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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文化公安

警察要做文化的文明的“公安人”,培育“文化公安”。长期以来“公安”影视和文学作品中被呈现为“赳赳武夫”的形象,现实中的“警察”也给公众以“质木无文”的印象。其实,公安人还有“文”和“武”的两面,又一概念的“双面人”。文化公安以软性的力量影响警察个体以及公安队伍,它以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信任人、教育人为基本原则,以充分调动民警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培养民警共同的主体意识和形象意识,增强警察组织的向心力和凝聚力。

第一节 文化警队

毛泽东同志总结军队建设经验时说:“没有文化的军队是愚蠢的军队,愚蠢的军队是不能战胜敌人的。”警队与军队一样,也同样应该是一支有文化的警队,才能够战胜敌人,保护人民群众,成为社会主义建设的最有力的“保护神”。各地公安部门花大力气建设文化警队,推进警队的文化环境建设。公安文化环境要以精神作统摄,但不能进入形而上的理论推导,以精神建设代替物质建设,所以警队环境的目标,应该是物质条件水平和精神境界相匹配,让警察成为技能全面的高尚“文化人”。

一、文化警队

有文化的警队,首先是警队的组成人员具备充足的文化素养,他们既有较高的学历和较深的学养,还形成完备的学术群落,每个警员都有自己的“专业”。这里所谓专业不一定是学术意义上,它更应该体现在兴趣的层面。

(一)文化人

上世纪80年代以来,警察队伍的人员结构发生很大的变化,主要是文化结构的变化,警员中有学历的比例增加,迅速改变此前警员文化程度偏低的状况。此后,各地建设公安专门学校,开办警察职业教育,公安教育全面铺开。全国性的公安本专科院校也相继落成,标志着公安教育的层次发生飞跃式提升。尽管公安教育经历了若干波折,但大方向仍然是上升的。本专科的毕业生充实到各地各级公安机关,分派到公安第一线,公众接触到的警察更多文化本色。

警察队伍需要充实大量的高学历高素质的警员,这些警员在通常意义上被称作“人才”,人才增多,警察的基本素质随之提升。改革开放以来,有关警察的社会身份出现悖论,一方面,公众对警察的评价较低,这里面固然有传统的偏见,但警察自身的作为也不可忽视;另一方面,警察的职业社会美誉度却大幅度上升,这从几家全国警察高等院校招生的热烈情况可以获得充分的证明。与此相关,近年公安系统从非公安院校大规模招收本科毕业生或硕士、博士毕业生充实公安队伍,这些系统外的“新警察”尽管需要较长的时间适应公安工作,但他们以各种学术背景,为公安事业增添了新活力,公安人转变为“公安文化人”,系统内外的各级各类本专科毕业生和高学历研究生是一支生力军。

警察的文化不局限于学历教育,一个警员有文化,是一个“文化人”,但警察的文化人更多表现为修养,在行为上表现为大度和宽容,尤其是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宽容和关爱,对他们平心静气,学会做心理置换,就是假设他们是我。警察要学习做这样的“文化人”。

文化警察,与前述警察的社会公德都指向一致,公德重在表现,文化重在修为,比照公认的社会价值观,公德良好的人是绅士,文化深厚的人则是君子。新时代的人民警察,应该既是绅士,又是君子。君子具有引领国民的责任,给国民做优良作风的示范。群众中有一些不好的习惯,有的甚至可以称之为恶习,它们根深蒂固,久治不愈,比如无论什么场合都高声讲话,旁若无人,讲话挟带不雅词;走路横冲直撞,不顾及他人,不习惯排队;在公众场合吸烟、走路吸烟,随意丢弃烟头;随地吐痰、吐唾沫、擤鼻涕等。把这些本来属于隐私的见不得人的行为堂而皇之公开化。在公开场合化妆、剪指甲;衣衫不整不洁,邋遢随便,精神萎靡。这些看起来都是小事,但能否注意到这些,却决定于这个人的文化层次,以及人们的修为。一些以恶习为常的人们,本意并非为恶,况且这些行为也的确算不上是“作恶”,人们习惯上称之为生活小节,但正是所谓“不拘小节”的借口导致恶习泛滥。

中国文化本来讲究礼仪礼貌,文化人温文尔雅,普通大众谦逊和善,中国人也一向以“礼仪之邦”自诩。但是近代化以来,反封建风潮把中国人的文明礼仪之风也一并反掉了。20世纪中叶开始,一些权力者以“蔑视文化”为傲,开口必自称“我是个大老粗,没文化”,鄙视优雅和风度,讲话粗俗不堪,作风简单粗暴,还为此沾沾自喜,进而形成风气,普通民众也以此相尚。比如某领导人习惯在开会和会谈时吐痰,于是全国各地各级会议室每个沙发旁都摆一个痰盂。警察之所以要做个文化人,是因为警察的社会角色接近明星大腕,在工作范围内具有风向标的作用,何况警察这个群体还有国家权力做支撑,民间谚语说“人随王法草随风”,警察,当然代表着“王法”。

(二)文化场

人创造环境,环境也创造人。警察成为文化人,需要有警察文“化”的文化场。这个场有积极向上的学习氛围,感染诱导警察自觉地努力地学习。这样的学习场就是文化场,这样的“场”具有强大的凝聚力、亲和力和感染力。

有形的文化场比如“学习日”活动、读书竞赛活动、心得交流活动、技能比武活动、才艺展示活动、业务讲座活动、文化沙龙活动等,让警察参与其中,在活动中提高兴趣,受到熏陶,并掌握新知识,学习活动与转变警风结合起来。无形的文化场建立在警察的心中,就是警察们自我领悟和反省的能力。既是文化人,这样的能力是必须具备的,随着警察队伍整体素质的提升,每个警察都在创造文化场,同时也在文化场中感受到文化的魅力,场与人互相促进和提升,公安文化事业水涨船高。

文化场是开放性的,包括引进新型的文化设施,施展新的文化传播手段,组建新型的文化体制。比如建设和开通局域网,实现全方位全天候的实时联网。常规的手段也很必要,如增添最新图书,购置多媒体课件制作设备、多媒体教育演示设备。文化场的内涵当然很宽泛,体育健身活动也属于文化范围,篮球场、足球场、排球场、羽毛球场等设施也都体现文化的胤脉。

文化场承认和尊重个体差异,鼓励警察们的个性化发展,有的放矢地增进警员的学习兴趣。根据基础条件不同,每人确定不同的发展目标,制定不同的发展规划,实现警队文化的集成式发展。警队的文化场还可以借助地方优势,实现文化资源共享,与拥有先进理念的单位建立共建关系,充分利用共建单位的人力、物力资源,走出去,请进来,着力丰富警队文化的内容,增大文化场的辐射和吸纳范围,以外来渠道促进提高文化活动的质量。

文化场既然是场,就有“江湖”,就有“大佬”。文化的江湖是文化道义上的共同体,文化江湖的大佬就是这个场的骨干。文化场即文化警队要注重培养骨干,增强发展后劲,建设一支相对稳定的思想过硬、业务过硬、文化素质过硬的骨干队伍,这些文化骨干在警队文化工作中充分发挥着酵母和种子的作用,将为提高警队文化品质起到积极的推动和促进作用。文化骨干的存在,将使文化场的核心和凝聚力保持稳定并不断提升。

文化场还应该有“实业”,创造“实绩”。小说、散文、诗歌、杂文、微博、书画等,都是这个场里的文化人施展才能的手段。还包括各项文化艺术类的活动,以及各项比赛。同时,为了使文化场的事业常态化,还必须建立以完整的评价体系。这套体系既是对场内文化事业的促进力,也将对这个场发挥指导作用,指导场里的文化人,实现文艺作品贴近身边人,表现身边事,赞美身边的英雄,建立公安特色的优秀作品评价的标准。

(三)文化事

古人说,文事须有武备。公安人的文化有强大的公安力量做后盾,公安的强大在于他们为人民服务的能力,包括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能力。为此,在2004年,全国警察进行了一次大规模的练兵。大练兵以提高政治、业务、体能三大素质为目标,把当时全国170万公安干警历练成文武双全的新型“公安人”。当时,警察群体在执法过程中存在“说不过、追不上、打不赢”现象,民警的综合素质普遍不高。大练兵的指导思想是:“干什么、练什么,缺什么、补什么。”有针对性地提升警察的执法水平和执法能力。本着这个精神,全国公安民警都投入到大练兵活动的热潮中。显然,警察的大练兵是受到军队的启发,是上世纪60年代军队“大比武”运动的接续。大比武提高了军队的战斗力,大练兵也大幅度地增强了公安队伍的执法能力。

警察应该比照军队大练兵,以增进战斗力,但同时,警察也应该比照公务员,练习基本功,更应该从警察的工作性质和特点出发,苦练执法能力。执法能力,按照以往通俗和庸俗的理解,就是要“战胜”所有的“敌人”。从前人们对这个理念有根本性的误解,对“敌人”的理解被泛化了。第一,警察的执法行为面对的多数属于“违法”,少数才是“犯罪”,这些违法者只是有某些行为不当,警察对这些事件的处理是惩罚,对违法人的处分则是训诫或拘留,总之,警察的工作对象是公民,不是敌人。第二,那些少数“犯罪人”,在警察的工作范围和工作时间内,始终是“犯罪嫌疑人”。即使这些犯罪嫌疑人果然穷凶极恶,罪恶昭彰,在法律判决之前,他们仍然是“公民”,而不是“犯罪人”和“敌人”。法院判决某人为犯罪人,他将以领受的刑罚为自己的罪行付出代价,但注意,这时他们是“犯罪人”,而不是“敌人”,敌人作为一个阶级和政治集团存在,在和平年代不存在这样的“敌人”,警察面对的是一个个的犯罪嫌疑人,即使多如恒河沙,也只是一个个互不统属的“犯罪人”个体,何况合法政权的管理统治下,犯罪人在人群中永远只是极少数,警察以强大国家机器做依托,跟犯罪人较量的是智慧,不是,也不需武力。

警察的工作,除了制服犯罪人,主要还是做和平卫士,和平卫士的基本功,武力战胜是第二位的,第一位的是“理谕”,说理不成才是强制,而强制也不同于军队对敌斗争的生死搏斗,警察拥有强制手段,又占有国家权力的绝对优势,与被强制方势均力敌的情况极少见,即使出现,也可以采取请求支援的应急措施。因此,在大练“兵”的同时,更应该大练“事”,而且这种练要持之以恒,工作到老,练到老。

大事就是文化,文化产生智慧。警察既是武力持有者,也是文化承载者,与其他武力持有者相比,警察更多的还是文的方面,就是说,警察实际上属于“文职”。所以,警察在职位上,是文人做文事。

所谓练“事”,主要是文化事,公安文化的主旨,是希望公安人都是“文人”:有文化的人。这里的“有文化”,与共和国初期人们的“文化”观念有相同点,就是人们能够把文化人与身边的其他人区分开来,判明警察有深厚的修养。但与共和国初期的“文化”又有不同的地方,就是警察的文化针对性更强,这里的文化更注重公安实用。

二、学习警队

警察的本职是工作,努力为人民服务,最高目标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但同时,警察还有第二个任务,就是学习。学习无限制,学习无止境,警察的工作性质,更要求他们必须不断学习,学习公安业务,学习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学习人民警察为人民服务的方方面面,在警队培养形成并保持浓厚的学习氛围。

(一)学习业务

公安人员学习业务,是为了成才,成为本行专家。闻道有先后,术业有专攻,警察的术业同样需要专攻,通过专攻成为专家。学习,要把握两个点。第一点,基础学习。基础学习是警察掌握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第一门径,所有公安干警都经过基础学习这个步骤,包括在校的学历教育,以及入警的技能教育。第二点,终身学习。古人说活到老,学到老,警察需要培养“学习是第一需要”的意识,“一览众山小”的境界,只有通过学习才能达到,而这种境界的养成,是公安人成为“文化人”的关键。有文化的警察即“公安人”,通过提高自己,反观周边和自己的从前,产生强烈的对比,精神境界发生质变。

警察的学习和再学习,学习的内容是人类普遍遵循的客观规律和社会价值,学习的目标是“成人”,所谓“玉不琢,不成器;人不学,不知义”。再学习的主要内容是业务,指自己从事的工作,目标是“成家”,成为行业专家。成家的标准却不固定,甚至并没有警察专家的客观标准,唯其如此,警察专家的吸引力才分外强大。即使通过努力学习,成为境界专家,而专家的高下也是有讲究的。警察强固自己的业务水平,加强业务能力,整个公安队伍的业务自然水涨船高。

警队的公安干警的业务学习存在诸多困难,比如缺乏时间,不具备安心学习的环境,身心疲惫无心学习,任务压身没有条件学习,等等。还有的警察认为学习实际意义不大,警察这个职业,一般的知识足以应对有余,尤其是经过本科、研究生学历教育的警察,对于业务学习更兴趣不大。这些问题在各地公安机关普遍存在,基层更为明显,为数不少的警察对业务学习具有畏难情绪,对学习能躲则躲,躲不过去就应付一阵,考试则作弊或代考,大家习以为常,见怪不怪。这些问题和现象其实都不能成为拒绝学习的理由。所谓学习,没有规定必须正襟危坐,执卷阅读,业务学习更多的是结合公安实践,尤其是结合自身的工作经历,形成经验式知识,这样的知识既不厌其多,也不惧其晚,正符合“活到老学到老”的古训。

警察执法,需要雄厚的知识储备做后盾,执法会遇到各种意外情况,说意外,是因为对情况估量不足,实际上任何意外都是可预见的,预见的前提是对此类情况的预判,预判准确,就不会对意外情况手足无措。预判准确的前提,当然是丰富的业务知识,执法过程中遇到的所有情况在相关的业务知识领域都有直接或间接的阐释,对此预先了解,在实战中则不会失控。警察通过业务学习,在本行业领域成为全才,是创建学习型警队的最终目标。

(二)学习专业

学习业务是指警察学习研究本职工作的业务知识和技能,学习专业则指警察个人的专业门类。警察的来源趋向多元,他们的专业方向也各不相同,但是都在从事同一种业务。这里所指的学习,就是希望公安人在同一的业务氛围内,保留自己的业务选择和业务兴趣。自己当年的专业学习,当然被认为是他的业务选择,不管这项选择是不是他的兴趣或所爱,但毕竟在这个业务氛围内浸润若干年,不应该轻易舍弃。更应该注意到,警察的业务方向本来就是千差万别,警察的工作性质决定他们分别“精通”多种业务,这才能够在实际工作中有选择地侧重于某一方面某一点。从集体的层面说,本单位知识技能储备丰富,为解决相关问题开创了坦途;从个人说,精通一门学问,可供发展的途径就增加了一种选择,开辟一条特定的渠道。

专业学习主要是创造性的学习,就是在本专业领域有所发明,有所创造,有所前进,达到学科前沿水平。罗瑞卿同志对公安文化的界定,运用陈列式,说警察应该编电影、演电影,唱戏等等,上世纪50年代,这是最有“文化”的事业。但是警察的文化远不止于此,警察的文化除了艺术,还有文学,文学有创造和研究两个分支,当前,公安文学创造出现强势状态,但公安文学研究的开展还处于萌发状态,亟须提高,以求与创作齐头并进。当前的公安文化研究,包括理论研究和实践研究,都需要投入较大的精力,给学习留下了巨大的发展空间。

专业学习到更深层次,可以超越“公安”的范围。从一种学科建设的角度分析,一种理论的成立除了它的深厚基础之外,临际学科也相当重要,一门学科不依傍相关或不相关的学科独立发展,是根本不可能的,它与临际学科有互相促进的作用,学科的边际影响,看似无用,其实有大用,包括那些与公安关联性不明显的学科、学问、学者。公安部门应该鼓励警察根据自己的兴趣,或者根据自己入警前从事的专业,研究自己喜欢的学问,在那一学科领域成为专家。公安应该海纳百川,也允许鱼龙混杂,公安不必要千篇一律、千人一面。公安系统对于公安特色一向重视,在各方面都强调突出公安特色,这在公安事业初期阶段很重要,学科和学问包括技术,在初期阶段强调突出专业特色,以区别于其他学科,发展到成熟阶段,就要考虑专业的交际与融合,与其他行业专业的互动。公安专业和公安业务也是如此,此前五十多年,完成了这个专业的基本设计,进入21世纪,随着公安学和公安技术一级学科的确立,公安专业的业务范围拓展成为当务之急,公安文化的系统建设就是适应这个趋势的一项重要举措。

比较而言,军队以规模文工团为文化特色,为公众所知,公安没有建设相应的文工团,但是警察有广纳人才的机制,可以据此高强度培养这些人才,让警察以深厚的文化内涵与军队一较高低。理论上说,警察属于“文”职,理应在文的方面占据先手,拔得头筹。公安文化担当了这项时代重任。

(三)学习做事

警察不但要做事,还要学习怎么做事,因为警察做事的作风需要改进。警察与公众的矛盾由来已久,除了少数警察堕落为黑社会保护者,沦为犯罪人以外,绝大多数警民矛盾冲突都是意识隔离造成的,警民之间存在严重认知隔膜,互相不信任。以袭警案件频发为例,一方面,故意袭警阻挠执法的是极少数,另一方面,故意刁难公众,与公众产生怨毒的警察也是极少数。这里不讨论民的一方,就警的一方来看,警察的办事作风是主导因素。一个普通人要与警察打交道,他可能要拿出很大勇气,甚至极大的勇气,因为他们在警察面前不知不觉地矮下去不止三分,警察的盛气凌人已经把他与警察对抗的勇气消耗殆尽,警察无意间把自己置于公众的对立面。所以,警察对群众,一定要态度和气,使他们消除戒备和敌对情绪,这样,双方的地位接近,发生隔膜的可能性就大幅度降低。

对群众的态度可以衡量警察的修养。百姓来队、所办事,或与警察发生交集,这时他与警察在身份地位上完全相等,不存在警察“管”着他的关系,警察对群众态度要平和,切不可居高临下。经常看到这样的情景:百姓提出某一要求,警察说“这是你能管的吗”,或者“你想怎样就怎样吗”,还有“你有什么资格这么说”。这样的语言把百姓拒于千里之外,变成“管”着他们,也就把整个公安队伍置于公众的对立面。普通市民来警局办事,已经略有胆怯,却被无缘无故地降低了身份,成了二等公民,他的心里当然不高兴,心里理所当然地充满了对公安的负面情绪。

学习做事,关键在于态度,其次才是手段和办法。关于态度,应该重提八路军的“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尤其是其中的三句话:说话态度和气;不拿群众一针一线;不打人不骂人,尤其是其中的第一句话:说话态度和气。对于百姓要求的事项,如果条件不具备,或者根本不能办理,警察要心平气和地说明情况,而且要不厌其烦。事实上来队、所办事的人有相当一部分是不懂得规则规范,才坚持自己的意见,无论警察怎样向他们解释,也难以说服。对此,警察要本着这样的精神:他们的确对这件事不了解,解释这件事之所以不能同意其所请,理由如下。如此翻来覆去地讲,始终保持心平气和的态度,不被对方激怒,也不去激怒对方。不要以工作忙事情多为借口,警察的事情就是为民众排忧解难,这项工作是最重要的,通过窗口服务,态度谦和,不傲慢。在政府部门,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工作人员态度懒散,傲慢粗暴,对来办事的人说:“我是为人民服务的,不是为你服务的!”他不明白所谓抽象的“人民”并不存在,人民是由这许许多多普普通通前来办事的“人”构成的,他不可能为“人民”服务,只能为许多“人”服务。说这些话的人可能忠诚热爱“人民”,却厌恶具体的每个“人”,这样的忠诚和热爱当然是虚伪的。心平气和不是低声下气,警察依托着权力机关,而且是国家级的权力机关,这本身就对公众构成精神上的压力,警察的谦和更表现为风度。有的警察对群众的“纠缠”不耐烦,总想尽快处理,迅速结束这场毫无意义的口舌之争,因此造成某些群众一口咬定是警察刁难。警察的大量工作是处理游走于各种违法犯罪之间形形色色的其他“纠纷”,完全不必着急进入下一个程序,也许下一个更复杂。持有这样的心态,稳定下来,不但自己不会焦急,处理事情也会提高效率。

(四)学习成才

学习的终极目标,是成才,成为对国家有用的人才,对国家有用,当然对个人也有利益,唯物主义承认国家与个人在本质上一致,只有那些形而上学的学说才刻意地诱导公众将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完全对立。公安民警能否用现代科学文化知识武装自己,直接关系到个人的成长进步和生活质量,更关系公安事业的发展和未来。

强调“人人都能成才”观念,是对马克思主义人才观的继承和发展,是“以人为本”思想的集中体现。这种人才观的确立,拓宽了对人才的认识和思路:人才产生的渠道是多方面的,既可以从学校中来,也可以从自学中来,更能从实践中来。对人才的评价也是多角度的、多层面的,既能不拘一格降人才,也能不拘一格识人才、用人才。

“有为,才有位”,是当前公安系统干部遴选的基本原则,这项原则的出发点是不埋没那些勤奋苦干的人,让他们承担更重要的任务,给他们设定合适岗位。有为,来自学习,有位,则是学习的成就。因此,公安民警必须勤奋学习,勤奋工作,靠真才实学取得尊重,赢得发展和进步。但学习是复合型的概念,不限于读书和写论文,攻读学位,更重要的学习是在实践中解决实际问题,成为事实上的专家。为了使学习更有成效,配合“有为有位”的观念,就是“不唯学历,不唯职称,不唯资历,不唯身份”的人才观,这个“四不”是对刻板学习作风的纠正。促进人人都通过学习取得成功。

庸俗的理解,只有在职务上晋升到高位,才算成才、成功,民间称之为“高官厚禄”。传统儒家不同意这个理念,儒家认为,成功和学习一样,也是复合型的概念。《左传》说,人的成才和成功有三个层次:“太上有立德,其次有立功,其次有立言,虽久不废,此之谓不朽。”三不朽,品德高尚,出将入相,学问渊博。这三者都是成功,位在不朽,它们都是学习的回报。其中的“出将入相”,就是今天意义上的晋升高位,成为国家栋梁。古人认为这三种成功都是“不朽”,而且立德排在第一位,叫作“太上”,最煊赫的成功,就是完成道德修养,成为完人,晋升高位的成功却在其次。即使无官无职,著书立说,泽被后人,功业同样不朽。胡适将三不朽称为“三W主义”,“三W”即指英文“worth”“work”“words”。任何普通人都可能取得重大的成功,而成功不一定都要职位尊荣。

第二节 文化执法

近年来,频繁发生了民警执法受阻事件,甚至出现暴力殴打执法民警的案例,社会负面影响恶劣;这些恶劣的行为给一线民警执法带来巨大心理冲击,执法行为遭遇重大阻力。如果不及时遏制,将会严重损害公安行政执法工作。文化执法,就是在执法过程中体现文化,让文化发挥强大的浸润作用。

一、文明执法

文明执法,就是在行政执法中树立以人为本、依法行政、执政为民的理念,充分尊重行政执法相对人的权益,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执法程序,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管理与服务相结合,提高行政执法效能,为建设和谐社会和法制社会提供保障。

(一)文明执法的标志

文明执法,有一系列的指标,包括:理念端正,目的明确;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纪律严明,作风廉明;手续完备,行为规范;高效便民,信息公开;权责明确,监督有力。等等。警员也许不需要记诵这一系列的主观色彩浓厚的指标,这些所谓“宗旨”完全可以归结为一项宗旨:以人为本。警察树立执法就是服务、执法就是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理念,纠正执法就是管人、执法就是罚款的错误认识。执法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持正,做到“三合”“三公”:合法、合理、合情;公平、公正、公开。警察的执法结果经得起历史和实践的检验,每一宗执法结论都是“铁案”。

文明执法,执法者必须严肃执法纪律,比如严禁工作期间饮酒和酒后执法,禁止无证上岗执法和不持证上岗执法,杜绝不按法定程序执法。执法中不可滥用自由裁量权,不得态度蛮横、粗暴执法。不得以执法名义打击报复他人,或者以执法为手段压指标、搞创收。严禁吃、拿、卡、要和以权谋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以罚代法等行为。执法主体合格,执法证件齐全,履行必要的调查、取证、告知、听证、申辩、复议、诉讼等法律程序,规范和限制自由裁量权。

警察面对公众,派出所的办事窗口就是最常见最普通的“窗口”,这个窗口可以直观发现警察文明程度。公众对警察的负面意见也多出自这个部位。窗口应对的事务纷繁复杂,政策性强,但是政策性与群众的期望很可能发生冲突,这个冲突会在窗口集中爆发,形成警民矛盾的焦点。窗口可能是警察不文明的集中点,那么在窗口塑造警民关系,就是警务文明化的最简易的程序。为此,警察在这一地段除了把握政策尺度,更应该耐心细致,不厌其烦地向办事人讲解问题,交代政策,态度和蔼,作风端正。这个场合如果情绪失控,很可能成为警界的标志性事件,被误认为警察的常态。为了避免这类问题发生,警务公开很必要,窗口单位把容易发生误解的事情和环节向公众交代清楚,彼此间以公开的警务做对话平台,矛盾和冲突会相应减少。公开的警务当然要全面、准确、真实。不但窗口,所有的警察都必须正确行使职权,强化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杜绝滥用职权、违规执法和相互推诿,杜绝行政不作为等现象。

文明执法的标志,是执法者即警察以中正平和的态度对待群众,这态度就是不卑不亢。对群众要诚恳、热情,为他们着想,为他们解决困难。但是,警察在处理这些事情时,应该把握原则,一不可为同情他人而违反原则,二不可带有逢迎群众的心理,由于要强化警民的和谐关系,警察中很可能出现逢迎群众的思想情绪。警察必须认识到,他们每一个人都代表国家权力机关,他们必须放弃个人利益,全力维护国家的权威和尊严。

(二)文明执法的阻力

文明执法的标准一如上述,但是这种一厢情愿式的标准还不足以实现文明执法,因为文明执法受到来自各方面的阻力,受到各种不文明行为的冲击,造成执法环境恶劣。这些阻力有这些表现:

(1)在警察的执法活动中,有的被执法者以公然侮辱或者诽谤、谩骂的方式,阻挠交通民警执法行为的实施。一旦发生这样的执法受阻的事件,就有人肆意煽动群众,企图制造更大的混乱。这些行为践踏执勤民警的人格和尊严,给民警的正常执法活动造成很大阻力,严重侵害一线民警的执法权益和执法权威。还有的违法人员以各种借口,无中生有向上级主管部门恶意投诉民警,更有人在现场以恶意袭警暴力抗拒警察执法。

(2)民警在执勤执法过程中有“畏难”情绪。有关纪律要求民警在执勤执法过程中,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少数违法人员认为民警不敢对他们怎么样,往往就会在现场恶意拒绝或妨碍民警执法,经常发生警察被不法之徒殴打的现象。有的警察面对施暴者,不敢以武力制止,甚至不敢对抗,只好任由其殴打凌辱,甚至发生暴徒持续殴打警察十几分钟的案例。警察大多数情况下不敢制服这些违法者,并非警察面对违法犯罪现象胆怯,而是因为一旦发生警民直接对抗,被处分的一定是警察,不但出警执法的警察被处分,他所在的单位也要被通报批评,受到相应的处分,一年或几年内不得评奖或人员晋升。警察为了单位的利益,只得委屈自己。这是来自公安外部的阻力。

(3)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之间的宣传比例发生失衡。这个比例没有明确的规定,而且也不容易做出比例界定,但是警察由于一身兼二任,既要严格执法,又要热情服务,执法与服务之间的转换十分生硬。警察在这两者之间疲于奔命,导致执法和服务都难以圆满完成。由于一些不成熟理念的误导,人民警察主观上把服务的范围无限制地扩大,导致失去了“服务”的界限,某些地区甚至举凡社区所有活动,警察都要参与,而且要唱主角。此类与警务没有直接关系的活动导致警察本职工作荒疏。这是公安内部的阻力。

(4)某些新闻媒体为了阅读量收视率,刻意寻找警察执法的失误,或以偏概全,或随意炒作,诋毁公安机关和民警的某些正常执法活动。一些人对公安交警工作不理解、不支持,给公安机关和民警的执法活动造成了被动,使正当的执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一些影响范围很广的涉警事件,经过一段时间的沉淀,人们发现当时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媒体的误导,媒体的倾向性宣传给警察执法制造很大的障碍。这是来自第三方的阻力。

以上四项是警察文明执法遇到的阻力,既有由于群众对执法不理解,发生误会,导致冲突,也有一些违法犯罪人员的恶意挑拨和教唆。但也必须注意到,警察队伍本身的问题也不容忽视。

文明执法指将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付诸实施的活动。包括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职务活动均属于执法的范畴。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固然要重视立法工作,但更应重视执法环节,避免执法不文明。执法不文明有三个方面的表现。首先是以权压法,以言代法。有的执法机关不是严格依法办事,而是滥用法律赋予的权力,超越法定职权范围,如乱处罚、乱罚款、乱收费,越权执法。其次是执法不到位,定性不准确。执法人员不严格执法,程序混乱,工作不认真,履行职责时敷衍草率,客观上给违法者制造可乘之机。再次,违法者得不到应有的制裁,丧失了法律的权威。由于执法力度不够,执法环境较差,使得违法者得不到应有的制裁。

(三)文明执法的两道关

人民警察作为国家强力的统治工具,应该突出它的强制性,不能因和谐稳定的需要消退它的强制本色,削弱它的职权权威。为了实现执法文明,必须制止不文明的干扰执法的行为。在警察的这一方面,主要任务就是遏制袭警等妨碍公务的行为,为警察的文明执法创造先决条件。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展示警察的威慑力十分必要。警察的威慑力首先是装备,2014年3月昆明火车站“3·1暴恐袭击事件”后,国内多数地区一线巡逻民警已经实现佩枪巡逻执勤,装备也由传统的六件套(警棍、手铐、手电筒、应急包、对讲机、催泪瓦斯)升级为八件套,增加了佩枪和弹夹套。这是公安队伍的一次具有重要意义的变革。

但是公安队伍也不能因为少数几个暴力抗法分子,而疏远群众、脱离群众。预防和减少人民警察执勤执法伤亡,既要突显其警察的强制性、公正性,又必须突显其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的特点。民警执勤执法过程中要进一步规范自己的执法行为,既不能不作为,更不能胡乱作为,在处罚中要把握统一的尺寸,不能随心所欲。

在实际工作中,难免遇到“人情关”。化解执法中“人情难却”的矛盾,既是原则问题,也是技术问题,执法人员坚持以下三点,则无往而不利:对于以权压法的“说情人”,应晓之以法,使其知法而退;对于以钱制法的“说情人”,应告知行贿的严重后果;对于亲朋好友“说情人”,应法理并重,使其见法收心。所谓“人情关”,不外乎以上三点,毛泽东同志说:“坚持数年,必有好处。”坚持拒贿拒礼三原则,也一定有好处,好处,就是获得人民群众衷心的爱戴和拥护,实现警民和谐。为了堵塞“人情关”的漏洞,警察方面应该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分为若干档次,明文细化,限制自由裁量权的“自由”,严格履行“过罚相当”的原则,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幅度细化为若干裁量阶次,使执法人员执法时有据可依,有章可循,为“人情案”人为设置障碍。这种办法其实很受警察的欢迎,中国社会历来重情轻法,不管事情大小,一律往人情上靠,通过人情和关系了结事情,这叫“有面子”,即使他为了获得这份面子的荣耀花费不赀,疏通关节,请客吃饭,送礼,远远超过应该罚款数,他也在所不惜。如果官方能够细化这项权力的具体内容,就可以为警察阻断大部分“人情”“面子”的说情者。大部分警察宁可不要这份剪不断理还乱的“自由裁量权”,因为普通中国人不很理解这份权力究竟有多大,所以他们一定要把这项权力发挥到极致,拥有者不去发挥,亲朋好友就去替他们发挥。

文明执法同样要遇到廉洁问题。要做到廉洁执法,树立执法部门的良好形象,警察在思想和行动上必须筑起拒腐防变的铜墙铁壁,坚持不收受与行使监督权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报销应由本人及其配偶、子女支付的个人费用。同时,对于执法人员在认证、换证、打假工作中失职渎职的严重违纪案件,必须坚决予以查处。重视制度建设,强化监督手段,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坚持在阳光下执法。把监督关口前移,实行事先、事中、事后监督有机结合,党内、行政、群众监督有机结合,着重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监督。

二、公正执法

公正执法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是法律公正精神的体现,是警察的执法准则和执法纪律。公正执法要求监管人员必须尽职尽责,对发生的违法行为敢于纠正并依法处罚,力争做到不偏不纵。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一)执法要件

公安机关及警察的执法,有明确的法理依据,并在此基础上制订了相应管理办法,目的是保证执法的公正公平。这个办法叫《公安机关执法细则》,于2006年8月24日公布。《细则》长达44章,11万字,篇幅浩大,涵盖了从接警到案件终结各个环节。2016年公安部颁布第三版。它的总则部分:

1.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做到秉公执法,办事公道;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礼貌待人,文明执勤;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2.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各类案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依法受理案件,如实立案;

(2)执法主体合法,符合管辖范围规定;

(3)调查取证合法、及时、客观、全面,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4)定性及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量处适当;

(5)适用强制措施、侦查措施、调查措施法律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6)法律文书规范、完备,案卷装订规范。

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办案,严禁下列行为:

(1)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2)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违法犯罪嫌疑人;

(3)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4)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5)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4.违反细则规定的责任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提醒、劝导或者训诫;情节较重或者屡次违反的,予以通报批评,或者视情节给予处分。同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这是公安人员执法的程序依据,也是警察日常工作的基本规则,作为一名警察,必须熟悉并且牢记这些规则,以保证执法过程有理有据,终极目标却是保证执法的公平。关于《细则》的适用范围,文件规定:

1.本《细则》是指引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严格、准确、规范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规定的内部规范,仅限公安机关内部适用,不得在任何法律文书中引用,不向外部单位、个人公开。

2.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应当遵守本《细则》规定。

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以本《细则》为法定程序,警察的执法公正就有了强大的法律保障。这是一部不公开的内部文件,但是他的“法定”效力显而易见,违背这项办法,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甚至法律处置。

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在我国法律监督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具有最高权威。各级各类纪检机关都有责任监督警察执法活动,警察也有接受这些单位监督的义务。此外,普通人民群众也是当然的监督监察者,他们的权威并不弱于党和国家的监察机构。

(二)公正执法

人民警察是一支执法队伍,肩负着依照国家法律打击和防范各种违法犯罪分子活动,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重任。人民警察在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保障国家和人民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的过程中,执法公正显得尤为重要。公正观念在人民警察的职业生涯中使用得相当广泛,如“秉公执法”“公断是非”“办事公道”等。公正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其含义包括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等。具体来说公正执法既要求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遵循平等和正当的原则,也要求执法人员做出的各种决定体现公平和正义的精神。法律面前应该人人平等,执法面前更应该人人平等。无论行为人具有什么样的身份和地位,他们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应该在执法机关面前得到正当平等的对待,因为他们都是执法活动的平等对象。这里所说的“正当平等的对待”,既包括违法必究的含义,当然也包括权利保护的含义。总之,公正执法应该是执法活动的一条基本原则。人民警察除了具备熟练掌握法律、政策进行工作的业务水平外,做到执法公正,不偏不倚,不仅展示出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这支执法队伍对国家、向人民负责任的道德责任感。人民警察执法公正,有利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的各种合法权益,而且有利于加快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

目前关于公安工作的法律法规虽然不少,但有些条文比较笼统,对执法程序也不够重视。像《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就给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留有过大的空间,对证据和程序的规定也不是很清晰,造成警察权力很大。在这种情况下,难免出现个别警察徇私舞弊的问题。

少数干警政治、业务素质不高,法律知识欠缺,对法律精神和实质理解肤浅。“以罚代法”“法随口出”;不懂装懂,违法执法;机械执法,有法不依。缺乏正确的工作方法和工作态度。在处理问题时,要么畏首畏尾、互相推诿,要么只知道一味地“和稀泥”,使矛盾得到表面上的平息,并没有从根源上彻底解决问题。在执法活动中,存在着冷、硬、横的办事态度,使公安队伍逐渐疏远了同人民群众的关系。在“权、钱、色”面前抵抗能力较差。公安机关拥有一定的权力,又处于维护稳定和社会治安的第一线,接触阴暗面较多,这种特殊的地位和职权,无疑使民警成为糖衣炮弹袭击的重要目标。公安队伍中的少数意志薄弱者往往经不起考验,一旦权力欲、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恶性膨胀,就会成为权、钱、色的俘虏,以致私放犯人,庇护犯罪,充当保护伞。

公正执法,首先要加强对公正观念深刻内涵和重大价值的学习、理解,增强对公正观念重要性的认识。使各级公安机关及广大民警充分认识到维护公正是公安工作的总要求,认识到维护公正是公安机关“立警为公,执法为民”要求的具体体现,把维护公正的意识深深铭刻在每一个公安民警的头脑中,体现在执法实践中,把公正执法思想植根于每位民警心里,落实到每一个执法环节中,增强广大公安民警公正执法的自觉性、主动性。

提高依法行政、依法办案的自觉性。警察必须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以人民利益为重,坚持对法律负责、对人民负责的一致性,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提高执法质量。坚决杜绝发生伤害群众感情、漠视群众疾苦、侵犯群众利益的行为。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畏权贵、刚正不阿,秉公执法、廉洁奉公,不为权力、名利和美色所动,做到不枉不纵,既不滥用职权、超越职权,也不能消极不作为,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加强程序公正的意识。程序是如何完成实体内容的步骤、方法、形式、时间、顺序等的规定。在公安机关及广大民警中,“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根深蒂固,执法过程中忽视程序、违反程序的问题普遍存在。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要做到公正执法,不仅要做到实体内容的处理公正,更重要的在于强化程序意识,通过确保程序公正来实现执法公正。

切实体现人民群众的要求。要关爱弱势群体,要根据群众的意愿办事,把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公安工作的根本要求。在各项执法活动中,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人民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去执法,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执法公正的关键,在于正确运用自由裁量权。

自由裁量权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依照职权以适当和公正的方式做出行为的权力。公安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是指公安机关在行政管理和刑事侦查工作中,根据法律法规赋予公安机关的行政管理和刑事侦查权限,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的原则,做出或不做出具体行为的权力。公安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主要集中体现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治安处罚中,治安拘留有5日以下、5日至10日、10日至15日,治安罚款有500元以下、500元至1000元、1000至3000元等,也就是说违反该法规定条款的可以在其规定相对应的处罚之间选择处罚,这就存在一个裁量的问题和标准的问题。

因此,正确运用自由裁量权,确保公正执法,要求公安机关和警察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合法原则,二是正当合理性原则,三是服务原则,四是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利益原则,五是保守国家机密和工作机密原则,六是公正廉洁、克己奉公原则。

三、人性化执法

“人性化执法”作为一种新的执法理念,已成为行政执法工作最热门的话题。所谓“人性化执法”就是执法者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在尊重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前提下,妥善与执法对象地位的关系,依据合法的程序实施执法行为。

(一)制度规范

执法过程既要坚持事实上合法,即被执法者的确有违法行为发生,又要保证程序上的合法,即执法过程始终遵守执法行为规范。规范执法是对执法对象的人文关怀。没有程序上的保证,任何法律,无论从实体上看来是多么公正,在执法当中都可能变得面目全非,因而使法律所追求的公平公正荡然无存,最终堕落为无效执法。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是人性化执法的必然要求。人性化执法就是要公安执法人员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充分尊重被执法者。执法者应该时刻牢记:被执法者与我,在法律上和人格上完全平等。即使是采取强制暴力等手段办理案件,也必须坚持强制行为的合理和公正,无懈可击。实施行政处罚,既要求有实施处罚的主体资格又要求程序合法,不存在法外执行的情况。法律法规没有明确授予对某类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权而实施了该项行政处罚权,那就属于越权行为。

否则,就是执法过程失范。失范,肯定导致执法事实失衡,造成警民矛盾,演变为警民冲突,严重化为发生袭警事件。国内发生的诸多严重暴力袭警事件,起因大多不是重大的矛盾冲突,本来是很容易解决的小事情,但却酿成惨案。警察依照法律执法,即使发生冲突,起因也不在警察这一边。所以警察在执法中必须牢记规则法令法规,对于可能发生的袭警行为,心里有个预判,周密防范。防范的主要途径还是严格依法办事。许多袭警事件,就是袭击者抓住警察的一些执法程序上的漏洞,以此为借口发动袭警行为的。

人性化执法,容易理解为对违法行为的宽容。宽容不是执法的目的,而且宽容也不应该没有底线,以城管执法为例,城管因为粗暴执法被市民及公众猛烈批评,导致城管不敢施行执法行为,“巡街”时大开着喇叭,通告那些违法占街占道经营的小商贩,让他们立即“回避”,所谓“立即”,往往有十几分钟的拖延时间,因为执法车开得很慢,远远小于老人步行的速度,这是方便商贩们从容撤退。即使这样,也还有人软磨硬泡不肯离开,继续与城管纠缠。警察的执法有时候也是这样的情景,遭遇软性的或硬性的抵抗。城管和警察执法,都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规章,师出有名,执法有据,完全可以理直气壮地处置相关人等,但他们在执法过程中遵循柔性原则,在干预中实现人性化,如违法者是女性,或未成年,或身有残疾,警察对这些人在处罚的同时施以救助,比如扶他们上车,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帮他们解决生计难题等。

执法是执法,人性是人性,人性化执法绝不能泛滥为人情化执法,绝不意味着可以人为降低执法标准甚至不执法,也绝不等于“不平等执法”。执法者应当修身奉法、公正理性地把握法律尺度,讲求执法艺术,做一名符合现代法制社会要求的文明执法者。正因为如此,人性化执法对执法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执法人员必须端正执法思想,改变帝制传统的王法观念和王权观念,树立起真正符合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制观、权力观。现代社会是法制社会。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每个人都是社会的细胞,每个人都要遵守社会的法制和准则,这样整个社会才能有机地运转下去。

人性化执法,体现了法治进步和法制文明,是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在执法环节的具体体现。执法只是手段,并非目的,有效地惩治犯罪、消灭犯罪才是目的。因此,在执法时就有必要重视执法过程,考虑“执法效果”。人文关怀是一个永恒的主题,即便上升到法律层面上也应考虑这一点。民主与法制建设不仅要体现在完善法律法规和制度上,还要体现在文明程度上,从这个意义上说,人性化执法不失为一种有益的文化探索。

(二)刚柔兼济

人性化执法以人为主体和目的,以人权和人道为基本原则,将法律的教育功能和惩罚功能结合起来,追求执法公正与执法效果的统一。人性化执法的全面实施,既依赖于完善的人性化立法,又依赖于执法之“刚柔相济”,还依赖于文明的执法理念。这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人民警察长期而艰苦的努力。

“刚而不柔,民心远;柔而不刚,警心散”。人性化执法首先要求必须确立执法的刚性原则,即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依法行政,排除主观随意性,对违法行为不妥协,对犯罪行为不手软,言出法随,令行禁止;而柔性执法则强调对当事人权利的尊重。在现阶段和谐社会进程中,刚性执法和柔性执法必须兼顾,既柔且刚。实现刚性执法相对比较容易,但实现柔性执法则问题较多,主要是柔性的度难以把握,柔性执法的技巧相对欠缺。为此,应该遵循从低到高、先易后难的原则,根据《公安机关执法细则》,从警察的公务礼仪行为和文明用语入手,执法着装整齐、仪容端庄、文明执法,在行为举止上为执法创造好的环境。执法人员不仅要查处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更要耐心细致地进行法律宣传教育,尽可能帮助解决其实际困难,体现人性化执法的理念。根据已掌握的违法事实,以民主平等、公开透明方式,充分运用思想工作方法和技巧,向当事人说透法理、讲明事理、消除抵触情绪。对每起案件所做处罚,都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告知,并认真听取当事人对处罚的意见,只要是合法、合理的,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理由的,就依法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切实做到刚柔相济。

有人担心,柔性执法、弹性执法,会给“情大于法”“以情代法”留下无限制发挥空间,使执法失去严肃性和公正性。这种担心当然有道理,在我国法律还不健全的情况下,让执法柔性和弹性,强调执法人性化,肯定要增加执法的难度。但必须认识到,人性化不是人情化,人性化执法是在不降低执法标准的前提下,对公民包括犯罪嫌疑人的正当权益给予保护,基本原则是尊重并保持被执行人的人格权,保持他们的尊严,与办“人情案”不相干。人性化执法不仅维护法律的“刚性”,在执法过程中一样遵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准则,而且还渐显出法律的另一面——柔性,即必要的人性和人文关怀。刚柔相济,执法内容刚性,执法形式柔性。把握这项原则,就不会发生人性化和人情化的混淆。

人民警察执法要树立文明执法理念,这是确保人性化执法良性发展的关键。教育引导执法人员提高认识、更新观念、强化服务、文明执法,把行政执法工作做深做细、扎实有效,实现行政执法由主观随意性向规范化、法制化的根本转变,由简单堵截向疏堵结合、以疏为主转变,在文明执法中以“润物细无声”的方式,巧妙化解矛盾。传统的行政执法重在处罚,而文明执法、人性化执法则要求执法应讲究执法艺术,重在帮扶、整改、规范,谋求在执法与当事人之间建立和谐、平等的关系,不可以罚代管,而是注重教育,积极帮扶,为企业和街道社区排忧解难。执法人员在监管执法中能否依法行政、正确执法,取得最优的执法效果,取决于执法人员的思想素质、业务能力和工作艺术。这就要求执法人员加强思想道德教育,注重自身道德修养和业务能力的提高;比如在执法过程中,应使用规范文明执法用语来现场检查、调查询问。选择适当方式,注意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杜绝“重处罚,轻帮促”的行为等;执法者自己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心中装着法,才能在执法过程中运用自如,才能为人性化执法打下坚实基础。

文明的表现很细微,但是细微处更能显示执法的人性化,近来,各地执法部门倡导和推行的种种人性化执法举措深得民心,一些地方的公安局拘捕犯罪嫌疑人,给他们戴手铐的同时加上手铐罩或用外衣遮挡,给嫌疑人以充分的人格尊重。对犯罪嫌疑人住所进行搜查时,提请未成年人、老年人回避,以维护犯罪嫌疑人在家庭中的地位尊严。在不影响案件进程的前提下,尽可能不当着其家人的面对嫌疑人抓捕。

实现执法刚柔相济,要树立“执法就是服务”的理念。执法与服务是统一的整体,两者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是相互依存、相得益彰的。执法是警察的法定职责,不严格执法就是失职、渎职;而服务又是一切执法工作的立足点和出发点,如果执法工作不能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服务,那么,执法就背离了立法的初衷,从这个意义上讲,执法就是服务。所以要坚持监督、服务、扶持并举的原则,妥善处理好“执法与服务、监督与服务、管理与服务”的关系,与执法对象坦诚相待,与之交朋友,消除他们对执法的反感。警察也要注重从日常查处的案件中发现线索,寻找规律,总结经验,主动上门服务,从而获得社会各界的理解与支持。推进人性化执法工作的思考:执法中的服务,不能简单理解为帮助被执法者摆脱困境,警察的执法实际是为所有人创造公平竞争的机会,而不是针对具体的某些人和单位,这才是更宽广意义上的服务。

(三)以人为本

“以人为本”这个语词,东西方的理解有差距,中国习惯说“以民为本”(民为邦本),倡导“民本主义”,而西方则强调“以人为本”,主张“人本主义”。表面上看东西方分别说的两种理念,其实两者在根本上没有多大的差别。“人”在哲学上,常常和两个概念对称,一个是神,一个是物,人是相对于神和物而言的。因此,提出以人为本,要么是相对于“以神为本”,要么是相对于“以物为本”。大致说来,西方早期的人本思想,主要是对神本思想的反动,主张用人性否定神性,用人权反对神权,强调把人的价值放到首位。中国历史上的民本思想,主要是强调人贵于物,同时也有人(民)重于官、大于官的思想。在现代社会,无论是西方还是中国,作为一种发展观,人本思想都是相对于“物本思想”而提出来的。总之,西方的人本主义针对神,东方民本主义针对官,位居另一方的“人”和“民”,都是普通人民大众。完全可以用同一个语词来表达,所以近代以来东西方都习惯于使用“以人为本”这个指代词。警察执法的“以人为本”,也以此为根据。

公安部对于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格外重视,部领导和机关对此多次发表谈话和文件,强调这一执法原则。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就是提高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所以要牢固树立群众观点、坚持群众路线,从人民群众最关心的事情做起,从人民群众最不满意的事情改起,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在社会平安、公平正义、公共服务方面提出的新要求、新期待,把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贯彻落实到每一项工作、每一个执法环节。在坚决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同时,进一步创新打击防范犯罪机制,着力提高打击防范的针对性、主动性和实效性,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要把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方便人民群众工作生活作为创新社会管理工作的主要方向,研究推出便民利民惠民新举措,让广大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管理更人性、服务更贴心、办事更便利。以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突出问题为突破口,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切实做到既严格公正规范执法,又理性平和文明执法,努力打造人民满意的廉洁警队。要继承和发扬公安机关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开门评警,主动听取群众意见,自觉接受群众评议,有针对性地改进工作,密切党群关系,巩固党的执政地位。

以人为本的执法,就是要求指执法者在执法与司法各个领域,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以尊重人权为核心,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以人道主义的方式进行执法活动,这种执法活动是非歧视的、理性化的,在各个环节保证对人权的充分尊重,完全实现执法公正。在充分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前提下,依据法定程序进行的不违背人的正常感情和理性的执法行为,具有合法性、保护性和普遍性。以人性化执法赢得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的信任和支持。

警察必须时刻牢记,他们的执法对象,与警察和其他人在人格上完全平等,警察的执法对象尽管是罪大恶极的犯罪人,但是在面对警察时,他们仍然是平等的“自由人”,只是在某些情况下,他们暂时被限制了自由。即使他们将来被法院认定“犯罪人”,被执行刑罚,不再是自由人了,但他们的人格仍然是完整的,并不因此失去“人”的资格和权利,这就是“以人为本”的含义。警察执法包括拘捕犯罪人,仅仅是职务行为,是政府的执法者,代行政府的职责,警察本人并不具有这些权力。

执法以人为本,同样也不等于人情化执法。执法以人为本的前提是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和程序执法,实现“公正”和“执法”的完美统一。执法以人为本绝不等于法外施恩,而是在“公正”的基础上寻求“公平”。在“合法”的前提下争取“合理”,在尊重人权尊重人格的前提下实现公平。而人情化执法,则不以合法为前提,是为人情所累,有的甚至无视法律,严重损害执法者的形象。因此,公安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一定要把握“以人为本”这个度,避免“人性”流变于“人情”。公安民警执法以人为本,还必须防止两个误区:一是以“人性”为借口,损害法律尊严;二是以“执法”为借口,侵害公民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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