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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锤炼执业基本功

在人们的印象里,律师似乎只是替别人打官司的人。其实,律师的业务并不只是诉讼业务,而是比这广泛得多,越来越多地渗透到非诉讼法律事务中。根据我国《律师法》的规定,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1)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

(2)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3)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4)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5)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6)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7)解答有关法律的咨询,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从上面规定可以看出,律师的业务范围相当广泛。人类社会已进入21世纪,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对律师的需求越来越多,律师的业务范围将会不断拓展,这将给律师们提供更广阔的大展宏图、尽显英雄本色的舞台。律师要大有作为,必须全面掌握律师业务的基本技能,练好律师的基本功。

一、刑事辩护,成功的基石

刑事辩护是律师业务中开展得最早、最广泛的一项,被公认为是律师业务的精髓。在我国律师制度恢复重建的最初几年,律师业务主要表现为刑事辩护,以至于我国的律师管理机构在核定律师业务量时,所采用的计量单位或量化标准,均以刑事案件为基本单位。

刑事辩护也是产生名律师的摇篮,许多律师就因为成功地担任刑事案件的辩护人而名声大噪。你也许还记得在伪证案中,美国著名律师林肯对证人的发问以及精彩的推论;你也许不会忘记电影《流浪者》中,丽达在法庭上的慷慨陈词;还有20世纪20年代中国的施洋大律师挺身为无辜工人辩护,雄辩滔滔、真情感人的场面。

辩护制度是中国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障被告人获得辩护。”并规定我国辩护人的范围是:律师,人民团体或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或者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公民,被告人的近亲属、监护人。

律师辩护,能够充分发挥辩护的作用,维护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有着其他人辩护所不可比拟的优越性。

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的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一)接受委托,介入诉讼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介入诉讼的时间,提前到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同时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机关第一次预审后,就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等。因此,只要刑事案件侦查终结、移送起诉,律师就可以接受被告人的委托担任辩护人,依法享有辩护人的权利,开始辩护前的准备工作,并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

1.接受委托或指定,担任辩护人

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是律师履行辩护职能的前提和基础。这中间至少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不能私自接受委托。对辩护案件的受理,由律师事务所统一决定,并统一收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办理有关委托的法律手续,作为律师参加诉讼的合法依据。

律师事务所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一式二份,由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持一份;由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由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持一份,交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一份。

第二,审查委托是否确实经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同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或者其他人代为委托的律师,须在会见时得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确认。如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意见与其亲属意见不一致时,律师应尊重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意见。

第三,了解是否有另外的辩护人。按规定,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两名辩护人为自己辩护,这是他们的权利,不能阻挠;如果他委托两名律师,应当让他自己确定谁是主要辩护人,谁是辅助辩护人,以便明确责任。

第四,不能接受同一案件中几个被告人的委托,不能同时担任他们的辩护人。

第五,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须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担任辩护人,须在犯罪嫌疑人已被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或者被告人已被提起公诉后;担任二审辩护人,须在一审判决宣告之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在侦查阶段聘请律师的,须取得侦查机关的批准。

2.会见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或与他们通信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接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因此,律师应及时会见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一是了解其思想动态,被关押以来的心理状态,有的放矢地做好思想工作。二是征求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对起诉书的意见,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提出的新证据和新线索,应当尽可能地询问清楚并记录下来,以便收集查证。三是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务,告知法律赋予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各项诉讼权利、刑事诉讼的程序以及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在各个阶段应注意的问题。四是注意维护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例如,了解从被传讯起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有无被剥夺法定诉讼权利的情况、强制措施是否超过规定期限等。如有合法权益被侵害问题,应当及时查实、详细记载并向有关方面交涉,以期依法妥善解决;强制措施超过期限的,应及时要求解除强制措施;发现有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的,就要求侦查机关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要求侦查机关立即释放。

(二)阅卷与取证,做好出庭准备

刑事案件的认定离不开证据。要使自己的辩护意见为法庭所采纳,律师的辩护就必须真正“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要求辩护意见尊重客观事实,反映客观事实,以确凿、充分的证据论证辩护观点。律师介入诉讼时间由审判前7天提前到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时,也使准备辩护的法定最低时间增加到了一至两个月,使律师与检察院有相同时间准备法庭辩论。这既给了律师充分准备的条件,也对律师的辩护提出了更高要求。

因此,律师必须认真审查案卷材料,及时会见被告人,进行必要的调查访问,以收集证据材料,反复审查核实,注意发现能证明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事实材料。在此基础上,组织辩护观点,提出辩护意见,进行周密而细致的准备工作。

1.认真审阅案卷

案卷材料是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记录,既是控诉、审判的依据,也是律师辩护的依据之一。查阅案卷材料的方法是:①查阅案卷材料的顺序,可以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首先,以案件材料形成先后为顺序,先阅侦查预审卷,再阅证据卷,最后阅起诉卷等。其次,以案件内容主次为顺序,先阅主卷,后阅副卷。主卷是控诉所依据的事实、证据以及诉讼程序,副卷一般只是记载被告人前科劣迹及其他情况,先阅被告人口供,后查其他证据。最后,全面判断起诉书所认定的事实是否确凿。对事实相对比较简单的案件,可以先阅起诉卷,再阅预审卷和证据卷,这样查阅可以直接抓住主要问题,以提高阅卷效率。②在阅卷时,应边阅、边记录、边综合分析。特别要注意对起诉书的内容、被告人口供和各种证据的证明情况进行分析对照,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和逮捕前后的口供进行分析对照,对共同被告人的各自先后口供进行分析对照。

律师应做好查阅案卷笔录工作。①查阅案卷应记录的内容。主要应找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事实、情节、证据以及适用法律方面的问题,要重点记录,对一般问题作摘记即可。对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事实、情节可采取简要概括记录。阅卷记录应包括下列内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被害人的陈述,主要证人证言,事实之间的矛盾点,证据之间的矛盾点,注重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及不构成犯罪等方面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实际危害后果的证据,有关鉴定材料,程序上的违法之处,被告人的自然情况等。②律师记录时对主要事实、关键证据记录原文,对内容基本一致的同类证据可综合归纳记录,对证人证言、物证可索引记录。无论采取何种记录方法,必须标明材料的出处,包括卷宗名称、册数、页数、证据的来源等。

律师通过阅卷,对全案有个基本的了解,应进一步综合分析,对案件作出初步的小结。这个小结应能初步回答下列问题:对起诉书中所认定的犯罪事实、从重情节是否得到证实,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从轻、减轻、免除处罚和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是否给予认定,有哪些事实缺乏证据需进一步调查取证,有哪些证人证言、物证需进一步核实,有哪些互相矛盾点需进一步排除,在适用法律上有哪些不当之处,应从哪些方面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律师根据上述问题,可初步列出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询问提纲,并为下一步形成辩护意见做好准备。

2.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律师了解案情的一种特殊的调查方式,目的在于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材料或线索。律师应视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会见的时机。通常是先阅卷,后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阅卷可掌握案件的全面情况,会见时心中有数,工作主动。有的案件是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然后阅卷。对于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委托律师和法院指定律师辩护的案件,律师应征求本人是否同意律师作为其辩护人,如同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签字。对于案情复杂、涉及到技术方面的问题的案件,一般在查阅起诉书,粗阅案卷后,去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和有关技术问题,然后再去详细阅卷。必要时,可反复多次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查阅案卷材料,直到弄清全部事实为止。

律师会见时应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见。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陈述为什么被采取强制措施,其具体事实和罪名,有关案件情况,有无申辩理由,是否申请取保候审,有无对办案人员违法行为的控告等。听取被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的意见,让被告人就起诉书认定事实发表意见,对事实存在与否及有无出入,哪些有利的事实和情节未予认定,对案件定性、定罪和诉讼程序等适用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律师要向被告人询问和核对下列问题:犯罪事件是否发生,犯罪事件是否被告人所为,被告人有无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被告人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和有无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有无自首、坦白、立功等情节。

律师还应询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否提出证明自己无罪、罪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证据,或者有无检举他人犯罪事实的证据线索。案件如有附带民事诉讼,应征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民事损害事实是否存在以及处理意见。

对已初步形成的辩护观点,应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说明,征求他们的意见。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律师辩护观点有不同意见,双方可以进行研究。

律师应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告知在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对他们宣传法律知识,教育他们遵守看管场所的规章制度。

3.依法调查取证

律师通过阅卷、审查起诉书和会见,认为案件已经查清,一般不必再进行调查取证。如果发现案件基本事实不清,基本证据不足,除可以建议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或对案件自行侦查外,律师只对涉及关键性的、影响到定罪量刑的案件事实,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在刑事诉讼中,出现下列情况时,律师应进行调查取证:案件中基本证据之间存有矛盾,鉴定缺乏科学根据,证人证言前后有矛盾,物证没有关联性等涉及证据效力情况,涉及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犯罪的动机,正当防卫、中止、自首、立功的认定,实际危害后果的认定以及赃物价值的计算等问题。

律师进行调查取证有以下主要手段:①会见、访问。会见或访问有关人员时,要制作询问笔录和谈话记录,注明时间、地点、询问人、被询问人及询问的主要内容。询问笔录和调查笔录,要由被询问人、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②抄录、复印。律师对可作为证据的文件、信件、图片等书面材料可以抄录或复印,并由持件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③拍照。对案件事实具有证明意义的文件,因犯罪行为而引起的外界变化的物证和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地点、遗留的痕迹及物体的现场等进行拍照。④录音、录像。⑤鉴定。对应鉴定而未进行鉴定的案件,或对已经鉴定,但对鉴定结果持异议的案件,应进行鉴定或重新鉴定。⑥勘验。现场勘验,要制作笔录。⑦实验。根据案情进行实地验证或模拟实验。应制作实验笔录,记录实验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实验方式以及实验的结果等。以上方法,律师根据案情,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选择或综合使用。

收集、判断、运用证据的好坏,直接影响辩护的质量。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改革了庭审方式,加强了控辩双方的互相质证和辩论,使律师在出庭辩护之前的调查取证愈加重要。目前的律师,再不能像以前一样,忽视证据的收集、判断和运用,致使自己的辩护苍白无力、软弱无用,使委托人处于被动地位。

律师要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多方面调查取证权利。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及第三十七条规定:“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是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按照这些规定,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与被告人会见或通信,询问证人、知情人以了解有关案件情况,走访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了解有关专门知识,到现场实地考查,提取有关的物证、书证。只有在准备辩护的阶段充分运用了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利,才能为法庭辩护打下坚实的基础。

调查取证历来是困扰律师的一个难题。以前,法律也赋予了律师一定的诉讼权利,但都相当原则、笼统,缺乏“制裁”条款,使律师收集证据的活动没有具体的措施加以保障,在实践中造成律师取证难的现象。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出了《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具体规定的联合通知》和《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补充规定》,对律师查阅案卷、会见在押被告人、调查访问的有关问题作了一些具体规定。一些地方性法规也对律师的权利,包括收集证据的权利作了进一步的规定,作为律师,应当随时注意掌握这些规定。

不过,律师也应注意,在刑事诉讼中,律师是提供法律帮助,而不是执行法律。律师与司法机关的关系,是“制衡”而非“对抗”。律师收集证据不具有司法强制性,要特别讲究方式方法,尤其要注意通过正常渠道进行调查,以保证收集证据的合法性。必须持有律师事务所的调查证明,最好事先取得有关单位的支持,必要时请有关人员协助调查和询问证人、知情人。在制作笔录时,不应强求被调查人签名、盖章或画押,以免引起误会和反感。律师无权调取、更无权扣押有关文书资料,而只能在征得持有人同意情况下复制,应耐心地做思想工作,争取被调查人出证,若其仍不愿出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对能够证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证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最后,必须提醒的是,对律师的调查取证,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作了一些限制性的规定。律师必须充分注意,律师向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取证,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并须经对方同意。律师向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须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经其本人同意。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4.分析鉴定所有证据材料

只有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因此,对收集来的证据材料,必须加以甄别,分析研究。律师还应对司法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加以鉴别。鉴别证据,应从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合法性三方面加以判断,以确定证据的真伪和可靠程度。《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因此,律师应认真审查案件中的有关鉴定结论,对有错误的鉴定结论,及时要求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5.在起诉阶段提出辩护意见

人民检察院对移送起诉的案件审查的结果,不外乎三种情形,律师可以相对应地开展有关工作。

第一种情形: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查清,证据确实,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作出起诉决定,律师如果握有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证据,就应当提出对犯罪嫌疑人不应起诉的辩护意见。如不能提出这种辩护意见,律师就要针对人民检察院的具体指控,撰写辩护提纲,准备出庭辩护。

第二种情形: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作出不起诉决定,律师就应注意人民检察院是否依法处理相关事宜。刑事诉讼法规定,“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应当伺时对侦查中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扣押、冻结”。如果人民检察院尚未依法处理,律师就应当及时提出,以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种情形:人民检察院认为案件尚需补充侦查,因而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自行侦查,律师可以及时提供有关证据,使犯罪嫌疑人能够不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能减轻刑事处罚,也可以继续准备应诉。

6.选准辩护观点,撰写辩护提纲

撰写辩护提纲,是律师出庭辩护的重要准备工作。辩护观点是辩护意见的核心,因而,确定正确的辩护观点十分重要。案件具体情况不同,所依据的证据材料不同,辩护观点也就不同。从实践看,辩护观点可以有如下几种:认为被告人无罪;认为对被告人不应追究刑事责任;认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轻于起诉书所指控的罪名;认为被告人具有法律规定或其他应当或者可以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认为有确实证据表明在侦查、起诉过程中存在可能直接影响作出正确判决的非法情形,如有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或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或者存在其他违反诉讼程序的情形等;认为现有证据材料不足以认定被告人就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因此,律师应特别注意对证据不充分的案件提出不能认定被告人为犯罪,要求法院作无罪判决的辩护意见。

(三)打赢庭审辩护的硬仗

在原先的刑事诉讼体制下,制度不完善,法院在审判前对起诉案件进行实质性的审查,使实践中存在“先定后审”甚至“先判后审”等现象,正确的辩护意见得不到采纳,法庭辩论流于形式,严重地挫伤了律师的积极性。一些律师在法庭上不认真辩护,不严格履行职责,从而严重损害了律师的形象。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改革了庭审方式,在强化控诉职能的同时,也为律师充分实现辩护职能提供了制度保障。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规定,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外,所有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都必须出庭指控,就其控诉主张提出必要的证据和事实依据,进行当庭举证。与此相适应,律师必须进行充分、扎实的庭前准备,在法庭上必须以充分的证据和事实依据,针对控诉方的指控予以有效辩驳,明确提出自己的辩护意见以切实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1.做好法庭调查阶段的辩护

法庭调查,是法庭审理的中心环节。在这一阶段,法庭要在公诉人、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案件的事实情节进行全面的调查核实,案件的一切证据材料,都必须在这一阶段审查核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改革后的庭审,不再由法官大包大揽地直接出面审查、核实证据,而是控辩双方可以、也必须充分发挥主动性的场合。公诉人在法庭宣读起诉讼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的指控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在这一阶段,律师应当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巧妙地向证人发问和帮助对被告人有利的证人如实作证。

法庭调查阶段,律师的任务主要是:查清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情节,尤其要核实能够证明被告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证据。通过发问,证明控方提出的证据不充分,不能认定被告人为所控犯罪行为的实施人。这就要求律师事先对法庭上可能出现的情况进行预测并预先周密设计自己的相应对策。例如,对控方提出的证据材料如何质证,对双方的证人应如何提问,要查证哪些关键问题,控方对有利于辩护方的证人会提什么问题,证人可能如何回答,当证人因对方提问陷入被动时,律师应如何加以补救等。在此基础上,应写出法庭调查的发问提纲,以免临场因忙乱而出错。

第二,积极参与,依法巧妙质证。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律师对法庭宣读的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以及出示的物证,都应积极、巧妙地依法质证。如认为证言、物证不实或者只能证明某事实的局部,认为收集证言、提取固定物证有违法或不科学的情况,律师应当及时向法庭指出,如认为尚未通知到庭的证人、未调取的物证可以证明案件的真实事实时,律师应向法庭申请新的证人到庭和调取新的物证,如认为本案中的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程序不合法、结论错误或片面,违背科学或者与其他证据材料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应具体指明其非法、缺陷、错误、矛盾之处,向法庭申请重新鉴定和勘验。

2.反驳对方的指控

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在这种新的诉讼制度下,控辩双方在法庭调查的过程中,随时都可以经审判长许可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法庭在听取双方的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判决。

新的庭审方式体现了诉讼的民主与公正,同时也对控辩双方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辩护人再也不能像以前一样,先宣读早就准备好的辩护词,然后就等最后的互相辩论,而不管庭审的发展过程。在整个过程中,律师都要随时留心,及时反驳对方所提出的不确实的证据和不合法的指控。只有扎扎实实地做好出庭准备,充分熟悉案情及有关法律规定,才能使自己不陷于被动。

3.案件宣判后,及时总结案情

案件宣判,标志此次法庭审判的结束。但是,不能认为案件一宣判律师也就完事大吉了,你还应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分析该判决是否正确,对被告人罪名认定是否准确,量刑是否恰当,作出判断并为被告人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二是征求被告人对该判决的意见,如被告人打算上诉并要求律师继续为其辩护,应提醒其重新办理委托手续。三是征求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监护人对此次辩护工作的意见,并有针对性地做一些必要的思想工作,对委托人的指责、批评要正确对待,不能反唇相讥。四是广泛征询审判人员、公诉人、旁听群众等对辩护工作的意见,及时、认真、全面地总结此次辩护中的经验教训。

二、民事代理,找准你的定位

还在律师制度开始萌芽时,律师代理民事诉讼就已出现。在现代社会的多数国家里,参加民事诉讼都已成为律师的重要工作,一些学者甚至认为,民事诉讼已经是律师最为重要的工作领域。不少国家采取律师诉讼主义,即认为一切诉讼都应通过律师进行,更把大量的民事诉讼完全划入律师的工作范围。在我国,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进一步发展,律师代理民事诉讼也越来越发挥着重要作用。

根据1990年2月15日司法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颁布的《律师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律师业务收费标准》,律师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经济案件、行政案件和非诉讼法律事务,以及律师受理涉及财产标的肖像权、著作权、名誉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案件,以标的的多少来收取律师费。因此,这些案件成了追求经济效益的律师们最热衷于办理的案件。

(一)正确处理与委托人的关系

律师代理民事诉讼,是民事诉讼代理的一种。代理律师的责任是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在代理的权限内,律师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诉讼行为,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1.以当事人的名义而不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诉讼代理律师不是独立的诉讼主体。代理律师的诉讼权利分两部分:一是法定权利,即代理律师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包括民事诉讼法赋予诉讼代理人的权利,以及律师法规定律师执行职务而享有的权利;二是继受权利,即法律赋予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代理律师因接受委托代理诉讼而享有,如提出回避申请、收集和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等等。代理律师的绝大部分诉讼权利,尤其是实体权利的处分权,都依赖于委托人的授权。

2.在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内进行,否则不产生法律效力

根据代理权限的范围,可将律师的代理分为一般律师代理和有特别授权的律师代理。所谓一般律师代理,是指当事人只把纯粹的诉讼权利授予律师代理,而不把处分实体权的诉讼权利授予律师行使。所谓特别授权的律师代理,是指当事人不仅把诉讼权利,而且把自己享有的处分实体权的诉讼权利的全部或部分授予律师行使。

有人把有特别授权的律师代理称为全权代理,这种提法不准确,在律师实践中要注意不要这样理解。第一,在具体案件中,代理律师不可能代行委托人的全部权利,当事人一般也不会将实体权利的处分权“全部”或“完全”交给代理律师行使,往往附加一定的条件。第二,诉讼中情况千变万化,什么情况下和解,什么情况下撤诉,当事人只能根据自身利益决断,与诉讼结局无直接关系的律师的决定则很难完全符合当事人的意志。第三,“全权代理”应包括哪些权利,代理双方往往认识不同,律师“全权代理”行为在诉讼中导致与当事人预期不符的诉讼结果时,当事人往往缺乏最终承受的心理准备,因而很容易与代理律师发生矛盾。

在委托代理中,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志可以把实体权的处分权全部或部分交给代理律师行使,也可以不把实体权的处分权交代理律师行使。因此,代理律师应注意,在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时,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当事人如授予律师实体权利的处分权,应在授权委托书中一一列举这些实体权利的名称及条件。在具体的代理活动中,要始终注意不超越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

3.站在被代理人的立场,尊重被代理人的意见

律师与诉讼当事人,应当相互尊重、充分协商、密切配合。但律师民事诉讼代理的法律后果是由被代理人承担的,因此代理律师只能站在被代理人立场,为被代理人说话,并由被代理人做决定。在被代理人没有特别授权的情况下,不得就和解或变更、放弃诉讼请求等有关处分实体权利的问题发表代理意见。双方意见发生分歧,代理律师应冷静分析原因,以事实和法律说明双方意见正确与否,自己有错误时要及时纠正,求得当事人谅解。对方有错误时,要摆事实、讲道理说服对方,但律师的代理意见,不能与被代理人的意见相违背。代理律师,更不能与对方诉讼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4.诉讼代理行为必须合法,不能维护当事人的非法意见

律师的本职所维护的,只是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律师只能在依法办事的前提下从事诉讼代理。对当事人的非法意见和要求,应当依法予以劝说,不能无原则地迁就,更不要做当事人非法意见的“传话筒”,维护当事人的非法权益。如果当事人的意见和要求明显违反法律和事实而双方又无法取得一致意见,律师可以解除诉讼代理合同。

(二)获取证据是关键

打官司就得靠证据。当前,我国正进行庭审方式的改革,强调当事人举证责任,加强当庭质证和开庭辩论,以充分发挥庭审的功能,真正把庭审变成调查案件事实、核实证据和双方当事人说理辩论的过程。民事诉讼的举证,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没有证据的主张,法院不受理;证据不充分的主张,法官不支持。当事人如果不能对自己的主张提供充足的证明,就可能承担败诉的风险。因此,作为民事诉讼代理人的律师,必须担负起主动调查事实、收集证据、提供证据以证明诉讼请求,以及对对方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的职责。

1.受理案件,收集证据

受理案件,除了注意依法办理手续外,还应及时审查有关情况。如在人民法院立案前接受委托,应首先审查被委托代理的纠纷是否具备起诉的条件,其次审查委托人的诉讼请求有无事实根据和证明材料,能否收集到证据材料,然后审查委托人的诉讼请求是否违背法律、政策和社会公德。对诉讼请求没有证据或缺乏证据且无法收集补充的纠纷,律师应当不予受理,对不具备起诉条件、纠纷双方有和好可能的,律师则应促使他们在诉讼外协商解决;对诉讼请求不当的,律师应当提醒委托人依法改变诉讼请求,否则也应当不予受理。

受理案件后,律师应分析纠纷的法律关系,提出合理合法的诉讼请求,或进行答辩。一般来说,在可能情况下,选择当地法院、级别较高的法院以及第三地的法院,更有利于维护你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法院受理案件后,代理律师要尽快确定本案调查的目的及调查方向。通过听取被代理方对案件情况的叙述、走访关系人、查阅案卷材料、了解案情等多种方式收集证据材料,代理当事人履行举证责任,支持委托人的诉讼请求。若双方当事人仍有和解可能的,律师可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帮助当事人提出合理要求,拟定调解方案,促使双方和解。

这一阶段,如具体情况需要,律师应请求人民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和裁定先予执行,以免在最终胜诉时有利于己方的判决已无法执行。在理由充足的情况下,被告方代理律师应向被代理人建议,在经其同意后向原告提出反诉。

2.提出充分证据,准备好适用的法律

如果双方当事人不愿和解或者无法达成和解协议,纠纷就只能通过诉讼来解决,代理律师则应及时做好出庭诉讼的准备。除全面分析研究案件材料、甄别证据材料、运用法学理论拟定代理意见外,改革后的庭审方式强调双方当事人举证,因此,代理律师还负有向法庭提交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的责任。

庭审方式的改革,使法庭审理更注重发挥双方当事人的积极性,双方不仅应积极举证,还应就案件应适用的法律提出自己的意见,这样,代理律师就应当预先准备好本案适用的法律,并负责说明为什么应当适用该法律。

3.参与法庭调查,履行举证责任

法庭审理是民事诉讼的最重要程序,也是律师代理民事诉讼的关键环节。法庭经过调查、辩论、合议,将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加以确定,律师在这一阶段工作如何,直接关系到能否切实保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律师不仅要帮助委托人行使申请回避等诉讼权利,更重要的是参与法庭调查,帮助当事人履行举证责任,协助当事人向法庭提供证明其诉讼主张的事实和证明材料,对当事人遗漏的证据及时予以补充,向法庭提供自己调查取得的证据材料,通过审查核实取得证明效力,对对方提出的证据材料进行有效的质证。

这一阶段,代理律师还要依据法庭调查所审查核实的事实和证据,提出并阐述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意见,并对对方的主张进行辩驳,力争获得有利于委托人的判决。

4.注重宣判后的律师代理

一审判决后,代理律师应主动征询委托人的意见,并对判决进行分析,向当事人解释裁判的内容和意义,并就是否上诉或申诉等问题,向当事人提供咨询意见。如果裁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经当事人特别授权,律师可以代理上诉。

5.代理执行

律师还可以接受民事诉讼执行申请人的委托,在其授权范围内,以委托人名义参加执行程度,使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得以实现,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三)常见案件的代理方法

在律师工作实践中,常见的民事诉讼代理案件,以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和继承权纠纷案件最为常见,律师必须熟悉和掌握这两种案件的代理方法。

1.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婚姻是男女两性建立夫妻关系的结合形式。婚姻关系一旦成立,随之派生出夫妻人身、财产、子女抚养、老年人赡养等一系列法律问题,婚姻家庭问题是律师业务不可缺少的内容。处理婚姻家庭法律事务时,律师要坚持维护社会安定,稳定生活秩序的原则;力争协调解决,不激化矛盾的原则;尊重当事人的隐私权,为当事人的隐私保守秘密的原则;处理主要矛盾,坚持自由、平等、充分保障人权的原则。

律师代理离婚案件不同于办理其他案件,不管是接受男方委托还是接受女方委托,都必须做好调解工作,争取在诉讼外解决问题。对双方都坚持离婚的案件,律师应建议实行协议离婚。实行协议离婚,有利于在婚姻关系无法维持的情况下,夫妻双方心平气和地解决矛盾冲突,避免互相指责,消除对立情绪,更可以减少日后双方的仇视和对立。这种离婚方式不究问离婚的原因和具体理由,有利于保护个人隐私。协议离婚应在律师的调解下对子女的抚养教育、财产分割和债务的清偿等作出妥善安排,这样有利于维护当事人双方、子女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若达不成协议离婚,则只能是诉讼离婚。律师在办理离婚诉讼案件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准确把握管辖法院。

按照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在符合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特殊的地域管辖。

第二,参与法院主持的调解工作。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表明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诉讼外的调解是在律师的主持下进行的调解,诉讼中的调解是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律师应配合法院的工作,积极做好委托人的调解说服工作,争取将案件调解解决。其目的在于防止当事人草率离婚,以及在双方当事人不能和解时,有助于平和、妥善地处理离婚所涉及的方方面面的问题。

第三,把握好法定离婚条件。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条件。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的基础;离婚争议的产生,归根到底可以归结到感情的变化。如果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已经名存实亡,就应当予以解除。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只能以夫妻的感情状况为客观依据。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是婚姻自由的重要内容,充分体现了当事人婚姻自由的权利。婚姻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和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因此需要明确什么叫“感情确已破裂”,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第四,处理好财产分割问题。

离婚时财产的分割也是律师办理离婚案件另一个重要的内容。首先应搞清楚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可以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作出约定,或为共同所有、或为分别所有、或部分共同共有、或部分各自所有。如果夫妻双方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则财产归属较为明晰,发生纠纷时关键在于举证。当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时,主张权利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当事人举不出有力的证据,法院又无法查实时,一般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如果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约定部分归各自所有,部分归共同共有,在离婚分割财产时,首先要根据夫妻双方的约定界定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范围,然后再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五,解决好子女抚养问题。

律师在办理离婚案件时,原、被告“争养”或“推养”子女抚养的纠纷比较多。有的夫妻把子女作为命根子,非要抚养子女不可,并以此作为离婚的前提条件;有的则把抚养子女作为包袱或再婚的障碍,都不愿抚养。对子女的抚养问题应明确子女抚养总的原则,即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

2.继承权纠纷案件

继承权纠纷也是较为常见的民事代理案件,律师代理继承权案件时,作为原告方律师和作为被告方律师的工作方法有所不同。

第一,作为原告方代理律师时,要注意写好起诉状。

作为原告方的律师代理继承权纠纷案件时,应帮助作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一方当事人写好起诉状,提交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即被继承人死亡的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当事人可选择向其中的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状的内容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主要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具状人签名或盖章等。继承权纠纷的诉状,在事实和理由部分应着重写明遗产的数量、名称及所在地,被继承人是否有遗嘱,如有遗嘱,写清立遗嘱的过程、遗嘱的形式及具体内容是什么,继承人各自的基本情况怎样,本人享有对该遗产继承权的理由,等等,在诉讼请求部分写清楚自己对哪些财产主张权利。

另外,还要注意准确确定被告和提供相应证据。在法定继承纠纷中,被告主要是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或者按遗嘱可得遗产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受益人。而证据是定案的根据,所以按照“谁主张,谁举证”主要应提供以下几类证据:

一是关于被继承人情况的证据材料,如被继承人死亡情况证明,被继承人的财产状况、位置、数量、质量和特征等。若被继承人生前有债权、债务的,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被继承人生前的婚姻状况,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的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等。

二是关于被继承人的遗嘱情况,如被继承人有遗嘱的,应提供该遗嘱的原件。立有自书遗嘱的,应提供该遗嘱确系被继承人自己书写的证据材料;有口头遗嘱的,要提供与继承人、立遗嘱人无利害关系的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名单。

第三类是主张享有继承权,排斥他人享有继承权的证明材料,如当事人放弃继承权的,也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如果是丧偶儿媳或者是丧偶女婿,主张自己享有继承权的,应提供自己对公婆或岳父母生前尽了主要抚养义务的证明材料。

第二,作为被告方代理律师时,要注意写好答辩状。

作为被告方的代理律师,在接到原告的诉状后,应认真阅读,了解原告的诉讼目的、主张的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并决定是否在答辩期内提交答辩状。如果被告决定提交答辩状的,要按答辩状书写格式撰写。答辩理由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去寻找和把握:

一是找出原告确定的被告身份有误的理由。被告可以指出自己与被继承人或立遗嘱人之间没有法律关系或原被告之间也没有法律关系,主张自己退出本诉讼,原告另行起诉其他被告。

二是找出原告陈述的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理由。如遗产的数量、范围有误;原告不属于法定或遗嘱继承人,也不是有权接受遗嘱赠与的人或法定继承人以外可以分得遗产的人;原告或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遗产、接受赠与;被告并没有占有或多占遗产;遗嘱属无效遗嘱,原告不能依此主张权利;原告起诉时,已超过诉讼时效,等等。另外,被告在阅读了原告的诉状以后,如果认为有提出反诉的必要,要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提出自己的明确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想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必须在法定的答辩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受理案件的法院提出。

三、法律顾问,善顾又善问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是指接受律师事务所指派,按照与聘方签订的聘请合同的规定,运用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为聘请单位或个人提供各种法律服务的律师人员。一般来说,律师都愿意担任法律顾问,有了几个法律顾问单位,律师就有一笔固定的业务收入,因而,律师对顾问单位的竞争也是激烈的。

在国外,政府机构、企业、其他组织以及个人,都聘请律师作法律顾问。美国的联邦政府雇佣了近3万名律师,美国军队的法律顾问达7000余人,法律顾问与军队人数比例为:陆军1:525;海军1:684;空军1:589。其他国家的军队,法律顾问人数在军队编制人数中的比例也比较高。

我国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工作,早在20世纪50年代就已开始。进入新世纪,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立法迅速增加,要求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经济单位也越来越多。因此,当前法律顾问工作的重点逐渐转到为经济建设服务,接受企事业单位、私营企业主和经济联合体等组织以及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等的委托,担任他们的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工作得到迅速发展。到2002年底,已有20多万家企事业单位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一些政府机构,包括军事机构,都聘请法律顾问帮助其依法管理、依法解决棘手问题。一些个人也聘请了私人法律顾问,律师事务所也推出了多种形式的律师顾问业务。2003年,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建立政府律师和企业律师队伍的工作也取得了明显成效。

与其他律师业务相比,担任法律顾问有明显的特点:①服务对象较固定。受聘后与聘方产生较稳定关系,并较长时间保持不变。②服务对象较为特定。主要是单位和组织,所需的法律服务具有综合性、广泛性。这就决定了法律顾问的业务内容大多涉及经济和行政方面的法律问题,就要求顾问律师不仅具有法律专业知识,还应具有一定经济管理和行政管理方面的知识。③服务形式的综合性。既有以诉讼形式解决的,又有以非诉讼形式解决的。

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的职责是,向聘请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聘请人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聘请人的合法权益。

(一)选择好聘请单位

要担任法律顾问,首先要选择聘请单位。在改革开放之初的一段时间里,为在市场经济大潮中生存和发展,许多企业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而律师人数不多,因而一些律师一人身兼数职。但近几年来,一些企业内部建立了自己的法律顾问机构,对专职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形成了一定的冲击;加上目前法律服务市场混乱,法律服务所、咨询中心、讨债公司以及一些机关都提供有偿法律服务,而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律师对一些业务的垄断权力,企业对顾问律师的选择性也越来越强。因此,要担任法律顾问,等顾问单位找上门是不行的,必须主动推销自己,寻找顾问单位。律师可以通过以下方法选择聘请单位:

一是主动把大中型企业法人代表请来,召开对话、咨询、座谈会,宣传律师制度、律师作用,同时请顾问单位的领导介绍聘请法律顾问的甜头,再请到会同志提出企业难于自己解决的法律问题由律师解答,从而建立感情,交上朋友。

二是免费举办专题性普法学习班,定期把企业主管经营、销售的业务负责人请到一起,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帮助其学会依法签约、管理、履行合同和处理纠纷,从而建立师生关系,使之成为义务宣传员。

三是主动给企业讲法制课,同时宣传律师的作用。这些活动,都可以使律师成为聘请单位聘请法律顾问的选择对象。

律师的自我推销是必要的,但切不可采取给劳务费、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律师要得到顾问单位的认可,重要的是律师本身的实力。

(二)签订聘请合同

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由聘请单位与律师事务所签订聘请合同、协议,由律师事务所指派本所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未经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名义担任企业法律顾问。

聘请合同是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依据,因此,接受顾问单位的聘请时,别忘了签订聘请合同。聘请合同的主体是聘请单位和律师事务所。合同的内容包括以下内容:

(1)合同的双方。

(2)双方法定代表人。

(3)指派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尽可能满足企业对律师的指名要求,必要时,可以指派两名以上律师组成法律顾问团(组),法律顾问团(组)可以设首席法律顾问。《关于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规定,律师助理人员不得独立担任企业法律顾问,但可以协助律师做法律顾问工作。

(4)顾问律师的业务范围。

(5)工作制度、办公时间、办公地点、作息制度。

(6)期限。

(7)付酬方法、标准、方式、时间。聘金要合理,要充分考虑带来的效益大小以及聘方的性质、法律事务的多少等因素。

(8)因特殊事项而定的专门条款。

(9)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共同遵守的原则。《关于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规定: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协议,应载明律师享有如下权利,第一,查阅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企业文件和资料;第二,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对外联系活动中的有关情况;第三,列席企业领导人召集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对外活动中的有关会议;第四,获得履行企业法律顾问职责所必须的办公、交通及其他工作条件和便利。

(三)熟悉聘请单位情况

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应对顾问单位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并记录在卷。作为法律顾问,主要应了解企业的以下情况。

(1)单位名称、法定代表姓名、机构设置和人员建制、企业性质、经营方式和范围,企业的隶属关系、企业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固定资产、流动资金、核算形式、产销能力、经济效益,服务对象和竞争对手。

(2)企业的发展规划、阶段计划、近期需要解决的问题和应注意的问题。

(3)企业的生产、代销、财务、合同管理和规章制度等情况,以及交通、能源、环保等方面的资料和有关数据。

(4)与该单位直接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规范性文件和顾问律师所需要的专业知识。

(四)明确法律顾问业务范围

法律顾问的业务范围,应在聘请合同中明确。在实践中,一般将法律顾问律师的业务范围分为法定业务和约定业务,法定业务是担任法律顾问必须提供的法律服务,约定业务的提供,须由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确定。

法定业务主要有:

1.提供有关聘方业务的法律意见

通过提供意见,使聘方开展的各项业务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以取得最大的效益。该项业务的立足点是就决策事项涉及的政策法律问题。从法律可行性方面提出意见,如是否合法,采取什么法律形式更有利,法律后果预测等。其工作方式包括提出建议、提供法律依据、拟订选择方案和提供信息资料等。

2.为聘方草拟、审查法律事务文书

企业法律顾问律师主要是草拟、审查经济合同,发表声明。政府部门的法律顾问主要是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把关。

3.参与谈判

参与涉外或标的较大或条款复杂的经济合同谈判及其他重大经济合同谈判,使聘方的经济活动合法。每个步骤都有法律依据。及时制止、揭露对方的违法行为及侵犯行为。

4.代理聘方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

司法部《关于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规定,法律顾问不得在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或仲裁活动中担任对立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律师在其受聘的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发生争议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得代理任何一方参加诉讼和仲裁。

约定业务主要有:

1.协助聘方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聘方单位的生产、经营规范化、合法化。依法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对于企业尤为重要。其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法人授权委托制度,二是合同专用章制度,三是经济合同管理制度。如归口管理、合同审查、报批程序及签订合同的权限,合同的变更、解除的审批办法和条件,合同纠纷的处理办法,签订违法合同及其他失误行为的处理,合同档案管理办法等。

律师受聘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后,一项很重要的工作就是了解、清理该单位在这之前的债权、债务情况和合同的履行情况,对已产生争议、纠纷和可能产生争议、纠纷的,协助研究出解决方案,对有关人员进行经济法律知识培训,建立、健全经济合同管理制度,制定其他配套规章。

例如东北某生产日化产品的企业,产品畅销、经济效益好时不重视经济合同管理,经常出现口头合同或凭老关系、老熟人个人签字就把货提走的情况。顾问律师接受聘请后,向厂长提出三条建议:①统一清理合同,审查过去的往来经营账目,全面核对、重新登记造册,建立合同管理台账。经过核查,律师果然发现有价值700多万元的货款没有追回。②建议企业统一管理合同。该总厂下辖5个分厂,过去常以各分厂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经检查,绝大部分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属无效合同。为此,顾问律师建议总厂统一管理经济合同,比照总厂的合同专用章,给5个分厂分刻一枚加分厂代号的合同专用章,把合同副本报总厂登记、统一管理,对内按代号独立核算,对外代表总厂签订合同,出现问题按合同代号追查责任。③建议企业统一使用合同纸,避免由于签订合同条款不完善或违约责任不明确,给企业造成不应有的经济损失。

2.协助聘方建立法律事务机构

我国法律顾问制度实行双轨制。即企业在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同时,在企业内部设立法律顾问室,配备自己的法律顾问。这两种制度取长补短、互为依托、相得益彰。首先,他们知识上相互弥补,业务上相互学习。作为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具有较系统的法律知识和司法实践经验,有能力处理那些较复杂的法律事务,但对企业的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等业务知识则相对缺乏,有时处理实际问题就显得经验不足,企业内部的法律顾问则正好相反。其次,他们力量上相互支持。一个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顾问单位往往比较多,要承担企业交办的全部法律事务确有困难,企业内部的法律顾问可以及时处理那些数量较多、内容比较简单的法律事务,正好弥补专业律师的这种不足,从而保证常年法律顾问集中力量处理疑难复杂问题。

顾问律师对聘方单位的法律事务机构的业务工作有责任进行指导,但无权领导和指挥。

法律顾问协助聘方建立法律事务机构,一般是选拔骨干进行培训,指导其工作。有的采取三结合办法,较好地实现主动、及时、全方位服务的目的。一是帮助建立法律顾问处、室,从企业中选择骨干培训,并创造条件帮助其参加律师资格统考,合格后吸收为兼职律师;二是选择一至两名业务素质好、学过法律的骨干人才,负责处理企业的一般法律事务;三是律师担任法律顾问。

3.协助聘方进行法制宣传

如编写宣传材料,集中培训等。广州市某机械厂是一个省属企业,但管理不严,经常发生赌博、打架斗殴及其他刑事犯罪案件,严打时一次就被公安机关收审12人,严重影响了生产。该厂聘请了法律顾问后,顾问律师针对实际情况,辅导全厂职工学习了《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聘请法律顾问的当年全厂未发生一起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案件,以后又多次被市里评为普法先进集体。

(五)掌握正确的工作方法

法律顾问的工作方式一般采取联络员制度,即顾问单位明确指派顾问律师联络员,顾问律师定期与联络员联系,顾问单位有重大的或急需解决的问题,由联络员及时与顾问律师联系。这种方式,不占用律师过多时间,有利于互通情报、密切配合、适时处理法律事务;但也有不够科学之处,主要是偏重诉讼而忽视为聘方经营决策提供法律服务。随着企业法律服务内容的增多,这种模式日益不适应企业更高层次的法律服务要求,要为顾问单位提供高层次的法律服务,就应把顾问方式由过去单纯的“急救型”转向“决策参谋型”。

杭州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在全国四大啤酒厂之一的浙江钱江啤酒厂探索法律顾问方式的改革,把法律顾问的一般服务形式和驻厂服务形式相结合。选派5名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在受聘律师中确定一至两人常年驻厂服务,与企业职工同时作息,负责经常性法律事务的处理。同时深入企业生产经营实际,掌握第一手资料,在定期、不定期的碰头会上,驻厂律师把企业遇到的法律问题及背景情况提供给全体法律顾问律师,驻厂律师每一至两年调整一次。这样,既不增加律师事务所的负担,又为企业提供了全方位的法律服务;既充分发挥受聘律师的整体作用,又使所有律师都能熟悉生产、经营活动。

(六)做好法律顾问五要诀

1.信守职业道德,确保服务质量,不能追求顾问单位数量而敷衍了事

2.不得损害聘方合法利益,也不能伙同聘方损害他人合法利益和从事违反法律的事

顾问律师不是聘方成员,与聘方的关系是合同关系,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对等,双方依合同检查、监督对方的工作,决定这一关系的存在或解除。当顾问律师与聘请单位法定代表人不一致时,律师首先应坚持原则、据理力争,在口头制止其错误决策无效时,应出具法律意见书阐明法理、晓以利害,并存档备查,如属重大事务,应及时主动向聘方主管部门通报情报,以得到他们的支持。律师与聘方意见一致,而上级领导交办了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事务,律师应主动向有关领导报告情况并介绍有关法律规定,讲明可能产生的后果。

3.勤职清廉,洁身自爱

律师应当及时承办聘请单位委托办理的有关法律事务,认真履行职责。不能借工作之便“揩油”,不能介入聘方单位的内部矛盾。

4.为顾问单位保守秘密

律师对顾问单位生产、经营及其他业务秘密必须严加保守,即使在向本所汇报工作时,也不得涉及。

5.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

第一,工作日记制度。律师应将顾问单位的基本情况、提供法律服务和处理法律事务的情况、对法律文书的修改意见、参与谈判项目的过程及细节、会见法定代表人和与联络员联系的情况等,按时间顺序逐一详细记录,以便工作考核。

第二,请示汇报制度。律师仍然是律师事务所的成员,他由律师事务所指派、代表律师事务所,接受律师事务所的领导和监督。因此应定期汇报,使律师事务所了解其工作状况、进展情况。重大问题应及时请示报告,以便集体研究,制定对策。

第三,立卷归档制度。律师应当将自己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字材料之卷归档,以备查考。

第四,律师责任赔偿制度。对因律师的过错造成聘方损失的,由律师事务所予以赔偿。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进行追偿。

四、非诉讼业务,练就多面手

现代社会律师的法律服务,更多的是以非诉讼的方式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美国律师主要有6个方面的工作:向当事人提供建议,参与或替当事人与别人谈判,替当事人起草文件,上法庭打官司,社会调查,司法研究。上法庭打官司只是排在第四位,而且多数律师都很少上法庭为人打官司,他们认为,若是非要诉讼才能解决当事人法律问题的话,那是律师没有尽到责任。

律师以非诉讼方式提供的法律服务,被称为非诉讼法律事务。我国律师法规定律师的业务范围有: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不需要通过诉讼解决的法律事务,具体包括两大类:

第一类,需要预防以免发生争议和纠纷的事务。

一是协助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确立某种民事法律关系或者经济法律关系。如招标、投标、合同变更、技术转让、承包、担保、抵押、拍卖、租赁等。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为帮助其实现一定经济目的而参与这些事务中的经济谈判,草拟、审查和签订各类经济合同,以及参与其他民事、经济活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

二是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实现某种民事权利。这是律师参与非诉讼法律事务的一项重要和经常性的工作。律师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帮助委托人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续从而实现委托人的民事权利。例如为委托人起草遗嘱、预立遗嘱、代为申请专利、代为追债等。

第二类,通过非诉讼方式依法处理已发生争议和纠纷的事务。

这类事务,大多是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或法人之间发生有关财产权益、经济权益的纠纷的事务。律师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委托提交咨询帮助,或者代理其参加调解或仲裁活动,以维护委托人或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此外,还有些非财产关系、经济关系的纠纷事务,如诉讼外调解婚姻纠纷等。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往来日趋频繁、经济关系日趋活跃与复杂,各种民事、经济纠纷越来越多,非诉讼法律事务已成为律师的一项重要业务。如果都要通过诉讼程序处理,对法院、双方当事人都有困难,许多争议、纠纷不属于立案范围或不够立案标准,也无法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中国人习惯上认为打官司有伤和气,一些企业也顾虑在法庭上争胜负会破坏今后的业务往来关系。如果在律师参与下双方平等协商,以非诉讼方式解决,既不伤和气而避免矛盾激化,又不影响以后关系而有利于社会安定。因此,律师以非诉讼方式提供法律服务,越来越受到大家的欢迎。甚至一些行政组织难以处理、调解委员会久调不决的纠纷,经律师介入,宣传法律与政策,做好当事人的工作,往往能及时息讼解纷,使问题得到圆满解决。下面是比较常见的律师参与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工作内容。

(一)促成和解和主持调解

1.促成和解

律师受一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其与对方当事人协商、促成和解,也称为非诉讼和解。非诉讼和解,采取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的方式解决纠纷,既息事宁讼、减少讼累,又节省时间、人力和资金,当事人乐于接受,律师也乐于办理。目前律师代理非诉讼和解,已成为一项独立的业务。

在英国,律师在诉讼过程中和解是直接甚至是面对面的,而且从诉讼一开始就进行。这种协商往往十分迅速,一天以内可能就某个问题用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交往数次,而且所有材料一般都标有“无损害”(表明任何一方都不得在将来提交法庭作为证据)字样,使双方都无后顾之忧。和解与调解结合,将英国纠纷案件的95%解决在开庭以前。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可以采用非诉讼和解方式解决的纠纷事件有:因民事行为而发生的民事、经济、海事等纠纷事件,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行为,因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而发生的纠纷事件,属于民间纠纷引起的纠纷事件等。

对于非诉讼和解案件的办理,律师接受委托后,收集证据、审查证据,全面分析案情,拟定和解代理意见,与对方或对方律师共同协商,依法解决问题。律师参与促成和解,必须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在和解工作中要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主要采取说服、劝告、教育、宣传法律的方法,不能把自己的观点强加于当事人。

2.律师居中主持调解

即律师接受双方当事人委托,依据事实和法律调解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律师居中主持调解,属于民间调解和非诉讼调解,是介入当事人之中,而不是居于其上,无论从地位上、立场上还是态度上,律师都不能偏向任何一方。律师调解的效力与人民调解相同,不具强制力,如调解不成,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将纠纷提交有关部门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律师调解不受地域限制,方式灵活简便,结案及时,收费低廉。这种方式方便群众,省时省力。又能使问题及时、合理地就地解决,免除了诉讼之累。英、美、加、澳等国都建立了律师选择性纠纷调解网络。美国的佛罗里达州规定律师调解是必经程序。广东省汕头市某律师事务所,1992年10月成立了经济争议调解中心,在成立以来的10余年间,共成功调解案件100多宗,总标的额达8200万元,取得很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律师居中主持调解的程序为:受理—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制作协议书。对当事人居中调解的案件,律师首先应了解争执或纠纷的情况和焦点,双方当事人对争执的立场、态度和相互关系,以及债务人有无履约能力或有无履约诚意等,确定是否采取律师居中主持方式调解。调解开始,应在双方依次发言的基础上,核实证据、弄清事实、查明争执的焦点,然后依照法律分清是非、判明责任、提出合理的调解方案,达成协议后,制作协议书。为提高履约率,要充分利用法律手段,如担保、公证、诉前保全、申请支付令,以及采取立即履约的方法等。

(二)参与非诉讼事务调解

指律师接受非诉讼当事人一方的委托,参与有关主管机关或工商行政部门主持的调解,其中主要包括参与人民调解组织的调解,有关主管机关调解和仲裁机关的调解。非诉讼调解是诉讼外的调解,并不是起诉的必经程序,律师参与非诉讼调解,是以代理人身份给当事人以法律帮助、维护委托方的合法权益。律师参与非诉讼法律事务的调解应注意以下事项:

第一,在弄清事实、正确判断、运用证据的基础上,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一些纠纷的起因错综复杂,接受委托后,应作好周密的调查研究,查明真相、掌握证据、分清责任,以便在调解中有理有据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要搞好双方的协作关系。不能不顾事实真相、不恰当地站在被代理人一方或偏袒自己的委托人,与对方争吵不休,使调解工作很难进行。

第三,根据双方实际情况,协助主持调解的机关确定协议条款与执行方法。

(三)律师参与仲裁

1.律师参与国内经济合同仲裁

我国的经济合同仲裁,过去是由各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设立的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行使仲裁权。1994年7月新颁布的仲裁法确立了新的仲裁制度,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市设立独立的仲裁委员会(其他设区的市根据需要设立),取代原来的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行使仲裁权,并且规定:提请仲裁必须有仲裁协议,对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原则,仲裁裁决作出后即具强制执行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律师参与国内经济合同仲裁的步骤为:

第一,审查当事人申请仲裁是否符合条件,有无仲裁协议,有无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是否属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等。对符合条件的,签订委托书。

第二,做好仲裁前的准备工作。帮助委托人制作仲裁申请书或答辩书,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然后对合同纠纷的主要事实和双方争执的焦点进行分析研究,调查掌握充分的证据,收集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出出庭的方案,协助委托人指定仲裁员,必要时,申请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措施。

第三,参加仲裁庭开庭审理。律师应积极参加仲裁的庭审调查,发表辩论意见。

第四,裁决后,胜诉方的律师,应及时代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败诉方的律师,应注意审查仲裁裁决有无依法可以申请撤销裁决的情形,若有,则应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裁决。

2.律师代理参与劳动争议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仲裁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律师代理劳动争议仲裁,基本工作步骤是:申诉人的代理律师,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诉书;被诉人的代理律师,应当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参与仲裁庭调查证据,查明事实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开庭审理,审理结案制作仲裁决定书,当事人对仲裁不服的,律师应代理其在收到仲裁决定书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期满不起诉又不执行的,另一方的代理律师可代理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律师代理参与涉外仲裁

涉外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将在国际经济、贸易、运输及海事等合作事件中发生的争议,按照协议自愿交给某国或第三国涉外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仲裁机构的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有义务履行裁决。涉外仲裁,在仲裁裁决承认和执行方面,凡是“纽约公约”(《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成员国都承认执行;在程序方面,省略适用证据法则和其他严格的诉讼程序法则,迅速仲裁。涉外仲裁是不公开进行的,不会泄露纠纷内幕或商业秘密,有着审判不可比拟的优越性,因而越来越受到各国商业界的重视,许多国际性的经济贸易合同都规定了利用仲裁来解决合同争议,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外,各国对仲裁的采用都比较灵活,如美国商业仲裁规定中只规定双方可以聘请自己的代理人,而不规定代理人的身份和国籍,因而,国内律师参与涉外仲裁不仅有条件,而且大有作为。

目前世界上已有许多国际性的仲裁组织,如巴黎国际仲裁商会仲裁院、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瑞典苏黎士商会仲裁院、美国仲裁协会、英国伦敦仲裁院等。其中巴黎国际商会仲裁院办案最多,每年接办仲裁案件约300多件,我国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近年来的办案数量也居世界前列。

律师参与涉外仲裁的工作步骤为:

第一,申请仲裁和确定仲裁管辖权以及应诉。

律师应对被代理人所提供的全部材料进行认真阅读,对案件能否胜诉进行研究。如果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对被代理人有利,就应说服当事人不必申请仲裁,外国仲裁机构收费很高,仅车船费、食宿费就不胜负担。提出仲裁请求要反复权衡,做到合情合理、依法有据,应帮助委托人提出适度的请求,以求得仲裁庭支持。如果狮子大开口,于法无据,庭审辩论时只能处于不利地位,还要多交仲裁费,因为申请请求的金额越高仲裁费也就越高。

确定仲裁的管辖,按照协议向协议中所确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于中方当事人来说,选择在中国仲裁是十分必要的,在国外仲裁申办出国手续烦琐、时间长、费用大,对中方企业不利。

仲裁机构受理案件以后,会通知被诉人应诉并提交答辩书。作为被诉人的代理律师,首先要看仲裁机构的管辖权有无问题,如果认为确有问题,如合同缺少仲裁条款,或仲裁条款有欠缺等,可以帮助当事人向仲裁机构提出异议。如果被诉人在该案中可能或是已经处于不利地位、明显会败诉的话,就应当慎重,不要轻易答辩。如果管辖权无问题,还要考虑是否提起反诉。

仲裁开庭前,应充分利用仲裁规则赋予被诉人的权利,如申请回避,指定仲裁员等。另外,有经验的代理人一般不轻易接受送达,因为一接受送达,如果案件对自己当事人不利,又拒不出庭,那么按照有关仲裁规则和国际惯例,仲裁庭就将作缺席审理和缺席裁决,这对被诉人是绝对不利的。

第二,做好仲裁开庭前的准备。

主要应当做好以下准备:①做好与案件有关的技术知识的准备。查阅和摘录有关的技术书籍和技术资料,向有关的学者、专家求教。②弄清法律适用问题并作好法律知识准备。必要时,选聘外国律师以讨论外国的证据法。③做好与案件有关的外语方面的准备。④全面系统地收集和查阅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准确而全面地了解和掌握案情,认真分析争议的焦点,准确地评估各方当事人在仲裁中的利弊因素,对各方的法律行为、过错责任作出法律评估。⑤制作仲裁申请书或答辩状、反诉状,在规定期限内按仲裁员和当事人人数连同证据材料一并呈送仲裁机构。⑥指定在专业、法律两方面都有相当的水平、能力和声望的仲裁员。⑦必要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以免对方当事人在仲裁结案前隐匿、转移财产或破产清盘,致使裁决难以执行。

第三,盯紧开庭阶段关键点。

开庭阶段,主要应注意以下几个关键点:①适时利用调解手段解决争议。在不损害代理方利益的情况下,用调解手段解决纠纷便于当事人接受、便于执行也便于当事人与对方继续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②适时地利用“联合调解”方式解决争端。即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向各自国家的仲裁机构请求,由两国仲裁机构派出数目相等的仲裁员作调解员,组成“联合调解庭”进行调解工作,调解成功,争议结束,调解失败再继续仲裁程序。③巧妙地运用庭审发问权,为实现代理辩论创造条件.要注意把握重要事实和材料,反驳虚假的材料,揭示对方相互矛盾的因素,否定对方不真实的指控;作论点明确、论据充分、论证翔实的辩论。④有效地争取缺席裁决权。缺席裁决,是指在一方当事人接到仲裁机构通知及有关文件后,违背仲裁协议没有指定仲裁员、不出庭应诉的情况下,仲裁机关根据申诉一方请求依据仲裁协议及有关事实作出裁决。缺席裁决,往往对缺席一方绝对不利,而对申请缺席裁决的一方就有利得多。

第四,注意仲裁执行中的问题。

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需在国内执行的,胜诉方的代理律师应及时向败诉方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申请执行。败诉方律师则应认真审查核实仲裁裁决,遇有我国民诉法列举的执行异议的情况之一的,应及时向执行法院提交《执行异议申请书》。

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需要在国外执行的,凡败诉方属于“纽约公约”缔约国的,胜诉方的律师应及时向败诉方所在国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且提交中文和相应国外文两种文字的《承认和执行裁决申请书》和《裁决书》以及相关的证据,以供执行法院审查和执行。

凡败诉方所在国不属于“纽约公约”缔约国的,我国政府与之又没有签订其他条约或协定的,胜诉方的律师应及时向败诉方所在国的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使我国的仲裁裁决,及时通过外国的法院审理,得以承认和执行。

对于“纽约公约”加入国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需要在我国执行的,胜诉方律师应及时向败诉方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败诉方律师应认真审查下列事项:一是裁决作出的时间是否在“纽约公约”对我国生效后;二是审查申请执行期限是否已届满。即当事人是个人的为1年,是法人的为6个月。三是裁决的法律关系是否属于商事法律关系。我国仅以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的裁决予以承认和执行。四是审查裁决是否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经审查,代理律师认为有必要提出执行异议的,应及时向法院提出,争取法院作出不予执行的裁定。

(四)律师见证

律师见证是律师受当事人的委托,就自己亲眼所见,依法对一定范围的民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法律行为。

律师见证的性质属于私证,见证律师以自己的名义予以证明,这与国家名义进行的公证是有区别的。见证的客体主要是当事人无争议的法律行为,律师见证是一种法律的适用,它是律师根据现行法律对法律行为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确认,这与民间私证只讲真实性、不讲合法性的做法是有区别的。此外,见证有时间、空间的限制。时间限制即被见证的行为发生之时,空间限制即律师亲眼所能见到的范围。

律师见证这一证明制度,早已为世界各国所普遍采用,外商与我国公司、企业签订合同、协议时,常常按照他们国家的习惯要求我国律师给予见证。1983年12月,深圳某律师事务所接受中外合资企业中国振兴实业公司的委托,参与其向香港某银行贷款兴建饭店事务。香港银行委托香港律师参与谈判活动。临签约时,港方律师及当事人提出请我国律师作贷款协议见证,经办律师思想上没有准备,当事人委托也没有这样的要求,于是提议去公证。港方不同意,认为国内法律没有要求贷款必须公证,并表示商事活动没有必要请政府干预。目前在国内,律师见证也逐渐成为律师办理非诉讼事务的一项重要内容。

1.律师见证的范围

律师见证的范围有时间、空间的限制,许多法律事件,律师难以亲眼所见,如出生时间、学历、经历等,这些法律事实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关系都应属于公证业务的范围,律师只能在确认、证明及认证的属性范围内开展见证。律师见证的内容有:①证明客观上的法律事实。如证实事实的确发生。②证明无争议的事实。如为了避免日后可能发生矛盾和争议而对亲属关系等作出的证明。③证明法律行为以外的书面形式的法律文书。如对单位和个人出具的文书证明印章属实。例如,1989年5月,深圳某公司诉新西兰某公司拖欠货款,审理该案的新西兰法院要求,深圳某公司经办人的陈述必须有中国律师见证,因而该经办人到律师事务所陈述证词,由律师见证,对方法院才承认其证据效力。④证明合同的法律行为。如各种契约、委托及遗嘱、财产分割等。

2.律师见证的原则

律师见证主要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自愿原则。见证的有关事项由当事人自愿提出,如涉及双方、多方的须经双方或多方的认可,并在他们各自自愿的情况下,才得见证。二是回避原则。为确保见证公正、无私、客观,律师不得办理本人、配偶或本人、配偶的近亲属申请或委托办理的见证事务,不得办理与本人、配偶或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事务,担任当事人代理人的律师,不得为被代理人进行见证。三是合法原则。见证中如发现违法或不合法行为,应坚决纠正或拒绝为其见证。四是客观原则。只认定客观事实,不作主观评价,更不能弄虚作假。五是保密原则。必须对当事人要求见证的事项予以保密。

3.律师见证的工作程序

律师见证的基本程序是:

第一,了解聘请人的身份,包括其是否具有权利能力、行为能力。

第二,洽谈见证事项。

第三,初审当事人提交的有关文件、契约和证据。

第四,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与当事人签订委托合同。合同内容包括见证的事项、范围、内容、要求和责任等。

第五,详审当事人提供的文件、材料和证据,必要时进行调查核实。

第六,承办律师填写审批表,报律师事务所主任审批。

第七,在见证现场,以见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名义签署,并出具见证书。以上各项程度,均须有文字记载并整理、立卷、归档以备查考。见证过程中,遇有当事人不能提供应有证据、当事人撤回见证申请、当事人死亡等情况发生,均应终止见证。

律师见证的文书格式,可参照国家公证书格式。内容应包括参加见证的当事人的自然情况,见证律师姓名;见证事项,见证过程;见证的法律和政策依据,见证结论;见证律师签字,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或见证专用章。

(五)发表声明

人们经常在报纸及其他新闻媒体上看到某律师依据授权发表声明。即律师根据聘请、委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公民的授权,就某些涉及委托人利益的法律事实、法律行为,公开发布表明其立场的主张,借以达到制止某行为的继续发生、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律师被授权发表声明,主要具有以下作用:

1.宣传法律

如制止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声明,不仅能使群众了解该商品的假冒情况,而且对冒牌者有法律的震慑作用。

2.澄清事实

将实情公布于众,可以挽回影响,以正视听。

3.教育警戒

对直接侵权者是警告,对其他有类似情况的法人和个人也是教育。

4.提供证据

当事人授权终止某项法律行为,自登报声明之日起,对另一方的行为不承担任何义务。今后与第三方发生争议或纠纷可以以此为证。

律师授权发表声明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首先授权律师发表声明的授权人必须具有主体资格。不仅要求授权人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而且发表声明的内容必须与授权人的职务、身份和经营范围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相适应。例如,根本没有申请注册取得某种商标专用权的当事人,显然也就无权私自发表声明不准他人使用某一商标。

(2)声明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范、公共利益和社会道德。违反法律规定或规避法律的声明不具有法律效力。比如某公司经营不善、负债累累,为了逃避债务便在某报纸上发表声明,“因本公司更改名称,原欠其他单位的各种债务限在10日内追要,过期将按放弃债权处理”。这种做法就违反了我国经济合同法关于“当事人一方发生变更合并后,由变更的当事人继续承担债务”的规定。

(3)声明的对象不特定。否则,声明本身就可能造成新的侵权行为,对方是否侵权,只有经过诉讼才能判定,委托方无权私自“声明”。

律师授权发表声明是一种民事代理行为,因此应当符合民事代理的一般规则,应有当事人的授权,在授权范围内以当事人的名义发表声明。发表的声明必须具有法律意义,不应是以声明的形式作广告。

(六)法律咨询和代书

法律咨询,是律师就公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单位和组织提出的有关法律问题的询问,作出解释、说明或提供法律方面的建议、意见。律师对问题的答复,一般可加以口头解答,对公函咨询可予以书面答复。律师还可应当事人的要求,针对某项非诉讼法律事务,根据掌握的事实和材料,正确运用法律进行阐述与分析,作出结论,出具法律意见书,还可以受当事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当事人书写有关法律文书。

五、法律文书——打赢官司的载体

法律文书是律师打赢官司的载体。在律师工作实践中,很多律师对自己所写的法律文书比较自负,不愿听取别人的建议,有时候甚至明知道有表述不妥之处也不愿承认和修改。凡事兼听则明,三人行必有吾师,如果有不妥表述迟早也会被人发现,与其将来面对尴尬,还不如当即知错就改。

有些律师推崇长篇大作,喜欢铺陈繁复,对一些形式主义的东西感兴趣。其中的一些律师对于国外律师的很多表述习惯更是推崇备至。总的来说,中国的法律文书确实比较单薄,往往不能应付比较复杂的商务活动和国际市场,因此,尽量将合同、协议,以及各种法律文件撰写得充分、完备是必要的。但是,一定要注意,不为了追求形式而将自己一知半解的内容也夹杂进去,同时,对于一些在中国还不适用、缺乏操作性的概念和表达方式还是要慎重使用。

还有些律师一写文书就火气冲天,每篇文章都像檄文,每份合同都会言辞极端,咄咄逼人。这种做法有时可能会成功,但适得其反的例子也屡见不鲜。律师,如果能够心平气和,有理有据地将观点或者利益表达清晰、完备,则大可不必一定非要在语言表达上盛气凌人。

(一)写好法律文书的原则

(1)要充分领会当事人的意图和目的,注意加强与当事人的沟通,不能自以为是。没有充分表达或者错误表达当事人意图和目的的法律文书,不论写得多么完美,也同样是南辕北辙,毫不足取,甚至还要给律师本人招惹麻烦。

(2)在文书内容上,一定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内容上努力做到准确、全面、深刻。尤其注意在法律上一定要经得起推敲和考验。切忌事实表述错误,法规运用错误或者存有重大缺陷。

(3)在文书表述上,要做到主题突出,尽量直接、明确地表达当事人的意图,切忌言而无物。在结构上要逻辑清晰,有理有据,切忌自相矛盾,逻辑混乱。在行文上要表达流畅,行文简练,切忌文词怪癖冷涩、啰嗦重复。

(4)在文书书写上,要使用钢笔、签字笔、毛笔进行书写或者签字。提交打印文件的,要注意打印清晰。所有书面文件切忌涂抹。

(5)在文书格式上,尤其是向各级人民法院呈送的诉讼文书和正式的合同协议、遗嘱等一定要注意遵循法定的,或者通行的格式。在一般情况下,不要自创一套,闭门造车。最高人民法院曾经专门颁布了《法院诉讼文书格式》,律师代写诉讼文书时要遵照执行。

(6)要注意有关部门对于文书纸张、份数等的特别要求,避免在这些技术问题上耽误时间。

(二)诉讼文书撰写方法

诉讼文书是律师需要经常撰写的法律文书,也是表现律师水平高低的重要方面,律师必须学会正确撰写诉讼文书。

1.起诉状

起诉状是当事人为了特定的请求目的,向人民法院呈送的,要求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审理的书面文件。从申请启动的诉讼程序上分,起诉状包括民事起诉状、刑事自诉状、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以及行政起诉状。

起诉状大体可以分为四部分:即首部、正文、尾部,以及附后证据(含证据目录)。首部包括标题,即诉状的名称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正文包括案由、诉讼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尾部包括呈送法院的名称、具状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以及具状的年月日;附后的证据一般包括证据目录和证据材料。

撰写首部时要注意:

第一,原告(包括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和被告是自然人的,除去要列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和住址之外,为方便联系和确定当事人身份,还应注明联系方式和身份证号码;是单位和组织的,要列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以及联系方式。

第二,原告如果有诉讼代理人的,要将代理人的情况注明,无论代理人是否为律师,都要注明其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地址和联系方式。

第三,如果有多个被告,或者有第三人的,要按上述规定依次列出。

撰写正文时要注意:

第一,要按当地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或者当地通行的方式确定案由。

第二,诉讼请求要分项依次列明,尤其注意确定好总的诉讼金额,以便于人民法院抽取案件受理费用;涉及外币的,要提供折算标准和折算后的金额。

第三,在书写正文中的事实和理由部分时,注意应先将事件过程描述清晰,再进行法律分析。这一部分律师可以发挥自己的能动性。现在比较流行的一种做法是,对事实只进行简要的描述,法律分析也是点到为止,只要达到立案的目的即可。充分、完整的阐述和分析留待日后的证据交换、代理词或者庭后补充材料再进行。

起诉状的尾部要完整。如果所呈法院在起草诉状时还不确定,则可以将法院名称空出,留待以后用钢笔或者签字笔填写。原告(包括刑事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是自然人的,要本人签名并且加盖本人印章;是单位和组织的,要加盖公司印章。在实践中,一般还不要求必须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本人签字。

准备附录证据材料时要注意准备证据目录。同时,证据材料一般为复印件或者实物照片即可。证据原件和实物可在开庭时呈交。

2.上诉状

上诉状是当事人不服一审未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按照上诉程序进行审理的书面文件。上诉状的格式与起诉状类似,大体也可以分为四部分,即首部、正文、尾部,以及附后证据(含证据目录)。

在撰写首部时,除去要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以外,还要将其在一审程序中的法律地位(原告、被告、或者第三人)标明,在刑事公诉案件中,上诉人还要将一审被告的拘留、逮捕和羁押情况进行简要介绍。

上诉状正文的开头部分有比较固定的书写模式,即:

“上诉人因××一案,不服××法院×年×月×月()字第×号判决/裁定,现提出上诉。上诉请求如下:……”

在书写上诉请求时要具体明确,或者是要求发回重审,或者是要求撤销或者变更判决/裁定中的第几项内容。在书写事实和理由部分时,一般要围绕着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以及法律程序错误等几方面展开来写。上诉人也可以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适当改变书写格式。由于并非所有二审案件都有开庭机会,而且二审开庭与一审开庭存在一定区别,所以律师在书写上诉状的正文时一定要将需要发表的意见完全表达出来。

上诉状的尾部和附后证据与起诉状的基本相同。如果有在一审时没有提交的新证据,上诉人可以在提交上诉状时一并提出。

3.答辩状

答辩状的格式及其内容与起诉状基本相同,也同样包含首部、正文、尾部和附后证据四个部分。每一部分的内容也与起诉状相似,不同的地方在于:在答辩状的正文的开头,一般要套用固定的表达方式,即:“答辩人因××提出的××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在正文中,答辩人通常既要驳斥对方的观点和主张,又要阐述自己的观点和主张。如果双方争议的要点比较多,在行文时一定要注意条理清晰,将实体和程序的问题区别开来,将对对方的驳斥与自己关于某个具体问题的理解区别开。如果有反诉的,可以在答辩状中一并提出。

4.申诉状

申诉状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针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要求给予撤销或者变更的书面文件。

正式的申诉状在文件格式、请求和内容等方面皆类似于上诉状。由于申诉状所针对的是已经生效的判决,所以,在书写申诉状时要将两审法院的审理情况作扼要的回顾。在内容上,申诉书要抓住最主要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进行阐述,不要在细小的问题上纠缠。同时,要将证据进行充分细致的整理准备,使阅读者能够在注意你的论点时,顺利地找到支持这些论点的证据。

5.提交法院的申请

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的申请种类繁多,包括仲裁申请,管辖权异议申请,仲裁反诉申请,回避申请,延期开庭申请,证据保全申请,先予执行申请,执行申请,查扣财产申请,刑事鉴定申请,要求传唤证人的申请,认定无主财产申请,要求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的申请,等等。由于内容多样,申请格式也就很不统一。

在实际撰写这些申请时,一是要参考借鉴起诉状等具有统一格式的诉讼文书格式;二是要针对具体的请求事项,遵循书写诉讼文书的一般原则;三是向有经验的诉讼律师学习在特定情况下需要注意哪些特别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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