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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导论

英国历史学家阿克顿勋爵在200多年前已指出:“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作为国家权力中比较积极、比较活跃的部分,行政权力特别需要监督、约束和规范。监督行政权力或救济公民权利是行政管理研究的永恒主题,也是行政管理实践的重要内容。古今中外的行政管理实践者和研究者已设计、执行、分析了多种多样的行政监督制度或行政救济制度。本书要分析其中的一种制度,即申诉专员制度。

一、选题的原因和意义

1、选题的原因

(1)纠防不当行政的迫切需要

不当行政(maladministration),又称失当行政、失当行政行为,或不良行政,是指失当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学术界和实务界对这个概念存在争议。我国学术界在行政诉讼立法过程以及行政诉讼法颁布后对行政诉讼法进行的阐释中,将失当行政行为作为与违法行政行为相对应的一个概念予以分析和研究。行政法学者张尚鷟认为,失当行政行为是违反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行为,是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作出的不适当、不合理的行为[1]。《香港申诉专员条例》把失当行政解释为“行政欠效率、拙劣或不妥善”。从表现形式上看,行政失当行为是与合法行政行为、违法行政行为相区别的一种行为。日本行政法认为,不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行为虽不违反法令,但或是违反内部规则(训令、通知等),或是判断有错误,与违法行政行为一道构成有瑕疵的行政行为[2]。英国第二任行政监察专员区分了两种广泛的行政失当类型。第一种是程序性;第二种是指虽然程序正确,但是做出了一个理性的人明显不会作出的决定。[3]这就是说,行政失当或不良行政既包括行政行为的结果合法但不当,也包括行政决定做出过程中的不当。

不当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不当具体行政行为。不当具体行政行为是一个法律概念,因为我国法律对其进行了明确规定。《行政复议法》第一条规定,“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它与违法具体行政行为并列成为有瑕疵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解释这一概念,学术界对不当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界定存在差异。关保英认为,不当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当性主要表现为行为目的的偏离、行为内容的难以实现、行为依据不准确、行为方式不恰当、行为对象不能承受、执法工具不规范、行为过分关注程序等。[4]

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行政行为,失当行政或不当行政也不同程度地、较长时期地存在于我国内地。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了各级政府工作中存在不少缺点:如政府职能转变滞后,一些工作落实不够,办事效率不高,形式主义、做表面文章的现象还比较突出,一些政府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奢侈浪费,甚至贪污腐败,等等。这些问题中的大部分与行政失当或不良行政有关。[5]温家宝总理在2010年8月27日召开的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上指出,支持新闻媒体对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进行曝光。2010年11月8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指出,上级行政机关要切实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及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

这些失当行政行为与违法行政行为一样,也会侵害公民的利益,也会使公民遭受不公平待遇。正如王名扬指出,“行政机关侵害公民利益的行为不限于违法的行为。各种行政管理不良的行为同样可以侵害公民的利益。例如行政机关的官僚主义作风,拖拉推诿恶习,不负责任的言行等,都可以对公民的利益造成直接的损害。”[6]事实上,在我国内地,行政不良行为侵犯公民权益的案件频频见诸新闻媒体。如“麻旦旦”案、“孙志刚”案、“夫妻看黄碟”案、“上海钓鱼执法”案等等。因此,监督失当行政行为,已成为我国一个重要而现实的紧迫问题。

内地虽然对这个问题采取了多种措施,如建立和实施效能投诉制度、效能监察制度(政府绩效管理监察制度)、行政复议制度和行政信访制度,但其效果不够明显。为了更加有效地解决问题,一个便利的方法是引进、吸收、转化其他国家和地区在这方面的经验。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为了纠防失当行政,已经建立和实施了一种特殊的制度,即申诉专员制度。1989年,香港也建立了申诉专员制度。基于内在共性因素的考虑,我们认为,内地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申诉专员制度来提高解决这个问题的成功率。这种借鉴的一个不可缺少的对象就是香港申诉专员制度,因为香港与内地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而要借鉴香港申诉专员制度,就要对其进行系统和深入的研究。只有了解它的产生与发展过程,解释它的产生与变迁原因,熟悉它的制度规程安排,掌握它的运行机制,才能自觉地借鉴香港申诉专员制度。

由此可见,研究香港申诉专员制度是纠防失当行政的迫切需要。

(2)研究行政发展的必然要求

研究行政发展(Administration Development)的学科可以称为发展行政或发展行政学(Development Administration)。这只是对行政发展和发展行政的关系的多种认识中的一种。[7]在发展行政学创始人里格斯(Fred W.Riggs)看来,行政发展只是发展行政学的一个研究对象。学术界对行政发展的内涵也未形成一致的认识。有的学者从过程的角度来认识行政发展,认为:“行政发展是指各国政府为满足本国社会发展的需要而采用科学方法,变革与健全行政体制及制度,调整行政活动方式和行政关系,提高行政效能,以促进本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各领域协调共进的行政活动过程。”[8]有的学者从过程和结果相结合的角度来认识行政发展,认为:“行政发展就是行政主体(政府)通过一定的方法和途径,创造、维持和加强行政能力,改变原有的传统的行政系统及其运行状态,使其沿着预定目标取向发展到更高一级形态。”[9]有的学者从描述性和目的性两个角度来认识行政发展,认为:“作为描述性概念的政府发展把政府发展理解为一个单一的或一组的过程;作为目的性概念的政府发展把政府发展设想为达到某个目标的运动。”[10]。这些概念的一个共同内容是行政改革是行政发展的手段和途径,行政发展是行政改革的目标与方向。

从发展行政学的角度看,香港申诉专员制度的建立、发展和绩效都是一种行政发展。就香港申诉专员制度的建立而言,申诉专员制度在香港建立是香港行政改革与发展的结果。维克因斯认为,“这个职位的建立只好在香港的政治觉醒和更负责与顾客导向的公共服务要求的背景中被认识。”[11]就申诉专员制度的改革与发展而言,它也是香港行政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和一个亮点。斯科特认为,“申诉专员制度经常被看成行政改革的一个重要的要素。”[12]就香港申诉专员制度的绩效而言,它显然是一种行政发展。香港申诉专员制度促进了香港行政的发展。这种效果具体表现在:它促使了香港的行政改革,增强能力,提高了香港的行政效率,更新观念,改造了香港的行政技术,改进了香港的公共服务质量,促进了香港的行政公平,再造了香港的行政程序,提出建议,提高了香港行政的民主化程度,改善了香港的公共管理。总之,这些发展既有组织层面的发展,又有技术层面的发展,还有价值层面的发展。这些发展都是行政发展研究或发展行政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内容。所以,为了丰富发展行政学研究主题,健全发展行政学的内容体系,必须研究香港申诉专员制度。

2、选题的意义

(1)香港申诉专员制度研究具有理论意义

制度对任何一个国家或其他组织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制度研究已经处于当代政治科学理论的中心地位”。[13]与政治科学有着天然联系的行政学也把制度研究作为其主要内容。作为一种制度,申诉专员(含香港申诉专员)应是行政学重要研究对象和研究内容。但由于内地行政学界长期以来对申诉专员制度(含香港申诉专员制度)研究的忽视,所以目前内地的行政学和发展行政学中只有少量的、片面的申诉专员制度内容。[14]因此,研究香港申诉专员制度也是对填补和加强行政学和发展行政学的空白和薄弱之处的一种努力。

从行政学来看,申诉专员制度是一种行政监督制度。研究香港申诉专员制度的一个必要前提是阐述申诉专员制度的基本理论。研究香港申诉专员制度需要揭示申诉专员制度的内涵,划分申诉专员的类型,追溯它的产生过程,解释它生成和变迁的原因,形成一定的因果规律,剖析它的要素,分析它的功能。这些研究内容和成果必将丰富行政学的行政监督知识体系。

从发展行政学来看,香港申诉专员制度的建立是一种行政发展。研究香港申诉专员制度必须回答以下问题:申诉专员制度在世界范围内如何发展?香港为何和怎样建立申诉专员制度?香港申诉专员制度为何和如何变迁?香港申诉专员制度为何和如何影响香港的行政发展?香港申诉专员制度能够给内地的行政效能投诉制度、行政复议制度和行政效能制度的改革和发展带来哪些启示?

等等。要得出这些问题的答案,就得建立理论概念,建构理论模型,运用理论方法,陈述理论命题。这些研究内容和研究成果也必将丰富发展行政学的内容体系。

以上理论意义和下文即将阐述的实践意义的实现是具有可行性的,或者说作者研究香港申诉专员制度是可行的。这种可行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作者拥有比较翔实的香港申诉专员制度资料,如所有的香港申诉专员公署的《年报》、《申报》。这些资料为研究香港申诉专员制度提供了良好的基础。其次,作者具有一定的对香港申诉专员制度的感性接触。2007年7月10日一15日,作者亲自到香港申诉专员公署参观访问,观察和体验香港申诉专员制度的运行,并当面与申诉专员公署的职员交流,倾听他们对申诉专员制度的观点。这使作者对香港申诉专员制度有了较多的感性认识,也使作者掌握了较多的第一手资料。

最后,作者享有比较扎实的法律知识和比较丰富的法律经验。作者曾是一名专职律师,目前是兼职律师。香港申诉专员制度的主要内容是《香港申诉专员条例》,因而香港申诉专员制度主要是一种行政法律制度。这又增加了作者研究香港申诉专员制度的优势。

(2)香港申诉专员制度研究具有实践意义

第一,研究香港申诉专员制度有助于科学发展观的落实,实现以人为本。以人为本,就是要把人民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满足人们的多方面需求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就其实质而言,香港申诉专员制度是一个人权工具。这个制度为香港公民提供了一个伸张冤屈、抒发不满、抚慰情感的渠道。香港申诉专员制度的主体(即香港申诉专员)的使命之一是处理和解决公民的不满。它的角色或职能之一是保障人权。在香港申诉专员制度的运行中,香港申诉专员公署为公民提供便利、专业、满意的服务。因此,香港申诉专员制度具有明显的以人为本的性质。研究香港申诉专员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是研究香港申诉专员制度实现以人为本的成功经验。内地引进、消化、吸收、转化这些经验,必将有助于内地各级政府实现以人为本。实现了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就会得到较好的落实,因为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2007年6月25日,胡锦涛在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发表重要讲话时指出,“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必须更加自觉地把以人为本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核心立场”。

第二,研究香港申诉专员制度有利于促进内地行政公平,构建和谐社会。香港申诉专员的另一个使命是促进行政公平。它的理想是确保香港的公共行政公平。为了实现这个使命和理想,香港申诉专员把确保官僚习性不会影响行政公平确定为自己的一个重要职能。香港申诉专员主动地履行这个职能,有效地调查和处理行政失当,维护了香港的行政公平。研究香港申诉专员制度,必须研究它促进行政公平的有益做法。内地引进、消化、吸收、转化这些做法,必将有助于内地实现行政公平。实现行政公平无疑有益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就是公平正义。胡锦涛同志于2005年2月19日在中共中央举办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讲话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行政公平是公平的组成部分,是其他社会公平的重要保障。

第三,研究香港申诉专员制度有益于改进内地行政问责,建设法治政府。建设法治政府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加强行政监督和问责。《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指出,“监察部门要全面履行法定职责,积极推进行政问责和政府绩效管理监察”。香港申诉专员制度不仅是水平问责机制,也是垂直问责机制。香港申诉专员的理想之一是确保香港的公共行政问责开明。研究香港申诉专员制度,应该分析香港申诉专员制度与香港公共行政问责之间的因果关系,应该归纳香港申诉专员在确保香港公共行政的成功做法。内地引进、消化、吸收、转化这些做法,必将有助于改进内地的行政问责制度建设,改善内地行政问责的效果。

第四,研究香港申诉专员制度有助于健全内地绩效管理,打造绩效政府。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推进政府绩效管理”。绩效申诉或绩效投诉是政府绩效管理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是政府绩效沟通的应有内容。绩效投诉或效能投诉是一种重要的绩效反馈制度,是发现绩效问题的重要渠道,是改善政府绩效的压力和动力。香港申诉专员制度在某种意义上说是一种绩效投诉制度,因为香港申诉专员的一个重要职责是依据公民的投诉调查和研判行政行为,并提出改善行政行为的建议。研究香港申诉专员制度应该分析和归纳香港申诉专员调查公民投诉和提出绩效提升建议的制度和机制。内地引进、消化、吸收、转化这些制度和机制,必将有助于健全内地的政府绩效管理,改善内地效能投诉制度。

二、文献综述

1、香港关于香港申诉专员制度的研究综述

从英文文献看,研究香港申诉专员制度的人员主要是香港学者。只有少量的香港申诉专员制度研究的英文文献不是由香港学者完成的,比如摩根的《香港申诉专员的价值:一个比较的视角》[15]和迈因纳斯的《香港政府与政治》[16]。从英文的文献来看,较早研究香港申诉专员制度的一个文献是1969年国际司法组织香港分会发表的一个研究报告,即《香港建立申诉专员公署的可行性报告》(Report on the Feasibility of Instituting the Office of Ombudsman in Hong Kong.HongKong:Hong Kong branch of JUSTICE,1969)。从1989年香港申诉专员制度建立后到20世纪90年代末,出现了一股香港学者研究香港申诉制度的小高潮。在这段时间内,大约发表了10篇研究香港申诉专员制度的论文。但进入21世纪以来,香港学者研究香港申诉专员制度的热情似乎在减退。从2000年到2007年这八年的时间中,只有几份研究香港申诉专员制度的英文文献。从香港申诉专员制度的研究成果来看,比较有名、多产的学者有戴维·克拉克(DividClark)、库瑞(Cooray,M.J.A.)和斯科特(Ian Scott)。包括这三位内在的香港学者对香港申诉专员制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

(1)香港申诉专员制度的演变

所有研究香港申诉专员制度的文献都会或多或少涉及香港申诉专员制度的起源与发展。比如,斯科特的《香港》一文对与香港申诉专员制度起源有关的《建立香港申诉专员公署的可行性报告》进行分析。[17]戴维·克拉克的《走向一个更加开放的公共行政》对与香港申诉专员制度建立有关的香港1986年绿皮书进行了介绍与分析。[18]斯科特的《改革申诉专员:香港行政事务申诉专员的发展》从改革背景、改革过程和改革建议等方面对1994年申诉专员制度的改革作了较为详细的分析。[19]库瑞的《香港申诉专员:第一个十年》分析香港申诉专员制度的宪法和法律制度背景、香港申诉专员制度的到来、香港申诉专员的加强、香港的第一个申诉专员和香港的第二个申诉专员。[20]艾丽丝·泰的《香港社会和经济环境的影响和申诉专员工作的作用》主要分析与香港申诉专员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有关的社会和政治环境。[21]魏克因斯的《趋向一个责任和质量的香港公共行政:通过申诉专员救济行政冤屈》论文的第二部分“香港责任和质量行政观念的兴起”从政治民主化和公开、责任的公共行政的出现、作为服务质量改革的公共部门改革、公众政治意识、处理行政冤屈的现存制度等方面分析香港申诉专员制度的产生背景。[22]

(2)香港申诉专员制度的安排

所有研究香港申诉专员制度的文献都会或多或少涉及香港申诉专员制度的安排。比如,克拉克的《行政事务申诉专员条例》从任命、管辖范围、调查权力、调查结果等层面描述了香港申诉专员制度。[23]Chan,J.的《香港行政申诉系统》详细地分析了《香港申诉专员条例》的第七条、第二条和第十条,深入地解释了与香港申诉专员制度有关的行政功能、行政失当等术语。[24]

(2)香港申诉专员制度的比较

库瑞的《亚洲的申诉专员:香港和斯里兰卡的案例研究》从可见性、公正与独立、能力、职权范围、调查权力、运作规模、产出速度、救济行动等十几个方面对香港的申诉专员和斯里兰卡的申诉专员进行比较。[25]周柏均的研究报告《选定地方申诉专员制度的职权范围》(香港立法会秘书处资料研究及图书馆服务部,2006年)对英国、新西兰、加拿大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省、澳洲的申诉专员进行了职权范围(包括申诉委任程序、受调查的事宜、受调查的机构、不列入职权范围的事宜、调查权力)的比较。

(3)香港申诉专员制度的评估

李曼凯特的《香港申诉专员公署:从基层官僚、公众和立法会议员的角度的评估》从基层官僚、公众、立法会议员等三个角度,构建一个理论框架(包含独立、可进入、公众意识、帮助能力和有效救济等评估标准)对香港申诉专员制度进行评估,并得出结论:申诉专员通过它的建议,改善过香港许多部门的惯例、程序和政策。[26]库瑞的《香港申诉专员:第一个十年》对第二个申诉专员的绩效进行评估。魏克因斯的《趋向一个责任和质量的香港公共行政:通过申诉专员救济行政冤屈》的第四部分根据处理的行政投诉评估申诉专员的有效性。秦的《香港申诉专员与人权法案》从独立、管辖范围、可进入性、调查权力、要求纠正行为的权力、宣传和资源等方面对香港申诉专员制度进行评估。[27]克拉克的《行政事务申诉专员条例》从任命、管辖范围、调查权力、对申诉专员的复核评价了1988年的香港申诉专员制度。他得出的一个结论是申诉专员的权力事实上相当有限。[28]斯科特的《香港公共行政》的第十一章“权利、投诉与救济”从正直、公正、管辖范围、自主性、公众认知等方面评估了香港申诉专员。[29]

2、内地关于香港申诉专员制度的研究综述

内地较早介绍香港申诉专员制度的文献是李昌道的《香港法制见闻(三)(四)》[30]、梁子诫的《香港的行政申诉制度》[31]、徐克恩的《香港:独特的政制架构》[32]。但较早对香港申诉专员制度进行比较、解释和评价的内地学者则是深圳市法制研究所的钟晓瑜和武汉大学的林莉红教授。钟晓瑜于1996在《现代法学》第1期发表《大陆香港行政申诉制度比较》一文。而林莉红于1997年在《中外法学》第5期发表《香港的行政救济制度》一文。在这几位学者的引领下,从2000年以后,内地一些学者开始对香港申诉专员制度进行积极的研究,取得了初步的成果。在2011年1月30日通过中国期刊网检索,在题名中含有“香港申诉专员”的文献有9篇,在正文中含有“香港申诉专员”的文献有125篇。在后者中,期刊文献65篇,博士论文6篇,优秀硕士论文54篇。但至本书撰写之前,国内还没有一本研究香港申诉专员制度的著作,还没有产生较多、较好的研究香港申诉专员制度的论文。已有文献的主要焦点有以下五个。

(1)香港申诉专员制度的安排

内地关于香港申诉专员制度的研究文献都或多或少地介绍和描述它的制度安排。如胡锦光的《香港行政法》的第六章第二节“行政事务申诉专员”就对香港申诉专员制度安排作了比较具体的介绍。[33]张孝廷的《香港行政申诉制度研究》介绍和描述了香港申诉专员的组织架构和职责范围。[34]张学仁的《香港法概论》也简单介绍了《行政事务申诉专员条例》的部分内容,如申诉专员的权限、投诉条件、投诉和处理投诉的程序。[35]薛刚凌的《外国及港澳台行政诉讼制度》第六章“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诉讼制度”第三节“非司法监察形式(行政申诉机构)”对申诉专员的调查权、建议权、公开调查结论权、报告权等权力作了较为详细的介绍。[36]

(2)香港申诉专员制度的运行

内地的一些研究文献从多个角度来分析香港申诉专员制度的运行。厦门大学卓越教授的《政府绩效管理导论》等著作中的一些章节从审查权、调查权和建议权的行使来分析香港申诉专员制度的功能发挥。[37]朱孟明在《中国监察》2000年第2期发表的《香港申诉专员公署对香港新机场管理混乱问题实施调查》一文,从个案的角度来分析香港申诉专员制度的运作情况。范文曜、刘承波、席时桐在《中国高度教育研究》2004年第12期发表的《现代大学制度香港案例研究》中简要地介绍了香港申诉专员对教育投诉的调查情况。张孝廷的《香港行政申诉制度研究》从主导性和辅助性运行机制的角度来分析香港申诉专员制度的运行。主导性运行机制包括当值主任及接待人员计划、评审工作、调查工作和另类排解机制。辅助性运行机制包括事前做法: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事后做法:

重视事件的跟进和解决。张孝廷的《功利制度和制度公益——香港申诉专员制度研究》一文从公益保障的人员因素、权力因素和财务因素分析了香港申诉专员制度的运行模式。[38]习媛简要总结它的四个优越性,即其推行的调解服务具有特殊的优越性;其处理的投诉案件及申诉专员的态度;其有效性和权威性;具有一定的主动立案调查权。[39]

(3)香港申诉专员制度的比较

有的文献比较了香港申诉专员制度与大陆行政复议制度,如钟晓瑜的《大陆香港行政申诉制度比较》从行政申诉机构的设立和领导体制、行政申诉机构的职权与工作方式(调查权与建议权)、受案范围与管辖等方面比较两者的区别。

有的文献比较了香港申诉专员制度与大陆行政监察制度,如林莉红的《香港申诉专员制度的发展及对中国内地的启示》。她认为,香港申诉专员制度与内地行政监察制度有相似之处,如都具有监督行政的性质等。但香港申诉专员制度与内地行政监察制度具有更多的不同之处:第一,机构设置的性质不同;第二,范围和对象不同;第三,权力不同;第四,直接目的不同;第五,受理方式不同。[40]

还有文献把香港申诉专员制度与行政投诉制度等内地相关制度作了比较,如张孝廷的厦门大学硕士学位论文《香港行政申诉制度研究》、陈志勇的《香港与福建政府绩效申诉制度的发展和比较》[41]。陈志勇主要从工作依据、机构组成、机构职责、机构职权、工作程序、投诉结果等六个方面对香港申诉专员制度与福建效能投诉制度进行比较。

有的文献比较了香港申诉专员制度和大陆监所检察制度,如李志鹏、俞颖的论文《我国监狱受刑人权利保障救济的跟进与提升》[42]。

有的文献把香港的申诉专员与其他国家的申诉专员进行比较。陈宏彩的《行政监察专员制度比较研究》已选取瑞典、丹麦、芬兰、挪威、英国、法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行政监察专员制度,从主体、客体、行为三个方面,对监察专员的任职资格、政治与经济待遇、组织结构、运行机制、职责范围、权力及其限制等进行全面的比较研究。[43]

(4)香港申诉专员制度的评估

林莉红的《香港申诉专员制度介评》评价了香港申诉专员制度的运作效果,并分析了运作成功的原因。[44]陈志勇的《香港申诉专员公署绩效指标的构建与运用》围绕效率、效果、质量等绩效主题构建香港申诉专员公署的绩效指标,得出香港申诉专员公署是个高绩效组织的结论。[45]

(5)香港申诉专员制度的借鉴

有的文献论述香港申诉专员制度对内地行政监察制度的借鉴意义。这类文献有张孝廷的《香港行政申诉制度研究》、施惠玲的《香港申诉专员制度对内地行政监察改革的启示》和林莉红的《香港申诉专员制度的发展及对中国内地的启示》,等等。张孝廷的《香港行政申诉制度研究》从独立性问题、自身监督问题、知名度问题、处理投诉方法的创新问题等方面阐述香港申诉专员制度对内地行政监察的借鉴意义。施惠玲的《香港申诉专员制度对内地行政监察改革的启示》以香港申诉专员制度的基本特征为基点,较详细地提出内地行政监察改革的建议。[46]

有的文献论述香港申诉专员制度对内地效能投诉制度的借鉴意义。如张孝廷的《香港行政申诉制度研究》同样从独立性问题、自身监督问题、知名度问题、处理投诉方法的创新问题等方面阐述香港申诉专员制度对内地效能投诉制度的借鉴意义。陈志勇的《香港与福建政府绩效申诉制度的发展和比较》借鉴香港申诉专员制度提出改善福建效能投诉制度的几点建议。

有的文献论述香港申诉专员制度对内地行政监督制度的借鉴意义。这类文献有张孝廷在2007年第3期《湖北社会科学》发表的《香港行政申诉制度研究及对我国大陆行政监督制度的“泛考验”》。

有的文献论述香港申诉专员制度对内地信访制度的借鉴意义。如林莉红教授在《学习与探索》2006年第1期发表的《论信访的制度定位》一文和陈丹在《澳门理工学报》2007年第3期发表的《从“上访文化”透视中国信访制度》。这方面的文献,以硕士学位论文为多。如祝佳的《信访法治化研究》(长春理工大学硕士论文,2006年)、饶文婧的《论我国信访制度建构》(吉林大学硕士论文,2007年)、张君峰的《信访制度现代化的基本问题》(南京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07年)、王栖的《论我国信访制度的历史沿革、现状及其改革》(南昌大学硕士论文,2008年)、杨团团的《我国信访制度改革路径探析》(中国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09年)、周平立的《当代中国信访制度的反思与重构》(河北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10年)、徐灼的《论我国信访制度的完善》(广西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10年)等等。

有的文献论述香港申诉专员制度对内地行政申诉的借鉴意义。如肖金明的《香港行政法制的启示——香港法制行政的观察与联想》一文认为,借鉴香港行政申诉专员制度的实践经验,应进一步完善和发展的内地行政申诉制度。[47]再如,陈志勇的《香港申诉专员制度的发展与启示》也提出香港申诉专员制度对内地行政申诉的几点启示:行政申诉要有必要的改革、要有真正的独立性、要有足够的权威性,以及要有多方的合作。[48]刘华军在《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发表的《我国行政申诉制度建设的意义与路径选择》借鉴香港申诉专员制度,提出行政申诉的内容建设建议。

一言以蔽之,这些研究文献从不同的角度和侧面来研究香港申诉专员制度,如香港学者侧重对香港申诉专员制度的评估,内地学者侧重对香港申诉专员制度的借鉴。这些研究成果的同一性或相似性大于对立性、差异性。但这些文献都为进一步研究香港申诉专员制度提供了重要的基础,也为作者研究香港申诉专员制度提供了机会和方向,因为这些文献存在的缺欠正是作者要研究的重点。

就内地的研究成果来看,它们存在以下不足:缺乏对申诉专员制度进行理论探讨,没有运用或构建一种理论作为研究香港申诉专员制度的框架,没有运用或构建一种理论作为解释香港申诉专员制度的根据;对香港申诉专员制度的介绍和描述不够全面和深入,对香港申诉专员制度的解释和批判不足,缺乏对香港申诉专员制度的环境分析,缺乏对香港申诉专员公署与外部组织或个人的关系的分析,缺乏对多年来香港申诉专员制度运作结果的纵向对比,缺乏把香港申诉专员制度与香港其他的行政救济制度或行政监督制度进行横向比较,香港申诉专员制度与其他国家申诉专员制度的比较不够全面、深入;没有从借鉴香港申诉专员制度的角度提出内地应该建立申诉专员制度的建议,并全面深入地分析内地相关制度的改革,等等。

三、研究的理论依托与方法

1、研究的理论依托:历史制度主义

本论文以历史制度主义(historical institutionalism)作为理论依托。这种选择的直接动因是为了强化文章的理论支撑。“改革评价要想为研究者、决策者和管理者提供有益的结论,就必须是理论驱动的。没有一个理论的视角,评价者将无法以一种有意义的方式对改革进行归类并预测改革的影响”。[49]同样,研究和评价香港申诉专员制度也应该是理论驱动的。运用一种理论来研究香港申诉专员制度,可以增加文章的理论概念,丰富文章理论命题,提高文章的理论层次,增强文章的论证力度,提供有益的结论。现有研究成果缺乏理论性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研究人员没有运用一种理论工具来分析香港申诉专员制度而运用历史制度主义来研究香港申诉专员制度可以克服这一弱点。这种选择的深层原因是历史制度主义适合于香港申诉专员制度的研究,特别适合于香港申诉专员制度生成和变迁的研究。这是因为历史制度主义提出了与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和社会学制度主义不同的生成模式与变迁模式。这种选择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因为历史制度主义虽然是一种新的研究范式,但毕竟是在我们所熟悉的旧制度主义基础上进行继承与超越的。

(1)历史制度主义的特征

历史制度主义的发展过程可以概括为三个阶段:(1)起步阶段(20世纪40年代中期到80年代初);(2)理论成型和范式确立阶段(20世纪80年代初到90年代末);(3)大扩展与深入阶段(20世纪90年代末至今)。历史制度主义的理论背景是当代综合性与交叉性的前沿科学理论,特别是复杂性理论。它的理论根基是社会学,特别是韦伯的解释社会学。它的理论来源是比较政治学范式。[50]而从理论发展的直接渊源来看,豪尔认为,“历史制度主义的兴起和发展是对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盛行的政治学集团理论和结构功能主义的一种反应。它的理论源出于它们,但又寻求超越这两个流派”。[51]

与新制度主义的其他流派相比较,豪尔和泰勒认为,“历史制度主义具有相对明显的四个特征:第一,历史制度主义倾向于在相对广泛的意义上来界定制度与个人行为之间的相互关系;第二,他们强调在制度的运作和产生过程中权力的非对称性;第三,他们在分析制度的建立和发展过程强调路径依赖和意外后果;第四,他们尤其关注将制度分析和能够产生某种政治后果的其他因素整合起来进行研究”[52]。阿斯平沃和施耐德也把它的特征概括为:“历史制度主义的科学世界观是共同的经历修正利己主义、行动由共同的协议所约束或塑造,其典型的研究设计是历史社会学和案例研究,其时间范围为中长期,其对制度的界定为正式和非正式的规则和机构,制度在人类行动中的作用是中介性变量、自变量、逐渐增大的约束与机会,偏好的形成是内在性的和由制度的影响所创设,制度的创设是自我强化和潜在的自我膨胀,制度的演进强调路径依赖和意外后果”[53]。有的学者认为,历史制度主义的方法论特征是聚焦于历史过程中的制度分析和中层制度的分析。[54]有的学者认为,它既具有鲜明的中观方法论属性,又具有某些宏观的方法论属性。[55]历史制度主义与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组织学制度主义既有一定的相似性,又有明显的区别。

(2)历史制度主义的研究框架

历史制度主义的分析框架主要体现在它的制度观和历史观中。或者说它的理论框架主要包括两大部分:制度理论(包括制度变迁理论和制度效能理论)和时间理论。制度变迁理论包括制度的革命与战争生成论、路径依赖理论、断裂平衡理论、渐进转型理论。制度效能理论包括国家自主性理论、制度能力理论、制度作用理论、制度多样性理论。[56]历史制度主义对历史要素的考虑、重视和运用形成了独特的时间理论。在历史制度主义者们那里,历史被理解成了某种事件发生的时机和环境,而这种时机和环境之中又内含有制度的遗产。[57]皮尔森也提出:“历史制度主义是历史的,它们认为政治发展必须被理解为一种随事件而展开的进程;同时它又是制度的,它强调现时进程的当前含义存在于制度之中,而不管这些制度是正式的规则、政策结构还是非正式规范。”[58]这就表明,历史制度主义之所以要在强调制度对行为进行塑造的同时,还要在历史进程之中去追溯制度的生发过程,是因为制度本身也是特定历史进程的遗产。也即,它们强调制度是决定历史朝着某一方向发展的基本力量的同时,也认为制度本身也是某一历史进程的具体遗产。

历史制度主义者们不仅采用历史取向,而且对历史进行分期,以求得确切的因果模式,因为不同历史时期的制度是不同的,不同历史时期的制度起着不同的作用,不同的历史时期是不同的制度在起作用。历史制度主义者在对历史进行分期时,所依据的标准就是作为历史集装器的制度在这一期内是处于一种什么样的地位。利伯曼提出了一个较为全面的历史制度主义的动态分析框架:Y=f(Yi,t 1…Yi,t p)+f(Ii,t…Ii,t k;Xi,t…XI,t k)+Ei,t。[59]由此可见,历史制度主义的历史重要性不仅强调了历史时间的序列性关联、历史过程中的时间性的阶段、关键节点的时间重要性,还强调了偶然性的事件和世界时间对历史过程的作用。[60]

(3)历史制度主义的基本观点

历史制度主义研究的核心问题是:什么要素推动了制度变迁,以及制度变迁和制度本身有何作用?即制度变迁问题和制度作用问题(制度效能问题)。在回答这些问题过程中,历史制度主义在制度的内涵与特征、制度的作用、制度的起源、制度的变迁、路径依赖等方面都提出了独特的答案。如在制度的作用方面,历史制度主义首先从理论上阐明制度的作用。如彼得·豪尔就认为,“组织的作用不仅仅是在特定群体传播偏好,而且还体现在它将这些偏好联结起来并从根本上改变他们”。[61]制度的作用不仅体现在将各种偏好联合成某种集体偏好,而且还在这一过程中深深地打上了自己的印记。历史制度主义者斯温·斯坦默认为,“制度对政治生活的塑造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制度决定着谁能够参与某种政治活动;二是制度塑造着各个政治行动者的政治策略;三是制度影响着行动者的目标确立和偏好形成。”[62]在实证层面,历史制度主义通过联结着国家和社会的网结结构、特定制度的否决点等方式论证了政治制度对各国公共政策的形式的实际影响;通过对宪政机构之间的联结方式和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联结方式的考察,阐明了政治制度对利益集团的产生和活动方式的决定和影响。[63]简单地说,在历史制度主义看来,制度影响行动者的偏好和目的;制度为行动者提供机会,让行动者能够享有权力和履行职责;制度对行为者设定限制,让行动者按照制度的规定开展行动,并和其他人进行互动。如果用一句话来概括的话,那么制度是在历史景观中推动历史沿着某一条道路发展的相对稳定和最为核心的因素;政治制度是决定和影响政治行为的一个关键性变量。

(4)历史制度主义的理论价值和缺陷

任何一种研究范式或研究途径都不是完美的,既有自己的优势,也有自己的劣势。豪尔和泰勒指出,“历史制度主义在制度与行为的关系这方面拥有最为宽广的概念空间。这一流派的分析在解决这个问题时既使用了算计途径,也采用了文化途径。我们认为这样做具有非常重大的价值,因为它发现了这两种视角的各自优势和不足,但是这种随意取材的做法也让它付出了代价:历史制度主义没有像其他两个流派那样用充分的精力来建立起一套对制度如何确切影响行为的复杂理解,它的有些著作也较少注意到具体而确切的因果链,而正是通过这些因果链,被他们认为是具有重要作用的制度,才影响到他们要加以解释的行为。

如果说理性选择理论在分析制度的起源时使用的是演绎法的话,那么历史制度主义者则在更大程度上依赖于归纳,尤其是他们从历史记录的搜寻中来为历史行动者为何会如此行动提供证据。然而,这种强调归纳的做法在显示出优势的同时也有它的不足之处:历史制度主义在有关制度创设和变迁的一般过程上将其证据综合为系统理论的问题就比其他理论来得慢。”[64]彼得斯认为,“这一途径在试图重新整合政治科学和它的几个根源方面是有价值的,但在理论方面则可能碰到一些问题。尤其是在知道特殊的政策是怎样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展时,就很难想象到其他的后续发展情况。”[65]彼得斯还认为,“历史制度主义是新制度主义理论中思考政治生活的核心部分。尽管有此核心地位,历史制度主义还是有一些问题限制了它的解释和预测制度行为及命运的能力”。[66]由此可见,历史制度主义的主要缺陷是科学的方法论支撑的缺乏。尽管如此,历史制度主义还是可以带给我国政治学很多思考和启示。一言以蔽之,这种启示就是“世界和历史视野下的地方知识”。[67]

2、研究方法

(1)比较法

比较就是同中寻异、异中求同、寻求原因、发现规律的方法。本文以比较法为基本研究方法,这是本文理论依托的内地要求。历史制度主义的基本研究方法是比较法。历史制度主义是对比较政治学范式的继承和创新。历史制度主义继承了横向的政治制度比较研究,弘扬了理念和文化观念及其作用的研究,发展了世界视野。[68]采用比较方法还有两个一般性的原因:“第一个原因是,如果政治科学意图生成有关政治生活的通则性命题,则舍比较方法而无他途可选。第二个原因是,对于那些具体的、甚至是独特的政治现象的理解阐释,其效度也是需要进行评价的。”[69]这就是说,比较是构建和检验理论的主要方法。本文主要采用横向比较(共时比较)、纵向比较(历时比较)。这些比较包括:香港申诉专员与香港其他行政监督和救济制度的横向比较;香港申诉专员制度与内地效能投诉制度、行政复议制度、行政信访制度等相关制度的横向比较;香港申诉专员制度运行绩效的纵向比较,等等。比较的目的在于把辨别香港申诉专员制度的特质,在于把握申诉专员制度生成、发展和运行的规律。

(2)历史方法

历史的研究方法把事物发展看成是一个连续的过程,通过来龙去脉的介绍帮助我们更好地把握现在,并在此基础上预测未来。本文采用历史方法也是与本文的理论支撑相适应的。在历史制度主义者们看来,既然在政治生活中作为一套制度的结构对于人类政治生活起着如此重要的作用,而且某种政治结构或政治制度的变迁又是一个长时段的过程,那么在清理制度的变迁、制度与环境的关系和制度对行为的影响之时,就必须使用历史的方法来追溯制度的运动过程。[70]本文采用的历史方法也就是历史制度主义采用的历史分析方法,而不是行为主义和理性选择理论的历史态度。在对待历史的态度上,历史制度主义并不像行为主义那样仅仅把历史看成是时间序列的分布,也不像理性选择理论那样仅仅将历史看做是证明演绎理论的材料。在历史制度主义看来,政治科学的历史分析本身应该不仅仅是一种历史过程分析,而在于去揭示历史过程之中因果变量之间的相互关系,并根据现实历史过程所提供的因果机制提出特定的有关因果关系的模型,还要在此基础上运用历史分析的叙事功能来对既有的理论模型进行证伪、提供新的证据或者对原有的模型进行修正。[71]本文运用这种历史方法来追溯香港申诉专员制度的产生与发展,来分析香港申诉专员制度的运行过程与绩效,来建构和验证香港申诉专员制度的生成和变迁模式,来探索香港申诉专员制度生成和变迁的因果关系或规律。

(3)系统方法

所谓系统方法,就是从系统的观点出发,着眼于整体与部分、整体与环境的相关联系和相互作用,综合地考察对象,求得整体的最佳功能的科学方法。[72]在社会科学研究中运用系统方法,意在把各种分散、零碎的社会现象看作社会总体运行的有机组成部分,在各种社会要素的有序联系中揭示社会有机体的内在组织结构,在要素、结构与环境的功能联系中把握社会有机整体。具体说来,在社会科学研究中运用系统方法,需要对社会有机体从要素、结构与功能等方面进行全面的科学研究。本文把香港申诉专员制度当作一个系统,要解剖它的要素,要分析它的结构,要考察它的功能,要分析它与外部环境的关系。

(4)文献分析法

本文除了借鉴上文提到的研究性文献外,还立足于与香港申诉专员制度有关的第一手文献,如香港申诉专员公署的出版物(包括《申报》和《年报》等等)、政府的文件、香港立法会或立法局的会议记录、香港的英文报纸(如南华日报、星岛日报)。作者从互联网下载这些文献,也亲身去香港申诉专员公署、香港中央图书馆、香港档案处、香港大学图书馆等有关机构获取这些文献。作者认真仔细地阅读这些文献,全面深入地分析这些文献,以期准确地发现真相,得出结论。

四、研究的内容和创新之处

1、研究的内容

香港申诉专员制度从1989年产生起已经存续和运行了25年。根据这一事实,作者假设该制度对社会和政府是有价值的,可以满足政府与社会的需要、促进香港行政发展,成为香港政制必不可少的部分。在这一前提下,作者就要分析以下问题:该制度包括哪些内容;该制度怎样对行为发挥什么作用;这些作用产生了什么结果。这一思路简单地说就是:制度安排——制度运行——制度绩效(制度作用或制度效能)。

本书共有七章。除了第一章导论外,本书可以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本书的第二章,研究申诉专员制度的基本理论,为本书其他部分提供理论框架。

第二部分包括本书的第三章和第四章,主要用历史观来分析法律文本中的香港申诉专员制度,试图回答以下问题:香港申诉专员制度有哪些正式规则?这些正式规则如何、为何产生与变化?在这部分,香港申诉专员制度是因变量。第三部分包括本书的第五章和第六章,主要用结构观分析现实中或者说实践中的香港申诉专员制度,试图对两个问题做出回答:制度如何运行?制度取得哪些绩效?

在这一部分,香港申诉专员制度是自变量或中介性变量。第四部分为制度的借鉴,为本书的最后一章(第七章)。这一部分分析香港申诉专员制度对内地应该建立申诉专员制度以及改革效能投诉制度、行政复议制度和行政信访制度的启示。这是本书的重要落脚点,也是前面几部分的合理延伸和深化。

各章的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是绪论。该章解释了研究香港申诉专员制度的原因,分析了研究香港申诉专员制度的意义,对研究香港申诉专员制度的文献进行综述,阐述了本书研究香港申诉专员制度的理论和方法,概括了本书的研究内容,指出了本书的创新与不足之处。

第二章阐述申诉专员制度的基本理论。该章界定了申诉专员和申诉专员制度的内涵,划分了申诉专员的类别;追溯了申诉专员制度的演变过程,分析了它的四个演变原因,即行政权力的扩大、原有行政监督和救济制度的缺陷、申诉专员制度的优势、相关个人或组织的倡导;剖析了它的五个主要要素,即申诉专员的组成、申诉专员的职能、申诉专员的权力、申诉专员的工作程序、申诉专员与其他机构的关系;分析了它的六项功能,即昭雪冤屈、改善行政、控制官僚、增强责任、促进善治、保护人权。

第三章分析香港申诉专员制度的生成特点与原因。该章从历史制度主义的视角分析香港申诉专员制度的生成特点,解释它的生成原因。香港申诉专员制度的生成具有生成过程的长期性、生成主体的对立性、生成秩序的对立性等特点。它的生成是旧行政申诉制度在新环境中出现的危机、申诉专员观念的输入、有限的理性设计和总督主导作用等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

第四章分析香港申诉专员制度的变迁特点和原因。该章运用历史制度主义的理论分析香港申诉专员制度变迁的特点;解释它的变迁动力。香港申诉专员制度的变迁具有非连续性、演进性、行政主导性等特点。它的变迁是由香港政治制度环境的变迁、香港申诉专员制度设计的限制、新的申诉专员信息和观念的输入、香港申诉专员的理解与行动等原因造成的。

第五章是香港申诉专员制度的运行模式。该章运用历史制度主义理论分析香港申诉专员公署的内部管理、外部治理、业务处理。香港申诉专员公署的内部管理包括机构改革、文化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香港申诉专员公署的外部治理包括它对公众的宣传、争取政府的合作、与国内外同行的交流。香港的业务处理主要包括调查投诉和直接调查。

第六章是香港申诉专员制度的绩效评估。该章在概述申诉专员制度评估的基础上,从公众、行政系统和申诉专员公署三个维度,构建十几个一级和二级评估指标,采取历史比较法或纵向比较法,评估香港申诉专员制度的绩效。该章在一定程度上补充了历史制度主义在制度的结果或绩效方面的不足。

第七章是香港申诉专员制度的借鉴与思考。该章首先探讨了内地应该建立申诉专员制度的原因、内容和途径,其次比较了香港申诉专员制度与内地效能投诉制度、行政复议制度、行政信访制度,最后提出了改革和完善的具体对策。

2、创新与不足之处

本书的创新之处首先体现在研究的理论依托上。本书以历史制度主义作为理论支撑和分析框架。作为新制度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历史制度主义在内地还是一种新的政治学研究途径或研究范式。在我国内地,只有少量学者运用历史制度主义来分析、解释某一政治现象或政治制度,特别是在2010年之前。[73]因此,本书以历史制度主义视角来分析香港申诉专员制度是一种新的尝试,亦可称之研究视角的创新。

其次,本书创新之处在于对香港申诉专员制度相关问题的特定解释上。已有的大部分香港申诉专员制度研究只是就制度论制度,只是介绍和描述制度,而没有对制度进行解释。本书不仅要全面地介绍和描述香港申诉专员制度,而且要深入地解释它。本书重点分析它为何产生、变迁和有效,以便获得它的产生、变迁和有效的因果关系。这两个创新综合地说就是运用历史制度主义对香港申诉专员制度进行解释。这就有别于少量的香港申诉专员制度研究运用其他的理论来解释它。

除此之外,本书还有两个创新点:一个是在借用丹奈特(B.Danet)的申诉专员评估模式的基础上,构建一些指标对香港申诉专员制度的绩效进行评估;另一个是对香港申诉专员制度与内地效能投诉制度、行政复议制度和行政信访制度进行较为深入的比较,并提出发展的对策。

同时,由于作者的学术功底不够深厚,再加上研究资料和时间的限制,本书也有一些不足之处。如在研究的理论依托方面,作者对历史制度主义运用不够彻底和充分。在研究方法方面,由于篇幅所限,作者未能充分运用历史方法对香港申诉专员制度产生与变迁的历史作详细的、分期的叙述,而且未能充分运用比较方法对香港申诉专员制度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申诉专员制度进行比较。在研究内容上,本书未能对每一次的申诉专员制度变迁进行具体的分析,以发现精确的因果规律;未能深入地分析香港申诉专员制度的作用;未能构建技术指标(包括等级划分、分值匹配和权重计算等内容)对香港申诉专员制度的绩效作出综合的评估;未能深入地分析香港申诉专员制度有效的原因;未能预测香港申诉专员制度的发展趋势。这最后一个研究内容的缺陷也与历史制度主义本身的缺陷紧密相关。历史制度主义的一个缺陷就是它的分析往往具有时空上的滞后性,不能预测制度的发展前景。在研究结论方面,某些结论的得出可能略显勉强,还有待于进一步的论证,比如,香港申诉专员制度的成功做法能够适用于我国内地。

期待这些不足会在作者以后的学习和工作中得以克服和弥补,或可以成为他人研究的方向。

注释:

[1]张尚鷟:《走出低谷的中国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71-73页。

[2]南博方:《日本行政法》,杨建顺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43页。杨建顺著:《日本行政法通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391页。

[3]Frank Stacey,Ombudsman Compared,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rss,1978,pp.157

[4]关保英:《不当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当性分析》,《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3期,第32-42页。

[5]一般认为,在我国,对不当行政行为的关注开始于行政诉讼法起草过程中。研究者和立法者注意到由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会发生行政决定合法但不当的争议,并且也考虑到了司法对于不当行政行为加以干预的恰当性和方式的特殊性。其结果就是行政诉讼法关于对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可以判决变更的规定。

[6]王名扬:《英国行政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第251页

[7]卓越,杨道田:《构建发展行政学科体系的基本范畴》,《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7年第2期,第4-7页。

[8]何颖:《行政发展论》,《中国行政管理》,1999年第7期,第53-57页。

[9]卓越:《行政发展研究》,福建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5页。

[10]芮国强:《政府发展的价值意蕴与制度逻辑》,经济管理出版社,2007年,第25页。

[11]Lo,C.& Wickins,R.J.,Towards an Accountable and Quality Public Administration inHong Kong:Redressing Administrative Grievances Through the Ombudsman.International Journalof Public Administration,Vol.25,2002,p.737.

[12]Scott,I.,Reforming the Ombudsman:the Evolution of the Commissioner for Administra-tive Complaints Office in Hong Kong,Public Law,Vol.27,1994.

[13]鲍·罗斯坦:《政治制度:综述》,[美]罗伯特·古丁,汉斯-迪特尔·克林格曼妙《政治科学新手册》,三联书店,2006年,第203页。

[14]我国内地在2008年以前只有少量行政学或行政管理学的著作或教材对申诉专员制度做过简要的介绍。如2000年出版的张国庆主编的《行政管理学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第453页、第457页);竺乾威主编的《公共行政学》(复旦大学出版社,第155页);2002年出版的马建川、翟校义主编的《公共行政原理》(河南人民出版社,第331页);娄成武主编的《行政管理学》(东北大学出版社,第243页);朱勤军主编的《公共行政学》(上海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215页);2003年出版的宋光周主编《新编行政学》(东华大学出版社,第238页);高小平主编的《现代行政管理学》(长春出版社,第228页);范逢春主编的《比较行政学》(四川人民出版社,第396页、第406页、第409页);2004年出版的应松年和马庆钰主编的《公共行政学》(中国方正出版社,第329页);徐晓霞和从建阁主编的《行政管理学》(经济科学出版社,第444页)。卓越主编的《比较公共行政》(福建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52-361页)则对申诉专员制度作了相对具体的描述与分析。

[15]David Gwynn Morgan,The Value of an Ombudsm in Hong Kong:a Comparative Perspec-tive,in Priscilla MF Leung,Zhuguobin,The Basic Law of the Hong Kong:From Theory to Practice,Butterworth Asia,1998,pp.363-382.

[16]Narman Miners,The Government and Politics of Hong Kong,Hong Kong: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1,pp.97-100.

[17]Scott,I.,Hong Kong,in Caiden G.E.,ed.,International Handbook of the Ombudsman:Evolution and Present Function,Westport:Greenwood Press,1983,pp.113-121.

[18]Divid Clark,Towards a More Open Administration,in Ian Scott,John P.Burns,eds.,TheHong Kong Civil Service and its Future,Hong Kong: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8,pp.169-193.

[19]Scott,I.,Reforming the ombudsman:the evolution of the Commissioner for Administra-tive Complaints Office in Hong Kong,Public Law,Vol.27,1994,pp.27-38.

[20]Cooray,M.J.A.,Hong Kongˊs Ombudsman:the First Decade,In Institutional Ombuds-man Institute & Reif L.C.,eds.,The International Ombudsman Yearbook,Vol.5.,The Hague:Kluwer Law International,1999,pp.71-88.

[21]Tai,A.,The impact of social and political environments and their influence on the workof the ombudsman:Hong Kong,in institutional Ombudsman Institute & Reif L.C.,eds.,The In-ternational Ombudsman Yearbook,Vol.5.,The Hague:Kluwer Law International,2002,pp.73-82.

[22]Lo,C.& Wickins,R.J.,Towards an accountable and quality public administration inHong Kong:redressing administrative grievances through the ombudsman.International Journal ofPublic Administration,Vol.25,2002,pp.737-772.

[23]Clark,D.,Commissioner for Administrative Complaints Ordinance 1988,HKLJVol.19,1989,pp.70-86.

[24]Chan,J.,THe Hong Kong's Administrative Complaints System,HKLJVol.26,1996,pp.339-368.

[25]Cooray,M.J.A.,Ombudsman in Asia:a case-study of Hong Kong and Sri Lanka,inR.Gregory and P.Giddings,eds.,Righting Wrongs:The Ombudsman in Six Continents,Amster-dam:IOS Press,2000,pp.75-91.

[26]Leung Man-kit,The Office of the Ombudsman of Hong Kong:an Evaluatio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Stree-level Bureaucrats,the Public and Members of Legislative Council,(unpublishedMA Dissertation)Th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1998,pp.1-44.

[27]Tai,B.,The Hong Kong ombudsman and the Bill of Rights,in G.Edwards and A.Byrnes(eds),Hong Kong's Bill of Rights:The First Year,Hong Kong:Th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1993 ,pp.120-139.

[28]Clark,D.,Commissioner for Administrative Complaints Ordinance 1988,HKLJVol.19,1989,pp.70-86.

[29]Ian Scoott,Public Administration in Kong Kong,Singapore:Marshall Cavendish Academ-ic,2005,pp.344-358.

[30]李昌道:《香港法制见闻(三)(四)》,《政治与法律》,1989年第6期,第59-61页。

[31]梁子诫:《香港的行政申诉制度》,《比较法研究》,1991年第3期,第78-80 页。

[32]徐克恩:《香港:独特的政制架构》,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147-149页。

[33]胡锦光:《香港行政法》,河南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296-301页。

[34]张孝廷:《香港行政申诉制度研究》,厦门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3年,第7-10页。

[35]张学仁:《香港法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99-100页。

[36]薛刚凌:《外国及港澳台行政诉讼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293-296页。

[37]卓越:《政府绩效管理导论》,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357-367页。

[38]张孝廷:《功利制度和制度公益——香港申诉专员制度研究》,杭州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6期,第54-55页。

[39]习媛:《中国人大行政监察专员制度建构研究》,电子科技大学硕士论文,2011。

[40]林莉红:《香港申诉专员制度的发展及对中国内地的启示》,香港法律教育信托基金会:《中国内地、香港法律制度研究与比较》,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87-188页。

[41]莆田学院学报,2009年第2期,第8-12页

[42]《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年第1期,第92-97页

[43]陈宏彩:《行政监察专员制度比较研究》,学林出版社,2009年,第11页。

[44]林莉红:《香港申诉专员制度介评》,《比较法研究》,1998年第2期,第182-188页。

[45]陈志勇:《香港申诉专员公署绩效指标的构建与运用》,《莆田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

[46]施惠玲:《香港申诉专员制度对内地行政监察改革的启示》,《新疆大学学报》,2002年第3期。

[47]肖金明:《香港行政法制的启示——香港法制行政的观察与联想》,《山东大学学报》2001年第1期。

[48]陈志勇:《香港申诉专员制度的发展与启示》,《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

[49]乔治·伯恩,凯瑟琳 约尔等:《公共管理改革评价:理论与实践》,张强、魏清华等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69页。

[50]刘圣中:《历史制度主义:制度变迁的比较历史分析》,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16-121页。

[51]Peter A.Hall and Rosemary C.Taylor,Political Science and the Three New Institutional-ism,Political studies(1996),XLIV,pp.936-957.

[52]Peter A.Hall and Rosemary C.Taylor,Political Science and the Three New Institutional-ism ,Political studies(1996),XLIV,pp.936-957.

[53]Mark D.Aspinwall & Gerald Schneider,Same Menu,Separate Tables:The InstitutionalistTurn in Political Science and the Study of European Integation,European Journal of Political Re-seach 38:1-36,2000.

[54]张海清:《制度如何形塑政策?——基于历史制度主义的视角》,《中国行政管理》,2013年第6期。

[55]杨光斌,高卫民:《历史唯物主义与历史制度主义:范式比较》,《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1年第2期。

[56]刘圣中:《历史制度主义:制度变迁的比较历史分析》,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122-148页。

[57]Ellen M.Immergut,The Theoretical of The New Institutional,Politics&Society,Vol.26,No.1.March 1998,pp.23.

[58]Paul Pirrson,The Path To European Integration,A Historical Institutional Analysis,Com-parative Political Studies ,Vol.29,No.2.Apri11996,pp.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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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刘圣中:《历史制度主义:制度变迁的比较历史分析》,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167页。

[61]Peter Hall,Governing the Economy:The Politics of State Intervention in Britain andFrance,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6,p.233.

[62]Sven Steinmo,The New Institutionalism,in Barry Clark and Joe Foweraker,(eds.),TheEncyclopedia of Democratic Thought,London:Routlege,2001,p.782.

[63]何俊志:《结构、历史与行为——历史制度主义对政治科学的重构》,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2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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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美]罗伯特·古丁,汉斯-迫特尔 克林格曼:《政治科学新手册》,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3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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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刘圣中:《历史制度主义:制度变迁的比较历史分析》,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201页。

[68]刘圣中:《历史制度主义:制度变迁的比较历史分析》,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38-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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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David Brain Robertson ,The Return to History and the New Institutionalism in AmericanPolitical Science ,Social Science Historyl7:I(Spring 1993),pp.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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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欧阳康,张明仓:《社会科学研究方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年,第267页。

[73]刘圣中:《历史制度主义:制度变迁的比较历史分析》,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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