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官子弟生长在优裕环境之中,虽也不乏博学强干之才,但多数难免纨绔骄纵之嫌。当他们担任官职时,其才能是否胜任令人怀疑,又往往借父兄权势胡作非为,也容易引起其他官员的攀援交结,最终危害吏治,助长腐败。
唐玄宗开元年间曾规定:高官子弟年少未经事任者,不得任亲民县官。以后又规定在京的常参官子弟不许在远处任州县官,只能在京师或近京地区任职,以防其为非作歹。
北宋初期,皇帝在殿试举人时往往对现任高级官员的子弟实行抑制,即便他们取得较高的名次,也经常被排在其他士人后面。同时,对现任高级官员子弟出官任职也作了相应的限制。史称:国初“父兄在两府,则子弟未居要职,以示天下至公”,“以示灭私恩也”。《长编》卷三百七十七,元祐元年五月庚申。自宋真宗大开荫补之门后,官僚子弟通过恩荫入仕者日益增多。仁宗时,高官子弟往往占据馆阁要职,引起人们非议。为此,朝廷下诏:“自今见任、前任两府及大两省以上官,不得陈乞子弟亲戚馆职并读书之类”《宋会要辑稿》职官一八之五二。。还规定三司使副的子弟“更不令勾当在京钱谷场务”《宋会要辑稿》职官二七之四五。,宰执子弟不得参与大政。
但是,哲宗即位初年,垂帘听政的宣仁太后宣称“执政之亲,无回避之理”。于是,执政大臣纷纷把自己的子弟安排进在京各寺清要之阙,形成“子弟亲戚,布满要津”的局面。《长编》卷四百十三,元祐三年八月辛丑。元祐三年,朝廷不得不下诏重申:执政官子孙不得任繁难要官。《朝野杂记》甲集卷六《执政子孙任祠官》。徽宗朝,蔡京专权,不但父、子同政,而且其儿孙、亲戚十几人都被授予朝廷要职。其他大臣也纷纷效仿,成为宋朝高官子弟任用最滥的时期。
秦桧当国时,虽未敢效法蔡京父子同政的做法,但其子孙仍占取进士高科,担任侍从要职。高宗末年,执政大臣鉴于秦桧之失,开始为子弟请求回避。从此,“大臣为子弟避嫌丐罢者相继,遂以为例”《宋宰辅编年录》卷十六。。
宋孝宗淳熙七年(1180年),诏令吏部修立条法。新修的条法规定:现任宰执、台谏官子孙不得担任任何有实权的差遣,必须按资序差注岳庙或宫观闲职;而且即便是注授这类闲职,也不得注授该回避的地区或有亲戚任职之处。只有“宰执罢政,台谏改除”以后,其子孙才能重新担任原来的同等职务。《宋会要辑稿》职官八之四二。这项制度一直沿用到南宋末年。如理宗时,吕午之子吕沆被授以台州黄岩县主簿,当吕午被任为监察御史时,吕沆便“依条改监西京中京中岳庙”[宋]吕午《左史谏草》附《监簿吕公家传》,台北商务印书馆“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二、宋朝的监察与司法回避
在宋朝,御史和谏官是皇帝的耳目,职任“号为雄峻”。为保障台谏有效地监察宰执大臣,宰执成为选任御史时回避的首要对象。宋制规定:宰相、执政的亲属,不论关系亲疏,都不能充任御史人选。凡新的宰执上任,若“有亲戚及尝被荐引者见为台臣,则皆他徙”《容斋三笔》卷十四《亲除谏官》。。靖康元年(1126年)四月,钦宗又下诏强调:“台谏者,天子耳目之臣,宰执不当荐举。”《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之五六。宋朝有很多台谏官因避执政亲嫌而罢任的事例,都是皇帝为了制约大臣而采取的制衡措施。
为了防止御史台长官与其属官结党营私,宋朝还制订了御史台内部避亲嫌法。其法规定:凡新的御史台长官上任,其属官中与新长官有亲嫌者,必须上疏请求另改差遣。
此外,由于“台谏官事相连,同在言路有嫌”,所以有亲戚关系者也不许同时出任台谏官。如靖康元年五月,新除授的右正言许景衡是御史中丞陈过庭的堂妹夫,陈过庭请求回避,宋钦宗改许景衡为太常少卿。《宋会要辑稿》职官六三之一一。
为了保证封驳官有效地行使职权,在选任上也制订了相应的回避法。宋制规定:“父子兄弟及亲近之在两府者,与侍从执政之官,必相回避。”《东轩笔录》卷五。如庆历五年(1045年),宋庠出任参知政事,知制诰宋祁是宋庠的弟弟,上疏请求回避,仁宗下诏改任宋祁为翰林侍读学士。《宋会要辑稿》职官六三之二。隆兴二年(1164年),王之望出任参知政事,给事中吴芾因与王之望联姻,请求回避,宋孝宗下诏改任吴芾为吏部侍郎。《宋会要辑稿》职官六三之一四、一五。
北宋后期至南宋,封驳官与本省官也必须避亲嫌:“门下侍郎亲,则不除给事中;中书侍郎亲,则不除舍人。”[宋]叶梦得《石林燕语》卷四,台北新兴书局“笔记小说大观”本。
伴随着两宋时期地方监察制度的发展,监司任用中的回避制度也日趋完备。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监司与所辖地区的知州、通判、知县、县令等之间的亲嫌回避。监司与所辖地区的知州、通判、知县、县令之间是监察与被监察的关系,为了保证监司能行之有效地监察地方官员,宋代制定了监司人选与所辖区官员之间亲嫌回避的制度。如太宗时,范知古出任河北路转运使,河北路的怀州推官陈彭年与范知古有亲嫌,被朝廷改任为泽州推官。《宋史》卷二百八十七《陈彭年传》。
第二,同路监司官之间的亲嫌回避。为了使监司之间能够行之有效地实施互察,避免结党营私,朝廷制定了同路监司(如转运使副、提点刑狱、提举常平、提举茶盐公事等官)之间亲嫌回避制度。回避的具体办法一般是与其他路监司对移差遣,或者改任他职。如英宗治平四年(1067年),权提点京西路刑狱公事陈安石与权提点河东路刑狱公事毋沆对易差遣,“以安石避亲故也”《宋会要辑稿》职官六三之四。。
第三,同路监司官与帅司官之间的亲嫌回避。南宋时期,同路监司与帅司不仅都有监察本路州县官的职能,而且监司与帅司之间还要互相监察。为了防止监司与帅司之间相互勾结,朝廷规定了监司与帅司之间的亲嫌回避制度。如乾道六年(1170年),福建路提点刑狱公事吴龟年上疏说:“新除本路帅臣薛良朋系龟年妻之叔父,虽于服属稍疏,缘职事相关,切虑合该回避。”《宋会要辑稿》职官六三之一五。诏改吴龟年为江南西路计度转运副使。
第四,监司属官与所辖区各州县属官之间的亲嫌回避。由于监司属官与所辖区各州县属官之间有密切的职事联系,朝廷也制定了相关的亲嫌回避法规。如:转运司账计官与诸州造账官,提点刑狱检法官与知州、通判、签判、幕职官、司理司法参军之间须避亲嫌。如果“诸州推法司与提点刑狱吏人有系亲戚而不陈乞回避者,杖一百”《庆元条法事类》卷八《职制门五·亲嫌》。。
第五,监司属官与同路诸司官之间的亲嫌回避。宋朝监司属官与同路诸官之间也有互察关系,因此也要避亲嫌。其法规定:“诸经略安抚、监司属官与本路逐司官系亲嫌者,并回避。”《庆元条法事类》卷八《职制门五·亲嫌》。
此外,王安石变法时期,司农寺负责诸路提举常平官的考课。为了防止营私舞弊,判司农寺差遣与监司中的提举常平官也要避亲嫌。如熙宁六年(1073)七月,权发遣夔州路转运判官曾阜被罢去兼任的提举常平官职务,“以判司农寺曾布亲嫌故也”《长编》卷二百四十六,熙宁六年八月戊寅。。
司法腐败是最严重的腐败。在法律审判中,所谓回避制度是指法律规定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特殊关系的审判人员,不得参加该案审判活动的一项诉讼制度。
为了避免人情关系对司法工作的干扰,唐朝建立了法官回避制度。如主审法官与被告有“亲属、仇嫌”关系,要求主审官回避,以防止司法人员因个人感情、恩怨、利害或成见等因素而先入为主或徇私舞弊,以利于公平合理地办理案件。
宋承唐制,不仅规定了司法人员的回避制度,而且在唐朝法律规定的基础上作了许多重要的补充,使宋朝司法人员的回避制度更加严格和完善。不但犯人和法官之间实行亲属回避制,而且主办同一案件的法官之间、主持初审和复审同一案子的前后官员之间都不能任用有亲戚关系的官员。参见《庆元条法事类》卷八《职制门五·亲嫌》。
依据有关法令的规定,宋朝司法人员回避的范围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鞫狱官(审判人员)与被鞫人(被告)有亲属关系,包括内亲在五服者、外亲在大功以上者。如果鞫狱官与被鞫人有亲属关系,审理案件时就可能发生偏袒被鞫人的现象,所以这种情况应当回避。
二是鞫狱官与被鞫人有故旧关系。包括授业师、原长官和原部属以及同年同科及第的官员,必须回避。
三是鞫狱官与被鞫人有仇隙。审判人员与被告人员有某种仇恨或关系不睦者,应当回避。以上见《宋刑统》卷二十九《断狱律》。
四是籍贯回避。司法人员不得主持或参与原籍所在地的案件审理。
五是起诉人和缉捕人也应回避。宋朝规定,凡是按发的犯罪案,按发官必须申报上级机构,另外选差与按发官同级的其他机构官员审理本案,按发官本人必须回避。
六是司法官内部的回避。为了防止审判活动中官官相护的弊端,宋朝还规定了司法官之间的回避制度。其中包括:上下级之间的回避,如诸职事相干或统摄有亲戚者,必须回避;同级之间的回避,如录问、检法与鞫狱,若检法与录问官吏有亲嫌者,必须回避;犯人翻异,须别推时,后审法官与前审法官有亲嫌关系者,也必须回避。
从这些内容可知,宋朝司法回避制度之严密和具体,是历朝所没有的,对于防止舞弊、减少冤案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回避制度对宋朝吏治的影响
宋朝回避制度的发展和完备,不仅有助于加强和巩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而且对防止官员以权谋私和澄清吏治也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首先,回避制度可以防止官员之间利用亲戚关系结党营私,组成私利集团,加强了朝廷对整个官僚队伍的掌控和管理。
乡贯回避保证了朝廷对地方人事的绝对控制,也在一定程度上杜绝了官员在本地任职时“利于殖产营私,应副亲识,干求请托,一切用情”《系年要录》卷五十一,绍兴二年二月庚辰。的弊病。禁止官员在有田产的地区任职,则可以限制他们徇私害公、鱼肉百姓。通过这些限制,有助于保持官僚队伍的相对廉洁。
同时,回避制度的运用也使得官员们在仕宦生涯中辗转各地,了解风俗人情,增加社会实践经验,提高治理政务能力。所以,这项制度也被明、清各朝所继承。
在宋朝,回避制度执行得比较认真的时期,往往是政治比较清明的时期;相反,凡是回避制度遭到破坏的时期,常常是政治昏暗的时期。以仁宗朝为例,这一时期官员自觉请求回避亲嫌的事例很多,有关避亲范围的法令也是在此时颁行的,因此常被后世君主作为楷模称颂。神宗厉行改革,他在位期间也是回避制度实行得比较严格的时期。史称:“煕丰致治之际,持之尤严。”《宋会要辑稿》职官六三之九。主持变法的王安石出任参知政事时,其亲家吴充便以亲嫌罢去谏官之职。他的儿子王雱虽系进士出身,也严守执政之子“不可预事”的原则而不予重用。
《宋史》卷三百二十七《王安石传》。因此,煕丰年间的吏治是较为清明的。
蔡京、秦桧专权时期,政治黑暗,丧权辱国。他们“父子亲党,环列要津”《系年要录》卷一百六十六,绍兴二十四年三月辛酉。,因而也是回避制度遭到破坏的时期。
孝宗朝是南宋政治较为清明的时期。这一时期在地区回避制度和现任高级官员子弟的任用限制方面都取得了新的进展,使宋朝回避制度最终趋于完备。体现了官僚政治的日益成熟,抑制了官场的腐败行为。
值得一提的是,宋朝的名臣贤相往往能够自觉遵守回避法则,一般官员也形成了自觉回避的意识和习惯,在某些时期几乎成为一种良好的传统。可见,回避制度已经成为宋朝政治制度和政治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内容,对于澄清吏治,保证赵宋王朝的长治久安发挥了十分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