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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农村生产资料管理

农用物资简称农资,一般是指在农业生产过程中用以改变和影响劳动对象的物质资料和物质条件,如农业运输机械、生产及加工机械、农药、化肥、农膜等。其质量好坏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甚至是整个国家利益。

什么叫种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什么叫种质资源?

种质资源也叫品种资源或遗传资源。根据《种子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种质资源是指选育新品种的基础材料,包括植物的栽培种、野生种的繁殖材料以及利用上述繁殖材料人工创造的各种植物的遗传材料。具体包括粮、棉、油、麻、桑、茶、糖、菜、烟、果、药、花卉、牧草、绿肥及其他种用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等繁殖材料和近缘生的植物以及人工创造的各种遗传材料。

什么叫品种?

《种子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品种是指经过人工选育或者发现并经过改良,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征一致,遗传性状相对稳定的植物群体。”

什么叫转基因品种?

转基因是指应用转基因技术将有特殊经济价值的基因引入植物体内,从而获得高产、优质、抗病虫害的转基因农作物新品种。《种子法》第十四条规定:“转基因植物品种的选育、试验、审定和推广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控制措施。”

农作物的范围是什么?

《种子法》配套规章《主要农作物范围规定》第一条规定:“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农作物包括粮食、棉花、油料、麻类、糖料、蔬菜、果树(核桃、板栗等干果除外)、茶树、花卉(野生珍贵花卉除外)、桑树、烟草、中药材、草类、绿肥、食用菌等作物以及橡胶等热带作物。”

主要农作物品种在推广应用前是否需要审定(认定)通过?

《种子法》第十五条规定:“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申请者可以直接申请省级审定或者国家级审定。”第十七条规定:“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发布广告,不得经营、推广。”

种子生产者的义务是什么?

种子生产者是指具有生产权利、组织生产、对最终产品质量负责的单位或个人,不仅仅是指具体从事种子生产的单位或个人。

种子生产者应履行以下义务:

1.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规定的作物种类、地点、规模生产;

2.严格执行种子生产技术规程和种苗产地检疫规程;

3.生产的种子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质量标准;

4.接受种子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

为什么要对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种子法》第二十条规定:“主要农作物和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种子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注明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和有效期限等项目。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

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根据《种子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2.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3.具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生产、检疫设施;

4.具有相应的专业种子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种子生产许可证是怎样审批的?

种子生产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制度。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杂交亲本种子、常规作物原种种子事关重大,生产条件要求较为严格,对生产者的技术要求较高,其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生产种子由生产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种子生产许可证。其他农作物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主要农作物杂交种一般包括杂交水稻和杂交玉米,是否还包括其他作物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自行规定。生产种子的单位应当注意了解种子生产所在地的有关规定。

申办种子许可证要经过哪些程序?

《种子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申办种子生产许可证要经过如下程序:

1.商品种子生产单位或个人在播种前一个月向有关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种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递交下列资料:单位负责人签署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情况介绍;主要技术人员资格证明;注册资本证明;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清单及产权或使用权证明;种子生产质量保证制度等。

2.种子管理部门核实,必要时种子管理部门可以到基地检查,对条件符合要求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生产单位根据许可内容进行生产。

3.种子管理部门发现生产单位未按要求进行生产,可根据具体情况,取消生产单位的生产资格,收回种子生产许可证。”

什么是种子经营许可证制度?

种子经营是指生产出来的种子通过种种渠道、最终到达使用者农民手中的全过程,包括销售的各个环节,售前售中售后服务。由于农作物种子是特殊商品,国家规定实行许可经营制度。《种子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

种子经营许可证怎样分级审批发放?

《种子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即:

1.一般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2.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3.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并达到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注册资本金额的种子公司和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应提交哪些材料?

农民应提交下列材料:

1.个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注册资本证明;

3.检验人员的技术资格证明;

4.经营范围包含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的,还应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为指定经营单位的文件;

5.农业科研育种单位申请领取经营范围含有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的,还必须提交品种审(认)定证书,证明其申请经营的品种(组合)是本单位培育(或引进)并已审定通过的;

6.种子经营场所证明;

7.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加工设备、仓储设施的清单及产权或使用证明;

8.种子管理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种子经营者有哪些义务和权利?

《种子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种子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的简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与有关咨询服务,并对种子质量负责。”具体来说,种子经营者的义务主要有:

1.种子经营者必须在领取种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可按照指定的经营地点、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开展种子经营活动。

2.每年到发证单位进行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年检。种子经营者必须每年3月底以前带种子经营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及有关材料,到发证部门进行年检,种子管理部门对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登记事项及该单位的农作物种子经营状况进行检查核对,有变动的项目及时更改,发现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及时给予纠正,对不符合种子经营条件的吊销其种子经营许可证。没有通过年检的,不得继续经营农作物种子。

3.经营的农作物种子应当经过加工、分级、包装,质量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质量标准并附有种子内外标签的持证检验员签发的农作物种子质量合格证。

4.种子包装标志和内外标签必须载明品种名称、品种特征特性(含栽培要点)、质量指标、数量、生产日期、销售单位等,并与包装内种子相符。

5.经营进口农作物种子的应当附有中文说明。

6.建立种子经营档案,载明种子来源、加工、贮藏、运输和质量检测各环节的简要说明及责任人、销售去向等内容。《种子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一年生农作物种子的经营档案应当保存至销售后两年,多年生农作物和林木种子经营档案的保存期限由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7.接受种子管理和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8.根据《种子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

经营者享有合法经营权。《种子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种子经营者的自主经营权。”

什么是种子标签制度?

《种子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标签是指固定在种子包装物表面及内外的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种子标签制度是许多国家种子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之一,其实质是要求经营者真实标明其产品的质量,给使用者充分的选择权利。鉴于当前我国种子经营者的法制观念还比较淡薄,农民的整体文化水平较低,鉴别种子真伪的能力较弱,因此,我国要求在销售种子时,实行种子标签制度。《种子法》明确规定了标签载明的内容。

《种子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及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进口审批文号等事项。标签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销售进口种子的,应当附有中文标签。”

标签一般有浅蓝、浅红、白色三种,浅蓝为原种标签;浅红为亲本种子的标签;白色为生产用种。销售转基因植物品种种子的,必须用明显的文字条标注,并应当提示使用时的安全控制措施。另外,《种子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调运或者邮寄出县的种子应当附有检疫证书。”

种子使用者的权益有哪些?

1.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种子的真实情况和权利。种子使用者有权询问他所购买的种子的品种特征特性、质量状况、适应范围、栽培技术要点以及日期、是否通过审定等,种子经营者必须如实提供真实情况。

2.享有自主选择种子的权利。有权自主选择到哪家种子经营机构购买种子,购买什么种子,多少数量,有权对购买的种子进行比较挑选。

3.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种子使用者在购买种子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的公平交易,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4.请求赔偿的权利。种子使用者在购买到假冒伪劣种子或者其他因为经营者不履行义务等原因而受到损失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种子使用者权益受损包括哪些类型?

种子使用者权益受损主要是指种子使用者购买种子,由于种子经营者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其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致使种子使用者购买到了假冒伪劣种子,给种子使用者造成损失。种子使用者权益受损的主要类型有:

1.种子质量不合格。种子作为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为保证农业生产的安全,国家或地方对部分特别重要的农作物种子制定了强制性标准。种子质量不合格常常导致使用者减产减收。

2.假冒种子。假冒种子包括假种子和冒牌种子两种。假种子是指经营者交付给购买者的种子不是种子购买者所约定购买的品种种子,或者种子包装标明的种子与实际包装的种子不相符而又没有告诉购买者。当种子使用者进行正常生产后却因种子不合格得不到预期收获。名牌往往是高质量和信誉的象征。冒牌种子一定质量低劣,不仅损害名牌种子的信誉,也给种子使用者造成损失。

3.未经审定或审定未通过的种子品种。衡量品种优劣、是否具有推广价值的关键是品种审定。未经审定的品种没有经过科学的区域试验和生产示范,其优质性、抗病性、适应性、产量等没有经过鉴定,是否能在生产上使用推广还是未知数,万一存在某种缺陷,使用后将给农民和农业生产造成严重后果。为保证农业生产的安全,审定未通过的品种一般都存在某种缺陷,或者其优良性不如当前生产上主要推广使用的品种。农民购买到审定未通过的品种,使用后达不到预期增产增收的目的,甚至还可能造成严重减产。

4.包装标志不符合要求。表现为没有说明;包装标志说明与实际装入的种子不符;包装标志缺乏必要的项目,如品种特性、栽培要点、质量状况等;夸大其词,错误诱导种子使用者购买和使用;进口种子没有中文说明;剧毒的包衣种子等没有警示标志。这些都极易给种子使用者造成损失。

5.过期种子。农作物种子作为生命体,都有一定的寿命期限,随着时间的推移,种子的生命力逐渐减弱,直至失去使用价值。在正常保存条件下,一般种子的寿命期限在2—3年,韭葱类种子最好用当年的种子,茄果类种子在保存条件好的情况下可以用到5年左右。超过使用期限的种子即使有的能发芽,顶土能力也弱,或者根本就出不了土。

6.短斤少两,数量不足。短斤少两、数量不足表现为种子经营者交付给种子购买者的种子实际数量不足,比如购买50千克水稻种子,种子购买者实际只得到45千克种子;或者包装标明每袋50克,而实际装入量只有40克。当使用后,本来买的够200亩地的种子,而实际只能种150亩地等。这些或者增大了农民的支出,或者减少了农民的收入,总之,都给农民造成了损失。

种子使用者权益受损,应当向谁索赔?

种子使用者在购买使用种子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种子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不得推诿,即直接销售者具有先行赔偿的法定义务。直接销售者赔偿损失后,如果是属于生产者或者属于向直接销售者提供种子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直接销售者有权向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以补回其所受损失。根据《种子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其中可得利益损失是指因种子造成该作物产量与前三年平均产量的减产损失部分。”

如何判断假、劣种子?

1.假种子

《种子法》规定,假种子分为两种类型:

(1)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非种子”是指不能作为种子使用的材料,如普通商品粮、育种过程中的中间材料以及沙粒、草籽等。

(2)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种子标签是用种者购买和使用种子的重要依据,也是种子生产者和经销者向使用者的质量承诺。种子的种类、品种的说明要在包装上的标签中得到体现。消费者购种以后,按品种要求的条件种植,若出现问题也便于追查责任。

2.劣种子

根据《种子法》规定,劣种子有以下几种情况:

(1)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国家规定的种子质量标准主要有四项指标:种子含水量、种子净度、发芽率和品种纯度。国家对大部分农作物有明确的种用标准。这些标准是种子在田间正常生长,得以收获的前提。

(2)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依据种子质量是否达到标签标注的质量指标可以判定种子是否劣质。特别是对于国外引进的品种或国家对此种作物没有规定种用标准的,可以根据标签标注的质量指标来鉴别和衡量。种子的质量不能低于其标签上各项标注。

(3)杂草种子的比率超过规定的。种子质量指标中,净度是检测杂草及异种子含量的重要指标。杂草种子比率直接影响种子播种量和发芽率。过多的杂草种子,自然增加了用种量,而且杂草的幼苗与作物幼苗混杂,减少实际田间产量,甚至传播病虫害。

(4)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预防检疫对象,是农业部门维护正常农业生产的重要工作。若引进了带有检疫对象的种子,就会造成检疫对象的扩散,严重的会给当年和以后的农业生产带来灾害性的后果。

对于农民不得随意经营农作物种子是如何规定的?

目前,我国对经营农作物种子实行许可制度。《种子法》规定,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营业执照。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有一种情况可以例外。《种子法》规定,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要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管理办法。

投诉种子案件应提交什么材料?

1.递交投诉书。个人投诉的应有本人签名的投诉书、身份证,也可以口诉,但要作笔录;集体投诉的应有集体联名签字的投诉书;如派代表投诉,应有3—5名代表,其中至少一人应有身份证。

2.购种子的有关凭证,如购物发票、信誉卡等。

3.提供有关实物,如种子样本。

4.有关遭受损失等情况的说明、证明。

生产、经营假、劣农作物种子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民购买种子的注意事项(标签)有哪些?

1.注意种子外包装上是否标明生产日期及联系地址、电话、种业公司名称及种子质量承诺等内容。

2.注意问清所购种子生育期、抗病能力、栽培技术、注意事项等,索取栽培技术资料。

3.注意索取发票,以防意外购到假劣种子发生纠纷时缺乏证据,发票要保存至农作物收割完毕。

4.注意查验种子经营者是否有经营许可证或者种业公司委托书,是否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5.注意不贪图便宜,不购买散装种子,包装不符合《种子法》规定的不购买,包装种子拆零销售的不购买。

6.发现种子质量问题时,及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种子法》对种子行政管理有哪些规定?

《种子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这是针对目前工商、技术监督部门无力承担种子执法任务的情况而制定的。按照《种子管理条例》的规定,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农作物种子的执法主体。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至今没有建立起种子执法队伍,种子执法职能一直由既无法律、法规授权,也无规章明确委托的种子管理站承担;另一方面,种子管理条例规定种子市场管理、质量管理由工商部门负责,《产品质量法》又规定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质量管理工作,而事实上,由于种子的特殊性,使得种子行政管理的专业性、技术性很强,无论是工商部门,还是技术监督部门,都没有能力单独具体执法,需要农业部门的配合,而农业部门又没有执法权限。这种状况严重制约了种子法律制度的有效实施,也不符合《行政处罚法》有关执法主体的规定。为改变这种种子执法严重滞后的状况,《种子法》确定了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为种子执法机关,负责种子的全面管理,及时查处假、劣种子案件。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如出示“中国种子管理员证”和佩戴“中国种子管理”胸章,向管理对象表明身份,以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为实施种子法,可以进行现场检查。

《种子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异地繁育种子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异地繁育种子工作的管理和协调。

《种子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依照种子法实施有关证照的核发工作中,除收取所发证照的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种子行政执法的内容主要有哪些?

种子行政执法是指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种子行政管理中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依法对特定的人和组织所采取的各种具体的、单方面的、直接产生法律效力的活动。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行政确认。由法定的机构依据一定的标准对有关的行为或标的(法律行为所要达到的目的)进行的确定或者承认。被确定的事或物具有法律上的意义,如被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新品种的确认、对种子质量的认定、对植物新品种权的认定、对种子生产者和经营者所具备的法定条件的认可等。行政确认,往往是行政授权或设置义务的前提。

2.行政许可。由法定的机构对具备法定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准许其从事一定活动的授权,如种子生产许可、种子经营许可、种子准调运许可。这一许可使得行为人取得了从事某项行为的资格和权利。

3.设置义务。被许可的组织享有一定权利的同时,往往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根据这些义务主动接受行政管理,若有违背将构成违法行为,如必须向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经营计划和财务报表,必须接受经营检查、质量检查,必须对消费者负责等。

4.剥夺权利。由法定机关对特定的违法行为人剥夺部分或全部特定的权利的行为。就行政制裁上讲,有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之分。就对种子违法行为的制裁来讲,又有行政制裁、民事制裁、刑事制裁三种。

5.强制执行。由法定的机关对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人,施以一定的强制性手段来实现其义务内容的行为。

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证明的,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与种子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并依法追究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及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强迫种子使用者违背自己的意愿购买、使用种子给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使生产遭受损失2万元以上的;

2.其他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情形。”

如何投诉种子质量问题?

当农作物生长出现异常或其他情况时,农民应首先自己有个客观分析,是自然灾害还是种植管理技术问题。如认为是种子质量问题,应向种子经营单位反映,双方应当尽可能地先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当地县(市)农业执法机构或相关部门投诉。投诉时,要出具购买种子的原始发票及单据,请工作人员进行调解,如对农作物损害的程度、有无赔偿等存在争议,可请当地种子鉴定部门到现场调查,并出具加盖鉴定单位公章的鉴定报告,鉴定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调未果,农民可向当地法院起诉(根据新颁发实施的《种子法》有关规定,因使用种子发生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后,可指定当地种子权威鉴定部门进行调查鉴定,然后,依法判决。如最后确认是种子质量问题,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

如何正确理解种子销售范围?

根据《种子法》第三十条规定,种子经营者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以不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不是该证持有者种子的最终销售区域,只要其种子符合《种子法》及其配套规章有关品种审定和种子加工、质量、包装、标签、经营等规定要求,该证持有者可以在有效区域内自行经营或由其分支机构经营,也可以书面委托有效区域内其他种子经营者代销,也可以将包装种子销售给有效区域内或有效区域外其他种子经营者经营。根据《种子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上述“其他经营者”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但应按农业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审批及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发[2001]20号)的规定办理相应的登记注册。

如何计算种子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

按种子法律法规规定,应按以下方法计算:直接损失是指购种费,即购买种子实际支付的价款。计算公式为:直接损失=购种数量×种子销售单价。

可得利益损失是指因种子造成的该作物产量与前三年平均产量的减产损失部分。其中,前三年平均产量应按所在的乡该作物前三年平均单产(以县统计局统计数据为依据)来确定。如果受损失的是杂交种则应按该乡该作物杂交种前三年平均单产确定;如果受损失的是常规种则应按该乡该作物常规种前三年平均单产确定。计算公式为:

可得利益损失=(该作物前三年平均单产-受损失地块的实际单产)×受损失面积。

以1998年某杂交稻田地因为种子造成损失为例,并考虑价格变化的因素,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公式为:

可得利益损失=[(1995年该乡杂交稻平均单产×1995年稻谷单价+1996年该乡杂交稻平均单产×1996年稻谷单价+1997年该乡杂交稻平均单产×1997年稻谷单价)]÷3-1998年该地块实际单产×1998年稻谷单价×受损失面积。

如何界定种子审定及试验、示范、推广与经营行为?

1.根据《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示范是农业技术推广的一种形式,种子示范是种子推广的一个环节。以“示范用种”的名义销售种子的,应当认定为经营、推广行为。根据《种子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发布广告,不得经营、推广。根据《种子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玉米属于主要农作物,玉米品种属于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玉米种子不得以任何名义经营、推广。

2.根据《种子法》第十六条和《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农业部第44号令)的规定,通过国家级和省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分别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品种审定通过的标志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公告。品种试验是品种审定过程中的一个环节,试验结果是品种审定的依据,正在试验的品种不能认定为已审定通过。

什么叫农药?

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农药管理的执法主体是谁?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登记和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哪些行为属农药生产?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农药生产包括原药生产、制剂加工和分装。

经登记的农药,在什么情况下应申请续展登记或变更登记?

《农药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农药登记有效期限届满,需要继续生产或者继续向中国出售农药产品的,应当在登记有效期限届满前申请续展登记”;“经正式登记和临时登记的农药,在登记有效期限内改变剂型、含量或者使用范围、使用方法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农药登记证和生产许可证分别由哪个部门颁发?

农药登记证由农业部批准颁发,农药生产许可证由国务院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批准颁发。

农药产品标签或说明书应注明哪些内容?

《农药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农药产品包装必须贴有标签或者附具说明书。标签应当紧贴或者印制在农药包装物上。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应当注明农药名称、企业名称、产品批号和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以及农药的有效成分、含量、重量、产品性能、毒性、用途、使用技术、使用方法、生产日期、有效期和注意事项等;农药分装的,还应当注明分装单位。”

哪些单位可经营农药?

《农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下列单位可以经营农药:

1.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

2.植物保护站;

3.土壤肥料站;

4.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

5.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

6.农药生产企业;

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经营单位。”

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农药:

1.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2.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安全防护措施和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措施;

3.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规章制度;

4.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

申请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提交哪些材料?

1.填报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营业场所房屋产权或使用证明;

3.安全环境条件证明;

4.设备设施、规章制度等书面说明材料;

5.法定代表人照片三张、身份证复印件;

6.设立网点经营农药的,须提交网站同经营单位之间的有关法律责任划分的协议书复印件;

7.主体资格不明确的经营单位设网点经营农药的,须提交营业执照和农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8.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的上岗证。

农药经营单位购进农药时应履行哪些手续?

《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农药经营单位购进农药,应当将农药产品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核对无误,并进行质量检验。禁止收购、销售无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无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无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检验不合格的农药。”

过期农药能否销售,如何销售?

过期农药可依法销售。销售前必须报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检验,符合标准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销售;但是,必须注明“过期农药”字样,并附具使用方法和用量。

剧毒、高毒农药的禁用范围

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

什么叫假农药、劣质农药?

假农药是指:

1.以非农药冒充农药或者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的;

2.所含有效成分的种类、名称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上注明的农药有效成分的种类、名称不符的。

劣质农药是指:

1.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的;

2.失去使用效能的;

3.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的。

怎样从外观识别假、劣农药?

一是从包装识别:合格的农药包装材料坚实,无破损,无泄漏,字迹清晰。

二是从标签内容识别:农药标签内容应按法规要求标准标志,内容全面翔实。

三是从不同剂型外观识别:可湿性粉剂应疏松均匀,不结块,用手捏搓后无团块和颗粒;乳油、水剂应液状透明,无沉淀、无漂浮物;悬浮剂应为可流动的悬浮液,无结块,存放后允许有分层现象,但下沉农药经摇晃后能轻易浮起,形成均一的悬浮液;颗粒剂应为均匀颗粒,不应有结块和太多粉末。

农药经营者在出售农药时应履行哪些义务?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单位或经营网点出售农药,必须开具售货票据。营业人员应当向农药使用者正确说明农药的用途、使用方法、用量、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项,不得误导农药使用者扩大农药的适用范围。

哪些农药属禁止经营的农药?

禁止经营的农药有:

1.未经农药登记和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的;

2.未经农药登记的含有农药有效成分的肥料;

3.国家已撤销农药登记或明令禁止生产的;

4.假冒、劣质农药;

5.包装上无标签的、标签内容不齐全又无说明书作补充的或者标签残缺不清的;

6.超过质量保证期限报废的;

7.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明文规定禁止经营、使用的。

禁止在所有农作物上使用的农药品种有哪些?

禁止在所有农作物上使用的农药品种及其有效成分的混配剂:甲拌磷(3911)、乙拌磷、治螟磷(苏化203)、内吸磷(1059)、三苯基醋酸锡(薯瘟锡)、三苯基氯化锡、毒菌锡、三环锡(普特丹)、氟化钙、氟铝酸钠、氟硅酸钠、滴滴涕、六六六、林丹、艾氏剂、狄氏剂、砷、铅类、汞制剂、溴甲烷、二溴乙烷、二溴氯丙烷、克百威、涕灭威(铁灭克)、杀虫脒、稻瘟醇(五氯苯甲醇)、五氯硝基苯、草枯磷、除草醚、毒杀芬、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

禁止在蔬菜、茶叶、瓜类、果树和中药材上使用的农药品种有哪些?

禁止在蔬菜、茶叶、瓜类、果树和中药材上使用的农药品种:甲胺磷、甲基对硫磷(甲基1605)、对硫磷、久效磷、磷胺、甲基异硫磷、特丁硫磷、甲基硫环磷、灭线磷、硫环磷、蝇毒磷(蝇毒硫磷)、氯唑磷、苯线磷、三氯杀螨醇、水胺硫磷、地虫磷(地虫硫磷、大风雷)、氧化乐果、速扑杀、灭多威(万灵)、磷化铝、三硫磷。

此外,其他禁用和限用的农药品种有:

1.氰戊菊酯、三氯杀螨醇及混配剂禁止在茶叶上使用。

2.所有拟除虫菊酯类农药单剂及混配剂和稻瘟净、异稻瘟净单剂禁止在水稻上使用。

3.农田化学除草剂胺苯磺隆、绿磺隆、甲磺隆单剂及其复配制剂仅限于水旱轮作田使用。任何农药产品都不得超出农药登记批准的使用范围使用。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案的标准是什么?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三条:“[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使生产遭受损失二万元以上的;

2.其他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情形。”

什么叫肥料?

肥料是指用于提供、保持或改善植物营养和土壤物理、化学性能以及生物活性,能提高农产品产量,或改善农产品品质,或增强植物抗逆性的有机、无机、微生物及其混合物料。

肥料市场的执法主体是谁?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农业部负责全国肥料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即肥料市场的执法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哪些肥料可免予登记?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经农田长期使用,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下列产品免予登记:硫酸铵,尿素,硝酸铵,氰氨化钙,磷酸铵(磷酸一铵、二铵),硝酸磷肥,过磷酸钙,氯化钾,硫酸钾,硝酸钾,氯化铵,碳酸氢铵,钙镁磷肥,磷酸二氢钾,单一微量元素肥,高浓度复合肥。”

肥料登记由哪里审批?

农业部负责全国肥料的登记审批、登记证发放和公告工作。

肥料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有效期限分别是多少,有哪些规定?

肥料临时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肥料临时登记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销售该产品的,应当在有效期满两个月前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符合条件的经农业部批准续展登记。续展有效期为一年。续展临时登记最多不能超过两次。

肥料正式登记证有效期为五年。肥料正式登记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销售该产品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六个月前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符合条件的经农业部批准续展登记。续展有效期为五年。

登记证有效期满没有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的,视为自动撤销登记。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的,应重新办理登记。经登记的肥料产品,在登记有效期内改变使用范围、商品名称、企业名称的,应申请变更登记;改变成分、剂型的,应重新申请登记。

肥料包装及标志内容有哪些规定?

肥料产品包装应有标签、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应当使用中文,并符合下列要求:

1.标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

2.标明肥料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有效成分名称和含量、净重、生产日期及质量保证期;

3.标明产品适用作物、适用区域、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4.产品名称和推荐适用作物、区域应与登记批准的一致;禁止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

哪些肥料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登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的登记审批、登记证发放和公告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越权审批登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参照《肥料登记管理办法》法制定有关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的具体登记管理办法,并报农业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所属的土肥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肥料登记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登记的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只能在本省销售使用。如要在其他省区销售使用的,须由生产者、销售者向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禁止在农作物上使用的肥料种类有哪些?

以城市、医院、工业区垃圾、有害污泥等为有机原料制成的有机肥(垃圾肥)。

未腐熟的人粪尿。

未腐熟的饼肥。

以废酸生产的过磷酸钙或其他磷肥(废磷酸肥)。

含激素或激素类叶面肥料。

含氯肥料(氯化铵、氯化钾、含氯的复混肥料)禁止在忌氯作物上使用。

含硝态氮的肥料(包括硝酸铵、硝酸钾复合肥及含硝态氮的复混肥料)禁止在蔬菜上使用。

农民不能经营化肥、农药、农膜的规定有哪些?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关于加强化肥、农药、农膜经营管理的有关通知》规定,国家对化肥、农药、农膜实行专营办法管理。除规定的单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化肥、农药、农膜。肥料、农药的经营限于三条渠道:

1.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和各级供销合作社;

2.农业技术推广部门[限于土肥、植保、农技推广站(中心)因开展技术推广和有偿技术服务所需配套有偿转让的肥料、农药]和农垦直供垦区(限于直供的肥料、农药);

3.肥料、农药生产企业(限于自销的肥料、农药)。卫生杀虫剂的经营不受上述限制。

凡从事商品性肥料(含叶面肥,拌种肥,土壤调理剂,微生物肥料,有机、生物肥料等)、农药(含杀虫、杀菌、除草、杀鼠剂,植物生长调节剂,卫生杀虫剂等)经营或直供业务的单位,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专项申请,经核准登记后,方可在规定的范围内经营。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个人不得经营肥料、农药。在交通不便的地区,可由基层供销社组织个体工商户经营少量肥料,但必须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农业行政部门的监督。

擅自经营肥料、农药的将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对未经登记注册,无照经营或超范围经营肥料、农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扣缴或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规定,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农业机械、农用薄膜和其他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禁止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的产品冒充合格的产品。禁止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农药、兽药、农业机械等农业生产资料。

假兽药和劣质兽药

1.假兽药

《兽药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兽药:

(1)以非兽药冒充兽药的;

(2)兽药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国家标准、专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不符合的。

2.劣质兽药

《兽药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兽药为劣质兽药:

(1)兽药成分含量与国家标准、专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规定不符合的;

(2)超过有效期的;

(3)因变质不能药用的;

(4)因被污染不能药用的;

(5)其他与兽药标准规定不符合,但不属于假兽药的。

使用饲料添加剂应当注意的问题

在畜禽饲料中,加入一些饲料添加剂,可起到促进生长,提高肉、奶、蛋产量,降低饲料消耗和防病治病等作用。但是,有些饲料添加剂不能同时使用。

1.胆碱不能和某些维生素、钙、磷同时使用。胆碱易溶于水,碱性很强,对于水溶性维生素,如维生素C、B族维生素、维生素K1、维生素K2和泛酸等能起破坏作用。此外,磷和钙在酸性环境中易被吸收,而在碱性环境中则吸收很少。所以,胆碱也不能与钙粉、磷酸氢钙等一起添加。

2.维生素B1不能与青霉素同时使用。因维生素B1的水溶液呈弱酸性,会破坏青霉素的功效。

3.硫酸亚铁、氯化亚铁、硫化亚铁不能与维生素A、维生素D、维生素E和维生素B1、维生素B2同时使用。

4.碳酸钙不能与维生素B1、维生素B2、维生素C、维生素K1、维生素K2和泛酸、链霉素、土霉素同时应用。

5.土霉素不能与青霉素、链霉素同时使用。

什么是“瘦肉精”?使用“瘦肉精”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

“瘦肉精”是一类动物用药,有数种药物被称为瘦肉精,例如莱克多巴胺及盐酸克仑特罗等。将“瘦肉精”添加于饲料中,可以增加动物的瘦肉量、减少饲料使用、使肉品提早上市、降低成本。但因为考虑对人体会产生副作用,各国开放使用的标准不一。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瘦肉精”(盐酸克仑特罗)作为违禁药物给动物使用,职能部门应该先将初步认定使用瘦肉精的生猪封存,待确认后予以无害化处理,并对使用“瘦肉精”饲喂动物的养殖单位处1万—5万元的罚款。

对生产、经营瘦肉精的单位和个人,按《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7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09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规定:

第一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件和批准文号,非法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扰乱药品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条 在生产、销售的饲料中添加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销售明知是添加有该类药品的饲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 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或者销售明知是使用该类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明知是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而提供屠宰等加工服务,或者销售其制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第一修正案第8条增加此项);

4.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条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使用盐酸克仑特罗(俗称“瘦肉精”)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或者销售明知是使用该类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的,应予立案追诉。

明知是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而提供屠宰等加工服务,或者销售其制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农机产品“三包”有哪些专门规定?

国家经贸委、技术监督局、工商局、农业部等六个部门联合发布的《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简称《农机三包规定》)明确了农机产品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应承担的“三包”责任和义务,并对农机产品“三包”的条件、程序、免责以及“三包”有效期限、“三包”纠纷处理等都作出了具体规定。

《农机三包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销售给农民(包括农民个人、农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民联户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下列12类73种国产或进口的农机产品(农用运输车因在使用管理中尚有一些不确定因素,暂缓施行):

1.内燃机:单缸柴油机、多缸柴油机、单缸二冲程汽油机、单缸四冲程汽油机;

2.农用运输机械:农用挂车、挂机挂浆(农用运输车暂时除外);

3.拖拉机:轮式拖拉机、履带式拖拉机、手扶拖拉机、手扶变型运输机;

4.土壤耕整机械:机引犁、机引耙、旋耕机、旋耕联合作业机组;

5.种植机械:机引播种机、机动插秧机、秧苗准备机械、移栽机、地膜覆盖机、抛秧机;

6.植物保护和管理机械:机动喷雾机、背负式喷雾喷粉机、手动喷雾(粉)机(器)、中耕除草机、灭茬机、施肥机;

7.收获机械:小麦联合收割机、水稻联合收割机、小型收割机、割晒机、玉米收获机、薯类收获机、甜菜收获机、花生收获机、甘蔗收获机、采茶机、茎秆切碎还田机;

8.场上作业机械:脱粒机、清选机、种子加工机、种子烘干机、玉米剥皮机、输粮机;

9.排灌机械:喷灌机、滴灌设备、农用水泵;

10.农副产品加工机械:碾米机、砻谷机、谷糙分离机、砻碾组合米机、打麦机、洗麦机、磨粉机、螺旋榨油机、液压榨油机、淀粉加工机械;

11.畜牧机械:割草机、搂草机、青贮饲料收获机、集草机、垛草机、压捆机、禽孵化育雏设备、剪羊毛机、挤奶机、铡草机、饲料打浆机、饲料粉碎机、饲料混合机、颗粒饲料压制机;

12.渔业机械:投饵机械、增氧机械、叶轮增氧机。

农民购买哪些不合格农机可以要求退货?

下列情况下农民可以要求退货,销售者应当给予免费退货:

1.内燃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换货后15日内发生《农机三包规定》附件三所列故障;

2.除内燃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外其他农机产品,换货后15日内发生安全性能故障或者使用性能故障;

3.“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没有同型号同规格产品的;

4.“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换货后仍达不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企业标准规定的性能要求以及明示的性能要求的。

购买农机产品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农民购买农机产品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要选择国家正规企业生产的产品。最好是名牌产品或经过产品质量认证或有关部门推荐的产品。如获得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农机产品质量认证合格标志、安全标志的产品。另外,还应在有一定销售历史和规模的商家购买。

2.要与销售者一起当面验货。

(1)检查所购产品是否具有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及有关技术文件。

(2)检查合格证上是否有产品出厂编号、检验员章号、出厂日期等内容。

(3)合格证上出厂编号与产品名牌上出厂编号是否一致。如果是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产品,还要分别核对整机编号、发机编号与各自的合格证的出厂编号是否一致。

(4)检查使用说明书与所购产品型号是否一致。

(5)检查“三包”凭证的内容是否齐全等。

(6)检查所购产品所装随机工具、附件、备件与装箱单是否一致。

(7)进行试运转,既要注意检查机具性能,又要检查外观质量。

3.向销售者索要正式购机发货票,即税务或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发货票。

4.向销售者了解产品使用、维护、保养的有关事项,问清产品的“三包”方式、修理者的地址和联系方式。

哪些农产品将被禁止销售?

被禁止销售的农产品分别是: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超过农产品质量的安全强制性标准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农产品质量的安全强制性标准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超过农产品质量的安全强制性标准的;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和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方面的规定的;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农产品质量的安全强制性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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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回2005年的陆磊终于成为了篮球场上最令人生畏的大魔王,他有天赋,有技术,还有洞悉一切的神秘力量;“姚哥,别听那个秃顶的,增重有什么用?跟着我打死亡五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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