由主义学说的否定和超越。虽然说个人权利在理论上的彰显并未使实践完全达到人们期望的地步,但是,转变已经开始。把人当作社会的核心与根本,把平等地增进个人与群体利益作为一切制度、规范及政策措施的追求,意味着党的利益整合范式价值取向的理念形态会逐步地转换成为它的实践形态。

第二,以公平正义为指向,主要依靠法律手段重新构筑个人与国家关系的新模式。温家宝同志指出:“我们要推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如果说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那么公平正义就是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首要价值……如果说发展经济、改善民生是政府的天职,那么推动社会公平正义就是政府的良心。”[13]对国家制度追求的首要价值的确认,就是对利益整合范式价值取向的规定。虽然实践中对个人权利的保障远没到位,约束国家权力、保障和救济个人权利仍然任重道远,但毫无疑问的是公平正义已经是新的历史条件下执政党利益整合范式的价值追求。同时我们还应看到,近年来的立法实践,已经给我们解决个人与国家、个人与集体关系问题上公平正义缺失现象提供了强制性规范,使公民个人利益的维护与彰显有了权威性和可操作性的程序安排。如《物权法》规定,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无论拥有的财产多寡,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规定国家对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予以平等保护。针对历史和现实中严重侵犯公民私有财产的违法行为,创设了各种法律对策。而以孙志刚事件[14]为导火线,国务院公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则标志着《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这一被认为是有弊端和漏洞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被废除。基于维护公民个人合法权利和利益,不再从所谓“大多数与极少数”关系的逻辑上论证法律法规存在的合理性并将其废除,这是过去任何时候的实践不曾具有的新现象。而从近年来一些重大社会事件如禽流感、房屋拆迁等问题的解决中,人们又看到“国家补偿”这一现象的产生,它是在国家赔偿制度得到比较有效实施的同时所产生的新现象,即在国家行为完全合法的前提下给公民造成损害的结果进行补偿。这意味着以往那种简单否定公民个人利益的传统理路开始被依法处理国家与公民个人利益的现代法治理念与实践所取代,利益整合范式的价值取向也由一般意义上的强调群体利益至上转向对公平正义的追求。

第三,以关注民生为主题,重新建构个人与国家关系新模式。在现代社会,民生、民主和民权相互倚重,缺一不可。依马克思主义观点来看,这三者之中民生问题是基础。所谓民生问题是指社会成员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基本问题,在现代社会它已由原来衣食住行、生老病死等物质层面上需求的满足上升到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两方面需求的满足,即转变成为社会成员从社会和政府那里获得自己生存和发展的资源与机会,以保障自己的物质和精神生活的问题。新发展观与和谐社会建设不但在此意义上对民生问题做出了解读与实践,使个人与国家关系具有了时代的新内涵,而且从党和政府施政准则的高度对民生问题予以提升,关注民生就是践行党的根本宗旨,是“国计”,是执政之本。同时强调解决民生问题不但要最大限度地使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求得到满足,而且要对这种因资源稀缺所导致的人们永远不可能得到最终的、完全满足的需求进行引导,使其朝着更理性、更科学的方向运行,以便不断提高人生活的意义、价值与品质,实现人民福祉。正是这种国家与个人关系的新内容使得国家充当了引导者的角色并处在了服务者的地位,而不同于过去那种仅仅以单一的支配者身份发挥作用的情况。这是一种具有合作性质内涵的个人与国家关系的新模式,表明了维护与彰显个人利益已成为执政党利益整合范式的价值取向。

我国利益整合范式价值取向的当代转换是中国共产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做出的战略抉择,其目标是构建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尽管这种转换才刚刚开始,其实践形态也不能完全令人满意,但这一转换对当代中国政治、社会发展所具有的划时代意义将会在今后的实践中逐步呈现出来。

原文发表于《学术论坛》2009年第3期

党内民主对人民民主的示范和带动作用分析

党的十六大提出要以党内民主示范和带动人民民主,这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新的路径选择。所谓党内民主是指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按照党章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行使自己的权利,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参与党内事务的决定和管理。所谓人民民主是指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人民依据宪法和法律,享有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利,当家做主。因所论问题的设定,本文将人民民主限定在对国家事务管理的层面上,即人民对与政权相联系的国家事务的参与和决定。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构成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内容,二者具有相同的价值取向,但它们又是各有特点的不同界域的民主,如何以党内民主示范和带动人民民主是必须探讨的重大课题。

一 以党内民主示范和带动人民民主符合中国政治发展的历史逻辑

如何推动民主政治的建设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为解决这一问题,政治学界在宏观层面上形成的理论构想主要表现为三种路径选择,其一是自下而上推动的学理设计,即以基层民主主要是村民自治推动人民民主的发展。[15]认为占人口大多数的农民经过村民自治的实践,其民主素质的提高、经验累积和制度创新必将为人民民主建设提供支持,甚至可能使村级直接民主向乡镇乃至更高层次发展,实现社会民主模式向政治民主的渐进与提升。当然,人们对村民自治的承载力及其自身所具有的张力也还是心存疑虑。[16]国家不是村庄的扩大,不以国家权力授受关系和权力结构为活动指向的村民自治,与复杂的、作为政治统治制度的人民民主不具有同质性,期望以“自治”所产生的冲击力去“推动”人民民主,其后果也难以预料。其二是自上而下改革的发展思路,即通过从中央到地方渐次推进的政治体制改革以实现国家生活的民主化。这既是理论上的构设,也是较长时期我国民主政治发展的实践式样。尽管它也取得了一些成效,但就总体而言,由于切入点放在了中央国家机关的层面上,其敏感性强、震动大、难度大而客观上又不允许有试错机会的特点,因而必须十分谨慎。实际表明,这是一条在理论与实践可行性上存在矛盾的路径选择。其三是以党内民主示范和带动人民民主的思路。它既是学界许多人提出的观点,也是党和政府逐步形成的政治主张。在党的文件中最先提出这一问题的是十四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党的建设的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指出,发扬党内民主必然推动人民民主,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途径,此后这一思想不断完善。在党的十六大上,江泽民同志从时代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高度对此作了新的全面的论述,指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对人民民主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带动作用”[17]。应该说这是一种更具现实意义的路径选择,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在政党政治为主导的民主政治格局中,任何对当代中国民主政治发展路径的探讨,都必须首先正视中国共产党持续执政和对国家与社会生活全面领导的必要性和基本国情,并将其作为影响民主政治发展的首要的和根本的变量。只有从这一视角进行审视和考量,理论与实践才会由可能性转变为现实性。

(一)党内民主先于人民民主产生的历史逻辑表明了前者对后者示范和带动作用的必然性。在西方发达国家,作为国家制度的民主是随着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建立逐步确立起来的,而政党特别是执政党及其内部的民主制度的形成则要晚一些。这一事实表明其党内民主以资产阶级国家民主为背景,是适应后者的需要并依据其原则和价值取向而构筑起来的,两者相比,资产阶级国家民主更具有根本性意义,其国家民主决定党内民主是西方国家政治生活中两种界域不同的民主的逻辑关联。在社会主义国家,共产党及其内部民主制度的建立则先于人民民主国家制度的确立,党内民主是人民民主的政治、思想和组织资源,它的政治取向、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以及以多层次间接选举制、干部任命制、最高领导机关非常设制等为基础而构筑起来的党内权力结构与权力授受关系,也成为人民民主制度遵循的准则。党内民主架构在人民民主上的运用和体现使前者具有了制约、影响后者价值取向、存在形式和运行方式的决定性意义。因此,以其示范和带动人民民主成为必然。

(二)共产党的执政方式决定了党内民主对人民民主的示范和带动具有根本性意义。执政方式是指由宪法或宪法惯例予以确认的政党掌握国家权力的法定方式。在我国,就共产党的执政方式而言,除具有政党执政方式的一般特点外,也有着自己的鲜明特色,正是它赋予了党内民主对人民民主的特殊意义。首先,共产党的执政方式是通过“一党执政、多党参政”的政党制度安排实现的。我国的政党制度是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在这一制度中共产党是执政党、领导者,通过国家机关从政治、组织、思想诸方面影响着人民民主的性质、运行方式与目标追求。尽管民主党派也在参政党的地位上对此发挥作用,但相比之下,共产党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的地位决定了其内部民主而不是民主党派的内部民主对人民民主的影响更具直接性、关键性。其次,共产党的执政方式以对全部国家权力的掌握为内容。一般来说,在西方国家三权分立的条件下,执政意味着对国家行政权力的掌握,而不是三种国家权力同时由一个政党全部掌握。因此,执政党内部民主存在的状况对国家生活的影响在空间上是有限的,一般难以对整个国家的民主制度带来全局性、根本性影响。与此不同,在共产党掌握全部国家权力的条件下,党内民主对人民民主的影响则是巨大的、全方位的,西方国家不能与此同日而语。再次,共产党的执政方式以持续掌握国家权力为标志。正是这种执政时间上的持续性才有效地保证了人民当家做主的现实性,维系了社会主义发展阶段的递进性并使社会朝着共产主义的理想目标迈进。同时,这种持续性也决定了党内民主对人民民主的影响是长期的,存在于整个社会主义的历史时期。最后,共产党的执政方式也体现在其完整、独立、常设的组织系统与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国家机关平行设置并在国家机关中发挥领导核心的作用上。不仅如此,党组织与政府系统的同构性,[18]以及党政关系中党的领导地位,[19]都表明了党内民主对人民民主的决定性意义。

(三)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政治生活的经验教训表明党内民主状况始终是制约人民民主发展的根本因素。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同时也决定着人民民主的过去、现在和将来。事实表明,什么时候党内民主受到削弱和破坏,党就会犯错误,人民民主制度的运行也会遭受严重挫折。什么时候党内民主坚持和发展得好,我们的党及其领导的社会主义事业就充满生机,蒸蒸日上,即使出现了错误、偏差,也能够及时得到纠正,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政治发展历史充分说明了这一点。比如,从1957年开始,党内民主生活越来越不正常,个人决定重大问题的家长制现象不断滋长,在其他复杂的社会历史条件的共同作用下,终于导致了“文化大革命”的发生,给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带来了灾难性后果。改革开放以来,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下,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基础,以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和党的委员会制度为重点,从改革政治体制机制入手,建立和健全充分反映党员和党组织意愿的党内民主制度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与此相适应,我国人民民主制度的发展也上升到一个新水平,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体系框架已经基本形成,公民权利得到进一步的拓展,人民民主制度的发展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新局面。

二 示范与带动作用并不意味着人民民主是党内民主的简单延伸和放大

与当代世界的绝大多数国家一样,我国的政治也是政党政治,政党是政治的主导,国家是政党活动的舞台,执掌、参与、影响国家政权是政党存在和功能发挥的基本方式。因此,执政党的党内民主对国家制度意义上的民主的影响是直接的,具有正相关关系。党内民主既为人民民主提供合法性支持,也朝着维护和发展人民民主的方向运行,没有党内民主就没有国家生活的民主。同时也要看到,政党是非政权性质的社会政治组织而不是国家机关,因而,我们不能把存在于不同界域的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等同起来,抹杀它们之间的界限,更不能将党内民主对人民民主的示范和带动作用仅仅看成是前者向后者的简单延伸与放大。

(一)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在政治特性上存在差异。政治特性的差异是指,一方面,党内民主是全体党员的民主,人民民主则是公民中大多数人的民主。中国共产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来自于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军人和干部的党员构成了党的基本组成部分和骨干力量,部分党员则来自于社会的其他阶层。党员来自于社会的各个阶层并不意味着党的构成成分是多元的,党不是各阶级、各阶层、各政治团体代表人物汇集的俱乐部。从过去到现在,中国共产党都从社会的不同阶级、不同阶层、不同政治团体中吸纳自己的党员。但是,它有一个基本前提,那就是每一位入党的人必须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时交纳党费,经过自愿申请并被党组织批准才能成为党的一员。这就是说,不论党员来自于社会的任何阶级、阶层,入党之后都必须站在党的立场上,以党的信仰作为自己的政治理想和行为准则,而不能将与党的政治主张不相一致的自己出身的那个阶级或阶层的政治立场和政治信念作为自己的价值追求。从这个意义上说,共产党员政治身份的同一性,也就决定了党内民主是全体党员的民主或全党民主,对任何党员而言,党内民主都不具有排他性和政治统治的性质。在我国,人民是一个政治概念,公民是一个法律概念,两者对人群划分的边界并不重合,由此决定了人民民主并不是全民民主,而是公民中具有政治权利的人的民主,即绝大多数人的民主。那些被剥夺了政治权利而只享有其他公民权利的极少数人不构成人民民主主体的组成部分。所以,对公民中的特定个体来说,人民民主具有排他性和政治统治的性质。另一方面,党内民主有较强的聚合性取向,而人民民主运行过程中权利指向却有着一定的分散性。政党是依据特定意识形态建立起来的政治组织,党纲和党章是意识形态的具体化形式。要求党员遵守党纲党章就是要求其对党的意识形态的认同和信仰,用整体的、一致的政党意识形态统一成员中每个个体的政治意识,形成党员队伍中个体之间意识形态的一致性,从而为党内民主具有较强聚合性取向奠定了基础。同时,党章规定的“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的基本准则也为党内民主具有较强聚合性取向提供了组织保障。所谓人民民主运行过程中权利指向的一定的分散性是说,人民中的不同群体和个体的权利指向具有差异性,有的甚至是对立的。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经济、社会诸方面发展的较大不平衡,处于不同阶层、不同地区和不同地位的群体有不同的权利要求。先富起来的人不仅要求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写进宪法,还希望分享政治权力。[20]处于社会困难群体的人则要求获得一个起码的维持自身生存和生活的权利,以及一个较为公平、公正的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不同的利益追求体现在不同的权利诉求上,从而造成了权利指向之间的分散性。当然,权利诉求的分散性乃至对立性并不表明社会群体之间已经形成了对抗关系,就总体而言,只要处理和引导得当,这种权利取向上的差异、矛盾与对立仍然是非对抗的。

(二)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在权利与义务规定顺序上存在差异。《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员权利与义务的规定将义务置于权利之先,这与我国现行宪法对公民权利与义务规定的逻辑顺序恰好相反。党章与宪法对权利与义务安排的不同顺序,不是一个技术问题,而是一个价值问题,它实际上反映了一个人作为党员其政治身份的取得与作为公民其法律资格的获取,以及党员权利与公民权利来源的非同质性。对于中国共产党党员(大多数政党亦然)来说,党员身份的取得不是天然的、自动的或者完全取决于个人意愿,只有承认党纲党章,承诺和自觉履行其规定的义务并经过党组织一定的审批程序才能成为党员并享有党员权利。从逻辑上讲,放弃对义务的履行,党员的身份资格及其享有的权利就会被取消。由此可见,权利来源于义务并由党章赋予是党员权利的特征,也就是说,党内民主是以义务为本位的。义务本位的核心要求是个人对组织的服从,当然服从并不意味着对党员权利的否定和剥夺,而是权利的享有与行使要以义务的履行为先决条件和基本准则。如党章中规定,“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是党的基本原则,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等等。与此不同,我国公民资格则是依据血统和出生地原则而自动获得的,先天因素具有决定性意义,与个人主张无关(继有国籍者除外)。至于公民权利也会由公民身份的获得和公民进行社会交往而自动获取。不是宪法赋予了公民权利,而是为保障公民权利才产生了宪法。公民权利一旦为宪法所承认,任何国家机关都无权蔑视它,而必须依法保障公民权利,法律规定国家权力的行使要以对公民法定权利的维护为价值取向。

(三)两种民主基础上形成的权力结构存在的差异。在我国,执政党内部和国家机构的权力配置都以民主集中制为基本原则。虽然原则具有同一性,但是,两种民主在界域上的差异却使依据同一原则确立起来的权力结构不完全相同。

首先,权力结构在中央层次上的集中统一领导与分工合作之别。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是非常设的最高领导机关,闭会后由中央委员会行使党的领导权;中央委员会选举产生的中央政治局和政治局常委会,是中央委员会的领导机构并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其职权;中央政治局常委会是中央政治局的常设机构,实际上也是全党工作的决策和指挥中枢,是党的中央领导机关经过多层次授权产生的常设的集中统一的领导核心。中央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及其权力配置的具体模式有所不同,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它的常设机关,它们直接行使部分国家权力。由它产生的国家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行使宪法规定的职权并对人大负责,向它报告工作,受它监督。其他国家机关产生又受制于全国人大这一民主的而又统一行使最高国家权力的机关,使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制度在中央国家机关的设置、相互关系以及由此决定的权力结构上鲜明地体现出来,那就是它既高度统一,又具有分工合作的基本特征。

其次,上下级关系上的单一性与多样性之别。党章将“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在基本原则的层面上规定下来。在“四个服从”中,少数服从多数是其他三者的基础和前提,表明党内权力来源的民主属性。全党服从中央是“四个服从”的核心和归宿,意味着权力行使的集中和统一。“服从”是贯穿于党内权利与权力、权力与权力关系的主线,表明领导与被领导是组织与个人、上级与下级关系的唯一模式。在操作层面上,对“服从”则有更详尽的程序性规定,如当地方各级党代会选举发生违反党章的情况,上一级党委可做出选举无效的决定;在特定条件下,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地方各级党组织要定期向上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工作;各级党组织内部若对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发生争论而双方人数又接近的特定条件下,要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请求裁决,等等。正是这种集中统一的权力结构及其自上而下的运行方式保证了党的整合能力,并且有效约束了国家机关权力关系中地方与中央权力之间的张力可能带来的负效应,维护了政治体系的统一性。与此相比,国家机关上下级之间的关系则是多样的。如全国人大与地方各级人大之间的关系就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是法律监督、工作指导、业务联系的关系;在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各级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上级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行政机关、检察机关的上下级之间虽然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下级对上级负责,但它们同时要对同级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不完全等同于党内上下级之间的关系。因此,国家机关上下级之间的关系是多样的。

最后,地方党组织职权的共同模式与地方国家机关职权的多种模式的区别。党章规定,党的地方组织分为三个层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党组织;设区的市、自治州的党组织;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党组织。所谓地方党组织职权的共同模式是指,设立在同一层次行政区基础上的党组织其职权是相同的。比如,省、自治区、直辖市党的委员会,它们处于同一层次上,职权范围相同,都拥有对本行政区下级党组织的领导权,同时也承担着对同级国家机关的领导职能、干部管理职能以及通过党委的专门工作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归口领导有关政府部门和重要的社会经济文化组织等。所谓地方各级国家机关职权的多种模式是指,处在同一行政层次的特定国家机关其职权的具体内容有一定差别。以省级为例,目前我国省级行政区分为一般行政区、民族区域自治区和特别行政区三种类型。依据宪法(以及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处在同一层次而类型不同的行政区其特定国家机关的职权范围是不同的。这种不同之处可归纳为四种情形:一是省、直辖市的国家机关只拥有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权力;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国家机关除拥有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外,还拥有法定的自治权;特别行政区具有高度的自治权。二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人民政府拥有自治权,司法机关没有此权力;特别行政区的立法、行政、司法机关都拥有高度自治权。三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与特别行政区自治权的范围、程度和性质等之间的差异。四是在特定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范围内包括着其他少数民族的自治地方,而特别行政区作为自治单位其内部则不包括其他自治区域。虽然享有自治权与高度自治权的地方国家机关在整个地方国家机关中并不占主体地位,其权力也来自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依据宪法的授予,但它的存在则表明人民民主实现形式的高度灵活性。尽管我们不能把特别行政区的民主制度与大陆的人民民主制度在性质上相提并论,但将它享有的高度自治权作为地方国家机关职权多种模式中的一种类型则有着充足的理由。总之,体现党内民主的地方党组织的职权模式是共同的,而体现人民民主的地方国家机关职权模式是多种多样的。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的界域差异所带来的权力结构的不同,意味着我们不能将人民民主看成是党内民主的简单延伸与放大。

三 怎样认识和理解党内民主对人民民主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以党内民主示范和带动人民民主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路径选择,那么怎样认识和理解“示范与带动”,示范和带动什么,如何示范与带动?

(一)以党内民主示范和带动人民民主是我国政治制度安排条件下的特有现象。毫无疑问,各国的政党特别是执政党都给本国的民主政治打上了自己的烙印。但是,笔者以为,在西方国家,党际民主即两党制或多党制条件下按政治游戏规则轮流坐庄、和平交替掌权的竞争式民主是影响实行分权的国家民主的基本因素,而执政党党内制度安排对西方国家民主的影响则不具有直接的意义。事实表明,实行集中制或领袖领导制是西方国家政党内部普遍存在的制度安排,它与西方国家民主并行不悖的现象表明,党际之间的竞争式民主而不是执政党的党内民主是维护西方国家民主制度的支柱之一。因此,一般来说,强调和规范党际民主而不是执政党的党内民主始终是西方国家制度建设的基本取向。

我国党际之间的关系模式不是台上台下的对立与竞争,而是合作与协商,以事先尽可能取得一致的方式就重大问题进行决策。但是,由于共产党与民主党派在国家权力体系中地位不同,处于执政党地位的共产党的党内民主对人民民主的影响更具根本性意义。因此,强调和规范执政党的党内民主是我国民主政治发展的基本内容之一。

党内民主的基本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它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这一制度也强调集中,但它不是离开民主的集中,而是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上并通过民主的程序和方式实现的集中,因此,其核心和实质是民主,是党内民主的制度化形式。必须指出的是,长期以来,我们形成了二元对立的思维模式,如将自由与纪律、民主与法制、民主与集中等简单地对立起来,它对我们把握这些概念的本来含义造成了极大的思想混乱,特别是对正确认识和理解民主集中制原则带来了严重的障碍,似乎讲民主就不能讲集中,讲集中就不能讲民主;或者强调群众民主,领导集中;先民主,后集中;甚至把民主集中制简单地图解为“民主—集中—再民主—再集中”的运行过程,等等。实际上,民主作为一种制度安排,民主的过程就是集中的过程。党内民主并不否定集中,而是否定“过分”集中。所谓过分集中,其最根本的表现是指党内权力集中于个人,一言堂、家长制、个人说了算。20多年来,我国一直把纠正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基本内容之一。在我国政党制度条件下,实践表明,党际民主或者参政党对执政党的监督虽然是执政党党内民主正常运行的外在条件之一,但它却不是其得以维护的根本因素,党内民主的正常运行,关键还在于执政党自身的民主建设。所以,在坚持我国政党制度的前提下,必须把党内民主建设放在政治生活的首要地位,只有这样才能使党内民主得以完善并通过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国家政治生活领导者、政治制度设计者的身份解决同样存在于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权力过分集中现象,实现国家政治生活民主化。

(二)党内民主对人民民主的示范和带动作用,在当前和今后较长时期主要表现为以党内民主制度化引导人民民主制度化。长期以来,我们主要是在“发扬”的层面上理解民主,更多的是将其作为一种工作方法、工作作风来看待。马克思主义认为,民主首先是作为一种国家形态、国家形式存在的,是国体与政体的统一,这一层面上的民主是制度建设和发展问题。没有制度层面的民主就谈不上作风和方法层面的民主。邓小平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21]正是基于这种科学认识,改革开放以来,我们把制度化作为民主政治建设的中心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社会发展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望还有较大距离。

怎样才能使党内民主制度化有进一步的实质性发展,江泽民同志在十六大报告中指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扩大在市、县进行党代表大会常任制的试点;进一步发挥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的作用;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健全党员民主权利的保障机制。我们认为,在这些制度化措施中,党内选举制度的完善最为重要。因为它是维护党内民主的基础性制度,也是衡量党内民主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尺,是党员权利实现的基本形式,有利于调动党员对党内事务关心和参与的积极性,发挥和提升党员对党的领导干部与党的领导机关民主监督的力度,对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那么,党内民主制度化对人民民主制度化的示范和带动作用具体体现在哪里?首先,它为人民民主制度化提供了动力支持。从根本上说,党内民主制度化是以人民民主制度化的实现为指向和目标的,如果没有后者,前者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党内民主制度化与人民民主的非制度化并存是不可想象的,党内民主制度化推动人民民主制度化,前者是后者的动力机制。其次,当前和今后较长时期人民民主制度化的基本任务就是实现其程序化。没有操作层次的程序和具体的制度安排,民主就是不可捉摸的,甚至会发生质变。有了完善的程序化规定,人民才能在实践中切实感受到当家做主。我国民主的程序化水平比较低,所以,将程序化作为实现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的基本途径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需要。

(三)党内民主对人民民主示范和带动作用的落脚点就是要在理论与实践上毫不动摇地坚持人民在民主政治中的主体地位。第一,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民主不是全民民主,也不是少数人的民主,而是绝大多数人为主体的民主。党内民主的示范和带动作用就是要实现和保障人民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的主体地位。第二,党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做主是由党的性质决定的。中国共产党是无产阶级先锋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代表了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和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由执政党的党员所组成的各级各类国家机关对人民负责是天经地义的。对人民负责,一切以人民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才能体现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的应有特质。人民在民主政治中主体地位的规定性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区别于其他类型政治文明的根本性标志之一,是党内民主示范和带动作用发挥的出发点与归宿。以党内民主示范和带动人民民主是为了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自我完善和发展。以党内民主示范和带动人民民主的路径选择为我们实现这一目标提供了现实途径。

原文发表于《政治学研究》2003年第2期

全面执政: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论析

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一样,我国也是实行政党制度的国家。党是国家政权的掌握者,国家是政党的舞台,政治是政党政治。但是,中国共产党执掌国家政权有自己的特色,其中,“全面执政”是其基本特色之一。本文就这一特色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 掌握各级各类国家机构的全部权力是共产党“全面执政”的基本方式

执政是指特定政党对一国国家权力的控制,主要是指对中央层面上的国家权力的掌握,执政方式则是指政党控制国家权力的途径、方法和手段。在西方国家,不论是实行议会制、总统制、委员会制还是半总统制,从通约的意义上说,凡是掌握了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中的一权即中央国家行政权力的党就是执政党。由于各国政权组织形式的差异,执政党在议会中的地位并不相同,有的在议会中居于主导地位,有的则可能是议会中的少数党。至于司法机关,其司法独立的原则使得它处于任何政党权力的直接控制之外而有异于行政和立法机关。另外,执政党在中央层面上所处的地位并不意味着它在地方国家机构中也具有相应的地位,由于地方政府是由地方选举产生的,全国大选与地方选举并不同步,也不是以地方选举为基础,因此,中央层面上的执政党在地方就不一定执政。与西方不同,在我国,共产党是一个全面执掌国家权力的执政党,这种全面执政从横向上看是指党对国家立法、行政和司法权的全面掌握,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中央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绝大多数是共产党员,而最高两院、国家军委、国家主席的组成人员则全部具有共产党员的政治身份。从纵向上看,执政则体现为党向地方各级国家机关推荐的共产党员经法定程序进入并组成了各级各类地方国家机构,实现了对其权力的全部掌握。

执掌各级各类国家机构的全部权力是共产党“全面执政”的基本方式,但是,仅仅这样理解“全面执政”还是不够的。在我国,共产党既是执政党又是领导党,作为领导党,它的一切工作始终是围绕执政党问题展开的。从此意义上讲,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制度安排使我们不仅要用一般的执政标准去衡量和解读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方式,而且必须从非法律性质的制度化安排及其政治实践去解读党的执政方式,就是说要从全面领导国家和社会事务的党的视角去把握党的执政方式的特殊性,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准确、全面、深入地了解党的执政方式的本质。

二 对国家机构的全面领导是党全面执政方式在政治层面的样态

如果说中国共产党把自己的党员推荐到中央和地方各级各类国家机关,经过法定程序使其成为国家机关的组成人员是党全面执政的组织体现,那么,党对国家机关的全面领导则是全面执政方式在政治层面的样态。虽然后者经常被纳入“领导”的范畴,基本上是以政治原则、党的领导体制和惯例而不是以法律化了的规范实现的,但它却更能体现党执政方式的基本特色。

党对国家机构的领导,一方面是指设在国家机构之外的上级和同级党组织对国家机构的直接领导,这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外部领导制度。我国的全部国家机构都是在共产党的领导下建立起来的,所以,对它的领导和管理也就成为党的基本职能。如宪法规定,各级人大是我国的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但各级党组织通过行使其立法建议权、重大事务决定权、干部推荐权等就会使自己关于国家事务的主张经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从而使人大工作处在党的领导之下。[22]对各级政府来说,它所实行的行政首长负责制并不意味着最高的行政决策权就掌握在行政首脑手中,而实际上是掌握在同级党委手中,因为行政首长照惯例都是同级党委的副书记,他要与党委的其他领导人一起形成关于政府的大政方针,然后再通过自己领导的行政部门予以贯彻执行。[23]至于党组织与同级政府共同署名发布文件、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与行政监察部门合署办公以及党对军队的领导等直接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制度安排,则更加凸现了党的领导方式直接转换为执政方式的基本特性。在党与司法机关的关系上,党的工作委员会领导制度则使司法机关处在了代表同级党委进行归口领导的“政法委员会”的直接指挥之下。就像农业、林业、水产和农资等行政部门归属于同级党委的“农村工作委员会”,文化、体育、教育、广电等行政部门归属于同级党委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委员会”一样,公安、法院、检察院以及司法行政机关也由同级党委的“政法委员会”进行领导与协调。性质不同、职能不同、互相监督的国家机关在党的领导下实现了一体化并成为它的执行者。在国家机构之外实施领导是党的领导方式的典型表现。虽然从理论上说“领导”与“执政”的含义及其实践模式并不相同,前者是执政党的组织掌握并直接行使权力,后者是执政党的代表进入国家机关以国家领导人的身份掌握并行使国家权力,但领导与执政统一于一个政党,则使二者具有了相通性并互为表里,使领导方式成为执政方式的政治层面的样态,而且也使全面执政的“全面”性凸现出来。

另一方面,党对国家机构的领导也体现在党组领导制度上,即内部领导制度上。中国共产党在各级各类国家机关内部建立了自己的党组,党组成员是上级党委指定的,因此,它要接受上级党委和同级党委的领导并对其负责,这就是向党委汇报工作,听取指示,接受其决策,负责将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在本部门付诸实施。从理论上说,党组不是国家机关,也不是党的一级领导机构,但是,它却是一个实际的权力机构,有权讨论和决定本部门的重大事务。由于党组成员是各级各类国家机构的组成人员和主要领导者,这就使党的领导机构通过对党组的领导即党内领导关系逻辑地实现了对国家机关的有效掌控,直接行使了其所掌握的国家权力,使领导方式顺理成章地转化为执政方式,党组在国家机关中设置的普遍性也就成为体现党全面执政的基本标志之一。

外部领导和内部领导相结合的制度安排是党对国家生活进行有效控制的基本方式,是以领导方式体现出来的政治样态的执政方式。基于此我们认为,与其把党的政治地位定位于“领导”不如定位于“执政”,因为它更符合党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模式。而了解这一点,也是我们准确把握中国特色的执政方式以及“全面执政”内涵的根本所在。

三 直接领导社会生活是党全面执政方式的特殊表现形态

对政党及其政治地位的界定,人们往往从西方的政治理论与实践出发,认为政党是社会与国家之间的中介,是组织、动员社会,向国家机关表达民意,进行政治精英培养和遴选并通过他们来掌握国家政权的组织。[24]对政党的这种认识并不能完全说明我国的实际。如果说西方国家的政党(主要是执政党)处于社会与国家之间,那么,我国的执政党则处在了社会与国家之外,即它是以总揽全局的领导者的身份在社会与国家之外对这两者的关系进行整合。前文我们已经说到,党对国家政权的领导其实是执政方式的政治层面的样态,从这一视角来看,党对社会生活的全面领导则是党全面执政方式的另一种表现形式,即全面执政方式在社会生活领域的中国化形态。

从理论上说,党对社会生活的领导方式与党的全面执政方式并不相同,即其各自的权力性质、作用的对象以及行使方式等都有较大差异,但是,在我国,党对社会的全面领导与全面执政的制度安排却具有同一性。这种同一性的表现,一是领导方式与执政方式一样,二者都是执政党以自己的组织直接行使对社会的掌控权。我国社会是按行政化了的层次设置建构起来的,与此相一致,执政党的组织机构也以这种模式存在着,并且是作为常设机构运作的,正是这种并存的制度安排使党对社会的支配与协调成为现实。设在社会生活各领域、各层次的党组织遵循党领导一切的原则,对事业单位、特定企业、城市社区和广大农村的社会生活进行直接的组织、协调与监督,使社会生活处于党的全面领导之下。二是领导方式与执政方式运行过程中同样实行党管干部的政治体制。我国的群众组织,特别是一些全国性的群众组织如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共青团等,从性质来说它们分别是全国工人、青年和妇女的利益代表和维护机构,是向国家机关反映其成员要求、愿望和意见的组织。实践中的工青妇组织则是作为党和政府的外围组织存在的,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纽带”与“桥梁”。因此,其领导人也是由党组织任命的,它的党组是上级党委批准的,他们既是党的特定机构的成员,又是群众组织的领导人,像国家机关一样工青妇组织也实行“党管干部原则”,从而使其成为党的执政方式在社会生活领域得以有效延伸的制度保障。三是工青妇组织的准国家机关化。工青妇组织虽然是群众组织,但其工作人员却具有国家公务员的身份,并实行层级化的管理体制,实际上是行政化了的政治机构。同时,工青妇组织在我国政权体系中的特殊地位,使其领导人更易于参与国家重大决策的制定,其组织在特定条件下甚至能与国家机关联名发布规范性的文件,这就使执政党与其关系更像执政党与国家机构的关系,领导方式也更具执政方式的基本特征。由此可见,全面领导与全面执政在制度安排上的同一性意味着二者的同质性。一般来说,领导和执政相比较,执政总会被放在第一位,领导要为执政服务并围绕其进行。因为没有执政地位的确立,就谈不上执政党对社会生活的全面领导,从这个意义上讲,领导是执政的延伸与拓展,是执政的特殊表现形式,党的全面领导就是全面执政方式的中国化形态。

以上分析表明,中国共产党的全面执政方式既具有现代政党执政方式的一般特征,又具有以全面领导国家和社会所体现出来的中国化的执政方式的基本特色。50多年的实践证明,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全面执政方式是我国社会发展与进步的根本政治保障。在现代化建设的今天,新的历史条件要求我们必须坚持全面执政这一政治制度安排,同时又要使全面执政方式能够创新。其一是科学执政上的创新。合理解决执政党在国家和社会两个层面上的角色定位和发挥作用的方式,在观念、理论、制度设计、体制安排和具有操作性运行机制的构建上有所创新,合理地规范执政党、国家、社会三者之间的权力关系,分离并逐步减少并非必须由执政党担负的职责,使执政党集中抓好“分内”工作。[25]其二是依法执政上的创新。这里所说的“法”,主要是宪法,也包括以党的政治制度表现出来的行为规范。在我国,作为政治组织而非国家机关的执政党,其全面执政方式的制度安排大量的都是以党的政治制度而非国家法律的形式存在着,宪法也只是对党的执政和领导地位作了原则性规定,而且将其放在了宪法序言之中,这就意味着全面执政在依宪执政的同时还必须依制(党的政治制度)执政,而正是后者常常被忽视的情形,即党的政治制度的制度化被忽视,使依制执政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而对党的全面执政方式的正常运行带来了不利影响。

原文发表于《陕西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6年第4期

群众路线是共产党的生命线

一 赢得民众支持和同意是政党政治的特色之一

当代世界的大部分国家都实行政党制度。所谓政党制度是指政党掌握国家权力的制度,政党是国家权力的掌握者,国家是政党活动的舞台,政治以政党为活动主体。凡国家政权掌握在非政党的其他政治主体手中,如特定的个人、军队将领、宗教领袖、部落酋长手中,都被认为是不具有合法性,也得不到国际社会的认可。于是,还政于民就成为非政党掌权国家面临的普遍压力。还政于民实际上就是把国家政权交到政党手中,由它来行使。

政党掌握国家政权的前提条件之一,就是它必须赢得本国多数民众的支持、认可和同意,这不论对于领导群众通过革命掌握政权的党还是通过票决受民众委托上台的党来说都是如此。从这个意义上说,政党对政权的争夺,实质上就是对群众的争夺,谁赢得了多数群众,谁就会成为政权的掌握者。因此,如何处理自己与群众的关系就成为政党面临的基本问题。

中国共产党是以“革命党”的身份出现在历史舞台上的,党把人群划分为先锋队和普通群众两部分,并认为,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群众的教育者、领导者、发动者,认为只有提高群众的觉悟与政治水平才能实现党所设定的政治目标。从党的阶级性及其承担的历史使命出发,党形成了处理自己和群众关系的一整套政治理论、原则和制度安排,所有这些构成了党的群众路线。这就是说党的群众路线不是一句话、不是一个原则、一种作风或一种工作方法,而是一整套政治行为规范。我们理解其核心内容与集中体现就是“相信群众,依靠群众,一切为了群众”。其中相信、依靠群众具有工具性价值,而一切为了群众则是目的性价值,如果说工具还可以选择,那么目的则是不能替代的,也是不可置换的,它是群众路线的本质,理解和践行了这一目的才是坚持了群众路线。

二 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方式决定了能不能始终坚持群众路线是党执政面临的最大考验

世界上并不是所有政党在解决自身面临的问题时都对党的干部进行群众路线教育,特别是那些轮流执政的国家更是如此。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是具有中国特色政治现象之一,是中国共产党的革命传统,特别是党的执政方式决定了它必须这样做。

中国共产党是一个全面执政、长期执政、连续执政的党,坚持群众路线对党有着特殊的意义。一般来说,在国外,所谓执政党,就是指掌握中央国家行政权力的党。但是在我国,党不仅掌握了中央国家行政权,而且掌握了立法权和司法权,同时,党也掌握了各级地方国家机构的权力,党是全面执掌国家政权的党。实践中党又是全面领导国家的党。一方面,作为设在国家机构之外的政治组织,党可以向国家机关行使建议权、重大事务决定权、干部推荐权等,使自己关于国家事务的主张经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另一方面是党对国家机构还实行内部领导,即党在各级各类国家机关内部建立了自己的党组,党组要接受上级党委和同级党委的领导并对其负责,向党委汇报工作,听取指示,接受其决策,负责将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在本部门付诸实施。

在我国,党也是全面领导社会的党。与国外绝大多数政党不同,共产党并不是社会与国家的中介,而是以总揽全局的领导者的身份在社会与国家之外对这两者进行整合的政治力量。党通过自己设在社会生活各领域、各层次的组织,对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有关企业、城市社区和广大农村的社会生活进行直接的组织、协调与监督,使社会生活处于党的全面领导之下。

党全面执政、全面领导,同时它不与任何政党在政权的掌握上实行更替,并谋求长期执政。正是这种执政方式决定了它不可能像国外政党那样把争取群众仅仅作为权宜之计,当作取得国家政权的手段和工具,依据自己的需要和利益有选择地、间歇性地去争取群众的支持而实现选票数量最大化的目标。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方式决定了它必须赢得绝大多数群众长期地、持续不断地、自觉的支持与拥护。而要做到这一点,党就必须要求自己的干部时刻也不能脱离群众,始终坚持党的群众路线,把群众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只有这样,执政党的合法性和群众基础才不会流失和消解,党全面、长期、连续执政的政治格局才能得以维护,经受住执政的考验。

三 构筑党的群众基础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

有人说,一切为了群众就是执政党要不断增加群众的收入,提高群众的物质生活水平。这没有什么错,但不能仅仅如此。因为在实践中我们看到的是,物质生活越来越富裕,但“端起碗吃肉,放下筷子骂娘”却是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有的穷人不满、有的人富起来了也不满,中间阶层也有人不满。他们不满空气质量,不满食品药品质量,不满交通堵塞,不放心自己的饮用水,不认同自己子女读书学校的教学质量,不满社会上存在的不公平、非正义的人和事,埋怨自己的政治权利、社会权利得不到落实,抱怨自由与民主的空间太小,不能忍受住房太小或者自己在城市无房无家的现状,看不惯别人比自己更富裕,等等。这些不满有的与经济发展水平、人们的收入状况相联系,有的则是非物质的要求与追求精神上满足的表达,随着社会的进步,后者会越来越突出,人之所以为人,就是因为他不可能只满足于衣食无忧。任何执政党都必须正视现实,人们对执政党的支持不是一成不变的、不是无条件的。执政党执政初始状态具有的合法性不等于执政过程中始终具有合法性,在一些问题上得到民众的认同并不意味着在所有问题上就会得到民众的认同。因此,时时刻刻回应民众诉求,不断解决社会发展中出现的各种各样的新问题,才能夯实和不断扩大自己的执政基础,立于不败之地。

也有人说,一切为了群众就是执政党要承担起领导人民实现现代化的任务,伴随现代化进程或者实现了现代化,党的群众基础就会越来越广泛、越来越坚实。这是一种简单化了的线性思维。20世纪90年代初,以苏联解体引起世界政治格局的变化为标志,许多国家出现了一种全新的政治景观,那就是世界上的一些长期执政的老党先后都被本国民众所抛弃,从执政的位置上跌落了下来。如苏联共产党,在它的领导下,经过几十年的建设,迅速实现了工业化、现代化,使一个欧洲穷国变成了令世界刮目相看的超级大国,但民众并不因此而感恩共产党,反而是共产党执政的政治基础被消蚀殆尽,没有摆脱亡党亡国的命运。就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独霸政坛连续执政的日本自民党,也有着相同的历史结局,它执政期间虽然使日本的经济实力居于世界第二位,但民众并没有因为这样的政绩宽恕自民党的错误,而是用脚投票,支持其他党上台执政。我国的台湾地区,作为亚洲四小龙之一,现代化实现之日却变成了国民党下台之时。历史值得深思。可以说,这些政党及其他老党的失败,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但政治合法性流失,为多数群众所抛弃则是共同原因。由此可见,现代化的发展进程与执政党群众基础的扩大并不具有正相关关系。

历史表明,封闭环境中存在的政党不可能适应全球化的时代,政党必须与时俱进,故步自封的党,终究会被民众与历史所淘汰;就政党自身而言,它也在变化之中,党员在代际更迭,党的领导人也由政权的开创者变成了政权的承继者,党所面对的群众也不是曾经的群众,但变化中的政党必须清醒地意识到,有一点是绝对不能变的,这就是自己的一切必须从群众的利益和愿望出发,并以群众的利益和愿望为归宿和落脚点。这是历史的辩证法,它决定了政党事业的成败。

原文发表于《陕西师大报》2013年11月第21期

国有企业基层党组织的角色定位

一 问题的提出

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的执政党、领导党,这一制度性的规定及其在实践中的运行使党实现了对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有效整合。由此出发,《中国共产党章程》以及党的其他文献对国有和集体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作了基本定位,这就是党的基层组织在国企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什么是政治核心作用,其实践形态是什么,发挥作用的方式与党在国家机关中行使权力的方式是否相同?多年的实践中可以说有经验也有教训。尤其需要正视的是,在一些企业,党组织发挥作用非常有限,甚至不起作用,有的则表现为党政关系严重失和。这既不利于国企有效承担国家责任,不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也不利于保证国企的社会主义方向。从国企腐败案来看,几乎所有案件的发生都与国企中党组织的颓势联系在一起。因此,在实践中建立有别于国家机关党组织存在样态的国企党组织运作模式,创造国企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新模式已是国企科学、可持续发展的大事情。ST分公司党委在探索这一问题的实践中,以“服务”为定位走出了一条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的新路子的经验有着重要的意义,值得借鉴。

二 服务型党组织角色定位的依据

在政权机关和国家制度运行的层面上,共产党的执政和领导地位有着明确的法律化、制度化规定。在国有企业,党组织的地位则被定位于“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虽然说“政治核心作用”是党执政和领导地位在国企中的具体体现,但是,二者并不等同。因此,国企党组织不能简单地把与政权并列的各级党组织的有关管理理念和做法套用到公司制企业党组织的工作实践中去。在现代企业制度框架中,国企党组织作为企业的政治核心,表明它不同于与国家政权并列的各级党组织,即便是与其遵循共同的原则,如确保企业的社会主义方向、实行党管干部原则等,也只能是在“融入中心,进入管理”中实现的;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地位不是企业围绕党运作,而是党委要把行政工作的热点作为党的工作的切入点,把行政工作的难点作为党的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终目标是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把企业搞好,这是方向是宗旨。企业搞不好,党组织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党组织不能为搞好企业而工作,它的存在就没有什么价值。如果说“执政”、“领导”具有较多的指挥与支配意蕴的话,那么,“政治核心”“围绕企业中心工作”则凸显了党组织的服务特性。虽然我们经常说领导就是服务,但在实践中强调“领导”时却往往难以使党组织放下身段,总是以高高在上的、命令式的、强势的姿态示人,不能以“服务型”党组织的身份、“服务者”的角色、“勤务员”的功能发挥作用。因此,企业党组织必须把自身定位搞清楚,以服务为指向进行建设,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党组织的科学发展,并引领企业科学发展。

第一,国企党组织以“服务”为指向体现了党的性质。中国共产党从建立之日起就把自己置于服务人民的位置,摆正了位置才求得了人民的认同与支持,赢得了政权。党始终牢记政权是人民给予的,国家是人民的。在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党要求自己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真心实意对人民负责的精神,做到心里装着群众,凡事想着群众,一心为了群众,扎扎实实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以“服务者”的身份摆正自己与人民的关系。企业党组织以服务为指向,表明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身份不仅仅是一种“职务”,更是一种“责任”。这个责任就是为广大群众服好务,为国有企业服好务,做到实至名归,不辜负人民的殷切期望。

第二,国企党组织定位于“服务”符合时代要求。党的执政与领导是我国的宪法原则,必须予以遵守。但是基层党组织的活动方式则必须是党执政与领导方式的具体化,这种具体化可以而且必须定位于服务,或者说使基层党组织成为一个服务性的组织。ST分公司的实践告诉我们,不但是企业的基层党组织,而且社会生活各领域的基层党组织都应该转换角色,将自己定位于服务性组织,使人感到可亲、可爱、可信,从而更好地为人们所认可,使大家愿意跟着你走。同时,党的基层组织在界定和宣传自己的政策、与群众交流时,要创造出与时代相适应的语言和话语体系,逐步替代那些过时的在战争条件下形成的并与其相适应的语言及其表达方式,使体现战争美学的政治话语转换成体现和平年代追求人民幸福的建设美学的话语体系。当然,这不仅仅是个语言问题,它在一定条件下是一个理念问题,也是一种思维方式、行为方式问题,甚至体现了一种价值追求,体现了我们与时代的契合度。只有站在这一高度,我们才能自觉地从事基层党组织的建设,体会到这一事业的神圣性,依据时代的发展要求逐步实现基层党组织角色的转型。

第三,“服务式”角色定位是政党执政的一条基本经验。人心向背是决定一个政党生死存亡的关键。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是党执政的政治基础和最深厚的力量源泉。党的建设不是为了建设而建设,党建科学化也不是为了科学化而科学化,而是为了最大化地实现自己服务人民群众的价值追求。从这个意义上说,是否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检验党的建设是否真正符合科学化的根本标准。苏联共产党亡党和苏联解体20多年了,与此相联系,世界上许多大党、老党也在其后纷纷下台。历史表明,任何政党如果不把民众利益置于自己利益之上,而是掌权自肥,那它必将被人民所唾弃。我们要吸取苏共的惨痛教训,警惕党内产生既得利益集团,防止党成为脱离人民、凌驾于人民之上的“孤家寡人”。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服务人民,最大限度地使广大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使自己立于不败之地。

三 服务式党组织建构的指向

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国企的发展直接关系到我国综合国力的增强,决定着我国经济、社会、文化以及其他领域的发展水平和民生改善的状况,也决定着共产党执政的经济基础的基本状况。做好国企的党建工作,不论对于促进国企的可持续发展还是执政党执政地位的维护来说,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战略意义。党中央对国企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地位作了明确规定,怎样使这一原则性规定在现代企业制度框架下转变为可以操作的、具体的程序与规范,ST分公司党委在基层党建工作中进行了坚持不懈的探索,形成了以“服务企业、报效国家、造福社会、回馈职工、关爱党员”为内容的党建运作指向,取得了良好效果。

1.服务企业

企业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追求利润最大化是它的出发点和归宿。因此,国有企业党组织的根本任务就是要围绕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开展工作,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服好务。企业搞好了,才谈得上报效国家、造福社会和回馈职工。因此,党组织的服务指向之首是服务企业。基于这一认识,ST分公司党组织将“安全运输生产”作为自己的最大政治。由此出发,他们的做法一是坚决支持保障法人治理结构行使职权。组织实施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是法人治理结构的基本职责,企业党组织的任务就是时时刻刻为法人治理结构完成生产经营任务提供政治保障和动力支持。二是监督制约法人治理结构依法行使职权。对于法人治理结构的生产经营决策是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是否背离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国民经济发展目标,是否符合民主决策与科学决策程序,企业党组织有权予以监督和制约,这是基层党组织义不容辞的义务。三是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体现了国有企业设立基层党组织这一机构的重要性、特殊性。强调党组织参与决策的重要性,决不意味着主张党组织直接地全面地干预企业的工作。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的职权仅仅是“参与”决策,而非“进行”决策;仅仅是“提出意见或建议”,而非“越俎代庖”;仅仅是“政治”参与,而非“全方位”参与。国企党组织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的特殊性在于,代表全体人民根本利益的共产党组织有责任去监督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通过这种监督更有利于促进国有企业健康发展,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四是带头实施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党组织是实施企业重大问题决策方面的“领头羊”,团结干部和员工,积极推动企业重大问题决策在实际工作中的开展和完成,并在发现决策及其实施过程中脱离实际或不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时,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是党组织的基本职责。

2.报效国家

国家是我国国有企业唯一的或者主要的投资者。投资者即股东。因此,搞好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和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国有企业资产流失或破产,会造成国家财产的重大损失,损害全体人民利益。所以,代表全体人民根本利益的共产党组织有责任搞好国企,促进它的健康发展和资产保值增值,并以此来报效国家、服务国家。

通过“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推进跨越式发展、提升国企的经济效益是目前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ST分公司党委认真贯彻执行集团公司党委的决议,开拓创新,卓有成效地推动着公司发展方式的转变。在管理体制上,公司大胆改革,变“横向条式”管理为“纵向块式”管理,对现有资源重新进行整合,实现了管理工作的科学与高效;在产业升级上,公司开行了“万吨列”,千方百计提运能、想方设法提效率。在较短时间内实现了为万吨列的开行进行扩能改造的项目;在降本增效方面,公司实施的“双增双节”措施,取得了良好的效益;在科技创新上,公司申报的专利项目呈逐年增加趋势。所有这一切,都使得公司向国家和地方政府交纳的利税额大幅度的上升。同时,公司积极采取一切措施保证国家财产不受侵犯。在反腐倡廉方面,公司党委牢牢筑起了反腐倡廉的防控体系,制定了一系列党员干部廉洁从政的规定,并确保这些规定在实践中有效发挥作用。近十年来,主要党员干部没有发生一例与腐败问题有关联的案件,也没有出现群众上访等类似性质的群体性事件。在做好内防体系的同时,根据企业的特点,公司党委一直重视外防体系建设,即防止沿线扒窃铁路运输物资问题的防控体系建设。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盗窃、私分、截留、破坏企业中的国有财产。在铁路沿线,每逢“天窗”或临时停车时,也曾出现过多起扒窃运输货物的事件,有时其场面之大,令人咂舌。不但非法侵害了国有财产,而且污染了道床、堵塞了排水沟,甚至还给运输制造了极大的安全隐患。面对这种情况,公司党委积极配合行政采取防范措施,有效的防控体系避免了案件的发生和国家财产的损失,保障了运输安全。不断提升国企的经济效益,更多地为国家上缴利税就是国企党组织对国家负责、服务国家、报效国家的集中体现。

3.造福社会

众所周知,接受和使用企业产品或服务的消费者、作为企业交易相对人的整体债权人、企业所在社区或社区居民、环境资源的受益人(包括当代人和后代人)以及社会福利事业的享有者等,与企业的利益密切相关。这些人现实地或者潜在地、直接或者间接地受企业决策和行为的影响,因而企业在客观上为他们承担着一定的责任。这种责任就是所谓的“企业社会责任”。在现代企业制度下,企业的“社会人”角色与“经济人”角色同样重要。我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公司法》在法人治理结构之外,将企业党组织作为与法人治理结构平行共存的一种企业机构的制度安排,就是为协调企业的“经济人”和“社会人”角色,特别是保障企业实现“社会人”角色而采取的具体措施。因此,企业党组织在考虑企业利润和经济效益的同时,重视生态环境保护、生产(运输)安全、产品(服务)质量、社会和谐稳定等社会效益就在情理之中。多年来,ST分公司党委积极引领企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践行了服务社会的庄严承诺。积极引导企业参与并资助社区公益事业,协调企业自身与社区各方面的关系;提供了一定数额的慈善性捐赠,向特定的教育机构和贫困地区基层党组织提供了资金支持。组织公司“青年志愿者服务队”,在ST沿线站区开展了为沿线居民和旅客“献爱心活动”。志愿者还赴甘肃进行“捐资助学和义务讲团课活动”。为解决有关站区职工和当地居民的“吃水难”问题,公司与当地水务公司签订了用水合同,在解决了企业站区用水的同时,也为当地群众送上了甘甜的自来水。

4.回馈职工

国有企业中的职工不但是企业的人力资源,更是国企的主人。党的生命和领导权源于工人阶级,党的智慧和力量源于工人阶级,党的先进性也源于工人阶级的先进性。这一切决定了国有企业党组织搞企业改革发展,不仅要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而且必须以人为本,全心全意地为职工群众谋福祉,不断提高职工群众的幸福指数。

公司党委提出了建设“幸福人”的目标。“幸福人”建设与“理想人”、“文化人”建设构成了公司职工“三个人”建设体系。党组织时刻关注民生问题,在企业经济效益逐年上升的条件下,也保持了职工个人收入的不断增长。可以说,公司职工对个人收入还是比较满意的。在此基础上,公司把重点放在了改善职工生活的质量上。通过班组化建设,不断改善职工的生产劳动和生活条件,提高职工的生活水平,努力解决职工子女就业难、幼儿入园难等问题,尽力为职工打造低碳生活工作区,真心实意地为职工群众办实事、办好事、解难事,切实做到改革发展为职工、改革发展成果大家共享,让企业的发展惠泽每一位职工,让职工的工作变成一种快乐的分享。公司党委非常重视企业的文化建设。依据“文化人”建设的愿景,制定了“一年见成效、两年迈大步、三年上台阶”的企业文化建设规划,用文化增强企业的影响力、凝聚力和生命力,提升职工的幸福感。与此同时,党组织还力求充分实现职工的民主权利,并为其提供了制度和政治保障。为使职工民主权利由纸上规定变为实际享有,公司党委在创先争优活动中实行了公开测评领导干部和部分党支部书记的“公推直选”。通过现场出题、现场阅卷、现场演讲、现场公布成绩的方式进行民主测评,真心诚意地把评选干部、优秀共产党员的“尺子”交给职工群众。

5.关爱党员

国有企业中的共产党员既可能是企业的普通职工,也可能是企业的领导干部。但是,他们都是企业中的优秀分子,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战士。党员构成政党的基石和细胞,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是政党的先进性的具体体现。党的主张主要依靠党员来实现。“一个党员就是一面旗帜”,所以国有企业党组织一定要关爱党员、服务党员,通过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来影响和带动广大工人群众,在企业改革发展进程中,将党组织的主张变为活生生的实践。基于这一认识,ST分公司党委一直把关爱党员作为自己的一项基本工作。一方面,建立健全关爱党员的长效机制。多年来,公司党委努力建立健全教育、管理、服务党员的长效机制,激发党员增强光荣感和责任感、保持先进性的内在动力,从思想、工作、生活上关心党员,以政治激励、物质激励、精神激励、典型激励引导党员,以党内谈心制度、探访制度、特殊党员群体定期慰问制度关爱党员。另一方面,强化对党员主体地位的尊重和党员民主权利的保障。保障党员权利是发展党内民主,健全党内生活,加强党在国企中的政治核心地位的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发挥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提高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具有重要意义。ST分公司党组织把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作为重点,进一步提高党员对党内事务的参与度,充分发挥党员在党内生活中的主体作用,推进党务公开,及时公布党内信息,畅通党内信息上下互通渠道,拓宽党员意见表达渠道,建立健全党员定期评议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制度,鼓励和保护党员讲真话、讲心里话,营造党内民主讨论气氛和民主监督环境。关爱党员使党员的积极性大大提升,在公司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以及日常生活中共产党员都发挥了先锋模范作用,成为推动公司走向辉煌的中坚力量。

建构以“服务企业、报效国家、造福社会、回馈职工、关爱党员”为内容的“服务式基层党建模式”,是ST公司党委在新形势下探索国企基层党组织建设的初步尝试。我们以为,在国企厂长(经理)负责制条件下,怎样使“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的政治原则转换为可操作的、具体的程序与规范,ST公司党委的实践是一种创造,它既符合党的宗旨,又与现代企业制度和公司治理结构相吻合,代表了国企党建工作的未来发展方向。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的通知》中发[1997]4号。

(2)胡锦涛:《工人阶级是社会主义中国的领导阶级》,《人民日报》2010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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