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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以法治国 恢复与发展道德和学派文化

西周灭亡以后的东周时期,先是春秋时期的大国争霸战争连续不断,其后又是战国时期的诸侯国的互相兼并战争激烈进行,秦统一后仅仅十四年又发生了推翻秦朝的农民起义。接着又发生了刘、项争夺争夺统治权的斗争。在这种情况下,西汉初期当然要吸收春秋战国以来各国改革之长,废除以秦为代表的暴政苛法,实行以法治国,恢复发展道德、关心民众疾苦与学派文化来振兴国家。这一点从下述一些问题上看的是很清楚的。

一、废除秦暴政苛法内容概述

西汉初年曾多次下令废除暴政苛法,今据时间前后列述如下:

(一)、关于诽谤妖言与“除去秦法”问题:《汉书·高帝纪》载汉王元年(前206)冬十月,沛公还军霸上,十一月,“召诸县豪杰曰:父老苦秦苛法久已,诽谤(说人坏话)者族,偶(成对的人)语者弃市。……与父老约,法三章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沛公这一段话指出了秦法苛暴,竟至“诽谤者族,偶语者弃市”。焚书时李斯说“以古非今者族”、“偶语诗书者弃市”,沛公之言,当主要指此。所以要“悉除去秦法”。

(二)、关于藏书问题:《汉书·惠帝纪》载:惠帝四年(前191)春三月“除挟(藏)书律”。注引张宴曰:“敢有挟书者族。”秦曾颁布此法,此法至此明令废除。

(三)、关于除三族罪妖言令:《汉书·高后纪》载高后元年(前187)春正月,诏曰:“前日孝惠皇帝言欲除三族罪、妖言令,议未决而崩,今除之。”注引师古曰:“罪之重者戮及三族”,就是所谓“除三族罪”。三族罪,说法不一,一种说法是父族、母族、妻族;另一说法为父、子、孙三族等。犯这种罪的人,都要受极残酷的刑。惠帝、高后废除后,文帝时因方士新垣平谋逆,又“复行三族之诛。”所谓“妖言”据师古解释即所谓“过误之语”,实际上所谓“妖言”就是“欺骗、迷惑人”的言论。由于当时认为对妖言罪的处罚太重、太残酷,所以惠帝、吕后才把它与三族罪一同下令废除。

(四)、关于“除收孥诸相坐律令”:关于这条律令《汉书·文帝纪》的记载仅仅上述八个字,太简略。而《史记·孝文本纪》的记载却有近三百字,而且这条法令是经文帝与臣下的辩论后才通过的。《史记·孝文本纪》载孝文皇帝元年(前179)十二月,上曰:“法者,治之正也。所以禁暴而率人善也。今犯法已论,而使勿(无)罪之父母、妻子、同产坐之。及为收孥,朕甚不取。其议之。”有司皆曰(有关机构都说):“民不能自治,故为法以治之。相坐坐收,所以累其心,使重犯法,所从来远矣。如故便。”上曰:“朕闻法正则民悫(忠厚),罪当则民从。且夫牧民而导之善者,吏也。其既不能导,又以不正之法罪之,是反害于民为暴者也。何以禁之?朕未见其便,其孰计之。”有司皆曰:“陛下加大惠,德甚盛,非臣等所及也。请奉诏书,除收孥诸相坐律令。”注引应劭曰:“孥,子也。秦法,一人有罪,并坐其家世。”《汉书》注引师古曰:“孥读与奴同”。在《匡谬正俗》卷二,师古又说:“孥戮者,或以为奴,或加刑戮,无有所赦耳。”总之,孥有两种解释,一为人子,一为奴。此处应当“奴”讲。

总之,从上述有关内容看,所谓“收孥诸相坐律令”,就是罪人的父、母、妻、子和同产的人都要没收为官奴婢。这是一条关于民众身份地位的法律。《史记》卷68《商君列传》载“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汉文帝元年公布的上述法令,就是为了废除这种“收孥相坐”的律令。其目的是把罪人的家属从官奴婢地位解放出来。

(五)、《汉书·文帝纪》:文帝二年(前178)五月下令废除诽谤妖言之罪,诏曰:

“今有诽谤妖言之罪,是使众臣不敢尽情,而上无由闻过失也。将何以来远方之贤良?其除之。民或祝诅(祈神降祸于人)上,以相约而后相谩(欺也),吏以为大逆,其有他言,吏又以为诽谤。此细民之愚,无知抵死,朕甚不取。自今以来,有犯此者勿听治。”在惠帝、高后时已经废除过一次妖言令,可能并未认真贯彻执行。文帝这次是第二次废除,有其自身的特别的含义。在文帝在诏书中指出:由于有“诽谤妖言之罪,是使众臣不敢尽情”讲话,所以使“上无由闻其过也”,在这样的情况下,怎么能招“来远方之贤良”呢?这是文帝要废除“妖言令”的第一个理由。第二个理由是民用“祝诅”的办法祈求神灵加祸于人,以此相约而后又互相欺骗,吏又认为这是“诽谤”。文帝认为这是“细民之愚”,由于“无知”,触及死罪,朕甚不取。所以规定,此今以后,有犯这种过失的人都不再治罪。总之,文帝废除妖言令的目的就是为了让臣下无顾虑地提出自己的意见,以便文帝加以采纳,治理好国家;另外,就是为了赦免那些“无知”的犯有过失的“细民”。这些,都体现了文帝的圣明。这条法律是关于民众言论是否有自由的法律,也关系到统治者是否能听到民众真话的问题。而诽谤妖言也是高帝指出要废除的秦的苛法。所以汉初的统治者一而再地下令废除。

此外,废除秦暴政苛法相对地保证了民众的人身、言论、职业自由,对社会发展有利。

二、汉初以法治国的历史特点:

西汉初年从一开始,就重视以法治国。《汉书·刑法志》载:“汉兴,高祖初入关,约法三章曰: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溢削烦苛,兆民大说(悦)。”由于“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于是相国萧何拾取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此后,汉初的以法治国有着明显的特点,其表现如下:

(一)、以无为而治为指导的以法治国:关于这一点,《汉书·刑法志》载:“孝惠、高后时,……萧、曹为相,填以无为,从民之欲,而不扰乱,是以衣食滋殖,刑罚用稀。”注引师古曰:“言以无为之法填安百姓也。”这里所说的国家以“无为之法”使社会安定,使民众“衣食滋殖,刑罚用稀”。这正说明汉代以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是“无为而治”。《汉书·刑法志》又说:

“及文帝即位,躬修玄默(沈静无为),劝趣农桑,减省租赋。而将相皆旧功臣,少文多质,惩恶亡秦之政,论议务在宽厚,耻言人之过失。……吏安其官,民乐其业,畜(蓄)积岁增,户口浸(益)息(生),风流笃厚,禁罔疏阔。选张释之为廷尉,罪疑者予民(从轻断),是以刑罚大省,至于断狱四百(重罪者也),有刑错之风。”这段记载是说:一是文帝即位后“躬修玄默”,也就是躬谨地遵循着“玄默”的原则。而所谓“玄”可理解为“深奥“;而所谓“默”,可理解为“不语”。辞书上解释“玄默”为“沈静无为”。这就是说文帝以“沈静无为”,也就是以清静无为的思想为指导,劝促免百姓尽力农桑,减省租赋。而将相也都是旧日的功臣,借鉴亡秦的教训,论议务在宽厚。

这使得吏安其官,民乐其业,蓄积岁增,户口日益增多。二是文帝又选张释之为廷尉,犯罪有疑问的从轻断狱让民众满意,所以刑罚大省。以至于每年断狱四百犯重罪的人,所以人们称赞说“有刑错之风”。而所谓“刑错”,也称为“刑措”,就是“刑法搁置不用”。《汉书·文帝纪》赞曰:“断狱数百,几致刑措。”注引应劭曰:“措,置也。民不犯法,无所刑也。”这一记载,充分说明,文帝时以法治国取得了成功,同时,这也是无为而治思想指导的产物。

在中国历史上,治理国家好到“刑错不用”,是很少出现的现象,这种现象西周初的成康时期曾出现过。《史记·周本纪》载:“故成、康之际,天下安宁,刑错四十年不用。”西汉文帝时期如西周初期一样,受到如此高的评价,说明国家治理的是相当好的。

(二)、皇帝也要服从法律规定:西汉初期是重视以法治国的。而以法治国的一个特点就是皇帝也要服从法律规定。这是以法治国的一个基本要求。这在商鞅变法的实践中与法家慎到的论述中都是很强调的。长沙马王堆汉墓发现的汉初抄写的四篇古佚书,其中《经法》中说:“道生法。法者,引得失以绳,而明曲直者也。”“执道者,生法而弗敢犯也,法立而弗敢废也。”据唐兰先生说,这四篇佚文就是《汉书·艺文志》所著录的《黄帝四经》。这说明“黄老术”是非常重视以法治国的。西汉初期,汉文帝就是一位认真尊法的皇帝。

首先,汉文帝选择认真执法的张释之为廷尉。张释之为公车令时,就认真执法,一丝不苟。有次,太子与其弟梁王共坐一车入朝,到司马门不下车,于是“释之追止太子、梁王毋入殿门”,注引如淳曰:“宫卫令,诸出入殿门、公车司马门者皆下,不如令,罚金四两。”所以,张释之弹劾其“不下公门不敬,奏之。薄太后闻之,文帝免冠谢曰:‘教儿子不谨。’薄太后使使承诏赦太子、梁王,然后得入。文帝由是奇释之,拜为中大夫。”文帝三年(前177),文帝提拔张释之为廷尉。张在廷尉任上执法公平,即使对皇帝也是如此。据《汉书·张释之传》载,有次文帝“行出中渭桥,有一人从桥下走,乘舆马惊。于是使骑捕之,属廷尉。”注引师古曰:“属,委也。”也就是文帝委托廷尉处理这件事。释之调察这件事时,惊乘舆马的长安县人回答说:“听到天子经过时,自己藏匿在桥下。等久了,以为天子已经过去,既出,见车骑,即走耳。”释之了解了情况后,上奏说:“此人犯跸,当罚金。”所谓跸,就是帝王出行,禁止行人通行。注引如淳曰:“乙令‘跸先至而犯者,罚金四两。’”所以,惊了文帝车驾的人所犯的罪,应当罚金四两。没想到听了廷尉的这一结论后,文帝发怒地说:

“上怒曰:‘此人亲惊吾马,马赖和柔,令它马,固不败伤我乎?而廷尉乃当之罚金!’释之曰:‘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今法如是,更重之,是法不信于民也。且方其时,上使使诛之则已。今以下廷尉,廷尉,天下之平也,壹倾,天下用法皆为之轻重,民安所错其手足?唯陛下察之。’上良久曰:‘廷尉当事也。’”上述引文的大意是说:“文帝听了廷尉的判决后,面带怒容地说:犯罪者惊吾马,全赖这匹马性情柔和,如果是其他的马,我肯定会受伤,而廷尉判罪却与罚金相当。”张释之回答说:“法者,是天子给天下立的公法。今法律如此规定,如果比规定处罚加重,就会使民众不相信法律。……况且廷尉是天下执法公平的象征,如其倾斜,天下执法官吏也以此为标准,民众该怎么办呢?请陛下考虑。文帝考虑“良久”后说:廷尉说的是对的。这件事说明,文帝是能接受臣下的规劝,改正自己的错误而遵守法律的。

《汉书·张释之传》载的另一件事是说:“其后人有盗高庙坐前玉环”,为吏所捕,文帝怒,下廷尉治罪。按照“盗宗庙服御物者”的有关法律治罪,廷尉上奏说:“当弃市”。文帝大怒说,“人无道,乃盗先帝器”,吾所委任的廷尉,应当判其为族诛之罪,即本人及其父母妻子都被处死。而你张释之却以“常法”判为“当弃市”上奏,非吾所以恭承宗庙之意也。

张释之随即免冠叩头谢皇上说:按法律的规定判为弃市罪已足够了。……况且,根据法律的规定盗高庙玉环与双手捧走长陵一掬土,都是死罪。注引如淳曰:“俱死罪也,盗玉环不若盗长陵土之逆。”在此情况下,假令愚民盗取长陵一掬土,陛下应当怎样按照法律加其罪乎!后来“文帝与太后言之,乃许廷尉当”,即文帝与太后商量后,认可了廷尉对盗玉环者判的罪为正当。这正说明汉文帝是位能自省而按法律规定办事的皇帝。

从上述两个事例中,可以看出,汉文帝是位能虚心纳谏、以身作则而遵守国法的。这为以法治国,创造了一个重要前提。从这个意义上说,文帝这种精神,是值得高度称赞的。

三、重视道德建设、关心民众疾苦:

在春秋战国的历史大动乱、大转变过程中,社会缺乏道德建设。正如《史记·太史公自序》所说:“春秋之中,弑君三十六,亡国五十二,……察其所以,皆失其本已。”同时,从春秋战国到汉初统一国家,战争频繁,对民众的生活、疾苦的关心也很不够。汉朝统一后,重视与强化道德建设,大力发展生产,关心民众疾苦,这对后来中国封建社会的影响都是很大的,是无法忽视的。

(一)、尊奖孝弟(悌)力田与孝廉:《论语?学而篇》:“孝弟也者,其为仁之本与。”其中的孝,就是孝敬或孝顺父母。其中的弟或悌就是敬爱兄长。据《汉书·惠帝纪》载,惠帝四年(前191)春正月,“举民孝弟力田复其身。”所谓“复其身”,就是免除孝敬父母、敬爱兄长、力田者的徭役。注引师古曰:“弟者,言能以顺道事其兄也。”既然对兄长强调了要以“顺道”对待,自然对父母的孝就更应当“顺从”了。正因为当时的“孝弟”的道德内涵强调了“顺从”,所以汉朝倡导“孝弟”勉励民众听父兄的话,好好“力田”,从事农业生产。《汉书·高后纪》载高后元年(前187)二月“初置孝弟力田二千石者一人。”注引师古曰:“特置孝弟力田官而尊其秩,欲以劝厉天下,令各敦行务本。”其意思是国家开始设立孝弟力田二千石的高官一人,令其劝勉天下,督促民众从事农业生产。

奖赏孝悌、力田、廉吏:《汉书·文帝纪》载文帝十二年(前168)三月,诏曰:“孝悌,天下之大顺也。力田,人生之本也。廉吏,民之表也。朕甚嘉此二、三大夫之行。今万家之县,云无应令,岂实人情,是吏举贤之道未备也。其遣谒者劳赐孝者帛人五匹;悌者、力田二匹;廉吏二百石以上率百石者,三匹。”这次赏赐孝者,帛人五匹。悌者、力田二匹。廉吏二百石以上至百石者,帛三匹。在同一诏书中又说:“以户口率置三老、孝悌力田常员,各令率其意以道民焉。”这就是说,要各地按户口数量,设置一定的三老、孝悌力田的固定名额,让他们引导百姓好好从事农业生产。

尊奖孝悌、力田等是西汉初期在道德建设方面的一项最基本的措施;同时也是发展经济、振兴国家的一项根本措施。不仅西汉初如此,而且每当社会动乱与大灾荒之后都是如此。如:

宣帝地节四年,诏:“郡国举孝弟有行义闻于乡里者各一人。”元康元年:“加赐鳏寡孤独、三老、孝弟力田帛。”同样,东汉明帝、章帝时也有类似的诏书。

另外,景帝时还提拔廉士当官。景帝后二年(前142)五月,诏曰:“其唯廉士,寡欲易足。今赀算十以上乃得宦,廉士算不必众。有市籍不得宦,无赀又不得宦。赀算四得宦。无令廉士久失职,贪夫长利。”注引服虔曰:“赀万钱,算百二十七也。”应劭曰:“古者疾吏之贪,衣食足知荣辱,限资算十乃得为吏。十算,十万也。贾人有财不得为吏,廉士无赀又不得宦,故减赀四算矣。”西汉时,有资万钱,纳算赋百二十七钱,为一算。有资十万,纳算赋十算,可以为吏。景帝后二年改为资算四,即家有四万钱,就可以为吏。这就大大降低当官吏的资产限制。按照当时情况,家有十万钱是个中等人家的财产,家有四万钱应算是个比较贫穷的民户。所以景帝的这一改革,使贫穷的士人也可以当官吏了。这有利于国家选拔人才,有利于社会的和谐。

(二)、关心民众疾苦与改革肉刑:由于秦朝暴政苛法的影响,所以西汉初年,社会经济残破,民众处于水深火热之中。从汉政权建立时起,就不断有关心民众疾苦的的措施出现,到文帝时就更为突出。如,文帝元年三月,诏曰:“方春和时,草木群生之物皆有以自乐,而吾百姓鳏寡孤独穷困之人或阽(边沿)于死亡,而莫之省(视)忧。为民父母将如何?又议所以振贷之。”又曰:“……今岁首,不时使人存问长老,又无布帛酒肉之赐,将何以佐天下子孙孝养其亲?……”有关机构奏请令县、道,“年八十以上,赐米人月一石,肉二十斤,酒五斗。其九十以上,又赐帛人二匹,絮三斤。”并要求在县、道令、长“阅视”之后,由丞、尉送至。这一诏令说明,文帝对民众生活是很关心的。再如,景帝元年,春正月,诏曰:“间者岁比不登,民多乏食,夭绝天年,朕甚痛之。……其议民欲徙宽大地者,听之。”这两道诏书说明,西汉初期,文景时,新皇帝即位,首先关心的是民众的生活。

文帝除肉刑问题是一个重要问题,当时的人都把它作为文帝德政之一加以称颂。虽然除肉刑并不是很成功的改革,然而作为一位皇帝关心民众疾苦的仁慈之心却永远地留在了人间。所谓除肉刑指文帝废除了伤害人肌肤肢体的三种刑法。这三种刑法都是从周代继承下来的:一种叫黥刑,也叫墨刑,用刑时用刀刺人面再以黑色染料染之,在面部留下了永远的痕迹。另一种叫劓刑,就是割鼻子。第三种叫刖刑,就是砍断左或右脚。这三种肉刑,毁坏人的容貌,断去其脚肢使人终生残疾,永远无法恢复。

据《汉书·刑法志》载,文帝十三年(前167)齐太仓令淳于公有罪当刑,诏狱逮系长安,其少女缇蓉,随其父到长安,上书说:“妾父为吏,……今坐法当刑。妾伤夫死者不可复生,刑者不可复属,虽后欲改过自新,其道亡繇(由)也。妾愿没入为官婢,以赎父刑罪,使得自新。”这段上书主要说明:受刑后,“死者不可复生,刑者不可复属”,虽想改过自新,也无法恢复到以前。所以自己愿为“官婢”,“赎父刑罪”。文帝见到上书后,下令曰:

“今法有肉刑三,而奸不止,其咎安在?……今人有过,教未施而刑已加焉,或欲改行为善,而道无繇(由)至,朕甚怜之。夫刑至断支体,刻肌肤,终身不息(生),何其刑之痛而不德也。其称为民父母之意哉?其除肉刑,有意易之;及令罪人各以轻重,不亡逃,有年而免。具为令。”文帝在这一诏书中,指斥了这三种肉刑是“不德”的行为。并决定“有意易之”,即用别的刑法加以代替。并指出:“令罪人各以轻重,不亡逃,有年而免。”据文帝的上述诏令,“丞相张苍、御史大夫冯敬奏言,讲到废除肉刑时说:“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止(趾)者,笞五百;当斩为右止(趾)者,……皆弃市。”从这一废除肉刑奏言看:原来用刀刺面用墨染之的黥刑改为“髡钳”;其中髡,是剃去头发之刑,钳是以铁圈束颈的刑。城旦舂根据学者的研究其服役期为五岁,从事男子筑城、女子舂米劳作。原来当割鼻的劓刑,改为“笞三百”。原来当斩左趾的,改为“笞五百”。原来当斩右趾的,改为死刑。这一改革经皇帝批准付诸实施后,发现这一改革是有缺点与过错的,所以《汉书·刑法志》说“是后,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斩右止者又当死。斩左止者笞五百,当劓者笞三百,率多死。”针对存在的问题,景帝时又作了两次改革。一次是:景帝元年(前156),下诏曰:“加笞与重罪无异,……其定律:笞五百,曰三百;笞三百曰二百。”第二次是:景帝中六年(前144),又下诏曰:“其减笞三百曰二百,笞二百曰一百。”后又对“笞”的长短、大小、厚薄的尺寸,以及笞臀部等,都进行了规定。除肉刑的改革,到此才算告了一个段落。

文帝在诏令中曾说:“令罪人各以轻重,不亡逃,有年而免。”这就是说,罪人除了受髡钳、笞打之外,在服刑期间还要服一定时期的徭刑役。根据东汉时卫宏在《汉旧仪》卷下的记载,汉代有五种有期徒刑,分别为五年到一年刑:(一)髡钳城旦舂,五岁刑;(二)完成旦舂,四岁刑;(三)鬼薪白粲,三岁刑;(二)司寇,二岁刑;(五)罚作或复作,一岁刑。近现代的学者沈家本、程树德、陈直先生均肯定此一意见。

总的来看,文景时期的刑法改革还存在着问题,如把斩右趾改为死刑,就加重了处罚。再如,宫刑也是肉刑,并未废除。这可能是因为,当时社会还有这种需要;另外,如果完全禁止宫刑,宫廷中的宦官从那里来。虽然如此,文景时期毕竟创造一个轻刑、刑杀少的辉煌的时期。与社会安定、经济发展相结合,就成了中国历史上有名的文景之治。而且,它与成康之治、贞观之治并列成了中国历史上理想的美好的时期之一,成了中国历史上的骄傲。

四、初步恢复与发展学派文化

西汉初期在文化方面的一个贡献是初步恢复与发展了学派文化。在废除秦的“挟(藏)书者族”的法令之后,恢复了藏书自由,各种书籍纷纷出现。汉初最值得注意的是黄老术与儒家文化的恢复与发展。据《文物》1974年10期所载,长沙马王堆汉墓出土的《老子》乙本卷前古佚书《经法》、《十大经》、《称》、《道原》等四篇共一万一千多字;四篇“抄写年代当在惠帝或吕后时期,约公元前194年——前180年”。《文物》同期所载唐兰先生的文章《黄帝四经初探》一文论证了这四篇文章就是《汉书·艺文志》所载《黄帝四经》。这使遗失多年的《黄帝四经》得重新发现。唐兰先生在文中还论证了《黄帝四经》的内容应属法家。这无疑也是正确的。在《经法》一文中说:“道生法。法者,引得失以绳,而明曲直者也。”“执道者,生法而弗敢犯也,法立而弗敢废也。”“能自引以绳,然后见知天下而不惑矣。”这些观点无疑可以说是法家学说中一些经典的观点。所以,有人称其为“道法家”。

马王堆出土帛书使人们认识发生的变化之一,是让人们认识到了“黄老术”的内容乃道家思想与法家思想的结合。据说,新出土的《黄帝四经》是从长沙王相坟墓中发现的。这个事实说明,可能汉初郡守、诸侯王相以上的高级官僚中不少是拥有“黄老术”这类书籍的。

这对认识黄老类书籍的普及情况是有一定的价值的。

秦在焚书坑儒之前设置有博士制度,汉初继承了这一制度,文帝时已有博士七十余人。博士的构成、作用与秦相似。对儒家经典的传承也很注意,到景帝时已设立了三经博士。这三经博士如下:

其一,《诗》博士的设立:鲁有申公、燕有韩婴。据《汉书·楚元王传》“文帝时,闻申公为诗最精,以为博士。”《史记·儒林列传》“韩生(名婴)者,燕人也,孝文帝时为博士”。《史记·儒林列传》又载“辕固生者,齐人也。以治诗,孝景时,为博士。”这样,诗博士已有鲁诗、燕诗、齐诗三家。

其二,《书》博士的设立:汉初治《书》以济南伏生最为有名。伏生乃秦博士,文帝时求治《尚书》者,天下无有,仅伏生能治,年已九十余,于是让太常掌故晁错从伏生受尚书。伏生的尚书在秦焚书时藏于夹壁墙中,汉初丢失几十篇,得二十九篇。伏生教济南张生与欧阳生。《史记》、《汉书》均载文帝时张生为博士。《汉书·儒林传》载,欧阳生,字和伯,千乘人,事伏生,授儿宽,宽授欧阳生子,世世相传。至曾孙欧阳高为博士,高孙欧阳余地亦为博士,宣帝时曾在石渠阁论学。

其三,景帝时治《春秋公羊传》的学者以齐人胡母生与广川人董仲舒最为有名,景帝时,二人均为博士。

总之,在文、景时期,已设置了《诗》、《书》、《公羊春秋》三经博士。到武帝时又出现了一个搜求遗书的高潮,这为保存中国的各家各派的传统文化作出了重要贡献。

西汉初期,儒家、阴阳家等都很活耀。文帝时贾谊认为秦后当为土德,宜改正朔,易服色。文帝十四年(前166)阴阳家公孙臣上书说:秦为水德,汉当为土德,土德应在黄龙出现,“宜改正朔,服色上黄”。第二年果然在陇西成纪县(今甘肃东部)有黄龙出现,并陈述了五德终始说的道理6丞相张苍认为汉为土德,文帝十二年河决金堤,就是符应。文帝认为,汉为土德,但最后未定。

汉武帝太初元年(前104)“改正朔”,建寅。所谓“正”是一年开始的时间,朔是一月开始的时间。秦以农历十月为岁首,汉武帝以农历正月为岁首,这一改动两千多年未变,直到辛亥革命开始用阳历。其他尚有:服色尚黄,数用五等。制定的历法,为太初历。这一改制,从汉初开始,经一百多年,才得以实现。

在西汉初期,虽然以“黄老术”为指导思想,然而各学派的不同意见可以进行辩论,即使在皇帝面前也是如此。如景帝时,齐治《诗》博士辕固生与道家黄生争论汤、武革命就是如此。辕固生认为:汤、武诛桀、纣,天下人心皆归汤、武,所以是正义的行为。黄生则认为:帽子虽破,还得带在头上;鞋虽新,还得穿在脚下。这是为什么呢?因为有上、下之分也。桀、纣虽失道,却是君上。汤、武圣明,却是臣下。以臣下诛君上,不是弑君吗?辕固生则说:按黄生的道理,汉代秦,也是臣弑君吗?景帝作结论时则说:“食肉不食有毒的马肝,不算不知味。学者不言汤武受命,不算是愚蠢!”如此的息事宁人,不扣帽子,不打棍子,引导双双不要去争论这种问题。给了学术争论以自由,这不是很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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