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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劳动者与就业

1.劳动者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劳动法中规定的劳动者是指与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成为劳动者必须具备以下法定条件:

(1)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劳动权利能力是公民依法能够享有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资格。它表明公民依法可以成为哪些劳动权利的享有者和哪些劳动义务的承担者。公民的劳动权利是平等的,但要受到户籍、职数、制裁等因素的制约。

(2)具有劳动行为能力。劳动行为能力是公民依法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的义务资格。它表明公民依法可以成为哪些劳动权利的行使者和哪些劳动义务的履行者。劳动行为能力主要取决或受制于年龄、健康、智力和行为自由等因素。

2.劳动者享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

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是劳动法中最核心的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根据《劳动法》第3条第1款规定,劳动者享有以下权利:(1)参加劳动的权利;(2)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3)休息的权利;(4)获得劳动保护的权利;(5)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6)享受社会保险和劳动福利的权利;(7)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8)参加工会和职工民主管理的权利;(9)决定劳动法律关系存续的权利;等等。

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具有一致性和对应性。根据《劳动法》第3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在享有劳动权利的同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劳动给付的义务;(2)提高职业技能的义务;(3)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劳动纪律的义务;(4)遵守职业道德的义务;(5)遵守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等等。

劳动权利与劳动义务原则上只能由劳动者本人享有和履行,第三人不得代为行使和履行。

3.什么是劳动者的法律责任?劳动者可能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劳动者的法律责任是指劳动者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劳动法偏重于对劳动者的保护,因此,对劳动者法律责任的规定明显少于对用人单位法律责任的规定。涉及劳动者法律责任的情况主要有:(1)劳动者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又与其他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对原用人单位所受的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2)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时,应当对用人单位遭受的损失负赔偿责任;(3)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出资培训后,未按约定在该用人单位工作,或者在该用人单位工作未满约定期限的,在一定条件下,应当向该用人单位赔偿培训费用,等等。

4.用人单位的范围和资格条件是什么?

用人单位又称用工单位,是指具有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使用一名以上职工,并向职工支付劳动报酬的单位。根据劳动法和有关劳动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包括:(1)企业。包括各种所有制性质、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公司在我国的分支机构、股份制企业等。(2)个体经济组织。一般是指雇工在7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3)国家机关。包括国家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国家的执政党机关、政治协商机关、参政党机关和参政团体机关。(4)事业单位。是指文化、教育、卫生、科研等各种非营利性单位。(5)社会团体。是指各种行业的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商会等民间组织。在我国,用人单位不包括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公民个人。

用人单位必须具备用人资格,即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用人权利能力是指用人单位依法能够享有用人权利和承担用人义务的资格,它表明用人单位依法可以成为哪些用人权利的享有者和哪些用人义务的承担者。用人权利能力受职工编制和招工指标、职工录用基本条件、工资总额和最低工资标准、法定工作时间和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社会责任等因素制约。

用人行为能力是指用人单位依法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用人权利和履行用人义务的资格,它表明用人单位依法可以成为哪些用人权利的行使者和哪些用人义务的履行者。用人行为能力受财产因素、技术因素、组织因素的制约。

用人单位资格须经劳动力市场主管部门核准符合用人单位法定必备条件而予以登记后,才能取得。

5.什么是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是指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而依法应当由用人单位及其责任人员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情况下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2)违反劳动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3)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劳动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等情形之一的。

(4)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

(5)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

(6)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7)违反劳动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

(8)有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情形之一的。

(9)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

(10)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

(11)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

(12)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

(13)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

6.农民进城务工应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劳动法和相关劳动法规、规章的规定,农民进城务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达到法定就业年龄。通常应当是年满16周岁,身体健康的公民。

(2)具备一定的职业技术能力。城市需要的不仅仅是简单的体力劳动者,更多需要的是具有一定专业技术能力的劳动者。

(3)具有劳动行为能力。即具有依法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资格。

(4)办理流动就业证件。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是外出务工人员必须办理的流动就业证明。农民进城后只有凭借该证件,才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否则,不能被用人单位雇用。外出就业人员可持本人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就业服务部门办理就业证件。

(5)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就业条件。

7.农民进城务工如何寻找工作?

农民进城务工,应当到正规的劳动力市场或职业介绍机构寻找工作。为方便进城务工农民求职,许多地区都设立了劳动力市场和职业介绍所。在劳动力市场求职时,应当小心职业陷阱,避免被虚假信息欺骗。通过职业介绍所求职时,要选择正规、有效的职业介绍机构。正规的职业介绍机构都有国家颁发的职业介绍许可证,并按要求悬挂在服务场所的明显位置,不得使用复印件。职业介绍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每年审查核发。

8.农民务工期间应注意哪些问题?

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劳动纠纷,农民务工期间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之间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

(2)凡年满16周岁,拟在务工地区暂住3日以上的非本地户籍的外来农民工,应当办理暂住登记;暂住1个月以上的应当办理暂住证。

(3)学习并遵守法律、法规和劳动纪律,履行劳动合同确定的劳动义务,服从用人单位的安排,努力完成工作任务。

(4)积极参加职业培训,提高劳动素养,增强竞争能力。

(5)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情况的,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或投诉。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时,要冷静处理,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9.国家对劳动力流动就业规定了哪些基本制度?

国家确定了农村劳动力就业的基本制度,主要包括:

(1)流动就业凭证管理制度。农村劳动力外出就业前,须在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登记并领取外出就业人员服务登记卡。到达用工单位所在地后,须凭就业登记卡领取当地劳动部门颁发的外来人员就业证。证卡合一方能生效,简称流动就业证。

(2)劳务协作制度。即劳动力输出地区和输入地区通过劳动力市场信息、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和劳务输出等管理、服务组织的合作,使农村劳动力流动实现有序化。

(3)流动就业管理服务制度。主要指建立、健全乡镇劳动服务机构、跨地区驻外劳务工作机构,建设和发展劳务基地。

(4)春运期间组织农民工有序流动制度。

10.国家对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国家对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的总体要求是:根据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的劳动力市场需求,引导农村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要按照形成市场导向和就业机制的要求,在做好就近就地转移的同时,坚持城乡统筹就业,积极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合理流动。特别是中西部地区要加速培育和发展区域性劳动力市场,把就地安置和有序流动结合起来,把组织外出就业和鼓励回乡创业结合起来。

11.国家对用人单位跨地域招用人员有哪些要求?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人员,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条件和相应的生活条件。其基本形式和要求是:

(1)派人前往应招对象所在地直接招收人员的,需要提供相关的资料,如用人单位的合法资质证明、工商执照、介绍信、经办人员的身份证和符合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招工简章等。在招收过程中,要接受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的监督。

(2)委托应招对象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职业介绍机构或其他具备相应资格的职业介绍所招收人员的,同样需要提供上述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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