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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章 诉讼类——掌握常用的诉讼技巧(1)

要打官司了,但是繁琐的诉讼程序却常常让我们犯难。有的时候,因为对程序不了解,常常让有希望胜诉的官司败诉,也常常因为诉讼时效的耽搁,而丧失了维权的权利。不是专业人士,没有接受过专业培训的我们,该怎么办呢?本章以具体的案例说法,让你了解一些基本的诉讼技巧,从此在维权的路上轻车熟路。

1.在他处为亲属作诉讼代理,在职法官无需回避

关键词

审判人员/近亲属或被监护人的代理人/不在受理该案的法院

基本案情

张先生在某餐馆就餐时,因餐馆地滑而扭伤了脚。当时,张先生没有追究餐馆的责任。1个月后,张先生再次因脚扭伤而住进医院,花了1000元医疗费。张先生认为这次住院是上次在餐馆摔倒留下的后遗症,故要求餐馆给自己医疗费,餐馆拒绝了。

为此,张先生起诉至法院,庭审中,餐馆方面了解到张先生的诉讼代理人是另一法院在职法官。于是,餐馆方面要求该代理人回避。

最终,法院没有批准餐馆方面的申请。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审判人员以不担任委托代理人为宜,如受委托的审判人员是委托人的近亲属或监护人,且不在受理该案的法院工作,可作为特殊情况准许。可见,如果张先生的代理人与张先生有亲属关系,且不在受诉法院工作,法院是允许其作为代理人参加庭审的。餐馆方面提出回避要求,法院不会支持。

法律名词

回避制度指审判、检察、侦查等人员出现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事由,依法退出案件办理活动的诉讼制度。

相关链接

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的,应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法院的离退休审判人员对曾经参与审理过的案件,不得担任该案一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

2.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内,不准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离任二年后,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对方提出异议的,法院应支持其异议。但作为当事人的近亲属或监护人代理诉讼或进行辩护除外。

3.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父母,担任其所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法院不予准许。

2.法院离任人员不得在原法院代理诉讼

关键词

法官/离任/原任职法院/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基本案情

某市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民事案件时,被告对原告方一委托代理人提出异议,认为该代理人系从该院辞职人员,在该院代理诉讼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于是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该代理人回避。

某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该代理人虽然已从法院辞职近20年,但被告的异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之规定,依法应当支持,遂作出不予准许该本院离任人员担任本案诉讼代理人的决定。

法官说法

2000年1月3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四条明确规定,“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后,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对方当事人认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而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不予准许本院离任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法官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也有类似规定,“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相关链接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了三种应当回避的情形: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这都属于有因回避的范畴(即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说明理由)。

此外,最高法院还规定了无因回避制度。无因回避是相对于有因回避对审判人员要求更为严格,当事人有权对法官提出回避申请而无需说明任何理由。

3.丈夫出轨,妻子偷拍取证合法

关键词

未侵害他方的合法权益/偷拍取得证据/可以作为依据

基本案情

董某(男)与郝某(女)1997年建立恋爱关系后不久,于1998年2月登记结婚。但是结婚几年后,厌烦了婚姻生活的董某便有了第三者。2004年6月,董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在庭审中,郝某的代理律师向法庭提交一份委托私人侦探偷拍制作的光盘资料,以证明董某具有“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原告董某的代理律师对此证据的合法性提出了异议。

法院认为董某作为有配偶者,又与他人同居,不具有法律规定值得保护的合法权益。本案后经法院主持调解离婚,董某在财产分割上对无过错方郝某进行了适当补偿。

法官析案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第七十条第三款规定,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效力。本案中,录像虽然涉及到第三者的隐私权,但其制作的目的并非是为了侵害第三者的隐私权,而是为了保护更优先的配偶权,涉及他人稳私是迫不得已,不得不采用隐蔽行为获得,因此该偷拍录像并未侵害他方的合法权益。虽然郝某委托私人侦探偷拍董某及第三者的行为不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合法取得证据的方式,但因为取得证据的时候不是在诉讼过程中,并且经过审查和鉴定,偷拍录像并没有经过剪辑、拼凑、篡改和臆造,不是以违背善良风俗的手段或者方法取得,故法院认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可以作为认定案情事实的依据。

4.追款时间宝贵,过了时效难追回

关键词

保护民事权利/诉讼时效二年/丧失公力救济权

基本案情

2000年5月至9月间杨某多次从金某处购买鱼饲料,在支付部分款项之后,余款10068元一直未付。在金某的多次催要下,杨某出具了欠条一份,双方口头约定于2000年底付清。到期后,杨某以饲料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给付余款,金某在催要无果的情况下于2005年1月份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金某的追款行为已超过诉讼时效,故依法驳回了金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析案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二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如果超过这个时效提起诉讼,法院虽然可以受理,但其诉讼请求依法判断驳回,丧失胜诉权。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付款期限为2000年底的口头约定均予认可,杨某到期不履行,金某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已受到侵害。因此,若无特殊原因,金某应至迟于2002年底起诉,而金某于2005年初才向法院提起诉讼,且未提供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相应证据,显属超过诉讼时效,丧失了公力救济权,除非对方当事人明确表示自愿履行,否则无法再追回余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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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的期间包括:

1.短期诉讼时效。如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产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就海上货物运转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

2.长期诉讼时效。如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涉外合同诉讼时效期间为4年,等等。

5.还给别人的钱,时效之外也无权索要

关键词

法定期间/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诉讼时效

基本案情

刘某和黄某曾是中学同学,平时关系较好。1999年6月,黄某因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向刘某借款20000元,并出了借条,约定一个月内还款。但是后来黄某一直未还款,而刘某碍于面子也没向黄某要。直到2004年12月,刘某因装修房子需要用钱,而向黄某讨要,黄某还了刘某5000元。后来,刘某再向黄某讨要余款,黄某就以其债务已过诉讼时效为由,不再还了,还让刘某把上一次的5000元钱还给自己。请问,这5000元钱刘某应不应该还给黄某?

律师说法

本案涉及到诉讼时效的问题。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权利的法律制度。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而一旦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则权利人不再享有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也就是说,诉讼时效届满后,实体权利本身并不因此而消除,只是该权利失去了国家强制力的保护,而成为一种自然权利,此时,若义务人自动履行义务的,则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权利人有受领权且受法律保护。所以,刘某无须返还,但刘某也不能通过法律途径讨要余款。

6.所出证据不客观,虽经鉴定也无效

关键词

证据/客观性/合法性

基本案情

在尹某为某公司代理诉讼案件期间,曾向某公司借款6000元,并出具了一份欠条。到了还款时间,该公司未收到还款,便向尹某催要,而尹某则表示已经还款,为此双方诉至法院。

在庭审中,尹某出具了具有该公司法人代表签名的收条,证明欠款已还。且经鉴定,该收条所签笔迹的确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所写。但该收条并不完整,只是一张纸上的一小部分,除签名是法定代表人所写外,其余均为尹某所写。最终,法院认为尹某所出示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已还款,责令在三天之内还清款项。

法官析案

鉴定结论是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根据所提供的案件材料,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分析后作出的结论,一般来说,鉴定结论具有较高的证明力,但其能否作为定案的依据,还要考虑其客观性、合法性。

证据的客观性指证据本身必须是客观的、真实的,而不是想象的、捏造的。尹某出示的收条是整张纸撕下的一小部分,除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外,其余均是尹某所写,不能排除合理的怀疑,客观性无法认定。

证据的合法性指证据必须按法定程序收集和提供,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尹某曾代理过该公司的诉讼案件,作为律师其有便利条件获取载有法定代表人签名的资料,其提供的收条不排除有伪造的嫌疑,合法性无法认定。

该条收在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上都存在着合理怀疑,所以虽经鉴定结论认定,仍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7.提供证据有门道,无效证据帮倒忙

关键词

有利害关系的人出具的证言/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核对原件的复印件/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基本案情

2005年,赵女士因购车向马先生借款1万元一直未还。后马先生向赵女士索要欠款,赵女士推托不还被马先生起诉至法院。庭审中,赵女士承认确有借款一事,但称她已把欠款还给马先生,对此事自己的姐姐可以作证。最终,法院判决赵女士归还马先生1万元。

法官析案

依据法律规定,与一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赵女士虽然提供了证人,但该证人是其姐姐,出具的证言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赵女士已归还马先生欠款。所以,法院认定赵女士仍欠马先生1万元并应予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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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以下五种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情事实的依据,需要有其他相关证据佐证才能被接纳。

1.未成年人所作部分证言

不是所有未成年人所作的证言都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而是与未成年人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才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有利害关系的人出具的证言

这里的利害关系人不仅指与一方当事入存在利害关系,还包括与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二者都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3.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如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交录音带证据,但其中关键词听不清楚,即属此类。录音属于合法视听证据,但由于听不清楚,存有疑点,因而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4.不能核对原件的复印件

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怍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如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的字迹清晰的合同文书复印件,但该合同文书的原件丢失,且对方当事人不予承认。

5.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不是所有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都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才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在下列情况下,当事人提供的证人,法院可以允许其不出庭作证:

(1)当事人在行政程序或庭前证据交换中对证人证言无异议的。

(2)证人因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3)证人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无法出庭的。

(4)证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无法出庭的。

(5)证人因其他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

8.原告虽已撤诉,法院仍需处理反诉

关键词

反诉/原诉/两个独立的诉讼

基本案情

汪先生与姜先生原是生意上的伙伴,后因为生意上的纠纷,汪先生将姜先生告上了法庭,要求姜先生归还曾向自己借的2万元钱并支付利息。但姜先生向法院提出反诉表明自己已经还清款项,且还超过了应支付的份额,并要求汪先生返还。后来,汪先生打算撤回起诉,同时希望姜先生也撤回。但姜先生不依,希望寻求法律途径解决。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这起案子还会继续审理吗?

律师支招

姜先生有权要求案件继续审理。

反诉是在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后,被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独立的反请求。

反诉提出的请求,是与原诉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者同一事实根据,其目的在于抵消或并吞原告的诉讼请求,或使原告的权利失去作用,请求法院最终确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反诉与原告之诉是两个独立的诉讼,在原告撤回起诉的情况下,不影响法院对反诉的审理,被告有权要求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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